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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太娣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杨子华、杨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常太娣,女,日生。委托代理人任红敏,女,日生。委托代理人暴利军,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向宁。被告杨子华,男,日生。被告杨洁,女,日生。原告常太娣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杨子华、杨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太娣的委托代理人任红敏、暴利军,被告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被告杨子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太娣诉称:原告系老年人,依照国家政策享受老年养老金。村委会发给日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开户的活期存折一本和储蓄卡一张。该存折帐号为养老金发放专用,卡与折通用。由于原告年纪大,其委托儿媳任红敏代为取款。任红敏听说被告杨子华处能取钱,日,任红敏到被告杨子华处刷卡取钱(杨子华有邮政商易通)。但是,被告杨子华的女儿操作三次不成功,第四次说卡上没钱导致任红敏没有取出钱。此事引起争执,任红敏多次找被告联系取钱之事,最后得知,该款1000元于9月15日到了杨子华的刷卡机器账户上,但杨子华以种种理由不给付原告和任红敏,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及利息;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缺席未答辩。被告杨子华缺席未答辩。被告杨洁辩称:原告的儿媳任红敏到被告处刷卡属实,因当时系统的原因刷卡没有成功。日,邮政储蓄银行打出了单子,显示原告常太娣的钱已经到账,被告随即电话通知了任红敏领钱,下午三四点任红敏来了,被告就将原告的1000元给了她,她就走了。被告将钱支付给了原告的儿媳任红敏,被告不应再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常太娣68岁,享受国家农村养老保险金,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开户活期存折一本和储蓄卡一张。被告杨子华处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助农取款刷卡机,可以刷卡取款。日上午,原告的儿媳任红敏代替原告到被告杨子华处刷卡领取原告的养老保险金,被告杨洁(系被告杨子华之女)接待了任红敏,并操作刷卡,刷卡机器显示没有刷卡成功。被告杨洁打电话告知其父亲被告杨子华,被告杨子华称其账户没有收到该款的信息提示,被告杨洁告知任红敏让其先行回去,如钱到账通知其来领取。日原告常太娣的1000元经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划拨到了被告杨子华的账户,原告常太娣及其儿媳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杨子华、杨洁均以已经支付原告1000元的养老金为由拒绝支付该款,原告及其儿媳任红敏否认收到该款,被告杨子华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真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存折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常太娣在被告杨子华处刷卡领取养老金1000元,该款经刷卡机进入了被告杨子华的账户后,被告杨子华应及时给付原告常太娣,但被告杨子华一直占有该款,使原告利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杨子华返还其现金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请求,因原告的养老金1000元,系活期存款,利息应从被告杨子华占有该款之日即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已经将原告常太娣1000元的养老保险金经被告杨子华刷卡机打入被告杨子华的账户,应由被告杨子华进行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王庄镇支行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养老金1000元在被告杨子华的账户中,由其占有,被告杨洁并未占有原告的养老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洁支付养老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洁辩称其已经将钱支付给了原告的儿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子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常太娣现金1000元及利息(从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太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贞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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