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杀林森浩的刽子手早晚会送上断头台教学的

出牙晚不一定是钙“出错”_dsfgvdfas_天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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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牙晚不一定是钙“出错”&&&&好网妈妈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宝宝10个月了还没长牙,会不会是因为所致。专家解释:出牙晚不一定是缺钙,与遗传也有很大的关系。&&&&&&孩子出牙时间的早晚,主要是由遗传因素所决定的。通常孩子在出生6~7个月便开始长牙,出牙早的孩子在4个月便开始长牙,出牙晚的孩子要到10个月左右才萌出,个别孩子要到1岁以后才长出第一颗乳牙,这种情况与婴幼儿时期骨骼生长的快慢有关。&&&&&&出牙有哪些症状:&&&&&&出牙晚说明孩子骨骼生长较缓慢,出牙早说明孩子骨骼生长较快,当然这是相对而言。只要不是由于缺钙或疾病所致的出牙晚,一般来说是不会影响今后骨骼的生长发育的。孩子的长高主要是靠长骨(四肢骨)的生长,长骨的生长主要是在骨干两端的干骺端和骨骺间的软骨组织中进行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四肢长骨增长速度远远较躯干增长迅速,到青春后期骨骼停止生长,孩子也就不会再长高了。孩子今后的身高,决定的因素在于遗传、和适宜的运动,与出牙时间的早晚没有直接的关系。&&&&&&有些父母一见孩子该出牙时没长牙以为是缺钙,就给孩子吃鱼肝油和钙片,这是不可取的。给孩子与否,主要是要根据孩子的身体实际情况来决定,孩子出牙晚不一定就是缺钙,但要结合检查及其所表现的症状进行综合分析来决定。孩子缺钙常表现为囟门闭合迟缓、头发稀少、出汗多、爱哭闹等,此时在医生的指导下适当补充一些钙制剂和鱼肝油滴剂,并注意辅食合理,对孩子的健康是有益的。如果一见孩子8个月或10个月还没有出牙,父母就给孩子服用大量的鱼肝油和钙片,就很容易引起维生素D过量甚至中毒,这样做对孩子的健康是有害无益的。&&&&&&警惕出牙“不良”反应&&&&&&发热:有些宝宝在牙齿刚萌出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发热。只要体温不超过38°C,且精神好、食欲旺盛,就无需特殊处理,多给宝宝喝些开水就行了;如果体温超过38.5°C,并伴有烦躁哭闹、拒奶等现象,则应及时就诊,请医生检查看是否合并其他感染。&&1分类: |一群刽子手~_林森浩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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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刽子手~
本来可以死缓的林森浩就是被你们这群人联手推向死亡的,今天还在这里如丧考妣般的嘶喊,连小林子的遗言都践踏至尽,林森浩泉下有知一定不会放过你们这群帮倒忙的~尤其是找老虎玩针灸教管理的那些不务正业的~笑死人~一个个的凶手还在这里抹黑~可怜的林森浩到底哪辈子造孽被你们给盯上了~苍天啊~饶了小林子吧~别人用生命救赎换回自己最后的尊严,你们还忍心这么没人性的去侮辱拉低吗?禽兽不如~~~~~~~
身上女鬼镇楼。
在此提前给吧友们拜年啦...
RT,楼猪安一,只玩刀,...
刀战算是比较冷门的了,...
