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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学校如何应对家长的不当维权文章类型:中小.. - 爱在深秋的主页
学校如何应对家长的不当维权&
文章类型:中小学管理--中小学管理&&&文章加入时间:&10:54:24&&阅读次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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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如何应对家长的不当维权
  2007年6月的一天下午,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曹某(14岁),在上课期间给班主任和3位同学写了内容基本相同的4封遗书。其内容大致如下:“我父母经常打骂我,说我在家里只花钱,供我上学开支太大,即使将来我考上大学,家里也没有钱供我上学。他们准备不让我再读书了,要我出去打工挣钱。我想上学,可是家里人实在是不想让我继续上学。我觉得活着没有什么意思,还不如死了。感谢老师和同学们对我的关心,希望同学们珍惜机会,好好读书。”
  课间,曹某将遗书放到3位同学的课桌内和班主任的办公桌上,然后翻墙离校回家。班主任上完课后发现了办公桌上的遗书,感到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事情,于是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学校立即让班主任和该班班长赶往曾某家中。但当他们赶到时,曹某已经喝下半瓶剧毒农药死亡。
  学校于次日上午组织教师探望了曹某家属。下午学校倡议师生为曹某家属捐款,并派人将所捐款项1200多元送到曹某家中,家属及亲友对此深表谢意。
  第三日,曹某家属在他人唆使之下来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曹某家属将曾某尸体抬到学校大门口,设立灵堂,提出的赔偿数额也由5万变成了26万,并且扬言如果学校不予赔偿将向媒体曝光。学校及时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学校及教师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但对于校门口设立灵堂一事没有予以制止。当时适逢该县召开物资交流大会,县领导害怕该事件会影响该县形象,要求学校和死者家属协商,最终以赔偿2.3万元了结此事。曹某自杀事件发生7天后,在校门口停放达4天之久的曹某棺木终于入土,学校才得以“为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曹某自杀是因为其父母不愿意让他继续读书,与学校无关。曹某的班主任发现遗书之后马上向校领导汇报,学校立即让班主任和该班班长前往曹某家中,可见学校和教师在处理此事上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家属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上述案例中,曹某家属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将曹某尸体抬到学校大门口,设立灵堂。其本意原是为了迫使学校让步,以达到争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殊不知,这种做法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了其他学生的正当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本案例中,曹某家属将曹某尸体放在校门口长达4天之久,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但是由于其造成的损失很难衡量,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对曹某家长进行治安处罚。
  当前,一些农村家长的法制意识比较薄弱,一旦自己孩子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他们往往不是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是召集亲属到校闹事甚至殴打教师。这种非法维权的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那么,学校遇到此种情形时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学校要明确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学校确实存在较大过错,那就要坦诚认错、合理担责。如果在某些赔偿项目上学校与学生家长难以达成一致,那么学校可以就已经达成一致的赔偿项目先行赔偿,未达成一致的其他赔偿项目,学生及其家长可另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可以稳定家长情绪,以免激化矛盾。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或者仅有轻微过错,那么学校在对学生家长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助(不是赔偿,也不是补偿),还可以倡议全校师生进行募捐,帮助学生家长渡过难关。如果学生家长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学校可以接受的范围,则学校应设法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要时,学校可考虑为其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切忌因学生家长提出过分要求就对其置之不理。其次,如果学牛家长蓄意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那么学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其中自然包括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秋序,保护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不管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公安机关都应该及时制止家长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然后再深入调查事故原因。而在上述案例中,公安机关对于校门口设立灵堂一事没有予以制止,这属于行政不作为。
  学校应设法敦请公安机关迅速处理此事,如当地公安机关不作为,则必要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出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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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辱骂教师被拘留&
&日期:&14:05:42 &来源:/&
&&&&宿迁新闻网-宿迁晚报讯&&“宿城区项里街道办一位学生家长辱骂女教师被拘留15天。”昨天,项里派出所民警向记者介绍这一案例时,说这位男子受到较为严厉的治安处罚,这是他自作自受。&
事情发生在6月27日。当天下午,项里实验学校一位六年级的学生家长纪某满嘴酒气闯进了正在上课的教室,向正在讲课的年轻女教师索要自己孩子的升学考试成绩单及毕业证。女教师告诉她,“小升初”的考试成绩还没有出来,没想到纪某当着众多学生的面,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对女教师进行辱骂,当别的教师前来劝解时,纪某声称该校是为了保留孩子继续在该校就读初中,对前来劝解的多位教师依然进行不堪入耳的谩骂。最后,纪某被扭送到了派出所。
