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乐家会员的美乐家消费回馈怎么用用

美乐家直销员/事业代表政策声明
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直销员事业代表政策声明
第一条&适用对象
一.&&任何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成为美乐家会员顾客或美乐家直销员(以下简称&事业代表&),其行为均适用本政策声明。
二.&&&任何经工商、税务注册并合法年检存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都可以申请成为推广服务商(以下简称&事业代表&)。推广服务商及其投资人、负责人、员工之行为均适用本政策声明。
第二条&申请文件
一.&&申请成为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应当填写申请表并签订相应合同。美乐家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申请延迟,或订单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合同、订单或者其他文件存在错误;
2、&&&&&&&&&&&&&&&&因传真或者邮件发送中出现的错误或者延迟;
3、&&&&&&&&&&&&&&&&美乐家未收到文件;
4、&&&&&&&&&&&&&&&&申请表、合同、订单或其他文件字迹模糊或者信息资料填写不全;
5、&&&&&&&&&&&&&&&&因通讯线路繁忙,申请人无法与美乐家取得联系;
6、&&&&&&&&&&&&&&&&美乐家会在申请被接受当月处理订单及入会申请。
二.&&每名美乐家事业代表必须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但每名事业代表仅限使用一个手机号码
三.&&美乐家事业代表有义务审核其推荐及服务顾客之申请文件。若顾客之申请文件存在伪造、变造或其他不真实情形的,则推荐其之事业代表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条&订货
一.&&美乐家鼓励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在每个自然月月初订货,所有当月递交至美乐家的订单均将记入该会员顾客所属事业代表当月之业绩。
二.&&为便于产品订购,当月订货开始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早晨9:30,截止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6:00。
三.&&美乐家会员顾客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传真或亲临各健康生活馆的方式下达订单。所有电话、邮寄及传真订货的付款方式必须为借记卡或银行转账;会员顾客使用信用卡付账时,须提供卡号和有效期。美乐家不接受支票付款,所有订单均为款到发货。美乐家收到购货订单通常会在48小时之内处理完毕,送货方式为普通快递,预计在3-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月最后一周下的订单可能会因为月底订货量过大而被延误。
第四条&顾客满意保证
一.&&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对从美乐家购买的产品不满意,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可选择
1、&&&&&&&&&&&&&&&&免费替换未经拆封使用之产品;
2、&&&&&&&&&&&&&&&&将原产品退回,并将该信用额度记入购买该产品的会员顾客的美乐家帐户;
3、&&&&&&&&&&&&&&&&按照所规定的比例(参照下表)将相应购货金额退款至顾客/事业代表的银行帐户。顾客/事业代表须填写申请表,携带销售凭证、购货发票以及欲退之产品办理退/换货(须扣除运输及手续费用)。
未经拆封使用之完好产品
购货后30天内
100%现金退款,或100%产品换购额(扣除运费)
曾经使用或不具销售价值
购货后10天内
购货后11-30天
的产品(剩余量至少达一半)
50%现金退款,或50%产品换购额(扣除运费)
50%产品换购额(扣除运费)
二.&&&除非以下美乐家产品是直销产品或存在质量瑕疵,否则不适用本条保证。
1、&&&&&&&&&&&&&&&&食品与营养保健食品
2、&&&&&&&&&&&&&&&&美乐家辅销品,包括不限于产品手册、协议书、衣物、书籍等
3、&&&&&&&&&&&&&&&&限量供应产品
4、&&&&&&&&&&&&&&&&优惠产品
5、&&&&&&&&&&&&&&&&免费赠品
6、&&&&&&&&&&&&&&&&其它公司事先声明不适用满意保证政策之产品。
第五条&美乐家退换货政策
一.&&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应当亲自进行退/换货。如果无法亲自前往店铺,可以授权其他人代表他/她退/换货。授权他人代替进行退/换货时,退货人必须提供经签名的书面声明以证明被指定人已经他/她授权代为进行退/换货。指定授权人必须提供退货人的会员卡、身份证或护照,连同原始购货发票、购货收据、需要进行退/换货的产品及经签名的书面授权声明方可进行退/换货。
二.&&&如果退货人使用其他会员顾客/事业代表的帐户购买产品,则其退款或信用额度将会退回到实际购货人的帐户中。
三.&&只有自购货日起30天内的退换货方可被接受,除以下情况例外:
1、&&&&&&&&&&&&&&&&只有仍有销售价值的产品方可办理退换货。如果顾客有欠款,须待其欠款已偿还才能得到退款。除非质量瑕疵或直销产品,保健营养食品、美乐家辅销品(包括不限于产品手册、协议书、衣物、书籍等)、限量供应产品、优惠产品、免费赠品不接受退货。使用&消费回馈&购买的商品仅接受相同品项的换货,不接受信用额度退返和退货退款。运输费和手续费不予退还。