这个吧确实有不少打着同情林的旗号做着替他招黑的事情。
嗯,我并不讨厌林森浩,反而觉得他几封书信写的还挺有风骨的。但是,林吧、林父和林氏近亲们的嘴脸实在让人厌恶。要是没有他们,林森浩也不会有这般下场。不知道林森浩地下有知,看到这些种种言论,是想哭还是想笑。
若果他投了2N(不管多少量,此是剧毒),死有余辜:如果他没投,千古奇冤,关键在于他投没投
【公会盛典】公会美女争霸秀吧盛典
上边因为林吧生气了,所以判死刑,也太公报私仇,感情用事了吧,我不信
林森浩确实是死在所谓的自己人手里了,如果他是孤儿,没有家人瞎胡闹,凭他后来的认罪态度,死缓是很有可能的。
这次上演的则是: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然后把罪责推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感到疑点合法质疑的好心人身上。
我质疑你的说法:林吧人都说是他们为了林森浩即使不承认所有的法律事实也是为了林森浩林吧人都觉得变换很多小号顶贴就能够搭救林森浩了所以,你肯定是说错了林吧人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你看对法律问题说的都是头头是道反正最后死的不是自己而是林森浩说说看关你什么事?我建议林吧人继续忽悠,怂恿老林无休止地申诉、上访告了最高检草菅人命林吧人可以继续在这里攻击死者的父母亲只要不被雷劈死就行
滚你妈逼吧傻屌
装你妈圣母
内&&容:使用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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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2:13
认罪服法的林森浩比玩弄法律的法痞讼棍值得尊敬[原创] &&
北部湾的风 发表在
华声论坛 .cn/forum-76-1.html
认罪服法的林森浩比玩弄法律的法痞讼棍值得尊敬
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死刑复核结果得出之前,经过有关部门的允许,央视记者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对林森浩进行了采访。
谈到黄洋父母的时候他说: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
林森浩:对黄洋父母欠得很多,但现在于事无补。希望我能够为他们做一点补偿,希望他们能够健康积极地生活,因为毕竟怨恨要放下来。一个优秀的独生儿子(遇害),换作是我,我也会恨。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但是他们这个怨恨,最终还是得放下,因为生活还是得过。
记者:假如判你死刑,你能接受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林森浩:对我来说意味着偿债。我希望黄洋父母明天就能够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活下去。我觉得,社会现在应该要把舆论往这方面去引,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一件可恶的事。再怎么骂我,都已经烟消云散了。现在我觉得,社会舆论帮助黄洋父母积极地活下去、积极生活每一天,这是最关键的。
也许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的缘故吧,尽管林森浩做了一件把两个家庭推往绝路的蠢事,但是在他走向死亡之前的态度值得尊敬,甚至让某些出于特定目的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想让他免死的法痞讼棍相形见绌。
平心而论,即使是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希望自己的生命能够保住可以理解;林森浩的父亲本身也是这次案件间接受害者,他希望自己的儿子不死也情有可原;相关律师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量为他作免死的辩护也是职责所在并且值得尊敬。
而某些其他法痞讼棍的在庭外的煽风点火的行为就非常令人不齿了。
一些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这些年来一直打着“法治”的旗号不遗余力地推进两件事,一是推动免除死刑,二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推动免除死刑的企图由于大多数人的反对而不得逞,于是他们就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推进实际上的免除死刑。
四年前,云南省高院给李昌奎免死的消息传出来以后,舆论哗然,民众基本上是一边倒地谴责云南省高院量刑不准确,甚至连某些积极推进免除死刑的法痞也认为选错了突破口。因为就算王家飞跟李昌奎有婚姻纠纷,可以硬套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慎杀”精神的话,那么王家红根本与李昌奎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为了杀人灭口而竟然连三岁孩子也不放过,比药家鑫的案件的情节严重得多,事后云南省检察院的抗诉和云南省高院最后的改判也证明了这一点。
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免死”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改造冤冤相报的传统”。说白了,就是又想以李昌奎案为突破口,推进“免死”。院长田成友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以及他的“标杆”论,让他获得了一个“田标杆”的美名。这些所谓法律精英的如意算盘是,如果能够在一个个民愤极大的案件中最终推进免死,那么最后就可以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实现免除死刑。
然而,这些“法律精英”纵恶的结果,是不但没有感化某些丧心病狂的人,反而o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日,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逮捕。
经过20多天的昼夜侦查,公安部刑事专家工作组和当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走访调查和现场勘验,进行了大量的物证鉴定和DNA比对。现已证明,有11名男性遇害。
犯罪嫌疑人张永明系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人,当年56岁,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经警方侦查,自2008年以来,单身独居的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
据说,他是在第二次杀人被判“死缓”获释后,又连夺11命。失踪者几乎被张永明肢解,甚至吃掉了!张招供杀了20余人,但实际从张家里挖出鞋子有50多双。
还有之前发生的赛锐案,日下午7时,昭通卫生学校某中专班班长、彝族姑娘吴倩被该市一个叫赛锐的无赖(曾当过协警)欺骗至昭通市钻石广场一咖啡馆,逼吴倩与他建立恋爱关系。吴倩不从,赛锐即抽出事先携带的折叠跳刀向吴倩连砍27刀,吴倩的心脏、肝脏、肺部、胃腹、背部均遭屠戮,喉管被割断,头部几乎被砍下,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鲜血溅满墙壁,现场惨不忍睹。作案后赛锐逃之夭夭,后因走投无路投案。结果,赛锐也是被云南高院免死。
面对极大的民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采访时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尤其是“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位被网友称为“田标杆”的高论发出不到一年,张永明案就给他的“标杆论”一记耳光。
“田标杆”们要的是渐进式推进免除死刑,而另外一些法痞讼棍则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或者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去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其中最典型是案件就是夏俊峰案。
夏俊峰,男,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日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沈阳中院”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最终被依法执行死刑。
