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公章盖章登记表审查处理表上的章是统一盖的吗

结婚证无公章和钢印的法律后果
&&&&&&&&&&&&&&&&&&&&&&&&&&&&& 结婚证无公章和钢印的法律后果
一、该证件是无效证件。
理由是:缺少行政机关的基本形式要件:印章和钢印。
法条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第三十二条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
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二、婚姻登记未完成,婚姻关系不成立。
理由是:取得结婚证是结婚登记的法定的、必经的程序。
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
  第三十四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三、一方死亡的处理:同居关系。
理由是:一方死亡,已经不能补办结婚登记。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四、婚姻档案查询的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最后修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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