2、&&&&&&&&&&&&&&&&若所购产品为超值套装或者其他特殊套装中的一部分,其购买价格低于特惠顾客价,需整组办理退换货,不接受单品项产品的退换货。
四.&&美乐家事业代表的佣金来自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产品金额。在其顾客发生退货当月,退货产品产生的奖金将从所属事业代表当月的奖金或退货款中扣除。
五.&&若有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利用过度退货滥用美乐家购货满意保障制度,美乐家将保留与该会员顾客/事业代表中止或解除顾客协议书/直销员推销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取消协议和退货退款政策
一.&&美乐家事业代表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解除推销合同,退出美乐家事业,但必须递交美乐家公司一份书面通知,签署本人姓名、地址、会员编号及退出理由(以帮助美乐家提高顾客服务质量)。每个月25号前收到的书面通知将在本月生效,25号以后收到将在次月生效。美乐家将退还账户余额。
二.&&美乐家事业代表可亲临或将邮寄书面通知至美乐家总部(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1988号15楼邮编200072)或美乐家各生活馆/分支机构办公室。
三.&&所有美乐家事业事业代表预先购买的产品、原料,必须退还至美乐家并符合美乐家退换货政策才能接受退款。美乐家将会扣除事业代表当初在购买该产品时所享有的所有的佣金、红利、折扣。
第七条&错误或问题之处理
  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如发现订单、佣金或扣款有任何错误或问题,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将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更正错误。任何错误、遗漏或问题未在30日内通知美乐家公司,美乐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个人与夫妻资格
一.&&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未经美乐家书面许可,不得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会员顾客/事业代表资格。已婚夫妻依照美乐家政策,将被共同视为单一的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夫妻双方有一方拥有会员顾客/事业代表资格,另一方则不能再拥有另一个会员顾客/事业代表资格
二.&&如果夫妻双方拥有一个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资格,则任何一方无权再拥有一个单独的会员顾客/事业代表资格,但两个各自拥有会员顾客/事业代表资格的会员结婚,他们可以各自保留自己各自的资格;但任何一方不得协助另一方从事美乐家事业。
三.&&夫妻离婚以后6个月内,未保留顾客/事业代表资格的会员,不可以申请成为美乐家会员。
第九条&直系亲属行为 
  如果一名美乐家事业代表的直系亲属若从事了本应由该事业代表从事之活动而因此违反美乐家政策或推销合同中的任何一条内容,都将被视为此该事业代表违反美乐家的政策或规定。
第十条&资格继承
一.&&美乐家事业代表之经营资格可以依照其有效遗嘱或被继承人居住地继承法律予以继承。继承人必须向美乐家提供法律文件以证明其继承权,继承人必须签订《特惠顾客协议》及相关经营推销合同,完全接受并遵守包括本政策声明在内的美乐家事业代表经营守则。
二.&&若被继承人无遗嘱且各法定继承人不能就继承事项达成一致的,美乐家有权暂停该事业代表经营资格并暂停佣金发放,直至各继承人就继承事项协商一致,或中国法院就继承事项下达生效之法律裁判。
第十一条 不当竞争之行为&&&&&&&&&&&&&&&&&&&&&&&&&&&&&&&
一.&&美乐家事业代表在直销员合同、兼职营销员工合同、推广服务协议存续期间或解除之后的12个月内,但不允许从事以下不当竞争之行为:
1、&&&&&&&&&&&&&&&&严禁事业代表或者其所有的直系亲属,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招募或引荐美乐家顾客或其他事业代表从事其他事业;
2、&&&&&&&&&&&&&&&&在解除推销合同之后的12个月内,严禁事业代表或者其所有的直系亲属,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招募或引荐美乐家顾客或其他的事业代表从事其他事业;
3、&&&&&&&&&&&&&&&&向任何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介绍其他事业或协助介绍,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鼓励任何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参加其他事业,即使不知道被招募或引荐之人是否为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亦属违反本项政策。事业代表有义务先行确定被招募或引荐之人是否为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
4、&&&&&&&&&&&&&&&&为其他事业制作任何质之文宣、录音带或推广教材,而被事业代表或第三人用来为该其他事业招募或引荐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
