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金民初2014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是何时公告的,具体内容清末民初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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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5:59:15&&&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张磊、梁镁元:
  本院受理原告林淇诉被告张磊、梁镁元不当得利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49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黄显杰、罗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覃自贤诉被告黄显杰、罗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34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林小霞诉被告卢迎离婚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59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林飞羊诉被告路想娇民间借贷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55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4)都民初字第909号
黄艳傲、林盛僚、林盛寒:
  本院受理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地苏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陈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锡昌偿还给原告陈宇购车款20000.00元,二、被告黄锡昌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本金2000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利息给原告陈宇。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唐河耀、唐仕华、余瑞葵:
  本院受理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河耀、唐仕华、余瑞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4)合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浦县人民法院
  (2014)北民一终字第380号
北海新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叶文庆与被上诉人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陈景风、北海新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海市日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蓝秀珍与被告韦家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利分公司、覃朝清:
  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13)西民一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容钦丽、黄祖金:
  本院受理原告容贤富与被告容钦丽、黄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4)浔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容钦丽、黄祖金应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给原告容贤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容钦丽、黄祖金:
  本院受理原告容泽炯与被告容钦丽、黄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4)浔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容钦丽、黄祖金应共同归还借款445000元给原告容泽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容钦丽、黄祖金:
  本院受理原告容贤升与被告容钦丽、黄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4)浔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容钦丽、黄祖金应共同归还借款120000元给原告容贤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容钦丽、黄祖金: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根与被告容钦丽、黄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4)浔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容钦丽、黄祖金应共同归还借款111000元给原告李金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容钦丽、黄祖金:
  本院受理原告容秀熙与被告容钦丽、黄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4)浔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容钦丽、黄祖金应共同归还借款79000元给原告容秀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容钦丽、黄祖金:
  本院受理原告杨天祥与被告容钦丽、黄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4)浔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容钦丽、黄祖金应共同归还借款150000元给原告杨天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冯雅芝、冯明昌与被告黄济琼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浔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黄济琼应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冯雅芝(每月5日前支付),从日起至原告冯雅芝年满18周岁时止;二、被告黄济琼应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给原告冯明昌(每月5日前支付),从日起至原告冯明昌年满18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陈咏梅、王耀:
  本院受理(2014)兴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与被告陈咏梅、王耀、第三人广西龙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2、本案诉讼费已经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4)兴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杨迪福与被告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艳与被告农春玲、李元启、第三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案号为(2014)西民一初字第25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韦安矿、马丽果诉你及梁吉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文济华与被申请人罗阳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4]第1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覃朝发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2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罗钊钧与被申请人彭勇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4]第2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石吉林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2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刘霞(公民身份证号码:108182)、戴想求(公民身份证号码:28157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63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照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保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照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保县人民法院
  (2014)覃民初字第1329号
广西贵港市巨东种养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港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卡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2014)蒙民初字第386号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蒙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蒙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梅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覃玲:
  本院受理(2014)长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陆楚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春花、虞芳玲、董仕、李苟七、潘金芝、潘新英、刘吾四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述七名原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经本院审查,七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钟民初字第330、344、358、383、386、387、3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钟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柳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柳江县人民法院
  (2014)西民一初字第2248号
张显福、黄丽:
  本院受理原告钟文声与被告张显福、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4)平民一初字第41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陆献峰诉被告黄玉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陆献峰与被告黄玉春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黎武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曾振忠、唐厚双: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曾振忠、唐厚双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韦和敏、罗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熊加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孔范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2014)鱼民初(一)字时第17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覃明东诉你与傅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随案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党进基诉你及冼罗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赖宝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奚世活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江民一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吴圩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良、马宗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吴