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枫碧水园痴翁是谁?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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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想183:痴翁改版《桂一居记》
痴翁改版《桂一居记》
天朝春梦元年,倾有生所积,举债百万,置雍景园楼阁一处。是年仲秋,出金陵入江宁居方山之北。
择晴日,登方山。临台观景,墨林修竹,虫鸟争鸣。定林斜塔,古朴屹然。北眺雍景,车水马龙,秦淮秋水,映衬其南(北?)。一桥如虹,横跃其上。福音圣堂,临波肃立。是景无奇,寓今承古,趣生自然。一介野夫,生息于斯,夫复何求!
&傍日暮,踱宅廓。有桂十数株,婆娑摇曳,暗香袭人。幽思豁然,以桂为引,谋居所名。名之八九,皆不如意。
微信传书,广邀雅士,求赐居名,诺美酒致谢。
&得名数十,雅逸蕴秀者,唯桂一居也!桂抱居,形音妙合。老子道论,三生万物,缘在有一,姻一之始,贵在有恒。从业貳载,不得有成。秉持一念,继创国臣,业始有基。寓身其所,皈依于业。然名之者谁?自诩草囊酒袋一痴翁,栖霞老张也!结交数载,只知其酒风憨,而不识老叟才气幽思也!
素宅铭记,蓬荜生辉!兴之所至,又赠吾雅号曰桂一居山人。宅名闲号,风雅极致!得吉名而讨闲章两枚,把弄玩味,趣乐无穷!赐章者谁?老实猴也!
老实猴者何人?微信之大V公知也!
良辰吉日,置酒石城。酣饮微醺,娓释款曲,众皆叹意境之深之妙。意兴阑珊,痴翁忽曰:“邻桂十株,有一足矣!”众皆哗然,呜呼!此乃真境界也!
世风颓靡。山人,痴翁,老实猴沉溺古风,文章立志,是以为记。
时年十月十三。
陈文波:桂一居记
&天朝春梦元年,吾倾半世所积,举债百万,得雍景园阁楼一处。是年仲秋,出金陵迁江宁南郊矣。
须晴日,登方山,临台观景,但见林密竹茂,虫鸟争鸣,定林斜塔,掩映其中;北眺雍景,车水马龙,秦淮秋水,川流其左,彩虹飞桥,横跃其上,福音教堂,凌波荡漾。其景虽平,吾市侩村夫,心满意足矣。
&夜至,移步堂前屋后,现金桂十株,株株飘香,沁人心脾,以桂为引,名八九皆不如意也。&时兴微信传书,遂广集鸿儒,求赐芳名,承敬美酒一杯为谢矣。&&
&得名数十,望之睿智而深秀者,桂一居也!吾知其本意乃临桂之居,恰贴题意也,吾知其谐义乃贵在专一,心境升华也,吾亦知其深意乃皈依于业,释禅之道也。老子论道,三生万物,缘在有一,&此寓甚吉也!然名之者谁?扬子老张也!老张者何人?自称草囊酒袋之痴翁也。众皆知痴翁之酒量而不识痴翁之才气幽思也!
&俗宅托雅号之福,蓬荜生辉也!村夫借山人之名,附庸风雅也!得吉名而讨闲章两枚,锦上增花也!赐章者谁?老实猴也!老实猴者何人?微信之大V公知也!
待良辰吉日,酣饮微醺,众皆知名之来意之去,然知其一而不知其又一也!痴翁曰:“邻桂十株,有一足矣!”众皆哗然,呜呼!此乃真境界也!
