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落在民间的壁画类文物部门 违纪违法,如果买卖的话,是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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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于& 12:09 &发表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文作者:思之然
一、对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建议
第一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修订建议
修改前的条款:“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 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修订为: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出土、出水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中国公民在2012年 月 日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已出土、出水文物,可在境内自行妥善收藏、公开展览,或依法流通。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
(二)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二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修订建议
修改前的条款:“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 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 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修订为: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 从国家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和文物市场购买;
(三) 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 中国公民在2012年 月 日之前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已出土、出水文物(按照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豋记备案为依据);
(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三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修订建议
修改前的条款:“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修订为: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三)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四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修订建议
修改前的条款:“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订为: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经国家批准后可设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商所占股份或份额不得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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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本议案的依据:
㈠宪法方面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因此,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出土、出水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中国公民在2012年 月 日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已出土、出水文物,可在境内自行妥善收藏、公开展览,或依法流通。”
以上规定既符合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又符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
首先,这样规定同宪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同时,又揭示了国家所有同全民所有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其次,国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始终要对全体人民负责,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第三、由国家行使对一切出土文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可行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时期,一方面,由于近30年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出土文物数量太大,国家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有限,难以管好;另一方面,由于受利益驱动私自盗掘地下、水下文物活动异常猖獗,国家投入的有限人力、财力和物力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无遗漏的点对点全天候全面监管;再一方面,只要赋予我国公民对已出土文物的定限物权,即赋予“中国公民在2012年 月 日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已出土、出水文物,可在境内自行妥善收藏、公开展览,或依法流通”的权利,既可帮助国家管理好出土文物,尽最大限度地将已出土文物保留在我国境内;又可藏宝于民、藏富于民,还可普及和提高我国广大公民保护和珍惜文物的文化知识和素养。