夏俊峰案发生的历史背景是,某些城管人员野蛮执法并且已经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也引起了民愤,邪路派公知当时非常需要利用民众的不满情绪煽风点火推进“颜革”,所以他们选择了夏俊峰案作为突破口。如果能够成功让夏俊峰免死,会鼓励更多的人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暴力行为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抗,迫使政府机关对此进行弹压,然后他们可以进一步利用来煽风点火,让冲突产生蝴蝶效应。即使最终不能让夏俊峰免死,他们也能够在民众中骗取一个为弱势群体“主持正义”的好名声,为其下一步的行动创造有利条件。某些律师为自己戴上“维权律师”的高帽子与此同出一辙。
林森浩投毒案是令人痛心的,林森浩的一念之差,要了自己的同学、室友的性命,最终也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并且把两个本应该前景一片美好的家庭推向了绝路,任何对两个家庭的其中一方投以同情都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法不容情。同情归同情,是非曲直必须分清楚,虽然最终两个人都丢了性命,但是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有天渊之别,而且假如如此恶性的案件的罪犯不受到严惩的话,会在社会上产生非常恶劣的效果和影响。
然而,法痞讼棍们同样不放过这样一个可以推进免除死刑的案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们又是鼓动某些法律院校的大学生请愿留住林森浩的性命,又是通过网络大造舆论,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
但是最终正义的结果还是来了,尽管是迟来。
面对死亡,林森浩认罪服法,认为对他来说意味着偿债,希望的是黄洋父母第二天就能够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活下去。这是他良知未泯的体现,并且在他人生的终点闪光。
与之相比,那些虽然精通法律,却玩弄法律于股掌的法痞讼棍们
不但在此案件上输了,而且连人格和人性都丢光了。
就此案件的最终结果来看,虽然林森浩作为一个杀人犯最终走向不归路,但是从他未泯的人性来看,那些法痞讼棍们只配o他舔脚趾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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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双方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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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双方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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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的缘故吧,尽管林森浩做了一件把两个家庭推往绝路的蠢事,但是在他走向死亡之前的态度值得尊敬,甚至让某些出于特定目的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想让他免死的法痞讼棍相形见绌。
平心而论,即使是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希望自己的生命能够保住可以理解;林森浩的父亲本身也是这次案件间接受害者,他希望自己的儿子不死也情有可原;相关律师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量为他作免死的辩护也是职责所在并且值得尊敬。
而某些其他法痞讼棍的在庭外的煽风点火的行为就非常令人不齿了。
一些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这些年来一直打着“法治”的旗号不遗余力地推进两件事,一是推动免除死刑,二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推动免除死刑的企图由于大多数人的反对而不得逞,于是他们就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推进实际上的免除死刑。
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免死”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改造冤冤相报的传统”。说白了,就是又想以李昌奎案为突破口,推进“免死”。院长田成友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以及他的“标杆”论,让他获得了一个“田标杆”的美名。这些所谓法律精英的如意算盘是,如果能够在一个个民愤极大的案件中最终推进免死,那么最后就可以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实现免除死刑。
然而,这些“法律精英”纵恶的结果,是不但没有感化某些丧心病狂的人,反而o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面对极大的民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采访时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尤其是“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位被网友称为“田标杆”的高论发出不到一年,张永明案就给他的“标杆论”一记耳光。
“田标杆”们要的是渐进式推进免除死刑,而另外一些法痞讼棍则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或者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去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其中最典型是案件就是夏俊峰案。
夏俊峰案发生的历史背景是,某些城管人员野蛮执法并且已经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也引起了民愤,邪路派公知当时非常需要利用民众的不满情绪煽风点火推进“颜革”,所以他们选择了夏俊峰案作为突破口。如果能够成功让夏俊峰免死,会鼓励更多的人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暴力行为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抗,迫使政府机关对此进行弹压,然后他们可以进一步利用来煽风点火,让冲突产生蝴蝶效应。即使最终不能让夏俊峰免死,他们也能够在民众中骗取一个为弱势群体“主持正义”的好名声,为其下一步的行动创造有利条件。某些律师为自己戴上“维权律师”的高帽子与此同出一辙。
然而,法痞讼棍们同样不放过这样一个可以推进免除死刑的案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们又是鼓动某些法律院校的大学生请愿留住林森浩的性命,又是通过网络大造舆论,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 但是最终正义的结果还是来了,尽管是迟来。
与之相比,那些虽然精通法律,却玩弄法律于股掌的法痞讼棍们
不但在此案件上输了,而且连人格和人性都丢光了。
就此案件的最终结果来看,虽然林森浩作为一个杀人犯最终走向不归路,但是从他未泯的人性来看,那些法痞讼棍们只配o他舔脚趾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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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楼主所有针对所谓“法痞讼棍”的指责,其余多为案情描述。请大家关注这些词句即可。
回复时间: 00:29
……甚至让某些出于特定目的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想让他免死的法痞讼棍相形见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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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这一句,这是非常有趣而且逗比的一句。
既然林森浩的品格如楼主所说的这么“高尚”,那么法痞讼棍们“千方百计”“挖空心思”想让他免死,又何来“相形见绌”之说呢?难道“救人的”反倒比“杀人的”卑贱?