&是以为记,时年十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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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痴翁维权记之六&&省高法的违法审判_张庆辉_新浪博客
痴翁维权记之六&&省高法的违法审判
&辽宁省高法的违法裁判
当我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时候,我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法院的“拖而不办”。从2003年7月7日到2007年2月28日,才等来了《申诉立案通知书》。在我不断的催问下,又经四个多月到7月2日才等来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前后历时长达四年之久。
由于我在申诉状中对前几级法院的裁判都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所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有关于事实认定问题、适用法律问题、审理程序违法问题,都来了个不审查、不裁决的方法而不予理采,用根本不能成立的所谓“市信访办协调”&为借口,用篡改案件性质的手段,凭仗着手中的司法权,把自己的主观意断强加于人,作出了更为明显的违法审判。
现把《(2007)辽行监字第10号》通知书中主要文段全文抄录如下,供审阅:
经复查,经沈阳市政府信访办协调,你已经接受了在原两室住房不交出的情况下,再解决一个单间,大三室不再安置的安置补偿意见,你诉继续履行《住户迁出证》已无实际意义。对于单间住房部分款项,即开发公司应交部分,没有落实和未及时回迁补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应当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案件。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最高有民法根据《关于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关于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日(印)
通知书上没有法官的签名,给我通知书的就是平时接待我的武疆法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辽行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中对案件内容的论述虽然不多,但对问题的恶意歪曲程度却不比市、区法院差。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驳回通知书中说:“经复查,经沈阳市政府信访办协调,你已经接受了在原两室住房不交出的情况下,再解决一个单间,大三室不再安置的安置补偿意见,你诉继续履行《住户迁出证》已无实际意义。”
首先,我在上访市政府信访办时,为了尽快得到政府的认真负责的答复,我向市政府表示了明确观点:“如果于洪区动迁办给我一个大三室是正确的,那么市有关部门应该督促于洪区按《住户迁出证》给我兑现住房;如果市信访办说的给我补一个单间是正确的,那么市有关部门就应该肯定于洪区的错误,依法更改政府协议,给我补一个单间。”我想我的态度是端正的,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但是,
(1)市政府信访办从来没说过于洪区拆迁办给我一个大三室给错了的话,就是说,市政府始终没有否认过于洪区给我一个大三室的正确性。
(2)市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口头上说应给我补一个单间,但没有提供过任何法律依据,始终没有依法否认过《住户迁出证》的合法性。
(3)市政府信访办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住户迁出证》大三室一个的内容进行过修改,《住户迁出证》规定的大三室一个的安置面积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4)市政府信访办没有出示过任何关于“原两室住房不交出的情况下,再解决一个单间,大三室不再安置的安置补偿意见”的文字性答复,我即没有同意过这种调解,更没有在任何文书上签过字,说我“已经接受了“市信访办的协调是没有任何事实据的。
可以证明,所谓市政府信访办的“协调”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于洪区拆迁办给我大三室一个的安置决定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我“诉继续履行《住户迁出证》”,是维护我依法应当享有大三室一个的动迁安置合法权益,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之举,是有其社会意义和实际意义的。省高法的说法,不过是无视本案事实,为袒护拆迁办行政行为违法、袒护前几级法院的违法审判、藐视公民合法权益,无视法律规定,凭着自己嘴大,把自己的主观意断强加于人的霸权行为而已。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对于洪区拆迁办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没有对前几级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和裁判,这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是典型的审理程序违法。
3、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中说“对于单间住房部分款项,即开发公司应交部分,没有落实和未及时回迁补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应当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案件。”在这里省高法有意回避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拆迁办应不应当按《住户迁出证》规定给我兑现安置住房问题,是拆迁办逼我交出我的套间是否合法的问题。“单间住房部分款项,即开发公司应交部分,没有落实和未及时回迁补偿问题”,是本案附带的民事诉讼。省高法以本案附带的民事诉求当作本案的核心争议来确认本案是民事案件,显然是对本案争议事实的恶意歪曲,是名符其实的“徇私舞弊”行为,目的就是要袒护原审法院的违法判决。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对原审判决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以自己故意错误认定的事实和故意错误认定的案件性质下结论说“原审判决并无不妥。“其目的就是要恶意曲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这部法律,得出本案不是行政案件而是民事案件的结论。有了这些对本案事实的歪曲,有了上述对法律的曲解,省高法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来说事了。可以用“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对我的再审申请作出“予以驳回”的裁判了,也就达到了袒护于洪区拆迁办行政行为违法,达到了袒护原审法院违法审判的目的。虽然都是为了绕开对于洪区拆迁办违法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裁判,都是为了绕开对原审法院违法审判的审查和裁判,其诡辩技巧比起市
、区法院确实是高明多了,真不愧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5、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即《法发(2002)13号》第九条规定内容又是什么呢:
&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俏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请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什么事实能够证明于洪区拆迁办在处理柳条湖小学拆迁纠纷工作中做出了“接受拆迁委托”“直接参与动迁安置工作”“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张庆辉的《住户迁出证》是“违法的安置凭证”?有什么事实能够证明我的回迁受阻与于洪区拆迁办的无理阻挠无关?我与拆迁办之间的争议是《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吗?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市政府信访办协调”是存在和合法的?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我“接受了”“市政府信访办协调”?所有这些不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说法,还不符合《法发(2002)13号》第九条第三款关于“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应当裁定再审的规定吗?
