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谢谢英文

  爸爸是我的幸运星。这是我一开始最想说的话。  我病了,一直没告诉家人,自己守在病房等待干细胞配型。  大夫几次告诉家人,因为很多原因我选择不说。具体不解释,这不是我要说的重点。  病情恶化了,不得不告诉家人了。爸爸接完电话就着手准备来找我了。到医院和医生聊完看得出来他绝望的样子。  我比谁都绝望,我才三十岁,我的人生才刚刚开始,我环游世界的梦想,我想披着婚纱嫁人的心,都还没有开始。我就要面对结束。更残酷的是爸妈晚年的悲伤孤苦,我一分钟都不敢想。  我天天以泪洗面。我不想颓废,整体抱着iPad逛天涯看八卦缓解心情。其实我没抱多大希望能在大海里捞到针。  可奇迹就在前十分钟发生了。这根针被我捞到了!爸爸激动的瘫在沙发上哭的,怎么形容呢!这么说吧,他现在还在哭。我也很开心。在已经绝望的时候,曙光就这么升起。很激动。  很自然,我不知道捐献者的身份。而且医生告诉我,他不会反悔。我很好奇他怎么知道。啦啦啦。我的小人之心又起来了,怎么能猜疑好心人。  我不知道怎么谢谢你,我也不知道去哪里谢谢你。陌生的朋友,因为你,我有了活下去的希望。  因为你,世界少了两个以泪洗面孤苦到老的人。  我谢谢你让我可以继续完成我的梦想。  我一直不知道能做什么,自从818明星小料之后好多涯友好奇我到底是男是女。还有说不知庐山真面目,娃哈哈,我哪有那么神秘。  谢谢那个人,谢谢那个救命恩人。  这是我的照片,如果你能看见,如果我们的日期温和,如果您能给我机会让我感谢你。请你联系我。我永远等你!  千言万语!我无法言表,谢谢你!!!
楼主发言:13次 发图:
  楼主很幸运  
  因为身体不好眼神呆滞,见笑。不要转发我照片,谢谢大家啦。    
  祝福楼主,早日康复  
  祝福你早日康复
  感谢每一位干细胞志愿者!   
  顶楼主,人间处处有真情,祝你早日康复  
  恭喜楼主!以后都会好起来的!  
  恭喜lz
  好人有好报  
  楼主好运气
  三十岁了还人生才刚刚开始  
  @窝边草99 11楼
19:55:02  三十岁了还人生才刚刚开始  -----------------------------  那怎么?人老珠黄?  人生,你想他是起点,八十也可以。你想夕阳,出生那天起也一样可以。
  @iamvivien2001 10楼
19:54:34  楼主好运气
好人好报  -----------------------------  嘻嘻。我好开森。
  哦,就是你遇到了一个愿意匿名给你干细胞的人。  要我我也会选择匿名的。不匿名,就好像你干这件事是为了让别人感谢你一样。匿名了自己会舒服很多。
  恭喜也祝福!这世上好人多过坏人。每一天,都带着感恩的心生活吧!  
  @绿衣剑侠 14楼
19:59:26  哦,就是你遇到了一个愿意匿名给你干细胞的人。  要我我也会选择匿名的。不匿名,就好像你干这件事是为了让别人感谢你一样。匿名了自己会舒服很多。  -----------------------------  如果是我我想我也会。
  @窝边草99 11楼
19:55:02  三十岁了还人生才刚刚开始  -----------------------------  我祝福你在三十岁时,可以享受人生丰收的成果和幸福。
  祝楼主早日康复。也祝捐献者一生平安健康。
  祝楼主快点活蹦乱跳地出来玩  祝你的捐献折平平安安想要什么有什么
  祝福健康
  好人一生平安
  祝福  
  祝楼主早日康复
  恭喜楼主,世上还是好人多!
  你是被上天眷顾的女孩!好好保重!要加油!  
  感恩好心人,你要快点康复哦  
  祝楼主幸福建康啦  
  祝福楼主。
  恭喜楼主,祝你健康。好人平安。  
  祝福楼主!加油!  
  一一回复貌似我身体不允许啦。  谢谢你们的祝福。  我会的。  等我回来。我使劲爆鸟。
  幸运楼主 好好活下去吧
  恭喜楼主康复
  好人有好报,祝康复  
  祝福楼主,同样祝福那个好心人,希望你们都越过越好!!  