第四、实质上是“还权于民”,而不是“让权于民”。这是因为:我国公民是我国境內、內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及境内一切其他文物的终极所有权人,国家对境内文物的所有权、管理权是我国全体公民赋予的。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文物所有权制度方面,亦应采取以国家所有制为主,以公民所有制为辅,多种所有制并存,相互补充,共同管理文化财产的管理制度。
㈡管理学方面的依据
行政行为能力与行政权利能力不相适应,必然导致行政管理的混乱无序和行政管理效率的低下。近30年盗掘、盗捞、走私文物猖獗,乃是我国各级文博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能力无法适应其所承担的文博管理行政权利能力,所必然产生的行政管理混乱无序现象。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是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管理能力决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效能,更是我们在社会管理领域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准则。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文物的所有权制度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我国地下地上文物异常丰富,且存在的情况异常复杂,因此,国家对境內遗存文物的管理只能采取抓两头、突出重点、搞活民间的务实策略。抓两头是指集中有限人物、财力、物力监管好地下、地上、内水和领海中的遗存文物,加大打击私自盗掘地下地上文物的力度,加大打击向境外走私文物的力度;突出重点是指要对重要的地下地上文物进行监管保护;搞活民间是指:赋予中国公民对出土文物的定限物权,能充分调动广大公民保护和珍惜境内出土文物的的积极性,使迄今仍流散在民间的已出土文物和其他文物,通过鼓励民间收藏、流通以及设立民间博物馆等方式,尽可能地防止境內文物继续走私流失境內。
我们在制订有关文物所有权、管理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一定要遵循:以是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好文物,是否有利于更好地利用文物增加和改善我国全体国民的福祉,是否有利于防止境内文物走私境外为基本出发点。
也许有人会认为:赋予“中国公民在2012年 月 日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已出土、出水文物,可在境内自行妥善收藏、公开展览,或依法流通”的权利,会导致私自盗掘地下和地上文物之风抬头。但是,近30年来,我们一直在严禁公民买卖、收藏出土文物,为什么私自盗掘地下文物之风未被禁绝、未被遏制,而呈现出逾加猖獗疯狂的态势呢?其实,近30年私自盗掘的珍贵出土文物,绝大部分已经被走私流失到境外了,只有极少珍品和大部分普通文物仍然流散在境内。民间收藏同私自盗掘地下文物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珍贵出土文物走私境外牟取暴利同私自盗掘地下珍贵文物之间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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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本议案的理由:为什要对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㈠近30年来我国境内盗掘走私文物形势异常严峻
吴树先生在其《谁在忽悠中国》一书中为我们提供了以下一组令人震惊的数据:
近30年,中国境内集结了收藏大军8,000余万人(中国收藏家协会估计有1亿收藏者)、盗墓大军约有10万人。
近30年,出土、散落的地上地下文物约4亿件以上(以8,000万收藏者为基数,平均每人藏有6件出土文物计算)。
近30年,被盗掘、基建私分古墓约200万座以上(考古工作者强调“十墓九空”)。
近30年,走私出境文物约6,000万件左右(按照海关5%抽查扣留数和海关人员“查一漏十”的说法计算。官方数据不详,民间普遍认为上亿)。
近30年,流散民间的文物数量约为全国博物馆(国营)藏品总数的33倍。走私出境的文物数量约为40座北京故宫的馆藏(吴树《谁在忽悠中国》山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11月第1版,卷首第2页)。
近30年来,究竟被盗掘了多少地下文物?在基建中有多少出土文物被私分?向境外走私流失了多少珍贵文物?迄今为止流散在境內民间还有多少出土文物和其他文物?这是谁也无法弄清楚的。但是,我国境內地下文物被盗掘,被大量走私流失境外,则是勿庸置疑的客观事实。我国文物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如果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我国境内民间目前仍然存有流散的大量珍贵文物会在若干年内流失殆尽!
㈡面对以上严峻形势国内管理执法部门力不从心
我国境内地下、水下、领海中文物和地上文物分布面广、且大多分散在偏僻、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荒郊野外,国内管理执法部门的有限人力面对如此猖獗的盗掘文物的“千军万马”,只能是力不从心,防不胜防。
仅以海关查缴走私出境文物为例:全国海关目前共有通关监管点近4000个,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1978年我国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09亿美元,到2010年增加到29,728亿美元;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近30年仅批准公民因私出国21万人次,平均每年7000人次;2010年全国出入境人员有3.82亿人次。区区几万海关关员要在如此巨大的进出境人流、物流中去查验走私文物,其难度和效果可想而知。
日,深圳海关截获限制出境文物2165件;日,大连海关缉私人员在一艘货船上截获12000件珍贵中国文物;日,杭州海关截获1177件走私出境文物;深圳、大连、杭州三地海关仅三天就查出走私文物15500件(参见吴树《谁在收藏中国》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198页)。
㈢若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境内民间仍遗存的大量珍贵文物会在若干年之内走私流失境外而损失殆尽