圩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吴圩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梁飞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吴圩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许福全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黎冲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黄锦新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曹胜才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14)长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李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大彬诉你与黄汝钊、蔡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长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明诉被告吉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吉富春向原告王志明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吉富春向原告王志明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被告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的,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如被告不主动履行的,则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吉富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4)武民初字第751号
  本院受理的王顺怀诉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武宣县人民法院
  (2014)武民初字第568号
杨汝辉、黄群贤:
  本院受理的陈永诉杨汝辉、黄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宣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沂水县君航液压机械厂因被盗汇票一张,票据记载:汇票号为4648,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广西五菱福达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日,收款人为广西福达汽车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期为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贵港分行,持票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370号
雷小英、阮海燕:
  本院受理苏恒煜不服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698号判决上诉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第21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藤县丰兴畜牧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百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及第三人梁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决定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委会成员名单)、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当事人监督卡、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仲新(福建省莆田市人):
  本院受理原告吴群英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象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象州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三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海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决定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委会成员名单)、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当事人监督卡、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20号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移动广西公司4G(TD-LTE)网络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本工程包括建设8539个基站。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主要影响
  基站运行时其发射天线向周围空间发射电磁波,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电磁辐射影响。理论计算结果表明,在基站水平控制距离和垂直控制距离之外,由单个基站引起的电磁辐射水平将小于0.08W/m2。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合理控制基站发射功率;合理安排基站发射天线的架设位置、高度、朝向及俯角。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本工程的8539个基站在公众可到达区域的功率密度选频值能满足《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中单个项目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管理约束值0.08W/m2的要求,公众可到达区域的功率密度宽频值满足《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中公众照射导出限值0.4W/m2的标准限值的要求,从环境影响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
  五、征询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您对该项目建设与否所持的态度和原因、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种建议和要求、对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有何建议和要求等。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工程环境保护若有宝贵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如下单位:
  1、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工联系电话:
  2、环评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工联系电话:
  传真:
  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光林、刘林、韦华清、张兴杰、曾明嵩、邓文超、赖海荣、陈国民、池万荣、朱庆文、何映喜、黄肖华、张惠、黄磊、杭宁芬、姚世儒、陈熙、陈小敏、廖炜、王小莉、黄上荣、农耀山、潘飞宇、何文龙、周源、蓝桂青、林浩杰、梁伟东、万红霞、覃丽榆、李金线、周志海、文春妮、邱伟华、黄成、黄兆南、黄维、韩宇、谌敦禹、聂浩林、陈贵敏、林文、林峰(两案)、蓝苗、庞侦、谭永祥(两案)、陈忠发、陈良、潘克宗、吕湧、陈勇、黄刘祥、李谢其、唐飞军、曾祥登、谭钧耀、王洪卫、苏念东、杨建、曾小敏、张顺兰、陆青梅、杨鹏、黄胜、郭胜发、黄志辉、陆鹏: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分别与你们信用卡纠纷69个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现将南宁市市民捡拾并抚养的弃婴资料予以公告,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请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居)委会证明到南宁市社会福利院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我局将依法安置。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南宁市民政局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西塘区坛洛镇324国道金陵至坛洛九公里路口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雅娴。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南宁市金龙水泥厂门前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为院桂娇。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邕隆石埠路口捡拾,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为院彩芳。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汽车站门口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为院雪雯。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良合村屯凌坡路口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为院杨薇。
  经公司研究决定,注销钦州市钦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号:940(1-1)。请与本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联系。
  联系人:刘京剑
  电话:
  地址:钦州市泥桥路40号钦州粮食储备库内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建民
  电话:
  申报地址:北海市台湾路31号二楼
北海市华星电子有限公司
灵山县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听证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卷烟市场流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原制定的《钦州市灵山县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决定于日10时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设3个旁听席,本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意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申请报名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报名时间:日至日,工作日每天的8时30分-12时,14时30分-17时30分。
  2.申请报名要求:本辖区公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携带本辖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报名原则:据实登记,先申请先受理,满额后即不再受理报名申请。
  4.申请报名地址: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425号灵山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
  联系人:谭沅佳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灵山县烟草专卖局
潘雄发、梁华:
  本院受理原告覃国巨与被告潘雄发、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武民一初字第1204号。因你(潘雄发,男,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塘村东坡2队33-1号,居民身份证号:10243X;梁华,女,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塘村东坡2队33-1号,居民身份证号:240022)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雷红银、曾诚刚:
  本院受理李飞庭诉雷红银、曾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武民一初字第1436号。因你(雷红银,女,日出生,广西武鸣县城厢镇人,壮族,原住广西武鸣县城厢镇东风路三里79号,居民身份证200949;曾诚刚,男,日出生,广西武鸣县城厢镇人,壮族,原住广西武鸣县城厢镇东风路三里79号,居民身份证号:16093X)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0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覃保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覃保伞与被告覃春要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桐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宣县人民法院