  祝福楼主
一切顺利成功
好好的  还有那个捐献者
好人一生平安
  恭喜楼主,早日康复噢。  
  加油!一切安好!  
  真心的为你感到高兴,同时觉得又会爱了好开心!本来对世界人性很失望
  祝福楼主还有这位不知名的好心人
  祝福楼主,你的帖子我一直关注,早日康复,好人一生平安。也祝福那些志愿者,你们给我们传播了正能量  
  天涯一直都是患者抱怨你TM怎么能反悔的地方,出现楼主这样一位,真是温暖了。受助者不止一位,不知道他们的心态是什么,天上掉下来的礼物?你就该帮我....
  @打小豆不犯法 小豆可能不记得我,其实我不过是无意中看到你好几个帖子的天涯路人,因为字里行间的对你有了好感,所以从开始无意的看到你的帖子,关注了你。后来慢慢发现你好像生病了。。。。。。。  虽然我觉得鼻子酸酸的,今天看到你这几天发的内容,但是,我还是要说,必须好好坚强和乐观。不是那么多人说,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易吗,当逼到了活不容易的时候,我们就幽默真诚的对待生活吧,你这么好的菇凉,老天会给你准备彩蛋的~!!
  愿大家都好,楼主要多对社会做贡献哦
  祝福楼主早日康复  
  祝福你早日恢复健康!虽然我一直无缘没有看到你的照片,但知道你是一个阳光快乐的人,这就够了。同时也祝福二位老人健康快乐,安享天伦。  
  祝:  楼主,早日康复。。
  祝愿楼主早日康复。也祝愿那些好心人一生平安!
  祝楼主早日康复 ,  另外也别急着感谢,临时反悔不捐献的不在少数。  希望好心人坚持到底。
  早日康复
  祝福楼主和那位好心的捐献者
  挺温暖的帖子,希望楼主早日康复  好人一生平安
  楼主早日康复去一一实现梦想。  
  好人一生平安
以后要好好的
知道么  
  @偶爱喝汤汤 43楼
08:42:36  @打小豆不犯法
小豆可能不记得我,其实我不过是无意中看到你好几个帖子的天涯路人,因为字里行间的对你有了好感,所以从开始无意的看到你的帖子,关注了你。后来慢慢发现你好像生病了。。。。。。。  虽然我觉得鼻子酸酸的,今天看到你这几天发的内容,但是,我还是要说,必须好好坚强和乐观。不是那么多人说,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易吗,当逼到了活不容易的时候,我们就幽默真诚的对待生活吧,你这么好的菇凉,老天......  -----------------------------  我记得你啊,你还在我微博留言问我肿么了。
  抱抱~!!加油!上帝会对我们好的~  
  楼主加油!祝早日康复!
  @偶爱喝汤汤
08:42:36  @打小豆不犯法
小豆可能不记得我,其实我不过是无意中看到你好几个帖子的天涯路人,因为字里行间的对你有了好感,所以从开始无意的看到你的帖子,关注了你。后来慢慢发现你好像生病了。。。。。。。  虽然我觉得鼻子酸酸的,今天看到你这几天发的内容,但是,我还是要说,必须好好坚强和乐观。不是那么多人说,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易吗,当逼到了活不容易的时候,我们就幽默真诚的对待生活吧,你这么好的菇凉,老天......  -----------------------------  @打小豆不犯法 57楼
11:05:54  我记得你啊,你还在我微博留言问我肿么了。  -----------------------------  是的哈,问过的,我是怕你不记得所有的这前因后果,从我回复你说,你的八卦帖,男友分手帖,凤凰男帖,大难不死帖的偶遇说起
  祝福楼主!健康就好  
  又来晚了。。。。
  祝福楼主
  祝福小姑娘早日康复…期待康复的你继续在天涯给我们带来感动和快乐…也期待以后写写与病魔抗争的故事…  
  好人一生平安  
  恭喜lz
  你在微博被整理出来了…还有 怎么看不到楼楼照片了呢呜呜    
  谢谢你们的祝福。  着手准备启程了。治疗为期6——8个月。  谢谢你们。晚安。
  小豆加油  
  祝福lz和捐献者。
  LZ长命百岁,捐献者平平安安,保佑保佑!!!
  祝福楼主和捐献者以后的日子越来越顺利~越来越快乐  
  祝楼主早日康复  
  祝福楼主快快好起来。  
  正能量顶贴~~
  满满的正能量,好人一生平安!  