据吴树先生估计,近30年,出土、散落的地上地下文物约4亿件以上(以8,000万收藏者为基数,平均每人藏有6件出土文物计算)。我国公民收藏、交易出土文物,若比照现行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当涉及这种“违法犯罪”的人数达到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之时,法能治众吗?由于受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长期以来遗存在我国境内民间收藏者手中的部分出土文物只能釆取私下隐蔽交易的方式,再加之境內文物鉴定领域异常混乱无序,想买的人不敢买,想转让的藏品难以出手。这样一来,就为走私份子低价收购再高价走私出境提供了可乘之机。若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境内民间目前仍存留的大量珍贵文物会在若干年之内走私流失到境外。
怎样正确地评价和辩证地看待民间收藏大众收藏、交易出土文物这类社会客观现象,这既是对我们智慧的测试,也是进一步提升我们科学执政能力必须认真应对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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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20 &发表
㈤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迫切需要
我国文物局提供了以下数据:止于20世纪末,法国每1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德国和荷兰每1.6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日本每14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而我国平均60万人才拥有一座博物馆。从馆藏文物的数量上比较,我们的差距更大,据我国文物部门自2003年开始的文物普查数据表明:截止到日,在我们所拥有的2300座博物馆里,国家登记在册的文物总数1200多万件,其中一级文物的总数近11万件。中国最大的故宫博物院两岸共有藏品210万件(北京150万件,台北65万件),约占全国馆藏文物总数的17.5%,其中一级文物约占全国总数的1/6。而美国现有8000座博物馆,其中仅1964年建立的美国国立历史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就达1700多万件,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的藏品8000多万件,美国斯密森博物院系统收藏文物藏品更是多达1.3亿件。美国这个只有200余年历史的移民国家,仅此3家博物馆的文物藏量竟是我国现有馆藏文物总数的19倍。法国现有博物馆近5000座,馆藏文物有2亿余件,是我国馆藏文物的将近20倍。英国现有博物馆3000余座,馆藏文物约1.8亿件,是我国馆藏文物的15倍(参见吴树《谁在收藏中国》第198页)。
在当今世界上,一个国家拥有博物馆的数量及其分布状况,拥有馆藏文物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以及馆藏文物向公众的公开展览的服务质量,是衡量该国文化实力大与小、强与弱的一项硬指标。一个文化强国,必须是一个文物强国;一个国家要成为文物强国,首先就要成为一个文物大国。
通过国内外情况对比表明:要将我国早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首先必须将我国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国和文物强国,只有这样,才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伟大目标落到实处。
㈥修订之前的文物保护法禁止我国公民在境内依法买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与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之精神相冲突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倘若要禁止我国公民在境内买卖自己合法拥有的珍贵文物,一方面,国家须动用财政资金对这类民间珍贵文物进行有偿征集;另一方面,国家还须建立对文物进行鉴定、评估的专门机构。反之,国家既不对民间珍贵文物进行有偿征集,又不允许在境内买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这就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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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21 &发表
㈢经济学方面的依据
中国文物在境内外的“暴利差”是导致境内文物猖獗疯狂走私的经济学根源,在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部分主体道德沦丧和监管无序必然会出现的趋利性犯罪行为和无序经济行为。
水往低处流,人往利边行,商品往获利高处走,文物亦必然会往价格高的地方“走”!近30年我国境内已出土的文物,一部分已被走私流失境外,是因为境外价格远远高于境内;另一部分仍然流散在民间,由于受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限制,不准拍卖、不准公开流通、不准非文博部门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藏,再加之鉴定混乱,真赝难辨,因此,这一部分民间文物或早或迟会有相当数量最终会被走私流失境外。
对目前仍然流散在境内民间的已出土文物,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其一、出动大批警力和文博专家进入千家万户进行“收缴”,这是既不可能,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其二、动用巨额财政经费大量进行有偿征集,这也是不现实的。其三、“还权于民”,即容许公民收藏,并依法在境内流通,这是惟一可行的选择。
在境内外诸多因素作用下,在境內形成了一个“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
