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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打工者发生车祸能否赔偿误工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_沈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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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打工者发生车祸能否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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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是农村到城市的务工者,在亲戚开设的小饭店内当杂工,负责打扫卫生和送外卖,每月劳务收入1800元。蒋某在送外卖过程中,不慎被周某开车撞倒,摔倒后手臂着地骨折。蒋某年逾55周岁,女性,符合退休年龄,农村户籍没有退休金,身体硬朗一直在打工,事故后由于无法继续打工导致收入减少。
蒋某让饭店开具了一张证明,证明自己有工资收入每月1800元,除此之外蒋某还拿出某牛奶公司送货员的合同,证明自己除了打工收入外还有其他兼职收入1500元。要求周某按照每月3300元赔偿误工费半年,周某觉得蒋某的要求也很合理,由于车辆购买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周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申请和证明(蒋某的两份收入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19800元。
保险公司受理理赔后认为蒋某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现年56周岁,不应当获得误工费的理赔,故而对误工费进行拒赔。周某陪同蒋某找到律师,希望对保险公司的说法给予证实,如果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的确无法索赔误工费,蒋某表示可以放弃索赔。
沈洁律师认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的通行规则,没有避让直行的蒋某电瓶车,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周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理赔责任,如果不属于理赔范围的,由肇事方周某承担。所以并非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者不在理赔范围内,周某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务工人员能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呢?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减少的劳动收入或者劳务收入属于误工费范畴。对于超过退休年龄获得退休金的人员能否获得误工费补偿尚在探讨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合同赔偿。”该条没有规定获得误工费有年龄限制,当从该条的表述上看应当是指非退休的人员。这段表述主要体现在“职工的平均工资”,对于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不再属于“职工”,故而沈律师推断此处的规定是针对上班在职的非退休人员。
退休职工有退休金,其因受伤没有造成实际工资的减少,由于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侵权赔偿,没有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故而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从事其他劳务活动的,不能获得赔偿;对于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原单位,或者在外提供劳务,有一定劳务收入的,能否获得赔偿争议不休。
沈律师认为从公平的角度说,退休人员因遭遇交通事故减少的返聘收入等应当得到赔偿,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对于本案件的受害人而言,还有一些特殊状况,即其没有退休收入,而是农村务工人员,平时的劳务收入对其而言是主要的生活来源,不应当以退休年龄限制其获得误工费赔偿。
故而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应当赔偿蒋某的务工损失。如果保险公司或肇事方蒋某拒不赔偿务工损失的,蒋某可以起诉周某,把保险公司加为第三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不过周某应当向法院提供提供更加完善的证据资料,仅仅凭《工资证明》是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退休人员聘用文件(可以在社保办理)、劳务聘用合同、同事证言等其他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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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经济法,海事海商方向),经济学学士(保险精算方向),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参与多家新闻媒体法律评论,代理案件众多,经验丰富,精通多个法律领域,擅长婚姻法、房地产法、海商、国际贸易、合同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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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全国执业,胜诉付费,败诉退费,法律咨询和案件委托请来电预约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但是个人月工资没有超过3500元,不需申报个税,是否要提供?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但是个人月工资没有超过3500元,不需申报个税,是否要提供?
  个人工资不足3500元不需要申报个税的,也就无需向保险公司提供完税证明,只要向其提供能证明你实际工资的证明文件就可以,比如说单位的工资表,如果不能提供的,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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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过纳税3500元标准就不需要提供纳税标准,保险公司说提供就提供啊!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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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收入证明或凭据还是应该有,不用提供赋税证明,只能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衡量你的收入。如果没有个人月工资没有超过3500元
那你的误工费就按照政府公布的日工资基数来计算,不需提供。
误工的损失,应当提供完税凭证,当然是指月工资超过2000才会有。社会保险缴纳中的个人部分也是属于你每月的工资构成,而这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证据要符合当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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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误工费、工资损失计算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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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工资损失计算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
一、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李某驾驶私家车经过北京市崇文区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逆行的张某发生碰触,致使张某倒地,头部发生骨折。交警到场后表示,张某系全部责任人,但是,为了尽快处理事故,在认定书上记载,李某负全责,李某为了息事宁人,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随后,李某将张某送往北京市天坛医院治疗,经过检查,张某病情并不严重,只需要休假两周即可。
2007年12月,张某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张某误工损失15000元人民币。北京市崇文区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由北京市某咨询公司出具的工资单认定了工资数额并判令李某支付误工费15000元。李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李某代理律师表示,工资收入应当附带完税证明,否则,具有伪造之嫌,加之,张某年近65周岁,退休在家,月薪15000让人难以置信。二审法官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金某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提供了自己的完税证明却得不到法官的认可,非要出具单位的工资损失证明方可认定损失数额。
二、律师评论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等损失的确定依据。一般而言,受害人因为住院治疗等休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当作为误工费的主要计算依据之一。除此之外,兼职人员的兼职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理应得到支持。可是,如果是私营业主,其收入表现形式不是工资,而是经营性利润,如何计算?难以一概而论,这也是法律在保护私营业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一个欠妥之处。
2、确定误工费等损失时,举证责任的划分与证明强度的把握。一般地,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这是没有疑问的。如果对方反驳,则需要提供证据。但是,证明强度问题很难捉摸:究竟需要完税证明与否?案例中法官让人捉摸不透。从法理上讲,完税证明作为国家机关提供的证据,效力当然强于一般书证,也很难造假,因此,当事人提供该类证据应当予以提倡。可是,完税证明是否为必备证据?从案例看,司法实践中给与了否定的答案。
3、受害人病假期间单位所发基本工资是否该扣除。一般而言,即使受害人休假,单位也可能发放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病假工资,所以,当事人出具工资证明后,对方很可能要求将该部分工资从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中扣除,然后计算受害人工资损失。这种要求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方必须举证证明受害人在病假期间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的事实、发放数额等。否则,如果法官单纯依据“常理”推断,简单的扣除“基本工资”是没有道理的。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第2款: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更多交通事故法律知识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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