  祝楼主早日康复   
  一路平安
  谢谢你们  不一一回复啦,  准备启程了
  祝福,好人一生平安  
  正能量呀!好人一生平安!!!我们都要多行善事,一定会有好报的。祝楼主早日康复!  
  祝福你,幸福安康。
  加油!  
  早日康复  
  早日康复  
  祝福楼主,祝福那位好心的朋友。  
  祝康复  
  回复第68楼,@打小豆不犯法  谢谢你们的祝福。   着手准备启程了。治疗为期6——8个月。   谢谢你们。晚安。  --------------------------  那几天不是说快好了吗?怎么突然恶化了?楼主加油啊!坚强啊!!!  
  恭喜楼主,祝楼主早日康复,也祝福那位匿名的好人幸福健康。  
  祝楼主早日康复!祝好心人一生平安!
  祝福楼主~加油加油
  真的很敬佩捐献者。。好人好福
  祝福楼主,另外我准备回去以后拖上老公一起去报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幼,年纪越大越觉得这句话真心的难能可贵。  希望楼主康复以后来楼里给大家报个道,祝楼主身体快快康复,全家人都喜乐平安!!
  好人一生平安。  
  原来楼主是之前发大难不死那个楼主  没想到你生病了还这么乐观,真好。祝福你。  
  祝福好心人一生平安 祝福楼主手术顺利  
  看到下面贴图才知道我也看过楼主的帖子。祝楼主早日康复,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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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因劳动者本人过错,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几天通知本人?谁会这个?帮忙答一下,谢谢
非因劳动者本人过错,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几天通知本人?谁会这个?帮忙答一下,谢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解释: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来源
  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分别来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的这些情形不仅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仅依据这些情形就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全面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以及经济补偿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在调研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也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即使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也毫无办法;劳动者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重新选择工作的机会。实际上这都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误解。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还相应地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过错或者违法等情形。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日本,绝大多数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是“终身制”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欧盟国家,90%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凡是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可以自由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们正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有利于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不断地自觉提高职业技能;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单位的忠诚,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对国家而言,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的具体含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这一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虽然不同于合同法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情形下,也遵循平等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无论是哪一方首先提出,只要双方经过谈判、商议能够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双方不再提出异议,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两个前提,一是该劳动合同本身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二是解除应当在该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既然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一情形有3个要素:一是在试用期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试用期最长分别为1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1年)、2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和6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因此,试用期期间必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的;二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规定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则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或者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录用条件或者工作要求;三是被证明,中国传统重视有凭有据,不能空口无凭,因此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用真实的证据确实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必须指出的是,这一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谁主张,谁举证”。
  三个要素是密切相关的,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这一情形有三个层次: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违反,三是严重。
  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一是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二是程序。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上述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分为一般违反和严重违反两种情形,一般违反即构不成严重的违反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严重违反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什么是严重违反呢?一是因用人单位本身的不同而不同,用人单位有大小之分、贫富之分等;二是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可能严格,有的可能比较宽松,但只要是内容和程序都合法就应当遵守。比如:在油料场地严禁吸烟可能是“严重”,但在办公室吸烟可能构不成“严重”;再比如,旷工达到一定的时间,损坏生产经营设备达到一定的程度、损毁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寻衅滋事等等。上述情况一般都是主观故意的。更具体地说,假如规章制度规定旷工7天属于严重,那么旷工6天就不属于严重。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一情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说明:一是“严重”、“重大”等用语都是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用人单位或者在同一用人单位针对不同情况可能尺度并不能一概而论;二是“严重”、“重大”不能情形太轻(比如偶尔上班迟到一次),也不能太重(比如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赋予自己的职责工作,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但是,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如果对用人单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就不能作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同时多数情况下是主观故意的,营私舞弊必然是主观故意,严重失职既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也有过失的情况。只有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才能作为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
  什么是重大损失呢?一是对不同的用人单位衡量的尺度应当不一样,二是对同一个用人单位因规定不同而不同。比如,某一职工因严重失职给某一企业造成1万元的损失,该企业经济实力雄厚,按照该企业的规定1万元不算是重大损失;但另外一个企业规模效益都非常小,1万元就是重大损失。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一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反过来说,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既没有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则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兼职”,事实上形成了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一般情况下是有限的,会影响到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或者原用人单位不乐意要求劳动者改正,当然影响是否严重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判定。