这里的我国大陆境內“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是指:近30年大陆境内出土的数量巨大的文物,除一大批已走私流失境外之外,大陆境内仍然遗存了数以亿计的出土文物。再由于按目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文博机构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和收藏出土文物,否则,轻者属违法行为,重者属犯罪行为。中国出土文物一旦走私流失到大陆境外之后,可以不受限制的交易、公开竞价拍卖,因此,屡创天价。2005年佳士得将一件中国元代青花鬼谷子下山大罐拍出2.3亿的天价,2.3亿在05年可购买两吨重的黄金。2011年一件只有三寸高的玻璃画珐琅鼻烟壶在香港拍出2530万港币的天价。一件在内地只值数百元的出土汉代陶俑,在香港可售出数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大价。前几年一块在内地一、二百元可买到的出土石雕,一旦流失到境外则可“增值”10倍、100倍…。出土文物在大陆境内只能在私下隐蔽地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同境外交易价格通常有几倍、十倍、100倍的差异,有时甚至可达到1000倍、10000倍的价格悬殊。出土文物在境内外客观存在的巨大价格悬殊,就谓之大陆境内“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
境内文物向境外走私,其实质乃是因“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的客观存在必然产生的“管涌”和“渗漏”现象。只要“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继续存在,这些“管涌”和“渗漏”现象就是必然会产生的,无法禁止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季刊评论员》以下一段话:“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29页)。当向境外走私出土文物达到10倍、100倍(相当于10,000%的利润)甚至更高的暴利之时,任何道德约束,一切法律都会在其面前失灵。
治理这个“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不能单纯采取堵的方法,只能因势利导,有限制地、有序地放开搞活境内已出土文物流通市场,让境内已出土文物在公开流通竞价交易中逐渐缩小同境外的差格差,当这种暴利差被削平之时,境内出土文物就丧失了向外走私流失的动力。既然我们堵了30年都未堵住,再堵30年也不会堵住____逐利性是商品流通遵循的铁的规律,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近年来已出现境外文物向境内“回流”的现象,如果我们容许2011年 月 日已出土的文物在境内收藏、流通,就可对境内文物向外走私活动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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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22 &发表
㈣文物及出土文物的特殊属性
文物是有生命的不可再生资源,是蕴含各种丰富人文信息的无价之宝,是稀缺的宝贵社会财富。
如果我们将地下、水下文物比作一个胎儿,保存地下文物的地下环境就犹如孕育保护胎儿的母体。地下文物一旦离开了母体,就如同胎儿“一朝分娩”降临社会。无论这个婴儿是以“合法的”还是以“非法的”方式降临社会;无论这个婴儿是以“计划生育”方式还是以“超生游击队”方式降临人世,只要其一旦脱离其原来的“母体”,它就是一个有生命的“宠儿”和“天之娇子”,应该受到我们的关心和精心呵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扼杀和损毁!更不得因其“超生”而不为其上“户籍”,使其成为文明社会的“弃儿”和“流浪儿”!为这些“弃儿”上户籍,作“体检”,让其茁壮成长____它们会成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生力军”,会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有生力量,会成为弘扬中华灿烂文化的最佳主角!反之,将数以亿计的这些“流浪儿”打入另册!或将其毁坏!或将其逐出“国门”!或将其重新掩埋在愚味无知的社会黑洞的泥土之中!……请问:天理何在?人性何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土的文物是华夏列祖列宗勤劳和智慧的结晶,是古代劳动人民辛勤劳动创造出的劳动成果,是蕴含中国历史文化科技人文信息的无价之宝,是承载和记录中华文化的宝贵资源,如果因为某些人的偏见和无知,或因固守陈规陋习,或因为了一己之私,要千方百计地将这些“天之娇子”置之死地而后快,将其驱逐出国门而成为国外权贵们的掌上明珠而无动于衷!____我们就要问:这些人是华夏子孙吗?他们究竟有一颗“中国心”?还是有一颗“外国心”?他们究竟是中国人?还是秦桧之流的汉奸败类!
从文物的特殊价值维度来看:国有民有都是中国境内所有,国藏民藏都是中国境内所藏,国展民展都是中国境内所展,想方设法将文物留在我国境内,这样才能使之成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____即实事上的中国境内所有。当单纯依靠文物国家所有权不能防止一部分流散在民间的文物走私流失到境外时,赋予我国公民对流散在民间文物的收藏、流通和展览权,是想方设法将文物留在我国境內,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所有、中国境内所有的正确选择和可操作的切实可行措施。
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观赏审美对象,成为学术研究对象,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的教化载体,是文物的最本质属性。
当国家文博部门无法对已出土文物进行征收管理之时,让十三亿公民去收藏、流通交易,去设立民间博物馆向公众进行公开展览,这是利国、利民、利出土文物之举。反之,国家机关拥有所有权、管理权而无充足的行为能力;十三亿公民,数千万收藏爱好者有充足的行为能力,而又缺乏法定权利,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大量出土文物被走私流失境外去“肥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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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23 &发表
四、相关对策措施建议及利弊分析
综合治理,组合出拳,打放结合,釜底抽薪,乃是治本之道。
㈠建议暂缓取消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三项死刑罪名。
[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八)》(草案),拟取消1 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其中涉及文物方面的死刑罪名有3项。]