5、&&&&&&&&&&&&&&&&向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出售或推销任何具有竞争之产品、服务,例如任何营养辅助食品、个人保养品、家庭清洁用品均属竞争产品及服务。
6、&&&&&&&&&&&&&&&&在推广美乐家产品、服务、事业机会时,或在任何美乐家会议、训练会议、新产品促销活动、公司培训会议或其他活动之场合,同时推销其他产品、服务或事业机会。
二.&&&事业代表违反前款任一规定,在违反之日即视同事业代表自动终止及解除其协议书/合同,而美乐家公司有权没收其违反当月及之后应付给事业代表之一切奖金。如在事业代表违反上述规定后美乐家公司仍有支付其当月或之后之任何奖金,事业代表应当予退还。美乐家有权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向违规事业代表主张赔偿;
三.&&&除了有权要求赔偿上述奖金、佣金或实际损失之外,如果自然人或者其他实体违反本政策,美乐家或者任何因此违规遭受财政危机的事业代表有权要求返还所有的利益、补偿、佣金、报酬或其他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四.&&美乐家公司严格禁止事业代表间彼此抢夺顾客资源之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任意更换事业辅导人员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美乐家事业代表或会员顾客,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招募或鼓励其他美乐家既有之事业代表或会员顾客,藉由使用其他与原加入时不同的名义或身份重新加入,以达到更改或转移事业辅导人员,或抢夺顾客资源之目的。
五.&&&唯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经由公司严格审核后,事业代表仍必须完成下列全部规定后始得更换事业辅导人员:
1、&&&&&&&&&&&&&&&&该事业代表或会员顾客已递送转换辅导事业代表之申请书正本,以传真或影本方式递送之文件均不被接受,该正本必须经公司指定之利益相关之其他事业代表之签名。
2、&&&&&&&&&&&&&&&&美乐家公司有审核、查询之权利,经核准后方得生效。
六.&&事业代表违反本条第(四)款,擅自转换其他事业辅导人员,或抢夺其他事业代表顾客资源的,除非原辅导人员存在公司认定的严重过错导致转换行为,否则该事业代表及所涉顾客资源应当归还至原辅导人员。
七.&&事业代表违反本条第(四)款,接受转换之事业代表亦被认为违反第(四)款;事业代表教唆他人违犯本条第(四)款的,公司有权予以从重处分。
八.&&违反本条政策声明将给美乐家或其他事业代表的美乐家事业带来特别的伤害,因此任何事业代表在获悉相关违规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美乐家公司进行举报。知晓但不及时报告的将同样被视为违规行为,举报者的姓名将受到保密。
第十二条 美乐家专属资料与商业秘密&&&&&&&&&&&&&&&&&&&&&&&&&&&&
一.&&美乐家事业代表承认因履行推销合同从而获得的美乐家商业报表或其他信息,包括其他会员顾客/事业代表之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均属美乐家公司之资产及专属资料与商业秘密。美乐家事业代表同意绝不透露上述资料给第三方(但透露给已经是或可能成为美乐家事业代表或顾客来推广美乐家产品时,不在此限),亦不会使用该资料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无论是在和美乐家公司维持协议书关系期间或之后。
二.&&美乐家事业代表明确上述资料是非常重要且独特的,若违反本条将会对美乐家事业及其他事业代表之事业造成无可弥补之损害。因此,美乐家有权通过法律渠道以防止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因此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时,美乐家有权向违规之事业代表请求包括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
第十三条 禁止囤货
  美乐家直销事业是建立在向终端顾客销售产品之上的,每个顾客每月购买美乐家产品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500元的,超过部分将不会计算佣金。如果事业代表个人或通过第三方,为了获得利益或奖金而进行的过度购买或囤货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为美乐家所禁止,美乐家有权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店铺或互联网销售
  美乐家产品展示给公众时必须有品位、有格调且专业。未经美乐家书面许可,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可以在美乐家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以外的场所展示或销售美乐家产品,包括不限于超市、药房、食品商店、百货商店、杂货店、互联网店铺。
第十五条 媒体政策
  就与媒体关系,美乐家公司的政策是指定一位发言人处理所有来自媒体之询问,以及维持媒体之关系。因此,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媒体讨论美乐家,亦不得以美乐家公司发言人自居,擅自和媒体谈论美乐家营销方案、奖金制度、产品或服务。向媒体提供任何资料,不论该资料是否正面或负面,是否正确或不正确,均属违反本项政策。来自任何媒体(无论是电台、电视、报纸、杂志社还是电子媒体包括互联网等)之询问均应交由美乐家公司处理。
第十六条 核对
美乐家公司在每个月15日左右将事业代表上一个月该得之佣金直接汇入该事业代表指定之银行帐户;倘该月15日是周末或假日的,则在次一个工作日发放。超过180天未被结算的佣金或奖金将不被发放。