既然楼主力挺林森浩,却又不遗余力地支持让林森浩上断头台,然后又不失时机地“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对希望让林免死的“法痞讼棍”横加道德指责……
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呵呵,仿如一个刽子手,满心欢喜地看着殒命于自己手下的罪犯,内心却渴望着手中的鬼头大刀饮满更多人的鲜血,所以,迫不及待呀!!!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变态的想法,于是换个说法:楼主吃完林森浩这道正餐,目光开始扫射向饭后甜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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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双方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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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双方都加
回复时间: 00:34
平心而论,即使是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希望自己的生命能够保住可以理解;林森浩的父亲本身也是这次案件间接受害者,他希望自己的儿子不死也情有可原;相关律师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量为他作免死的辩护也是职责所在并且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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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更是映证了楼主在判断是非上的自相矛盾,既然“相关律师”为林森浩作免死辩护是职责所在,并且值得尊敬,那楼主上面的一句“甚至让某些出于特定目的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想让他免死的法痞讼棍相形见绌”岂非是自相矛盾。
楼主当然无法剥夺他人为林森浩的辩护权力,他只关心的是自己能够在林森浩的尸体上占据道德高地,对其他人进行扫射。
这种人也配谈“尊敬”?林森浩死了都不放过其利用价值,利用别人的尸体对想要帮助林森浩的人予以鞭苔,岂非禽兽不如!
回复时间: 00:39
而某些其他法痞讼棍的在庭外的煽风点火的行为就非常令人不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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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那些想“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想让林森浩免死的法痞讼棍”是如何在庭外煽风点火的,又是如何让贵为楼主的大人“不齿”了。
“不齿”就可以站在道德上对别人进行指责嘛?我对楼主的诸言诸行早就“不齿”了。单凭一句“而某些其他法痞讼棍的在庭外的煽风点火的行为就非常令人不齿了”就想打动人心,楼主未免将网民想得太简单了。
遣词造句,借用“煽风”“点火”这样的字眼就想挑动网民的情绪,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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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帖是亮点,任选一楼加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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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帖是亮点,任选一楼加奖
回复时间: 00:53
一些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这些年来一直打着“法治”的旗号不遗余力地推进两件事,一是推动免除死刑,二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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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直接将标题中没有注明的“邪路派”“公知”引进来与“法痞讼棍”划在一起,为什么?
因为楼主理屈词穷了,他显然明白单凭上面的一句“而某些其他法痞讼棍的在庭外的煽风点火的行为就非常令人不齿了”根本无法引起人们的公鸣,那么,显然最简单的就是将“邪路派”+“公知”划进批判圈子里,这样“法痞讼棍”就可以完美地和“牛鬼蛇神”等等各种贬义词相提并论了。
然而楼主认为的“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干了什么坏事呢?楼主点出:一是推动免除死刑,二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推动免除死刑是许多发达地区作过的事情,有优有劣,这叫什么坏事呢?难道我国这么多年来实行死刑量刑重整是错误的,难道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 推动死刑二审是错误的?这么多年来,因为冤假错案而造成的误杀冤杀,在楼主眼里是不值一提的???
我看不出“推动免除死刑”有任何可以指责之处。
那么“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又有错吗?法律和政治,本就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要素,法律问题政治化有什么错误?政治清明,法律才能公正,法律公正,能够更加促进政治进步。莫说法律问题政治化,惩治贪腐就是必须法律与政治并行,如何能将法律问题去政治化?
把两个根本不切实际的指控用来针对“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这就是楼主所能挥舞的大棒。用死刑和政治来实行统治,就是楼主这种人想要达到的目的。
回复时间: 00:59
推动免除死刑的企图由于大多数人的反对而不得逞,于是他们就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推进实际上的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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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很巧妙地将自己与“大多数人的反对”融在一起,自然,大多数人的意见是不可忽略的。不过我们照看一下历史就会了解,世界包括中国的历史都是在不断的变革之中,满清之前还“大多数人反对”立宪和民主呢,尊奉圣君明帝才是正理呵。现在呢?
