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谈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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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咨询者&|[山东 滨州];& 1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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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作期间交通肇事死亡可以获得两份赔偿,
1.向交通肇事方主张。2.按工伤申请主张。
应向交通肇事方主张的有:
死亡赔偿金:城镇户口:326100元,农村户口112820元
丧葬费:15584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城镇户口:11007x(孩子自现在到18岁的年龄)/2(即需夫妻两人抚养)=?(根据孩子年龄计算)&&
&&&&&&&&&&农村户口:4077x孩子自现在到18周岁的年龄/2
&&&&老人:城镇户口:11007x20年(如老人超过60岁,超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死者的兄弟姐妹人数(即抚养老人的人数)&&&农村户口把11007换成4077元即可。
其他交通费凭单据你们可按1000元主张。
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要5万元,不过实际法院支持2万左右。
由单位按工伤处理的赔偿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滨州为1745元x6个月=1047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滨州为:1745*60个月=104700元
&&&&&你好,以上数据你们可自己算一下加起来即可,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联系我给你计算,以上项目的求偿需要相应证据,具体举证不是在网上一两句话能解释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为你们处理。
&&&&&滨州志城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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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按照1、死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年补偿2、丧葬费3、被抚养人生活费4、如在工作期间应该按照工亡标准单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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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可以依照工伤要求单位赔偿,并且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要求肇事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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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双份赔偿,一份按工伤,一份按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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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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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证据保存技巧(附2015年江苏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生祸福相伴,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懂得如何索赔维护自己的权益则是不幸中的万幸。在此为您总结有关交通事故的13个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以及举证要点  人生祸福相伴,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懂得如何索赔维护自己的权益则是不幸中的万幸。在此为您总结有关交通事故的13个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以及举证要点: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医疗费包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包括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请注意: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住院费等证据材料。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者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工资÷工作时间×误工天数  (2)无固定收入者:  误工费=最近3年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工作天数×误工天数  请注意:医疗机构关于休息静养时间的医嘱很重要。要积极收集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误工时间、收入状况证明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这需要用工单位开证明或者完税证明。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为一人,可参照医疗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登因素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要保存好相关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请注意:一般来说,住院天数很重要。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包括食品及药物营养等。  请注意:医疗机构关于补充营养的医嘱很重要。  7、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死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请注意: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是否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若高于,则可按照高的标准计算。  8、丧葬费(受害人死亡)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9、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自定残之日起计算,计算方法同死亡赔偿金。  但是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需要乘以不同的系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一般在开庭时提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认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几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  注意事项同“死亡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有其他扶养人的,承担应负担部分。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结合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等,由法院裁量。全国各地标准不一。  13、财产损失赔偿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注:法院可根据鉴定结论、该车辆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损失的数额。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注:合理停运损失,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者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注:法院可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4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4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4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日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郑志跃律师,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工作作风严谨,知识结构多元,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在复杂疑难案件中提炼事实的要点和细节,与法律法规完美有效结合,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和策略,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好评和信任。  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以及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公司劳动工伤、商务谈判、尽职调查、招投标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员工法律培训、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提供专项法律意见等,从而维护企业权益、预防法律风险、提升企业形象。  秉承“诚信敬业、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坚持“专业成就未来,案例证明实力”的执业追求,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诉讼保险理赔文书代理合同审查常年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关键词:一键转帖到:吉安市优秀交通事故律师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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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申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所需材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认定
1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1、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只是受害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而给予的补偿。死亡是法律事实,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则是一种假设和推断。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范畴。 2、死亡赔偿金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的赔偿。2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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