第十七条 代人购买美乐家产品
  在未获得顾客之明确书面授权以及同意归还其代垫购货金额前,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得替他人订购产品或支付其费用。
第十八条 跨境购买限制
  美乐家会员顾客/事业代表不得为转售之目的而将美乐家产品运往或销售至境外(包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且不得在境外从事美乐家产品或辅助材料之销售、移转、进口或分销行为,亦不得将之提供给任何意图将产品运往境外之人士。
第十九条 商标、服务标章及商名之限制
  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得使用、复制或散布美乐家公司之任何商名、标志、商标或服务标章,但使用美乐家公司印发及提供之文宣品、文件,或在美乐家公司核可制作之信纸或名片上使用,不在此限。此项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美乐家公司之中英文名称及其部首、叶子和水滴标志,以及表示美乐家产品或服务之所有标章或图记、标语。
第二十条 事业代表工作室纪律
一.&&工作室必须提前报备至公司,报备内容包括不限于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室照片等。
二.&&工作室必须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展示、试验、示范美乐家产品而设立、使用;
三.&&工作室仅能作为展示、试验、示范美乐家产品而设立。事业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工作室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在工作室谈论、存储、展示、记录非美乐家(中国)出版的文宣材料,包括国外美乐家之特惠顾客方案、奖金制度、产品或服务,无论该文宣材料是否正面或负面,是否正确或不正确;
四.&&未经公司允许并经政府部门批准,事业代表不得召以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举办与美乐家(中国)经营业务相关的会议或培训活动;
五.&&事业代表在工作室从事产品讲解、示范对象超过10人的,必须报请公司备案;
六.&&未经公司允许,事业代表不得在工作室印刷、使用、张贴任何美乐家(中国)及其关联企业的商标、商号、标识、域名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张贴美乐家产品海报的,必须向公司申领或从公司制定网站下载并印刷;
七.&&事业代表不得在工作室从事同美乐家(中国)有同类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业务活动;
八.&&&事业代表不得利用工作室,对美乐家产品之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作夸大、失实的宣传,严禁欺骗、误导服务对象或严禁强行推广美乐家产品;
九.&&&事业代表违反本工作室纪律的,美乐家(中国)有权按照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处分。
十.&&事业代表同意:美乐家(中国)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补充本纪律之内容。
第二十一条&事业代表培训
一.&&事业代表举行美乐家产品或美乐家事业培训的,无论该培训在何地,必须提前15天向公司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二.&&事业代表举行产品或事业培训的,不得使用非美乐家(中国)出版之文宣资料。
三.&&&事业代表不得在培训中宣讲非美乐家(中国)之奖金制度,不得对美乐家产品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
四.&&事业代表举行培训,不得扰乱正常之社会秩序,不得影响第三方正常社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广告之限制,网络推广和资料销售
一.&&未经美乐家允许、批准或授权,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制作、发行、出售、使用、陈列或散布任何有关美乐家公司及其产品、服务、产品标识、商标、奖金、美乐家事业代表奖金制度或美乐家事业机会之文件、录音带、录影带、网站、手机短信、互联网公告栏、集中或分散的邮件信息(包括自动回复信息)等各类印刷品、音频、视频或电子媒体。未经许可复印或复制任何美乐家出版之资料。
二.&&使用美乐家公司之名称、商标或任何有关美乐家产品、服务之名称或商标,在任何通知书、展览、广告及推广活动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电台、电视、互联网、电子邮件广告、电话簿或通讯名册。
三.&&在国际性展览会、工艺展览、商业展览、贸易展售会、跳蚤市场或任何类似的活动(如使用专柜)陈列、广告、推广美乐家产品、服务或事业机会,但事先取得美乐家之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由会员顾客或第三方组织或执行的与美乐家相关的会议,并向参加者收取费用者。但若此项费用作为支付会议之必要且为公开透明之支出时,不在此限。
五.&&&美乐家有权利要求关闭任何与美乐家有关的网站,终止使用任何与美乐家相关的电子邮件。若美乐家事业代表未能遵守美乐家的政策条款,他/她将会视情节被扣除或没收已经取得的的经济利益,直至被解除推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收入陈述
