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队长私自利用集体池塘养鱼新技术怎么办

私自挪用生产队公款,是否属于贪污犯罪行为?_百度知道
私自挪用生产队公款,是否属于贪污犯罪行为?
仙居县官路镇西山村某生产队克扣村民机动田征用的拨款43余万长达四五年不给,而且款项去向不明,还态度恶劣的声称哪些款项他们爱给谁就给谁,就不给村民,村民能怎样?我们是无权无势的老百姓,难道就这样任凭他们欺负吗?我们有上访过县信访局,最终被驳回到镇里,至今未有任何措施。不是说当官的药为百姓解决疑难吗,而现在却是老百姓被人欺负,反应了还无人出声。难道在仙居就没有任何天理了吗?吃着老百姓用汗水换来的成果去欺凌老弱妇孺吗?如果仙居还有点公理,还有法律,可以请求大家给我们管路镇西山村的老弱妇孺们做个主吧!
关于此事,我们到底该怎么没人办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  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即以5000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5、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就对财产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后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整体。2、犯罪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4、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因此,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挪借、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三种情况:即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资金“营利”型,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型。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有别。这是两种犯罪的本质区别。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2、犯罪对象及侵犯客体有别。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是公共款项,其中主要是国有资金;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四、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此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都是公共财物;都表现为将公共财物挪用他用,同属于挪用犯罪;挪用行为都利用了职务上便利。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其犯罪对象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民政事业工作程序,其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  2、客观要件有所区别。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公挪公用”,其款项挪用于其它集体事业。  3、犯罪主体有别。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且往往是对特定款物具有支配权、调拨权的领导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多数是用于营利,而且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目的则较为复杂,有用于生产性建设,有用于社会公共事业,有用于消费性支出。且挪用特定款物是为单位使用。  五、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有权合法借贷本单位款项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将款项借贷给个人后由于无法追还而造成公款重大损失的行为,介于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要区别其行为性质,则要把握两罪的本质特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玩忽职守罪的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区别上述行为属于何种犯罪时,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1、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谋取私利而故意“借贷”,还是由于在工作中马虎从事、疏于严格审查把关而借贷行为。2、行为人是违背职务要求,擅自挪借公款,还是有合法借贷权的借贷行为。3、是秘密的私下个人交易,还是公开的行政职务行为。4、是采取涂改帐目、不同程度的掩盖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还是形式上、手续上都不含有虚假成分的借贷行为。对于出于谋取各种私利动机,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越权的挪借公款供个人使用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反之,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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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你们可以向法院其起诉他!我就知道这么多了!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朋友你好,且不说是什么罪,你可到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反映一下,检察院就负责查处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案子。可能构成贪污罪,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应该看这笔钱由谁支配。如果是队长独吞,应该是挪用公款。如果是队里的人分了,应该是私分国有资产
请问该如何解决此问题呢?
