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前科是犯了什么是犯罪前科罪

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能否写入法律文书?
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能否写入法律文书?&&&
&&&&&&&&&&&&&&&
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是很成熟,同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业和升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在刑事程序上,为了保障这项刑法制度的贯彻实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至此,我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的封存制度正式实现实体和程序的法定化。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贯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的封存制度,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零三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上述规定不仅进一步细化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的封存制度,还明确表示这一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中的“封存”,是指将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让社会公众知晓,仅存于个人档案中。但这项制度也有例外,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同时,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但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由于新法刚刚生效实施,许多检察官和法官还没有形成这方面的封存意识,仍然沿袭以往办案的经验和习惯,并没有对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记录采取严格、有效的封存和保密措施,在起诉书、判决书等公开的法律文书中,如果有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个人信息的时候,仍然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清楚地写进起诉书和判决书。例如,2009年,王某在十六岁时,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四年后,因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在起诉时,新《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实施,公诉机关在介绍王某个人身份的时候,都会明确写上王某在某年某月某日因盗窃罪被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相应的,法官在撰写刑事判决书的时候,也一并地将起诉书上有关王某在十六岁时所犯的盗窃罪以及判处的刑罚全部写进判决书。
笔者认为,不管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都不宜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全部写进去。这是因为,起诉书是一种向特定人公开的法律文书,而刑事判决书则是一种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这两种法律文书都具有公开性,如果将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所犯的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前科记录详细地写进起诉书和判决书,必然起不到封存保密的作用,必然会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这就违反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的封存制度。
而这种习惯做法的背后,也许是因为在一些检察官、法官看来,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对量刑也应该有所影响,起诉书和判决书都必须详细地记载其犯罪前科,才能完整展现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也才能充分地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接受处罚的刑罚根据。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一般累犯的范围之外(但是否构成特殊累犯以及毒品再犯,则是一个需要解释和解决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刑事立法没有通盘考虑所带来的后果,本文认为也不应该认定为特殊累犯或者毒品再犯),不再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原则,在量刑时,累犯这种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都不予以承认,更何况是不构成累犯的前科这种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官更不应该承认。换言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对法官的量刑不能有丝毫的影响,不能影响法官量刑时的内心确认。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写进起诉书或者判决书。
但这并不意味着起诉书和判决书丝毫不能体现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前科记录。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起诉书中只需提到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而将具体的犯罪前科的内容写入附卷提交给法院,而法院在撰写判决书时,也只需提到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但具体内容(如犯什么罪,什么时候被哪个法院判处什么刑罚)可以作为法院的附卷存档,不向社会公开,但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所封存的犯罪记录。这样,既可以让诉讼参与人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又可以起到保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前科记录的作用。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4796744
有犯罪前科的人能在公安部门做协警吗?
有犯罪前科的人能在公安部门做协警吗,要是以前犯过人民内部的错误,以后改了现在还是见义勇为的英雄模范,这样的人可以去公安局做一名协警的,要是以前被刑事处罚过判过刑,向这样的人,你就是在见义勇为什么称号,也不能去司法部门,公,检,法,司,是去不了的。
那推荐者中队长卢队有责任吗?队长对此事参与押韵犯人回派出所,是和有意串供搭平台是吗?
那卢队有意串供,是犯罪嫌疑人的推荐人通过关系介绍的,中队队长,又是犯罪嫌疑人领导,何况是刑事案件,应该有派出所公安部门来押韵犯罪嫌疑人呀,卢队要不要有负责法律责任呢?&收起
那不能跟据谁说叫谁去派出所做协警谁就可以去的,要是没有经过对此被推荐的人核实身份以前犯过罪没有人品怎么样有没有资格做一名协警,如是你所说的情况那卢队长就是犯罪明知道他以前犯过罪还把他推荐成一名协警还做了他的手下,这就是,应该负法律责任。&收起
曾有犯罪前科的可不可在执法单位做协警?做协警(龚伟光)几个月后又犯,推荐人是他领导(交警中队队长)亲戚,诈骗现金3.6万元,天籁小车一部,犯罪后跑了,在逃逸中车牌换了,报案后5天在江南交警大队查车抓到,打电话通知受害者,我们又通知派出所押韵人回来,可押韵犯罪嫌疑人的是派出所1名协警,交警中队队长卢伟运和他的协警一起?现受害人损失不给予追回,队长不给予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犯罪.有意串供.包&收起
怎么才能让他负法?我去了县,市,省公安部门,信访局,公安信访
提问者:广东-惠州公安国安浏览567次 05:44:16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0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已帮助40人&已帮助20人&已帮助16人&已帮助18人&已帮助15人&已帮助24人&已帮助18人&已帮助22人&
已帮助27人&已帮助25人&已帮助24人&已帮助149人&已帮助133人&已帮助130人&已帮助171人&已帮助243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犯罪前科几年消除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17周岁的时候因为抢劫罪被判了8个月!现在我22周岁了,请问现在有犯罪前科么,我现在在银行做特勤了,单位现在要给我办公务用枪持枪证,请问能办出来么?