大多数人的反对,终会随着经济发展和格局变化而改变。楼主的“大多数人反对”,实际起不到什么作用。这些年来刑法的改革逐年都在推进,世界并不会因为“大多数人反对”就停止前进的步伐。实践者自然是选择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推进免除死刑,难道这如此还有他法?
回复时间: 01:06
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免死”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改造冤冤相报的传统”。说白了,就是又想以李昌奎案为突破口,推进“免死”。院长田成友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以及他的“标杆”论,让他获得了一个“田标杆”的美名。这些所谓法律精英的如意算盘是,如果能够在一个个民愤极大的案件中最终推进免死,那么最后就可以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实现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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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楼主是怎么形容田友成的。从楼主的文章整体来看,田友成似乎就是他说的“法痞讼棍”或至少是与“法痞讼棍”了,然而楼主又很机智地用“法律精英”来形容田友成,显然他是既想将其划为法痞讼棍又没有确实的胆量敢于如此指责一位高院院长的。
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想法,田友成有他自己的想法,当然实践后发现确不可行,于是便放弃,这乃是非常正常的举措。“如果能够在一个个民愤极大的案件中最终推进免死,那么最后就可以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实现免除死刑。”有这样宏伟的理想,又有什么错误呢?通过法律来消除民愤,难道不对吗?难道法律的作用就是充分利用并拓张民愤吗?那如果是这样,楼主这种人应该对林森浩的死刑擂鼓呐喊才对啊,怎么反倒成为林森浩的歌颂者了呢!
借助林森浩的死刑来达到楼主的想法,与借助李昌奎的“免死”来达到田友成的想法,我看不出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太大的区别。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想法,为什么就必须抢占道德高地,将对方贬得一钱不值呢!
回复时间: 01:13
然而,这些“法律精英”纵恶的结果,是不但没有感化某些丧心病狂的人,反而o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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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真正是好笑到极致,原来林森浩杀人是因为“法律精英”纵恶的结果,不晓得是哪一个法律精英在还未免除死刑之时教唆林森浩去杀了黄洋的:“小林子,去把小黄干掉,我们会为你作无罪辩护的,你会免除死刑的”?有任何人发表过这样的说法吗。没有。
以乌有之实给别人贴上标签,不就是楼主用这种添油加醋的文法,以挑动人心,鼓唆他人的说教嘛。至于“反而o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造成了哪些危害,哪个法律精英危害社会?楼主却惶然无言,面对“危害了社会”的“法律精英”,楼主却不能绳之以法,这就是楼主奉行的法律?用自己的语言给别人“欲加之罪”?
你如果真的有证据给别人定罪,你就直接指名点姓说出来,一五一十地例举证据,用这种危言耸听的词汇说别人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谁信呐!
回复时间: 01:29
面对极大的民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采访时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尤其是“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位被网友称为“田标杆”的高论发出不到一年,张永明案就给他的“标杆论”一记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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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以提一个小小的逻辑,我也不知道这个院长倒底是叫田友成还是叫田成有,反正都是楼主引用的,我就估且当他是一个人吧。
李昌奎案发于2009年,审了两年被判死刑。张永明杀人始于2008年,2012年案发被处以死刑。田院长固然是有心推动免死,又怎奈其后暴发性质更恶劣的案件?
楼主强行将责任推到田友成还是田成有身上,试问张永明2008年就开始连环杀人是因为知道2009年李昌奎杀人会有人为其求情吗?张永明连环杀人是因为田友成的宽恕吗?
一个罪犯,在面临杀一人是死,杀一百人也是死的境况下,极易走向穷凶极恶的极端,这与田友成推动免死有何关系?难道中国人在没有死刑之后,就会走向毫无礼义蛮不讲理的极端?原来中国的巍巍五千年文明是建立在死刑的基础上?
这是个很可笑的逻辑。推动免死并非废弛法律,原因只在于有人迷信死刑的威慑力。但是:民不畏死,奈何惧之!如果死刑在张永明这种人身上已经失去了威慑力,谁又能阻止张永明继续杀人?如果已经阻止了张永明继续杀人,那将其判死是否,又是否能吓阻其他人的杀人行为?