我看还是去法院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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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在没采纳群众所提要求赔偿生产队队长私自与开矿人签订合同生效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认为他们的合同是无效的,已经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你们走上访的路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你们应当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效。纵横法律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张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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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生产队队长因挪用集体资金40余万获刑四年半
作者:陶永昌 刘呈志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桂林6月18日电(通讯员 陶永昌 刘呈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沙子镇保安村委高胆村生产队队长陈常飞因挪用集体资金42090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经审查查明:陈常飞在日至日担任生产队队长期间,生产队共有集体资金元(原有集体资金380000元和当年公益林补偿款70494.7元)。陈常飞除了为生产队队务支出了29588元外,将其余420906元借给朋友做生意和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陈常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陈常飞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生产队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谋利,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陈常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故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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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生产队,和贫农,中农,富农是怎么回事,地主什么时候打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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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生产队,是指中国社会主义 农业经济 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在 国营农场 中,它是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在农村,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编制生产计划,制定增产措施,指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在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的条件下,有权按国家的政策规定,处理和出多余的农副产品。生产队作为一种组织,具体存在的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绝大多数地区按照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下列所述生产队的体制,指人民公社化以来大跃进以后农村地区生产队成熟的分配体制。    规模,生产队成立之初的1950年代后期,户数和辖域约为一个“甲”的规模即10户左右;由于人口的增长和家庭单位变小,到1970年代,一个生产队平均约为20农户规模;人民公社解体以前的1980年代初期一般达到25~30户的规模,人口从几十人到一百多人不等,平均人口约100人。    组织形式,生产队为生产大队管辖下的独立预算单位。每位农民其时的身份为“社员”;生产队负责人设有队长、副队长,必须配备有会计、出纳、记工员,另外还有妇女队长。负责人中,队长和副队长每1~2年轮换,通常由社员推举或选举产生,其他负责人以推举为主,但比较固定,由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担任;队长、副队长、会计、记工员和出纳每年有适当的工分补贴。社员由生产队统一调度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    劳动作息,标准工作日指普通劳动的一天8小时,作息时间依照季节由生产队自行规定。全年上午作息时间多为8:00~12:00;下午作息时间依照各个季节而定,春秋二季多为下午2:00~6:00,冬季1:30~5:30,夏季2:30~6:30。    报酬,报酬以“工分”形式体现,生产队根据当年社员所获工分多少进行分配。“工分”标准的制定各地大同小异,“工分”报酬为两种形式,即针对“普通农业劳动”的标准工作日报酬和针对农忙时节或特殊劳动项目的“定额报酬”。具体到每个劳动者(社员)的工分档次由生产队负责人会议核定,对负责人会议的核定出现异议则通过生产队组织的“社员大会”审定。    标准工作日计分标准,“普通劳动”指劳动强度不高,一般事务性的农业劳动。记分基准以每个“标准工作日”一个男壮年劳动力为最高,多定为10~12分,即有的生产队男壮年劳动力报酬定为10分,有的定为12分。以男壮年劳动力每标准工作日12分为例,列举如下:   成年男性   男壮年劳动力12分;   一般男性劳动力则定为9分~11分;   成年女性   女性壮年劳动力为7~9分;   一般女性劳动力(中年家庭妇女)为6~7分;   学生,指高中或以下,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参加生产队的集体劳动   高年级男性,健壮体力素质好,9~11分;其他6~9分;   高年级女性,健壮体力素质好,6~8分;其他为4~6分;   儿童,3分。    定额报酬,定额报酬,即很多生产队在农忙时节(双抢、秋收)、特殊农业项目的采取的按工作量记工的制度。这种制度只针对某一生产项目,生产队不统一工作时间,可以由几人临时组成的小组、家庭或个人为具体工作单位。如开挖土石方按每立方米15分,水稻的早稻插秧定为每亩40分,晚稻插秧定为每亩45分;收割环节的割麦每亩定为20分,旱地脱粒每亩记45分,水田脱粒每亩50分等等方案,依照具体情况而定,相邻生产队之间存在差异。 贫农是指那些只有较少土地(约为中农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不到)、部分或大部分租用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耕作,并交纳地租的农民 雇农是最穷的,穷到一无所有,没有房子没有地,甚至没有积蓄,只能给别人打工,被别人雇佣,贫农虽然穷很穷,但是还是有地的,贫下中农没有什么特别的,就比贫农稍微富裕一点点。 介于贫农和富农之间的农民 。 农村的小资产阶级。一般占有土地,拥有一部分牲畜和劳动工具,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他人,也不出卖劳动力受人剥削。如果有轻微剥削(剥削收入占全部收入的25%以下)就成为富裕中农(又称上中农)。如果出卖部分劳动力受轻微剥削的则是下中农 富农是以雇工为主,自己参加劳动。富农与地主有分别,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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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上土地所有权的一切证据,找政府,上法院,再无其他方法。希望能帮到你,祝你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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