16岁因打架拘留7天,现在希望消除案底,应该怎么做
成年后犯的罪以后污点会不会跟随一辈子啊
身份证273732这个人有没有犯罪前科
我想查询自己有无犯罪前科,谁能帮我查一下。谢谢。
您好!本人10年前因为犯错判了一年八个月,8年前刑满释放。现在打算办房贷,请问行吗?谢谢
15那年因为年少无知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幼稚的和那些所谓“朋友”一起去“筛钱”后来才知道那是抢劫.被判了3年缓刑.现在想咨询南阳现在可以消除未成年前科吗?可以的话该如何消除前科? 现在国家不是采取了消除未成年犯罪前科了吗?不是有试点了吗?近几年南阳有可能取消吗?
我是安徽的,在上海不小心犯了事进了派出所他们给我照了相还留了指纹,做了笔录,但我未满18周岁,我犯得罪不重,本来要拘留五天但他们不执行,请问我这样是否留有前科,,前科能否消除
我儿子在读初中的时候(16周岁+23天)因交友不慎犯了盗窃罪被判管制8个月现在准备找工作了不知档案上会不会有案底?如果有的话能不能消除档案记录?
我以前被公安局抓过,拿了同事的2000元钱及身份证,当时被录过口供,按过手印,照过像,钱没用,钱及身份证又还给同事了,被留了一下午就放出来了,这算不算被拘留过?
我想知道像这种事情算不算是有前科,我的档案里会有这一项记录吗?可以和军人结婚吗?有什么犯罪前科记录吗?
麻烦告诉我一下
到一个公司报名 他们说要去派出所查询我有没有犯罪前科交300说派出所收的钱 希望有关人事帮我确认一下。是不是骗子公司?&本页位置:& & &
【浏览字号:
从一则案例谈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利与弊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 13:37:04
&&&&案情:1990年出生的被告人游某曾于2007年犯盗窃罪判处以刑罚。而在其年满18周岁后,于日16时许,被告人游某在平乐县二塘镇农贸市场内一水果摊前,用事先准备好的夹子将正在购买水果的受害人林某淑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部黑色酷派牌5210型智能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前科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因此,在这起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对游某的犯罪前科进行评价,也就是其犯罪前科消灭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2011年通过的《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100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报告的义务。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但有人提出,当今犯罪年龄正呈年轻化趋势。现在的孩子,10岁左右就对社会上的事情了解的很深刻了,12岁的孩子已经具备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已经能够分清。初中年龄的男孩子强奸女同学的事例已经不知发生了多少起,但是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保护了这些强奸犯,对受害者却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在心理上,一是他们感觉违法犯罪距离自己很远,即使是干了不好的事情,也觉得只是玩玩,不会怎么样。二是即使干了,也不会被判刑,不干白不干。前科的存在,可以时刻提醒有前科者不要忘记刑罚之苦,不要再以身试法;也可以威慑那些潜在的不稳定分子及时悬崖勒马。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人格不稳定,且接受文化教育少、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危害、是否负责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无所知。其犯罪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结果。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对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过分苛求,而且在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这一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应承担主要责任。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为犯罪人提供再次犯罪的机会。应该说,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是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制度。但同时,无限期地保留前科则会引起严重的负面效应,将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有可能使他们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未成年人犯罪,是在这些人还处于父母监管、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时候进行的。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同时,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正常社会。而他们一旦违法或轻微犯罪,如果不能让这些并不大的“污点”记录消失,就将伴他们终生,成为人生道路上的沉重包袱,甚至严重影响到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从大处看,这无疑将极大地提高社会治理成本;从小处看,对这些人的成长也是毫无益处的。以广西平乐法院为例,未成年人再犯罪近五年来不到10人。利弊相较,立法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记录实行“归零”,有利于这些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分享到:分享数: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演员赵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