中国从来没有因为尊崇死刑而导致犯罪的减少。政治最清明的时候,往往是死刑犯人最少的时刻。迷信死刑,只不过是迷信刽子手中主宰他人生命的权力。
回复时间: 01:41
“田标杆”们要的是渐进式推进免除死刑,而另外一些法痞讼棍则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或者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去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其中最典型是案件就是夏俊峰案。
夏俊峰案发生的历史背景是,某些城管人员野蛮执法并且已经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也引起了民愤,邪路派公知当时非常需要利用民众的不满情绪煽风点火推进“颜革”,所以他们选择了夏俊峰案作为突破口。如果能够成功让夏俊峰免死,会鼓励更多的人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暴力行为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抗,迫使政府机关对此进行弹压,然后他们可以进一步利用来煽风点火,让冲突产生蝴蝶效应。即使最终不能让夏俊峰免死,他们也能够在民众中骗取一个为弱势群体“主持正义”的好名声,为其下一步的行动创造有利条件。某些律师为自己戴上“维权律师”的高帽子与此同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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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根本没有达到过楼主所说可能引发“颜革”的程度,而楼主竟用“邪路派公知当时非常需要利用民众的不满情绪煽风点火推进“颜革”,这里非常可笑的在于:楼主知道有人利用“民众的不满情绪”。如果民众真的有不满情绪,真正应该关注的是谁呢?民众既然有不满情绪,相关的应追责人员或部门又应该如何对民众的不满情绪负起责任呢?
在这里大言不惭地说“邪路派公知”利用民众的不满情绪,楼主自己却不惜一切词汇挑动民众的不满情绪,只不过双方指向目标不同。同样是企图利用民众情绪,为何楼主就要显露出自己特别高尚并且优于“邪路派公知”的表情呢?在楼主眼里,民众的情绪显然是只应该由他自己来支配就对了。然而,民众为何不满,如何解决不满,楼主却吝于词藻。
至于“邪路派公知”利用民众不满情绪与“法痞讼棍”又有何关系,楼主当然不会去谈,早早地将“邪路派公知”与“法痞讼棍”划为一体,一网打尽,自是称了楼主心愿。而让夏俊峰免死,就能“鼓励更多的人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暴力行为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抗,迫使政府机关对此进行弹压,然后他们可以进一步利用来煽风点火,让冲突产生蝴蝶效应。”这一伟大的构想,楼主倒是早就将自己的想法和邪路派融为一体。
可笑的是,判了夏俊峰的死刑,仍然有其他的小贩与城管激烈冲突,楼主从不考虑如何解决这些激烈冲突,只求将子虚乌有的罪名归到心中的“邪路派”“法痞讼棍”身上,看来楼主是对党和政府下大力气缓和社会矛盾的能力失望了,楼主是不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让小贩与城管和谐相处,并且认定这种仅仅基于经济利益的冲突可以造成中国社会的崩溃!!!
当楼主按照“邪路派”的思维去遥想中国未来之时,实际已经在自己心中种下魔鬼。
回复时间: 01:53
然而,法痞讼棍们同样不放过这样一个可以推进免除死刑的案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们又是鼓动某些法律院校的大学生请愿留住林森浩的性命,又是通过网络大造舆论,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 但是最终正义的结果还是来了,尽管是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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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法,这种行为是自发的行为。楼主有何真凭实据说这一群体行为是“法痞讼棍”鼓动?是谁要报上名来,要有真凭实据,靠楼主摇舌鼓唆?楼主为何没有那种魅力促动177人,我都不要求楼主你有那种力量鼓动大学生,你鼓动个别城管去联名上书《要求判夏俊峰死刑》也可以咯。
就算复旦177名大学生是受人鼓动,能够鼓动中国高等学府的大学生,这种人才为何不能为国所用,反而被某些无能力无见识的人打成“邪路派”“法痞讼棍”,为什么这些人的能力不能让他们来为国家作出贡献,反而要在楼主这种毫无鼓动能力与水平的人下备受指责?不才明主弃,致使明珠投暗的,不就是因为有楼主这样嫌贤妒能之人存在嘛。
我看不出鼓动别人联名写一个“免死状”算得上什么罪名,法律从未有这种罪名。如果我是林森浩的好友或亲朋,或其代理律师,为其利益奔走呼喊有何错之有,只要不是暴力干涉,只是不是搬弄权势,别人尽自己的心力做一点别人认为该做的事情,何错之有?何罪之有?配得上楼主这种“鼓动”“煽动”“政治化”的言词?
回复时间: 01:56
与之相比,那些虽然精通法律,却玩弄法律于股掌的法痞讼棍们
不但在此案件上输了,而且连人格和人性都丢光了。
就此案件的最终结果来看,虽然林森浩作为一个杀人犯最终走向不归路,但是从他未泯的人性来看,那些法痞讼棍们只配o他舔脚趾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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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不知道楼主所说的法痞讼棍倒底是何许人,所犯何罪!别人怎么就丢尽了人格和人性了?