  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得就其本身或他人在美乐家所取得的利益或佣金作任何虚假、误导或不正确的陈述。如果某位事业代表对其在美乐家获得的收入或者对美乐家佣金制度下潜在的收入做出陈述,其必须出示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品质陈述及保证&&&&&&&&&&&&&&&&&&&&&&&&&&&&&&&&&&&&&&&&& &&&
  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得在美乐家官方的文宣之外做任何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虚假、夸大品质说明、或其他的有益于健康的陈述或保证。除了美乐家官方宣传以外,事业代表不得印刷或者宣传关于美乐家产品的信息。事业代表不得利用美乐家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官方宣传材料在中国做品质陈述或者宣传。
第二十五条 各民族销售习惯
一.&&美乐家事业代表应当:
1、&&&&&&&&&&&&&&&&以专业、有礼貌且体贴之态度从事美乐家事业;
2、&&&&&&&&&&&&&&&&诚实并真挚地向顾客推荐美乐家产品并遵守美乐家顾客满意保证政策;
3、&&&&&&&&&&&&&&&&仅依美乐家公司正式文件上所记载者说明美乐家奖金制度;
4、&&&&&&&&&&&&&&&&亲自熟悉和使用美乐家公司所提供之销售技巧、美乐家奖金制度和政策声明。
5、&&&&&&&&&&&&&&&&使用美乐家公司正式文件上所述之方法说明美乐家事业机会。
二.&&美乐家事业代表不应当:
1、&&&&&&&&&&&&&&&&在美乐家事业中运用任何欺诈、违法或违背商业道德之行为;
2、&&&&&&&&&&&&&&&&在美乐家事业中强迫他人购买美乐家产品或从事美乐家事业;
3、&&&&&&&&&&&&&&&&介绍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为美乐家特惠顾客或从事美乐家事业;
4、&&&&&&&&&&&&&&&&未经许可,为他人购买美乐家产品;
5、&&&&&&&&&&&&&&&&以任何方式诋毁美乐家公司与美乐家员工;
6、&&&&&&&&&&&&&&&&在美乐家培训会议或者其他服务网店进行捣乱;或其他违反或者规避美乐家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美乐家经营政策披露
  在推荐顾客或其他事业代表之前,美乐家事业代表必须向他们详细介绍本政策声明。
第二十七 美乐家事业代表之义务&&&
1、&&&&&&&&遵守有关购买、接受、持有、销售或广告美乐家产品及服务,以及推广美乐家事业之一切法令规章。
2、&&&&&&&&自行负担费用取得、核检、或交送法律或政府机关所要求有关其从事美乐家事业及(或)接受、持有、销售或推广美乐家产品之经营许可或报告。
3、&&&&&&&&&依照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规定,自行承担因从事美乐家事业而发生之各种税务之申报及缴纳义务。
4、&&&&&&&&自行提供因从事美乐家事业所需之设备及工具,例如电话、交通工具、专业服务、办公设备及用品。
5、&&&&&&&&自行提供事业所需之场所,并决定其工作时间,但不能违反美乐家相关管理政策。
6、&&&&&&&&积极履行事业代表谨慎审核之义务,检查并核实其推荐顾客之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美乐家事业代表与公司的关系
  美乐家事业代表并非美乐家公司之代表人,不得以美乐家公司之名义或代美乐家公司产生任何债务、费用或责任,或签署任何契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政策声明之投诉措施
一.&&任何事业代表投诉违反本政策声明之行为的,须填写《美乐家违规投诉函》并经本人签字后扫描发送至方可被接受;亦可将《投诉函》签字后传真至公司指定号码。
二.&&&《美乐家违规投诉函》可自公司网站下载或从各美乐家生活馆获取。
三.&&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各自提供能证明其事实之证据,包括不限于证人证言、照片、影音文件。不能在公司指定之时间内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四.&&公司法律部通过考证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决定是否采信证据。公司有权对证据效力予以调查,组织双方质证。
五.&&公司将在收到投诉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并作出裁决;若投诉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最多可延长二个月调查期限。
第三十条&处分措施
一.&&顾客或事业代表倘有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或有任何违法、诈欺或不道德之行为,美乐家公司有权依照《美乐家直销员/政策声明违规处分实施细则》予以处分。
二.&&在美乐家公司调查违规行为,该违规行为有可能导致扣罚佣金之情形的,美乐家公司得以暂停该顾客或事业代表订货及领取佣金之权利,但应当在暂停后三日内以电话、短信或书面方式通知被调查人。
第三十一条 佣金制度、政策声明、推销合同条款修订权
  美乐家公司有权单方通知会员顾客/事业代表修正美乐家佣金制度、本《政策声明》及实施细则、顾客协议条款、非全日制营销员工合同条款、推广服务协议条款以及其他任何美乐家公司与特惠顾客/直销员间所签订任何协议书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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