二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庭根据编造的事实,故意曲解
&&《沈政发(1988)24号》行政法规本意,判决撤销了张庆辉的《住户迁出证》,
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
是不是侵害了张庆辉的动迁安置合法权益的违法判决?原审再审适用与双方当事人都对不上号的《法复(1996)12号》判决本案是民事案件而撤销一审法庭的违法判决,
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
&市中法与原审再审一样适用与事实不符的《法复(1996)12号》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审再审判决,是不是同原审再审一样是适用法律不当?难道这些适用法律不当还不符合《法发(2002)13号》第九条第五款关于“引用法律条文错误”应当裁定再审的规定吗?&&
三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区、市法院在历次审判中,对涉及于洪区拆迁办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原审法庭的审判是否合法的诸多问题,都没有进行审查和裁判,都是审理程序违法。难道这些审理程序违法行为还不符合《法发(2002)13号》第九条第八款关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应当裁定再审的规定吗?
综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附带的民事诉求恶意确认本案为民事案件,以没有法律依据和根本不存在的“市政府信访办协调”为借口,回避了对拆迁办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裁判,回避了对原审法院违法审判的审查和裁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驳回了我的申诉,恰恰证明了省高法的裁判本身就是“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的违法裁判。它让我们看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善于诡辩,更善于滥用司法权的的真实面貎。可以证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辽行监字第10号》裁判同样是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 & (二)
2007年4月16日我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我阐述了我是在什么情况下才接受的这个单间之后,武疆法官说:“你接受了这个单间,在客观上就是你同意了市信访办的调解,不然你别要啊!”那么,“客观”上究竟是怎样的呢?
&&&&&&&&&&
1、 客观上 &就是于洪区拆迁办 、 于洪区房屋土地开发总公司 根据
《沈政发(1988)24号》、《沈房字〔1988〕155号》文件规定,给我开具了大三室一个的《住户迁出证》,是程序合法、资质合格、有法律效力的安置凭证。
2、客观上,就是于洪区拆迁办没有履行《沈政发(1988)24号》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没有监督和协调于洪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按《住户迁出证》规定给张庆辉兑现安置住房,是行政不作为违法;而逼张庆辉交出自己的套间是行政行为违法。
3、客观上,就是于洪区人民法院原审法庭、再审法庭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拆迁办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许多问题没有进行审查和裁判,都是审理程序违法。
4、客观上就是市政府信访办没有做任何实质性“协调”,市信访办一不否认于洪区给我一个大三室的正确性,二不否认《住户迁出证》的法律效力,三给不出该给我一个单间的法律依据,四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对《住户迁出证》进行修改,我的《住户迁出证》始终是合法有效的。最后竟是心虚地利用不给我登记的手段拒绝了我的上访。所以说,所谓“市政府信访办的协调”是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存在的。
5、客观上我接受这个单间的原因,就是因为开发公司的钱始终赖着不给,使我无法得到回迁安置,我又得了脑血栓,上访亦很困难,外孙子又到了上学年龄,得有个固定住址,在实在无法久等下去的情况下,我才被逼无奈住进了这个单间。但这并不等于我因此就放弃了我依法应该享有大三室一个的合法权益,并不等于我已接受了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市政府协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与我的权利,省高法否认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是别有用心的,是凭着自己的咀大,强加于人的主观意断和霸权行为。
&6、客观上,就是于洪区人民法院在《(1999)于行初字第5号》判决中,作出了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张庆辉的《住户迁出证》的判决,是侵害了张庆辉动迁安置合法权益的违法判决。
&7、客观上,就是于洪区人民法院在《(2002)于行再字第2号》判决中把行政诉讼案裁定为民事案,驳回了我的行政诉讼请求,作出了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的违法判决。
8、客观上,就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沈行再终字第3号》判决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同原审再审一样作出了不实的事实认定,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的违法判决。