我看到的是,一个真正丢尽人格和人性的人,在别人的尸体上翩翩起舞。某些人连给林森浩舔脚趾头的资格都不配。他们想舔的,只是领导的屁沟。
回复时间: 08:06
林森浩认罪伏法,前提应该是侦查机关拿出的铁证和法庭的精准判决。而促成这一合乎逻辑的结局,离不开所有涉事人员(包括双方律师)或大或小的作用。
回复时间: 11:20
原帖由 浪花 于
00:29 发表
……甚至让某些出于特定目的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想让他免死的法痞讼棍相形见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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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这一句,这是非常有趣而且逗比的一句。
既然林森浩的品格如楼主所说的这么“高尚”,那么法痞讼棍们“千方百计”“挖空心思”想让他免死,又何来“相形见绌”之说呢?难道“救人的”反倒比“杀人的”卑贱?
既然楼主力挺林森浩,却又不遗余力地支持让林森浩上断头台,然后又不失时机地“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对希望让林免死的“法痞讼棍”横加道德指责……
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呵呵,仿如一个刽子手,满心欢喜地看着殒命于自己手下的罪犯,内心却渴望着手中的鬼头大刀饮满更多人的鲜血,所以,迫不及待呀!!!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变态的想法,于是换个说法:楼主吃完林森浩这道正餐,目光开始扫射向饭后甜点了。
佩服你断章取义的本事,居然能够把我的具有比喻色彩的将两堆粪便作比较,另外一堆更加臭理解成我赞扬林森浩品格高尚以及我力挺林,你真的不愧是赵高的好学生。
回复时间: 11:46
原帖由 浪花 于
00:34 发表
平心而论,即使是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希望自己的生命能够保住可以理解;林森浩的父亲本身也是这次案件间接受害者,他希望自己的儿子不死也情有可原;相关律师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量为他作免死的辩护也是职责所在并且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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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更是映证了楼主在判断是非上的自相矛盾,既然“相关律师”为林森浩作免死辩护是职责所在,并且值得尊敬,那楼主上面的一句“甚至让某些出于特定目的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想让他免死的法痞讼棍相形见绌”岂非是自相矛盾。
楼主当然无法剥夺他人为林森浩的辩护权力,他只关心的是自己能够在林森浩的尸体上占据道德高地,对其他人进行扫射。
这种人也配谈“尊敬”?林森浩死了都不放过其利用价值,利用别人的尸体对想要帮助林森浩的人予以鞭苔,岂非禽兽不如!
你的逻辑知识是厨师教的吧?庭内的“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量为他作免死的辩护”的律师与庭外的煽风点火向审判施加影响所指的是同一个对象吗?何来自相矛盾?李天一案的相关律师为什么受到处罚你不会假装不知道吧?
回复时间: 11:51
原帖由 浪花 于
00:39 发表
而某些其他法痞讼棍的在庭外的煽风点火的行为就非常令人不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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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那些想“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想让林森浩免死的法痞讼棍”是如何在庭外煽风点火的,又是如何让贵为楼主的大人“不齿”了。
“不齿”就可以站在道德上对别人进行指责嘛?我对楼主的诸言诸行早就“不齿”了。单凭一句“而某些其他法痞讼棍的在庭外的煽风点火的行为就非常令人不齿了”就想打动人心,楼主未免将网民想得太简单了。
遣词造句,借用“煽风”“点火”这样的字眼就想挑动网民的情绪,哈哈!
你可以放火,我不可以点灯?我完全尊重你“对楼主的诸言诸行早就‘不齿’”的权利,你却想剥夺我对法痞不齿的权利?我表达观点是“想打动人心”,那么你表达观点呢?是不是”想打动人心“,那么你是不是“将网民想得太简单了”和“想挑动网民的情绪”?
回复时间: 11:56
原帖由 浪花 于
00:53 发表
一些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这些年来一直打着“法治”的旗号不遗余力地推进两件事,一是推动免除死刑,二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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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直接将标题中没有注明的“邪路派”“公知”引进来与“法痞讼棍”划在一起,为什么?
因为楼主理屈词穷了,他显然明白单凭上面的一句“而某些其他法痞讼棍的在庭外的煽风点火的行为就非常令人不齿了”根本无法引起人们的公鸣,那么,显然最简单的就是将“邪路派”+“公知”划进批判圈子里,这样“法痞讼棍”就可以完美地和“牛鬼蛇神”等等各种贬义词相提并论了。
然而楼主认为的“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干了什么坏事呢?楼主点出:一是推动免除死刑,二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推动免除死刑是许多发达地区作过的事情,有优有劣,这叫什么坏事呢?难道我国这么多年来实行死刑量刑重整是错误的,难道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 推动死刑二审是错误的?这么多年来,因为冤假错案而造成的误杀冤杀,在楼主眼里是不值一提的???
