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委关于北京下线出租车车改自用车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交委对1300名违法违规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集中专项培训
&&日期:日
&来源:成都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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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至3日,成都市交委出管处对中心城区1300名违法违规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集中专项培训,进行警示教育和组织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学习,深入推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切实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和规范服务意识。  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分值的不同,1300名违法(违规)驾驶员须参加1至3次不等的专项培训。对未按要求组织违法违规驾驶员参加培训的出租汽车企业,成都市交委将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违法违规驾驶员,其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将降为B级,并纳入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予换发从业资格证。(成都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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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查询:201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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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灭火器过期交委执法总队提醒按时更换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余行)连日来,成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继续加强对违规出租车检查查处力度。6、7、8日执法总队共计检查出租车3596台次,现场开具处罚文书170台次。  在连日的专项整治中,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公司和驾驶员有:武侯公司川ATS466驾驶员张青、泰客司公司川ATG743驾驶员蒋仲军,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派;服务公司川AD267驾驶员杨海龙,未按规定办理从业资格证手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服务公司川AD267驾驶员叶才明,将车辆、营运证件交给非本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公司川ATQ909驾驶员刘君,驾驶他人车辆营运以及驾驶的营运车辆与服务证不符;成都市运和出租公司川ATN670驾驶员贺先正,绕道行驶。  以上出租车驾驶员将会被按照相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执法人员表示,连日检查中部分出租车备用灭火器材已过期。执法人员提醒出租车公司及驾驶员需及时检查更换。重庆市交委关于举行主城区出租汽车投放方案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发布:综合运输管理处
共1597人阅读
为缓解主城区高峰期“打的难”问题,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我市拟于近期在主城区投放出租汽车。根据《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将组织召开主城区出租汽车投放方案听证会,征求出租汽车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有关专家、社会团体等各方面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项:主城区出租汽车投放方案。主要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实施时间等。二、听证会举行时间:日上午9:00至12:00时。三、听证会举行地点:市交委四楼会议室。四、听证会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一)公众方陈述人本次听证会设公众方陈述人20名,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为:1.消费者代表8名。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市交委随机抽取,于听证会召开之前3天通知到本人。2.重庆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出租协会”)代表1名,由该协会推荐产生。3.出租汽车经营者代表3名,其中1名应为个体经营者代表,由出租协会推荐产生。4.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3名,由出租协会推荐产生。5.重庆市人大代表2名,由市交委提请重庆市人大代工委推荐产生。6.重庆市政协代表2名,由市交委提请重庆市政协提案委推荐产生。7.专家2名,从交通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二)旁听人本次听证会设旁听人20名。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市交委随机抽取,于听证会召开之前3天通知到本人。(三)新闻媒体本次听证会设新闻媒体席10个,按报名顺序产生。五、报名条件(一)公众方陈述人须具备的条件1.本市主城区居民,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对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情况有一定了解。3.同意公开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4.能够全程参加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二)旁听人须具备的条件1.本市主城区居民,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会场纪律。(三)新闻媒体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新闻采访资质。2.遵守听证会纪律。六、报名时间和方式(一)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方陈述人或旁听人,于日9:00时至日18:00时,通过重庆交通网站(www.)阅知本公告后,下载并填写《听证会申请人资料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市交委综合运输处(联系电话:,联系人:黄科、丁璐)。(二)推荐产生的听证会参加人由推荐单位于日前将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送市交委综合运输处。(三)参加听证会的新闻媒体于日前向市交委宣传处报名(联系电话:,联系人:丁德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附件:
重庆交通节能网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日星&&期&&六
收藏夹( )
【法规标题】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1199&
【全文】【法宝引证码】
*注:本篇法规因: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废止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
 (1998年第4号)
(相关资料:&&&)
  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旅行。
                              部长 黄镇东
                              主任 陈锦华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资料:&)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相关资料:&)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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