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制售假劣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油违法行为是哪个部门管的

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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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冀食药监稽﹝号
河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河
厅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各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冀中公安局: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就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时发现涉案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员介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并通过案件的审理,总结分析犯罪案件特点和规律,针对案件反映的药品安全监管漏洞、监管模式落后等问题,适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二、关于对重大涉嫌犯罪案件的督办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重大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成联合工作组等形式,共同商定工作策略和步骤,联合打击。上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重大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联合督办,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依法办案。案件移送起诉或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挂账督办,确保案件依法尽快处理。对于督办案件,宣判后应当将判决情况适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于国家部门转办、省级领导批示或者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涉嫌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取联合挂牌督办的形式,提高联合打假效能,关注案件进展,完善问责机制,督促案件及时办结。三、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审批后依法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应当说明嫌疑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退回相关案卷材料。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四、关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移送、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及时移送,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函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后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五、关于公安机关对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六、关于涉案药品的委托检验和鉴定意见的出具公安机关办理药品领域刑事案件,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鉴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按便捷、高效原则在检验机构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检验能力和检验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相关检验费用由送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申请地方财政列支执法检验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联合打假所需的药品检验等工作。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办案件或联合督办案件涉案药品的鉴定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委托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发布全省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承担样品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名录,并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因检验项目特殊,名录中检验机构无法完成相关检验而需要到其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承担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严格按照检验规程和药品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对本单位出具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负责。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直接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结论,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果。七、关于涉案物品的处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没收决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估价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没收物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作出没收决定,但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对于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八、关于建立联席会议、案件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交流重要工作信息,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对策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打击假劣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实现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在信息公开前相互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九、关于执法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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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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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第一季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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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GOV-00J05-
&安龙县人民政府
&面向全社会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一季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根据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5年第一季度贵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打假发〔2015〕1号)精神和州打假办发〔2015〕3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工商监管职责,现对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如下。各分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全县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推向深入。&&&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按照省、州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主要工作目标:1、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案、要案,端掉一批制假窝点,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公开性和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得到有效遏止;2、加强行政指导,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我县商标战略的深入实施;3、积累执法经验,探索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4、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商标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扩大执法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常态监管机制,改善投资和发展环境,树立我县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形象。&&&二、切实抓好全国领导小组部署的重大专项行动(一)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开展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各分局要在前期互联网领导领域侵权假冒治理行动经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加强重点网站和网络销售平台监管,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网络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二)全面推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针对各类产品集中制造地区、商品集散地、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周边地区、侵权假冒高发地,突出“两节”、“两会”以及春耕等重要农时和节庆时段,加强生产源头治理整顿和流通领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权假冒、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和农村市场诚信建设,畅通农村商品流通渠道,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正常的农村市场秩序。(三)开展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加强成品油流通环节监管,打击制售假劣车用汽柴油违法行为。各分局要按照州打假办发〔2015〕4号文件安排部署,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监测。二、部署开展重点工作(四)部署安排全年农资打假工作,明确全年工作重点。以种子、农药、兽药、肥料为重点,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春季行动。(五)严查侵犯食品、农资、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等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六)推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开展2014年度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七)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八)结合“两节”期间市场消费特点,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提高消费者认假防骗意识和能力,营造明白购物、放心消费的舆论环境。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加强专项行动领导,县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分局要相应成立或及时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具体的专项行动方案。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县局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分局开展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分局相应也要抓好督查指导,及时掌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行动开展扎实,工作创新、效果显著的典型,要及时进行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二)打防结合,重在治本。为进一步遏止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它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要公布一批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屡查屡犯的重点督查案件,限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已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积案、疑难案件,要组织力量,限期突破结案。同时,要完善和坚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一是要加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权利人和群众举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案件;二是继续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三是支持市场建立品牌准入和品牌维权机制,防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流入市场;四是建立县内外打假维权协作机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完善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三)加强配合,协同作战。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各分局在行动中务必要加强内外协调和合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在查处商标侵权、查处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中的作用,加强工商执法办案中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安、海关、商检等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工商系统内部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案件协同查办机制,整合工作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对重大疑难案件要调动中精干力量,集中攻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抓好统计和案件报送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掌握情况。各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专项行动信息月报制度。各分局要在3月14日前将第一季度的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局市场合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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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双打”工作掠影
本报记者 王菲 张尚华 7月7日至15日,两支肩负着“双打”工作责任的督导检查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督导检查工作。 这次重点督导检查打击制售假劣车用汽柴油违法行为,了解被收缴的劣质汽柴油实施环境无害化处理情况;对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地、商品批发市场及周边地区、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进行督导检查,严肃查处了侵权假冒、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督查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治理行动成效,年度工作方案是否制订,重点网站和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是否到位,有无完善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网络侵权盗版违法行为是否落实到位;排查了食盐市场存在的问题,督查食盐经营单位销售和使用的食盐产品流通渠道是否符合专营要求,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假冒食盐和工业盐的情况。 据了解,此次“双打”行动只是今年我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一小部分内容,可以说是冰山一角。 为做好互联网领域专项行动,我区将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延长至今年年底。按照国务院部署,由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信厅、公安厅、农牧厅、文化厅、拉萨海关、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分工合作,着重健全监管制度,深化生产加工源头治理,强化重点网站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和在线监测,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执法监管,加强政府与企业、行业组织合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域名属地化、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进网络实名制。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拉萨海关开展邮递、快件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海外代购”和“蚂蚁搬家”等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健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网络(手机)游戏、音乐、动漫内容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开展第十一次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把应用程序APP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印刷复制发行特别是网络发行日常监管,打击针对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加强专利产品市场监督检查,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进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机制建设。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将打击侵权假冒列为邮政行业安全监管常态化项目,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签署不得寄递侵权假冒商品的承诺书。 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双打”工作的经验总结,针对突出问题和工作瓶颈,研究提出相关措施,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政企协作、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为确保此次“双打”工作取得实效,营造全民“打假”氛围,早在年初,各相关部门已在广大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上半年,我区围绕春耕、夏种和节庆等重要时段,对各类产品集中制造地区、商品集散地、商品批发市场及周边地区、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流通领域监督检查,查处侵权假冒、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农牧区市场诚信建设,畅通农牧区商品流通渠道。 全力以赴开展2015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在交易集中区域检查质量、许可、档案、标签、检验等制度落实情况,继续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进一步做好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加强成品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将各地交界处和农牧区列为重点监管地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开展打击非法种子进口“绿蕾”行动。推进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立足我区实际,结合全球价值链布局,积极为优秀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拓展正规产品销售渠道。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权假冒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审理侵权假冒案件,做好信息公开、服务社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 “制假”、“售假”从来是法理不容,其行径既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广大群众利益也会造成极大损害。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提升商品质量安全水平,贯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由自治区商务厅(打假办)牵头组织,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组成,在我区拉萨市、昌都市、山南地区、那曲地区重点开展的“双打”督导检查工作近日落下帷幕。“打假”成效如何?有何工作亮点?本报记者对此次“双打”行动进行了跟踪采访。 概念: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内容: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 保护知识产权意义: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假冒伪劣产品有以下危害:(一)对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二)给消费者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三)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破坏。(四)极大地损害名优企业。(五)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六)使国家形象受损。(本报记者 王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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