&法律规定的教师行业所受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是很有限的,我看最佳方案应该是公安和法院起诉双管齐下,并且最好把他家孩子也搁进去,先根据学生打架的情况请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赔偿应赔偿的医药费,同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你被打的情况已及造成的影响,当然这事儿你得向校领导反映,一般校长或教务主任应该和属地派出所的主管领导都有联系,让他们给公安机关多说说,为你撑腰,别一味的寻求所谓的法律保护,你要想出气就得托人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精选&
信息来源:&&&更新时间:&23:00:03&点击次数:372&
&&&&案例一&&&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分析】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
&&&&案例三&&&体罚导致师生冲突,学生退学
&&&&&&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
&&&&&&【分析】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
&&&&案例四&&&&&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而不是罚
&&&&&&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小孩子上课吵闹是不应该,但也不是什么滔天大罪,老师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从此蒙上一层阴影。
&&&&&&2002年11月,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2)班进行一次数学单元测试后,有五位同学成绩不及格,其数学老师王某罚这五位学生站到教室外的走廊上,并把试卷挂在胸口,让全校师生观看,结果造成这五位同学中有两位不肯去上学,一位学生要求转学。
&&&&&&【分析】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会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导致他们与教师关系的恶化和对立。有时由于涉及人身伤害,还会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导致学校与家长间的关系趋向恶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双方之间协调起来共同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中国教育的传统观念所致。一直以来,家长对不听话的孩子大都是采用暴力方式来进行教育的,认为“不打不成材”、“严师出高徒”、“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易变坏”。在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理所当然了。其次,是教师自身的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有些教师觉得自己收入低,在社会上没有地位,白学那么多知识,因而产生了万事不如意的感慨,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向学生发泄。最后,是应试教育所带来的一种负面作用。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只要能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如此可见,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应当遵守法律,认真履行其职责的。总之,教师应当切记,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一切从学生利益出发,耐心细致,循循善诱,苦口婆心,而不是罚,不是体罚或“心罚”。
&&&&&&案例五&&&&&教师教育学生应和颜悦色,以免发生师生冲突
&&&&&&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学的高一年级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陆陆续续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场上集合。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以及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运动场上自由活动。几分钟过后,在教室里被体育委员叫来的学生和拿体育用具的学生都到了运动场。黄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边的学生已缓慢集合成队,但仍有一位学生在远处的沙池边上跳远。黄某用力吹了几下哨子,那位学生(某甲)才小跑过来。在某甲快要站回队伍时,黄某喝道:“站住!”并用眼神狠狠地盯着某甲。过一会儿,黄某问道:“你没听到老师吹哨子吗?为什么还慢慢地、大摇大摆地过来?”某甲没回答,并用眼睛盯着黄某。黄某一看,火气就来了,拿着笔的右手一巴掌过去,“叭”地掴了一下某甲。某甲双手捂住左眼角弯下身子,突然,又直起身体,冲向黄某并抓住黄某的上衣,于是两人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见状,迅速上前把他们两个拉开。某甲转而离开操场去学校小卖部(商店)打电话通知其家长,继而又回到运动场,见黄某在训学生,便从路边拿上一块小砖头,快速走向黄某,将到时,举起砖头用力砸向黄某。黄某见状,迅速侧身一闪,迅即抓住某甲的手,两人又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又一轰而上,拖开两人。但这时黄某已怒极,奋力挣脱学生们的拖拉,向某甲猛打,学生们拼力拉开两人,打架结束。
&&&&&&黄某的上衣被撕破,背后有两处伤痕;某甲左眼角黑肿有瘀血,左腿上有两处瘀血。
&&&&&&某甲的家长来到学校后将某甲带往医院检查,院方要求住院观察3天,诊断结果是有轻微脑震荡。某甲的家长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住院费和营养费。学校没有处分老师黄某,但支付了某甲的住院费和医疗费,并对某甲作出了记过一次的处分。第二学期,某甲自动退学。
&&&&&&【分析】《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甲殴打教师是错误的,应赔偿教师黄某的损失。师黄某对待某甲的态度和先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违反《教师法》的规定的,也是引发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对于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何与不同类型的家长沟通与交流 - 0---3岁家庭教育指导 -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2012年论文征集和评选活动 -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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