综上所述,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事实同样采用了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手段,对于洪区拆迁办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审查不裁判,对前几级法院的违法裁判不审查不裁判,以与法无据,事实上不存在的所谓“市政府协调”,把我被逼无奈接受单间说成是“在客观上就是你同意了市信访办的调解“,这种把自己的的主观意断强加于人的做法,恰恰说明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违背了审判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完全是个典型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对辽宁省高级法院武疆法官说的:“你接受了这个单间,在客观上就是你同意了市信访办的调解,不然你别要啊”的说法,我还想谈几点我的看法
&1、如果我不先接受下这个单间,我的外孙将因户口不在所属学区而不能就近报名上学;而于洪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购房款始终赖着不给,于洪区拆迁办对开发公司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又采取了不督促的袒护太度,我的回迁安置一直处于遥遥无期的状态,我的外孙总不能一直等下去不上学吧;我又得了脑血栓,落下后遗症,上访亦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被逼无奈才进住了这个单间,但这并不等于我同意了根本不存在的所谓市政府协调,不等于我放弃了我依法应有的大三室一个的动迁安置权益。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如果不先进住这这个单间,恐怕到现在连这个单间的部分权益也得不到,并且必将失去全部合法权益。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也算是同意的意思表示,那么世界上就没有“被逼无奈”这个词汇了。何谓欺压老百姓,这就是有力证明。
2、打个比方说,张三欠李四一万元钱,张三赖着只还五千元,李四在急等用钱的情况下被迫先收下了张三还的五千元,这是不是在客观上就意味张三不再欠李四钱了呢?李四先收下张三还的这五千元,是不是就意味着在客观上李四就承认张三不再欠自己钱了呢?就不能再要了呢?这种逻辑能说得通吗?符合常理吗?难道这不是欺压人的名符其实的强盗逻辑吗?
3、再打个不文明的比方说,一个女人被人强奸,法官不说这个女人是被强奸,反说是这个女人愿意与该人发生性关系,因为客观上妳已经与这个男人发生了性关系,如果妳死也不从能发生这种事吗?即然妳还活着,就是妳愿意!法官的这个说法合乎常理吗?难道女人为了免被杀害而遭此污辱就是她愿意的意思吗?请问法官,你是站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替什么人说话?我们能认同法官的这个种观点吗?
事实上就是我的动迁安置合法权益被于洪区拆迁办奸污。而我一个老百姓是无力抗拒的,只能无奈地先住进这个单间,让是非曲直以后再论说好了,否则将失去我的全部合法权益,难道这就是我同意市信访办协调的意思表示吗?这就叫欺压老百姓!省高级人民法院说的这个“客观”,恰是人民法院对我合法权益又一次奸污,是省高法把自己主观意断强加于人的有力证明。
4、一边是拆迁办依政策法规给我开具的大三室一个的《住户迁出证》,一边是市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所谓“协调“,做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却偏偏没有采信合法有效的《住户迁出证》,而采信了根本不存在的市信访办工作人员的所谓“协调“。这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头脑更为“聪明”,
手法更为“灵活”地以本案附带的民事诉求恶意地确认本案为民事案,以没有法律依据和根本不存在的“市政府信访办协调”为借口,以强盗式的思维逻辑,偷走了“公平与正义”,做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相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相悖的判决。客观地证明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违背了相关法律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的规定,违背了“以事实为要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暴露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善于诡辩、更善于滥用司法权,更善于把自己的主观意断强加于人的霸权主义嘴脸。
事实证明,“法律是死的,用起来是活的”&这一司法技巧,还被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地运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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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资料【拼音】不痴不聋,不做家翁【拼音】bù chī bù lóng , bù zuò jiā wēng【释义】指作为一家之主,对下辈的过失要能装糊涂。【用法】作宾语、定语、分句;用于劝诫人【结构】复句式【年代】古代【英语】You can hardly be the head of a family unless you allow your successors to make mistakes.【相近词】不痴不聋,【押韵词】奉扬仁风、朝令夕更、不死不生、鹤怨猿惊、、计功行封、整甲缮兵、龙战虎争、走花溜冰、白衣公卿
宋·司马光《》第224卷:鄙谚有之“不痴不聋,不为”,闺房之言,何足听也?[1]
唐朝时期,多次打败叛军,使唐王朝转危为安。将女儿嫁给郭子仪的儿子,小两口吵架,郭暧说了几句气话,升平公主就回家告状。郭子仪带郭暧向唐代宗请罪,唐代宗笑着答道:“不痴不聋,不做,下一辈吵架何必计较?”
不痴不聋,不做,我们还是装糊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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