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西湖 电瓶车 可以骑吗摔伤可以报销吗?

女子骑电动车受伤起诉索赔 因车重超标被驳回|电动车_新浪新闻
市场上只有少数电动自行车重量不超40公斤记者李红汛摄影
街头上的电动车重量多数远超40公斤 记者白周峰摄影
  □记者李红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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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21日,平顶山市民毛女士收到法院对她去年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自行车发生事故的诉讼请求所作的民事判决:由于毛女士所骑电动自行车整车超过40公斤,超出“国标”,认定属机动车。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据了解,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
  “我不明白,为啥我的电动自行车成了机动车?既然国家规定不能超过40公斤,为啥还生产销售?”败诉让毛女士一直纠结不清这个问题。昨日,记者在平顶山市电动车销售市场调查中发现,真正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少之又少,与毛女士同样有疑虑的人也很多。“而这一切与15年前出台的“国标”有关。“‘国标’用了15年未变,与现实电动车发展不相符,早已过时。”一些电动车经销商这样告诉记者。一些市民听说了毛女士的受伤又败诉是电动车超重的经历,直说“骑不起!”
  [事件回述]骑电动自行车上街,女子被挂倒摔伤
  昨日上午,毛女士的女儿向记者讲述了她母亲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事故的经过。
  毛女士的女儿讲,去年9月18日下午,毛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行驶到平顶山市开源路时,与毛女士同向骑行的一名中年男子突然拐弯。自行车车把挂住了毛女士的电动车,猝不及防的毛女士当场摔倒。接到毛女士的电话,女儿赶紧来到现场查看。
  “我当时赶到时,母亲还在地上躺着,一直说腿疼。中年男子承认是他不小心挂倒了俺妈。”毛女士的女儿说,考虑到母亲可能受伤,她报了警。由于急于上医院救治,双方将车推离现场,并一同到医院为毛女士检查。
  男子在医院将300多元的检查费付完,第二天又拿来1000元钱治疗。随后,事故民警在医院对双方进行了事发经过的询问,并做了笔录。
  [法院判决索赔败诉],主因是电动车体重超“国标”
  “当时男子听说俺妈左腿膝盖粉碎性骨折要手术时,男子说既然已经报警,就让民警处理吧!该拿的他一定拿。”毛女士的女儿说。
  “至去年11月8日,事故民警称没有事故现场、监控不清楚,警方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出个证明,证实两人发生碰撞,警方也无权让对方给俺妈赔偿,只能起诉到法院。”今年1月,毛女士将撞伤自己的自行车车主岳某告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今年10月2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毛女士所骑电动车超过40公斤属于机动车,应负全责为由,驳回了毛女士的诉讼请求。
  至今,毛女士治疗花费的2.6万多元只能自己“报销”。而毛女士案件判决出来后,众多骑电动车的车主戏谑地说“碰上这样的事真是骑不起。”
  [记者调查]电动自行车“体重”多数超过40公斤
  依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重于40公斤的电动车便是机动车,轻于40公斤的是电动车。那么,电动车市场上有多少少于40公斤的电动车?记者昨日调查发现,目前人们所骑的以及市面上所卖的电动车大多超过了40公斤。
  在平顶山市开源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有众多品牌的电动车销售门店。在新日电动车销售店,记者询问有没有少于40公斤的电动车时,男店主摇头说:“没有。”他内行地告诉记者:“车架钢管的管壁不能小于1.2毫米,否则不安全,必须用管壁为1.4毫米的钢管。这样,车架重量就有9公斤,电池重量为17公斤,再加上零配件,低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能做出来吗?”
  在“吉祥狮”、“世纪鸟”等电动车销售店,记者得到了相似的说法。
  [市民说法]锂电池电动车不受宠,因其价高车轻
  不过,有店主提醒记者,“你可以去卖锂电池电动车的门店问一问,一般安装锂电池的电动车比较轻。”
  在“爱玛”电动车销售店,女店员将记者引导到配装锂电池的一排电动车前,告知一款简易电动自行车重量低于40公斤,“只有它符合国家标准”。
  在销售“科讯”电动车的门店前,销售人员介绍,“除非现在电瓶都使用锂电池,要不重量就降不下来。”此外,由于简易电动车远没有其他电动车实用性强,其销量并不算太大。
  此外,记者发现,安装锂电池的电动车虽然重量轻了许多,但价格要高出铅酸电池电动车七八百元,甚至上千元。
  采访时,不少市民认为,安装锂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不仅价高,而且因其重量较轻而影响稳定性。
  [店主看法]沿用了15年,电动车“国标”应当修订
  记者搜寻发现,有关电动车重量和速度的问题,一直是近几年来网上争论的焦点。一些电动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认为,警方的事故处理、法院的判决依据都没有过错,主要是从1999年国家颁布《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至今已沿用了15年,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重量的规定,已经不适合市场的需求了。
  提及电动车的重量超标,一家电动车销售店店主分析说:“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往往是普通上班族,他们总是希望能够更快速便捷地赶到目的地。正是使用者求快的需求,生产企业才将限速装置设计成活动式。沿用了十几年的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应进行修订。”他认为,对其进行修订,就不至于出现目前路面上符合“国标”电动车少的尴尬局面。
  [相关进展]申请调整技术标准,方案未被采纳
  对于电动车销售商站在生产企业立场的说法,平顶山交警部门、质监部门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既然电动自行车属于自行车的范畴,它就应该尽量保持自行车的特点。电动自行车的重量不大于40公斤,这样的标准本就定得很宽松了,但现在厂家生产电动自行车时,很少考虑整车重量,随意添加部件,加大电池容量,使电动自行车成了电动摩托。
  “区分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除了车速、重量等指标,还要看车子是不是像自行车那样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平顶山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说。
  昨日,记者致电中国自行车协会了解到,此前国内电动车企业已多次商议修改技术标准,拟对最高时速20公里和重量40公斤的两大标准进行调整。“方案提交多次,但标准委都未予采纳。”具体原因,协会工作人员未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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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机动车”,交法这样认定
  《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这样要求
  1999年国家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
(原标题:电动自行车超 40公斤让她败诉了)
编辑:SN146第04版: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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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骑电瓶车摔伤,属不属于工伤?
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 受伤女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本报通讯员黄&远&罗&洁&&&  临海黄女士,下班途中骑电瓶车不慎摔倒受伤,她认为这属于工伤,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认定书而不予认定工伤。黄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人保局告上法庭。  今年4月的一天,黄女士被公司要求加班。当晚8时左右,她下班骑电瓶车回家,途经椒江前所街道松浦闸路段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头脑部多处受伤,左眼失明。黄女士受伤后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因无钱支付高额医疗费,住院两个月后提前出院。事故发生后,黄女士上班的药业公司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主动去申请工伤认定。  8月底,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女士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造成其受伤,黄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9月中旬,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发生交通事故并本人负全责的不构成工伤”的规定,以及黄女士受伤情形也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黄女士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加班后身体不太舒服,加上雨天路滑才导致事故发生,这中间并没有造成任何国家和个人的损伤,怎么能定义为“交通事故”并且根据“全责”认定书而认定她不属于工伤呢?她认为自己摔伤应该属于意外,而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摔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几番协商后,她都得不到想要的结果。她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围绕着“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这一矛盾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包含在“车辆”范畴,受伤路段属于公共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的经过符合“交通事故”之定义,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同时,黄女士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黄女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日前,临海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行政确认案件,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判决。此案后经承办法官协调,黄女士获得了药业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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