㈡对中国公民在2012年 月 日之前以合法方式获得的一切文物(包括已出土文物)进行“特赦”,对其中的一部分珍贵文物(初略估计数量在100万件左右)进行豋记备案。
㈢尽快实施境內民间适展文物公展工程(具体內容见附件二)
要将我国早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首先必须将我国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国和文物强国
在当今世界上,一个国家拥有博物馆的数量及其分布状况,拥有馆藏文物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以及馆藏文物向公众的公开展览的服务质量,是衡量该国文化实力大与小、强与弱的一项硬指标。一个文化强国,必须是一个文物强国;一个国家要成为文物强国,首先就要成为一个文物大国。要将我国早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首先必须将我国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国和文物强国,只有这样,才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伟大目标落到实处。
㈣深化文博体制改革,整合境內各种资源,构建、规范和完善境內文物研究、鉴定、评价体系。建议组建中国文物鉴定评估研究院(或中心),下设古陶瓷文物所(尽快成立元代陶瓷研究中心)、金属类文物所、书画古籍类文物所、珠宝石质类文物所、竹木类文物所、古建筑古遗址文物所、其他类别的文物所、科技检测所…等下属机构。
中国是世界各国之中文物数量最多、文物品种最丰富、珍贵文物最多的国家,尽快组建中国文物鉴定评估研究院(或中心),是由我国的独特国情所决定的。
㈤规范境内文物流通市场、规范境内文物仿制生产领域。
整顿、规范和进一发完善境内艺术品拍卖市场,对上拍境外回流艺术品数量进行限制,防止境内艺术品拍卖市场成为境内外文物走私集团的洗钱“提款机”。对境内文物仿制企业实行审批许可制,凡是新仿制文物必须在仿制品上明确标注仿制生产厂家、监制机关和仿制日期。禁止无证仿制,既浪费资源,扰乱艺术品市场,又严重败坏中国文物的声誉。
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国家批准后可设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商所占股份和份额不得超过49%。”其目的在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引入和借鉴国外优秀艺术品拍卖公司的先进理念、先进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境内的艺术品拍卖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同时,还可进一步促进我国境內文物鉴定领域的改革和完善,尽快扭转我国境內文物鉴定异常混乱无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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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进一步挖掘和确认我国文物价值,使之成为令世界认可追捧的中华宝贵文化财产
我国境內的丰富珍贵文物,是华夏祖先们智慧和汗水的结晶,是华夏先民们遗留给华夏子孙万代的宝贵文物遗产和珍贵文化财富。中国的精美古陶瓷、青铜器、玉器、书画古籍等中国文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文博界、收藏界、学术界青睐和热烈追捧的收藏品,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提升,中国文物的经济价值也日趋提升,甚至成为防范货币贬值的保值增殖收藏品。国外许多金融机构、财团、富人都有将其财产中的一定比例配置转化为高端艺术品的惯例,其目的在于确保财富的安全和保值增殖,并将高端艺术品视为永不贬值,并且增殖潜力极大的“软黄金”。
有鉴于此,我们应尽快整顿、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藏宝于境内、藏宝于民、藏宝于企业,尤其要藏宝于金融机构,使之成为令全人类认可、羡慕和追捧的中国财富、中国文化软黄金!永远增殖永不贬值的中国金融企业的储备“文化软黄金”!
全国人大原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朱相远先生认为:我国艺术品价值至少是黄金储备的几倍。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占世界第二位,人民币也有望成为国际货币,但黄金储备仅为美国的1/8,中央银行仍缺乏足够的财产权证来作质押。然而国外许多银行等金融企业,除黄金外,还以珍宝艺术品收藏,当作类似于黄金储备的质押权证。早在1928年至1933年间,苏联因取消列宁的新经济政策而面临经济困难,斯大林就向西方国家出售一批艺术品,换回7500万美元的外汇。这批艺术品当时贱卖了,实际价值约22亿美元。目前,德意志银行收藏名画等艺术品1万余件,瑞银集团,更达4万多件。前些年破产的美国雷曼兄弟集团,就收藏有大量艺术品,破产后举办3次拍卖,拍出1000多万美元用于还债。但这仅冰山一角,大约还有4000多件精美艺术品,价值3至5亿美元。可见艺术品收藏,成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重要财产权证。这一做法很值得我国借鉴(日 08:09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朱相远:我国艺术品价值至少是黄金储备的几倍》,见附件三)。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创造了世人瞩目的辉煌灿烂中化文化,留给炎黄子孙内容丰富、底蕴厚重、形式多样的文化资源,而中国文物乃是承载这种文化资源的物质载体,这是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极大优势之所在。
西安交通大学东方管理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副所长雷原教授认为: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可以把这个文化资源看成一种财富,财富就会被评估,评估就可以量化,量化之后就可设计一套严密的规范,在文交所进行份额化交易。雷原教授估计,如果有十年、二十年,文交所可为中国变现300万亿人民币。如果可以达到这个价值,中国的财富也可能超过世界其他国家财富的总和。有这么好的一个东西,我们为什么要关闭它呢?我们为什么还要挖我们的煤和石油来增长GDP破坏农田,而不用这个新的东西来增强国家的实力呢?这既是一个实力也是一个软实力(雷原:《文交所发展亟需国家层面的介入》,见附件四)。