我看不出“推动免除死刑”有任何可以指责之处。
那么“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又有错吗?法律和政治,本就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要素,法律问题政治化有什么错误?政治清明,法律才能公正,法律公正,能够更加促进政治进步。莫说法律问题政治化,惩治贪腐就是必须法律与政治并行,如何能将法律问题去政治化?
把两个根本不切实际的指控用来针对“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这就是楼主所能挥舞的大棒。用死刑和政治来实行统治,就是楼主这种人想要达到的目的。
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除非你是掌握权力的人,否则你的观点跟我的观点一样属于一家之说,难道你的话就是皇帝开金口?不符合你的就是错误的?笑话!不过你如果不是纯粹站队喊口号的话,倒是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向你请教。
回复时间: 12:15
原帖由 浪花 于
01:29 发表
面对极大的民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采访时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尤其是“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位被网友称为“田标杆”的高论发出不到一年,张永明案就给他的“标杆论”一记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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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以提一个小小的逻辑,我也不知道这个院长倒底是叫田友成还是叫田成有,反正都是楼主引用的,我就估且当他是一个人吧。
李昌奎案发于2009年,审了两年被判死刑。张永明杀人始于2008年,2012年案发被处以死刑。田院长固然是有心推动免死,又怎奈其后暴发性质更恶劣的案件?
楼主强行将责任推到田友成还是田成有身上,试问张永明2008年就开始连环杀人是因为知道2009年李昌奎杀人会有人为其求情吗?张永明连环杀人是因为田友成的宽恕吗?
一个罪犯,在面临杀一人是死,杀一百人也是死的境况下,极易走向穷凶极恶的极端,这与田友成推动免死有何关系?难道中国人在没有死刑之后,就会走向毫无礼义蛮不讲理的极端?原来中国的巍巍五千年文明是建立在死刑的基础上?
这是个很可笑的逻辑。推动免死并非废弛法律,原因只在于有人迷信死刑的威慑力。但是:民不畏死,奈何惧之!如果死刑在张永明这种人身上已经失去了威慑力,谁又能阻止张永明继续杀人?如果已经阻止了张永明继续杀人,那将其判死是否,又是否能吓阻其他人的杀人行为?
中国从来没有因为尊崇死刑而导致犯罪的减少。政治最清明的时候,往往是死刑犯人最少的时刻。迷信死刑,只不过是迷信刽子手中主宰他人生命的权力。
本人所列举的几个案件,都出现在云南,是为了例证的需要,张永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是2012年的事情,不管其作案时间如何,几个轰动全国的案件都发生在云南,难道不是打了“标杆”论的耳光?
死刑能不能导致犯罪的减少同样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你不会又把自己的观点当成圣旨吧?比较客观的说法是,死刑的确不能消除恶性犯罪,但是取消死刑只能让恶性犯罪增加,起码在目前情况下是这样。至于所谓“迷信刽子手中主宰他人生命的权力”这样的的高帽子,你老人家还是拿回家去自己享受吧!
回复时间: 12:21
原帖由 浪花 于
01:13 发表
然而,这些“法律精英”纵恶的结果,是不但没有感化某些丧心病狂的人,反而o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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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真正是好笑到极致,原来林森浩杀人是因为“法律精英”纵恶的结果,不晓得是哪一个法律精英在还未免除死刑之时教唆林森浩去杀了黄洋的:“小林子,去把小黄干掉,我们会为你作无罪辩护的,你会免除死刑的”?有任何人发表过这样的说法吗。没有。
以乌有之实给别人贴上标签,不就是楼主用这种添油加醋的文法,以挑动人心,鼓唆他人的说教嘛。至于“反而o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造成了哪些危害,哪个法律精英危害社会?楼主却惶然无言,面对“危害了社会”的“法律精英”,楼主却不能绳之以法,这就是楼主奉行的法律?用自己的语言给别人“欲加之罪”?
你如果真的有证据给别人定罪,你就直接指名点姓说出来,一五一十地例举证据,用这种危言耸听的词汇说别人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谁信呐!
你的诡辩术太拙劣了,把我泛指的句子套用于特定事件,原来你平时就是这样强词夺理的?另外,纵恶只能是一种错误或者缺德的行为,扯得上罪吗?你的理解水平真的是那么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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