  必须指出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要发现劳动者“兼职”。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一情形分6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三是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另外3种则是变更劳动合同的。上述6种情形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相应的也有6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这里单讲劳动者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6种情形。
  欺诈是指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比如学历、身体健康等)或者故意告知用人单位虚假信息,使用人单位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应聘的劳动者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职业资格证书。再如:一家制造企业招用每天三班倒的工人,会对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不利,企业在招用人员的时候,明确告知不招用已经怀孕的妇女,因为孕妇不能从事三班倒的工作,但是,一孕妇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该孕妇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自己因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这种情况下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胁迫是指劳动者以本人或者亲友的名声、肖像、荣誉、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损害为借口,要挟、强迫用人单位作出不情愿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乘人之危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于危机关头、危难处境时因紧迫需要而不得不接受平时不可能接受的条件或者要求,致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侵害。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情形有2个要素:一是依法追究,二是刑事责任,核心是刑事责任。但是,两个要素必须同时适用。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担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一情形有2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5个要素:一是患病,二是非因工负伤,三是医疗期,四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五是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核心是医疗期。患病是指职业病以外的自然患病,非因工负伤是指工伤以外的伤害。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医疗期从病休日开始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在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内,属于休息时间,无须上班工作。但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应当回到用人单位工作,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的情况差异,可以区分为3种情况,一是可以从事原工作,二是需要用人单位另行安排调整工作才能从事,三是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只是在其中第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一情形有3个要素:一是不能胜任工作,二是培训,三是调整工作岗位。核心是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两者选其一即可。第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能够胜任工作的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什么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既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者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又指劳动者不能达到同样工作经历、同样工种、同样工作岗位、同样工作技能等的其他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从纵向比较的角度看,同一个劳动者因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的变化,用人单位赋予其担当更加重要、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假如用人单位为了刁难劳动者刻意提出不合理的劳动要求或者刻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的情形不能视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此外,随着劳动者年龄的变化,在某一劳动者年龄已经比较大(比如50岁以上),身体状况已经不太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坚持要求该劳动者从事其原先比较年轻时(比如20岁)才能完成的重体力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员工的内部管理。至于培训,主要是指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工作能力;调整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主动为劳动者换一个难度小一些,劳动者有可能适应和胜任的工作岗位。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一情形有3个要素: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三是双方协商达不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3个要素也是缺一不可的。这是劳动合同适用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自然界或者人为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比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企业搬迁、控股、资产转移等人为因素,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为了在上述情形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假如劳动者不同意新的条件,无法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当前,企业面临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营管理稍有不慎、产品开发稍有落伍,就可能遇到经营困难,轻则需要进行重整,重则可能面临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可以分为3种情形: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等,改善经营使企业获得新生以便清偿债务,避免企业陷入更为严重的破产清算程序。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的主要是企业,规定用人单位是考虑到今后可能有新的用人主体也会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这一情形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困难有大有小,一般的困难不能作为裁员的理由,必须是严重困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是积极的,也是应当鼓励的,尽可能的避免用人单位破产。裁减技术、效率低的人员有利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走出困境。从大局看,对留下来的劳动者有利,但被裁减的劳动者往往会从心理和经济上经受巨大的压力。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尽可能的帮助被裁减人员,最好与有关方面一道协助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当然,劳动者本身也应当积极地通过进修、培训等掌握更强的技能,以适应未来的挑战。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这一情形的有3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企业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企业往往采取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等方式,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乃至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裁减人员,根据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的需要,可能要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变更劳动合同也解决不了问题,就可能需要裁减人员。
  转产是指用人单位由生产一种产品改为生产新的产品,新产品一般是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更好的产品,往往是由夕阳产业向朝阳产业的转变。重大技术革新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满足消费者新的需要,自己研发或者引进重大的新技术,当然一般的小打小闹的技术革新不属于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是指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为现代的经营方式,比如:由家族式的经营方式向股份制的经营方式转变。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实践中除了11到13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3种情形外,还可能有其他的情况,法律难以穷尽,为现在没有纳人和将来新产生的情况留一个空间,作为兜底条款,这也是一般立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或者技巧。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眼前已有,比如,北京为了筹办2008年奥运会,为了实现绿色奥运的目标,必须治理各种污染源,一些大型的钢厂、小型的矿企、化工厂等要么需要搬迁到外地,要么需要严格的治理污染,都可能涉及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
的感言:非常感谢!谢谢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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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本人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解除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可以,需要向你进行经济补偿。潍坊律师解答,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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