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别人借钱怎么要回来去撞死人了,我能不能把车要回来

别人借我车撞死人 已经批捕了 现在我的车能不能放行_百度知道
别人借我车撞死人 已经批捕了 现在我的车能不能放行
能吧。毕竟撞人的不是你是他。事故大都是和人有关系,和车没有太大的关系。
我也不太清楚。你去百度一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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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车借出去了,结果借我车的人把人家车给撞了修理费要6万多元法院今天传我去,请问是要我替那人垫付赔偿吗_百度知道
我的车借出去了,结果借我车的人把人家车给撞了修理费要6万多元法院今天传我去,请问是要我替那人垫付赔偿吗
还有法院应该怎么判决呢,是让我陪还是让借我车的赔偿呢,我应该怎么办才好呢
你说的情况估计是借车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损害赔偿调解不成,受损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强制保险,如果你购买有商业保险,对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支付,再不足的部分由借车人承担。对于损害的发生如果你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只有去法院应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总之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
谢谢你的答复,法院7月11号给我来了个电话说叫我去法院拿传票,我没有去,到今天我也没有收到法院的电话和传票,都不知道是真是假呢,我忽列了一个问题,就是借我车的人让他的朋友驾驶着来了,事故单是借我车他朋友的名字。另外我再请教你现在租我车得人因为诈骗已经被拘留审查了,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去做呢,希望您多多给与指点呢,在这给你跪拜了,谢谢
电话通知你去法院领传票,我建议你还是去法院问清楚。只要驾车人是你同意认可的人,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付的责任。如果你是把车租给他人使用,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你投保的的是自用车,出租是营业用车,在保险理赔时可能会有麻烦。建议你去法院领取传票和相关文书后在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律师会给你很好的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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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对你的遭遇表示遗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借用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属于你们一方的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投保范围内赔偿。赔偿仍然不足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借用你机动车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你对该事故有过错的(如明知车辆有故障,或者明知借用人无行驶资格仍然出借等等),则你也须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你的答复,法院7月11号给我来了个电话说叫我去法院拿传票,我没有去,到今天我也没有收到法院的电话和传票,都不知道是真是假呢,另外我再请教你现在租我车得人因为诈骗已经被拘留审查了,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去做呢,希望您多多给与指点呢,在这给你跪拜了,谢谢
要垫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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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车撞到人后逃逸,别人报警根据车牌找到了我,叫我陪8000块钱,我朋友跑了怎么也找不到,我就先陪了8000块钱,我相信有一天会找到他的,他和我是同一个村的。问题是我和我朋友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 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 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 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 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借车出事故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1、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应当怎样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冒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 刘某把私家车借给无驾驶证者开,出了车祸。结果刘某不得不承担连带赔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 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 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 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 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借车出事故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1、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应当怎样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冒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 刘某把私家车借给无驾驶证者开,出了车祸。结果刘某不得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此案的硚口法院法官介绍,去年11月6日,胡某(无驾驶证)借刘某的长安小客车开,后因车失控冲向路边,将行人李某撞伤。事故认定结果认为,胡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医疗费花掉近2万元,但胡某仅赔偿了5000元。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胡某、刘某。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系车辆所有人,未对车辆行使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例 今年4月4日清明节这天,恰逢周末,车主郝林、王会蓉夫妻将车借给好友王智驾驶,三人一同回双流王会蓉的老家。晚上8时30分,王智驾车行至高新区创业路1号时,将退休女教师邓素珍撞伤,邓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智和邓素珍负同等责任。 10月中旬,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判令其赔偿受害者家属10.2万余元。对于车主郝林夫妇,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获得利益,因此郝林夫妇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租赁或借贷后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
   3、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以无偿方式将机动车长期出借给借用人使用的情形,此时出借人确实已经丧失了机动车之运行支配并且不能获得运行利益的借车人负赔偿责任。
   4、附驾驶者(司机)之租赁关系或使用借贷关系的场合,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5 、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按照运行利益分配基准,出借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机动车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的,经济利益归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这种情形下谁是责任主体,理论界也有争议。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便会产生两种责任主体,即车辆所有人和接受服务的运行利益承受者(车主朋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需值得研究。我个人认为,为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将两个责任主体并列为赔偿主体是可行的。
   7、对于与机动辆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车的事故主体。 如甲将车出租乙,一日某丙自认为与甲、乙关系都很好,未经二人许可,将出租车擅自开出, 途中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当依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关系,按照物件所有人应当承担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判例甲、乙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处理还是基于运行管理和利益分配因素。
   实践中基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考察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担责的条件和因素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连续使用以及对车辆管理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等方面诸因素综合判断。
肯负责任,则你无须负责.
朋友逃避责任,则你先负全部责任,再向朋友追责.
不负责任的朋友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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