附件一:2010大遗址考古与大遗址保护学术研讨会全体代表《关于暂缓取消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三项死刑罪名的呼吁书》
/news/detail//72345.shtml
附件二:思之然《能以超常态势将我国建设成为文物大国吗?____关于实施民间适展文物公展工程的构想》
新华网,发展论坛http://forum./detail/.html
附件三:朱相远《我国艺术品价值至少是黄金储备的几倍》/,1,00.shtml
附件四:雷原:《文交所发展亟需国家层面的介入》
.cn/h//c6604774.html
附件五:中国收藏家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文物珍品
附件六:横店集团创始人、横店四共委主席 徐文荣 关于发展民间收藏事业的十点意见
附件七:不会盗墓的农民不是好农民
附件八:《十万中国人组成的盗墓大军》之对话盗墓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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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24 &发表
对目前仍然流散在境内民间的已出土文物,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其一、出动大批警力和文博专家进入千家万户进行“收缴”,这是既不可能,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其二、动用巨额财政经费大量进行有偿征集,这也是不现实的。其三、“还权于民”,即容许公民收藏,并依法在境内流通,这是惟一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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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27 &发表
境内文物向境外走私,其实质乃是因“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的客观存在必然产生的“管涌”和“渗漏”现象。只要“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继续存在,这些“管涌”和“渗漏”现象就是必然会产生的,无法禁止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季刊评论员》以下一段话:“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29页)。当向境外走私出土文物达到10倍、100倍(相当于10,000%的利润)甚至更高的暴利之时,任何道德约束,一切法律都会在其面前失灵。
治理这个“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不能单纯采取堵的方法,只能因势利导,有限制地、有序地放开搞活境内已出土文物流通市场,让境内已出土文物在公开流通竞价交易中逐渐缩小同境外的差格差,当这种暴利差被削平之时,境内出土文物就丧失了向外走私流失的动力。既然我们堵了30年都未堵住,再堵30年也不会堵住____逐利性是商品流通遵循的铁的规律,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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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31 &发表
深化文博体制改革,整合境內各种资源,构建、规范和完善境內文物研究、鉴定、评价体系。建议组建中国文物鉴定评估研究院(或中心),下设古陶瓷文物所(尽快成立元代陶瓷研究中心)、金属类文物所、书画古籍类文物所、珠宝石质类文物所、竹木类文物所、古建筑古遗址文物所、其他类别的文物所、科技检测所…等下属机构。
中国是世界各国之中文物数量最多、文物品种最丰富、珍贵文物最多的国家,尽快组建中国文物鉴定评估研究院(或中心),是由我国的独特国情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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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36 &发表
当向境外走私出土文物达到10倍、100倍(相当于10,000%的利润)甚至更高的暴利之时,任何道德约束,一切法律都会在其面前失灵。
治理这个“出土文物隐形堰塞湖”不能单纯采取堵的方法,只能因势利导,有限制地、有序地放开搞活境内已出土文物流通市场,让境内已出土文物在公开流通竞价交易中逐渐缩小同境外的差格差,当这种暴利差被削平之时,境内出土文物就丧失了向外走私流失的动力。既然我们堵了30年都未堵住,再堵30年也不会堵住____逐利性是商品流通遵循的铁的规律,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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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37 &发表
文物是有生命的不可再生资源,是蕴含各种丰富人文信息的无价之宝,是稀缺的宝贵社会财富。
如果我们将地下、水下文物比作一个胎儿,保存地下文物的地下环境就犹如孕育保护胎儿的母体。地下文物一旦离开了母体,就如同胎儿“一朝分娩”降临社会。无论这个婴儿是以“合法的”还是以“非法的”方式降临社会;无论这个婴儿是以“计划生育”方式还是以“超生游击队”方式降临人世,只要其一旦脱离其原来的“母体”,它就是一个有生命的“宠儿”和“天之娇子”,应该受到我们的关心和精心呵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扼杀和损毁!更不得因其“超生”而不为其上“户籍”,使其成为文明社会的“弃儿”和“流浪儿”!为这些“弃儿”上户籍,作“体检”,让其茁壮成长____它们会成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生力军”,会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有生力量,会成为弘扬中华灿烂文化的最佳主角!反之,将数以亿计的这些“流浪儿”打入另册!或将其毁坏!或将其逐出“国门”!或将其重新掩埋在愚味无知的社会黑洞的泥土之中!……请问:天理何在?人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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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37 &发表