  (2014)江民二初字第1244号
吉富春、周钰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金广友与被告叶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773、772、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1904号原告谢国正、刘静与被告卜永萍、第三人广西南宁市全力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办公一区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宏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1192号原告韦英与被告广西宏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道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办公一区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梧州市礼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林开德联系,电话:。
  梧州市礼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4)江民初字第781号
  本院受理的黄朝坤诉李品远、韦延斌、苏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空白格式)、随案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黄朝坤请求你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00元,共5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法定节假日即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罗美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东县人民法院
黄丽珠、王佩桃、潘郁、梁成密:
  本院受理原告黄东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颜金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罗菊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振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菊香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罗振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广西宏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雷晓霞与被告广西宏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道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香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宁江南白沙店: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满诚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香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宁江南白沙店、被告广西香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宾阳县鑫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703),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內向宾阳县鑫旺商贸有限公司申报债权。联系人:江红斌,电话。
  宾阳县鑫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有、陆建堂、陆建连、陆应辣与被告你、韦绍平、广西平果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141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茂耕与被告韦承法、你、马善松、马余东、张映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149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果县人民法院
张宝连租户:
  你自2014年4月至11月份已拖欠我队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合计人民币元,根据双方签订的《(生产)经营场地租赁、服务管理合同》第6条、第11条的约定,你已构成违约。现通知你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队缴清所欠费用,否则届时我队将追究你违约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地质队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高荣军向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29.73元;二、被告高荣军向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每月以102.28元为基数;2010年1月以75.01元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荣军负担。原告南宁市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江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水关缉字[2014]31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水关缉字【2014】13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备注
  1尿素袋陆拾50kg/袋
  2日用杂货件壹佰零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口海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诉被告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钦北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麻光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东县人民法院
  受委托,定于日10时,在我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硅铁矿石一批
  二、展示时间:日&12月9日
  三、展示地点:委托方仓库
  四、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日17时前持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
  五、联系电话、联系人:
  六、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55号荣和东盟国际B座6楼H室
  南宁恒信拍卖有限公司
  日18时56分,在我大队辖区G7201线南宁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宁往北海方向3km+300m处发生一起死亡交通事故。死者为中年男性,体型中等,中短发,上身着黑色太空棉长袖衣,下身穿黑色长外裤,双足未见鞋袜。有知情者请速与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蔡警官陈警官
  联系电话:
  4770683
  广西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
注销清算公告
  田林县高龙乡福珍桐油厂(注册号:465,企业住所:田林县高龙乡高郭村高郭屯)投资人决定解散个人的独资企业,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厂清算组负责人谭农珍联系,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田林县高龙乡福珍桐油厂
  (2014)北民一终字第299号
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传亮、一审被告吴广莲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焕柳、柯泉、罗红梅、孙祥俊、王宏业、吴红棉、龙光昱、陈有富、郭俊杰、范文华:
  本院受理的罗道东分别诉张焕柳、柯泉、罗红梅、孙祥俊、王宏业、吴红棉、龙光昱、陈有富、郭俊杰、范文华民间借贷纠纷十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二初字第415号
  本院受理的廖永文诉文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二初字第424号
  本院受理的邓李仕英诉王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菁与被告郑福强离婚纠纷案件,案号为(2014)西民一初字第22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4)武民初字第535号
  本院受理的蒋建权诉全小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宣县人民法院
广西宏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1917号原告陈戈宇诉被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宏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1916号原告苏莲珠诉被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陆秀其与被告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4)西民一初字第22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懒柳斌、何孟:
  本院受理原告邓志宇与被告懒柳斌、何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鱼民初(一)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下列身份证作废:
  滕鲜果205448
  ▲下列残疾证遗失:
  李菊英
  ▲下列行驶证遗失:
  杨伟坚桂RG2070
  黄阳坤桂R5M193
  ▲下列户口簿遗失:
  李玉朝07573X
  黄日求 杨吟新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蒙文胤遗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商业保险单正本,保单号为:,声明作废。
  ●黄志宾遗失教练员证,证号桂教D0176。
  ●博白县江宁镇春梅游戏室遗失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号码为:,现声明作废。
  ●黄武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36,声明作废。
  ●阮琼丽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号码:,声明作废。
  ●坡月小太阳幼儿园遗失公章一枚,公章编号:2,声明作废。
  ●潘月颖(身份证013522)、遗失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声明作废。
  ●周桂凤(身份证160043)、遗失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声明作废。
  ●兴安县升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0014X,现声明作废。
  ●马念平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224,声明作废。
  ●东兰县长乐镇更乐村更乐屯王凤相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90,现声明作废。
  ●黄斌然遗失警官证,号码:102752,声明作废。
  ●邓美清遗失容县六荫宝洁化妆纸品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号码:,声明作废。
  ●黄建面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凌照介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陆仁亮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正本),证号:,声明作废。
  ●岑笃仟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黄现雄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正本),证号:,声明作废。
  ●王志文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陆生成遗失桂R15530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陆生成遗失桂R15530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梁新利遗失桂R22317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何卓连遗失桂0824513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廖超义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1008421,声明作废。