:“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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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38 &发表
从文物的特殊价值维度来看:国有民有都是中国境内所有,国藏民藏都是中国境内所藏,国展民展都是中国境内所展,想方设法将文物留在我国境内,这样才能使之成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____即实事上的中国境内所有。当单纯依靠文物国家所有权不能防止一部分流散在民间的文物走私流失到境外时,赋予我国公民对流散在民间文物的收藏、流通和展览权,是想方设法将文物留在我国境內,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所有、中国境内所有的正确选择和可操作的切实可行措施。
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观赏审美对象,成为学术研究对象,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的教化载体,是文物的最本质属性。
当国家文博部门无法对已出土文物进行征收管理之时,让十三亿公民去收藏、流通交易,去设立民间博物馆向公众进行公开展览,这是利国、利民、利出土文物之举。反之,国家机关拥有所有权、管理权而无充足的行为能力;十三亿公民,数千万收藏爱好者有充足的行为能力,而又缺乏法定权利,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大量出土文物被走私流失境外去“肥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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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40 &发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土的文物是华夏列祖列宗勤劳和智慧的结晶,是古代劳动人民辛勤劳动创造出的劳动成果,是蕴含中国历史文化科技人文信息的无价之宝,是承载和记录中华文化的宝贵资源,如果因为某些人的偏见和无知,或因固守陈规陋习,或因为了一己之私,要千方百计地将这些“天之娇子”置之死地而后快,将其驱逐出国门而成为国外权贵们的掌上明珠而无动于衷!____我们就要问:这些人是华夏子孙吗?他们究竟有一颗“中国心”?还是有一颗“外国心”?他们究竟是中国人?还是秦桧之流的汉奸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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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3:4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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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4:33 &发表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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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仍然流散在境内民间的已出土文物,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其一、出动大批警力和文博专家进入千家万户进行“收缴”,这是既不可能,也是根本行不通的。
其二、动用巨额财政经费大量进行有偿征集,这也是不现实的。
其三、“还权于民”,即容许公民收藏,并依法在境内流通,这是惟一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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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7:33 &发表
当向境外走私出土文物达到10倍、100倍(相当于10,000%的利润)甚至更高的暴利之时,任何道德约束,一切法律都会在其面前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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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33 &发表
当国家文博部门无法对已出土文物进行征收管理之时,让十三亿公民去收藏、流通交易,去设立民间博物馆向公众进行公开展览,这是利国、利民、利出土文物之举。反之,国家机关拥有所有权、管理权而无充足的行为能力;十三亿公民,数千万收藏爱好者有充足的行为能力,而又缺乏法定权利,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大量出土文物被走私流失境外去“肥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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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1:30 &发表
全国人大原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朱相远先生认为:我国艺术品价值至少是黄金储备的几倍。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占世界第二位,人民币也有望成为国际货币,但黄金储备仅为美国的1/8,中央银行仍缺乏足够的财产权证来作质押。然而国外许多银行等金融企业,除黄金外,还以珍宝艺术品收藏,当作类似于黄金储备的质押权证。早在1928年至1933年间,苏联因取消列宁的新经济政策而面临经济困难,斯大林就向西方国家出售一批艺术品,换回7500万美元的外汇。这批艺术品当时贱卖了,实际价值约22亿美元。目前,德意志银行收藏名画等艺术品1万余件,瑞银集团,更达4万多件。前些年破产的美国雷曼兄弟集团,就收藏有大量艺术品,破产后举办3次拍卖,拍出1000多万美元用于还债。但这仅冰山一角,大约还有4000多件精美艺术品,价值3至5亿美元。可见艺术品收藏,成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重要财产权证。这一做法很值得我国借鉴(日 08:09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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