  ●平乐县二塘镇兰锦来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3,现声明作废。
  ●平果县马头镇金显村金显村小学遗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平集建(1992)字第0204001号,宗地号为号,声明作废。
  ●何瑞元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正本),证号:,声明作废。
  ●黄宜忠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为:桂建安C(3,现声明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中心遗失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用机打发票两份,发票代码为:,号码:043903,声明作废。
  ●姚天怀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号:桂军000221,声明作废。
  ●邓红遗失准迁证,证号:,声明作废。
  ●平南县同和供销合作社妙客农药门市遗失308号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平南县同和供销合作社平塘百货门市遗失252号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平南县同和供销合作社平塘杂货门市遗失269号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张小翠(身份证086642),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声明作废。
  ●吴菲(身份证150224),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声明作废。
  ●谢树军遗失道路运输资格证,证号8020492,声明作废。
  ●武鸣大君宜商贸有限公司渡头店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为:桂国税字405号,现声明作废。
  ●武鸣大君宜商贸有限公司财富店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为:桂国税字341号,现声明作废。
  ●陆华昌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为:桂国税字281816号,现声明作废。
  ●覃乃毅遗失马山县加方乡大大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56,声明作废。
  ●武鸣县锣圩镇全全烟花爆竹经营店遗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编号:(武)YHLS[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皙泉活色生香美容坊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203,声明作废。
  ●李翠莲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声明作废。
  ●东兰县切学乡切亨村韦善万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桂交运管许可河字号,声明作废。
  ●龙州县吴群文货物快运部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387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唐松柏遗失电动车号牌,牌号为:江州61288,声明作废。●唐松柏遗失电动车号牌,牌号为:江州53651,声明作废。
  ●江汉秋遗失经营许可证正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南宁市爵世美容美发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99,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爵世美容美发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桂税字,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爵世美容美发店遗失卫生许可证,证号:南卫环字[2012]第01066号,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爵世美容美发建兴苑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桂税字,现声明作废。
  ●南宁海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20,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代码:,现声明作废。
  ●广西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遗失0、7、8号印章和号公章准刻证,现声明作废。
  ●广西四维创联置业有限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87,声明作废。
  ●靖西县诚信医药连锁福金药店遗失印章一枚,印章全称为:靖西县诚信医药连锁福金药店,印章编码为0,现声明作废。
  ●唐桂湘遗失4531037号警官证,声明作废。
  ●廖秀娟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廖玉堂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CCH00817,电机号:LM89,声明作废。
  ●廖超敏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YX,电机号:,声明作废。
  ●覃勇伦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TY,电机号:ML48V800W,声明作废。
  ●龚金英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2B595930,声明作废。
  ●梁永丽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建宣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242,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育贵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446,电机号:SW,声明作废。
  ●莫桦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周贻林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TY,电机号:T48V800W,声明作废。
  ●张志荣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XDYWG660V510V,电机号:235,声明作废。
  ●刘勇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366,电机号:JY20C35L,声明作废。
  ●谭金华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CETGR254468,电机号:YHHK20243,声明作废。
  ●雷丽芳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X,电机号:ZA/4295,声明作废。
  ●李彩云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780,电机号:LYDM310LL550,声明作废。
  ●叶芬芳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496,电机号:CSB500LYYMC281399,声明作废。
  ●覃伟琼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2-03-0407,电机号:193142,声明作废。
  ●严小花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2110B4,电机号:737,声明作废。
  ●李荣梅遗失电车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08,电机号:SL48V/AB1241096,声明作废。
  ●刘健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李木芬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60V2,声明作废。
  ●苏雪琼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46,电机号:LYDM064410LYYL0051770,声明作废。
  ●甘焕龙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洁平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740,电机号:C48510LYJJ27033,声明作废。
  ●朱彩丽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842,电机号:C48510LYYKC0043,声明作废。
  ●戴先群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311,电机号:SLWDF48V,声明作废。
  ●刘爱华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982,电机号:A800W60VZZB-A1,声明作废。
  ●谭文龙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TY,电机号:MC48V800W,声明作废。
  ●谢雪梅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956,电机号:102WTD136539G,声明作废。
  ●陈凤奎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582,电机号:DYYGAF591,声明作废。
  ●陈凤奎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燕团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286,电机号:60V500W-SW,声明作废。
  ●李宝芳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HD-TE0059,电机号:C48420LYDGF70057,声明作废。
  ●石培德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SLTDM,电机号:SLWDF48V,声明作废。
  ●郭海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ZLBHBV,声明作废。
  ●曾繁勇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谢承寿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ZMTM,电机号:ZCSWX0803107,声明作废。
  ●覃玉梅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81,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子斌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JM48V1B,声明作废。
  ●李建玲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819,电机号:48V800W520Y60,声明作废。
  ●黄育准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电机号:0,声明作废。
  ●李醒军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RJ1000W60VZZB,声明作废。
  ●林文红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929,电机号:TMT4D,声明作废。
  ●张少启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1210153,电机号:,声明作废。
  ●更正:登于日《广西法治日报》D4版的拍卖公告中,原落款单位&广西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应为&广西阳升拍卖有限公司&。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3版刊登的原告陈统东诉被告高文伟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中,&开庭时间&应为&日&,原告朱春明诉被告高文伟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中,&开庭时间&应为&日&,特此更正。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土地证书补发公告
  苏宏提遗失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商业街《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证书号为都国用(2004)字第010145号,宗地号为,已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现向我局申请补发土地证书,凡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证书。
  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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