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的老师判三年缓刑,现在扔缓刑能否保留公职职,正常上班,请问能正常退休吗?住房公积金能正常提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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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药品回扣,被判缓刑,能否保留原事业单位编制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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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缓刑是否开除公职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后工作还能保留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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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因行贿罪被判缓刑
我是农村初中一位教师,因几年前由单位领导安排为单位所在地的村支书描画了一本房照,在描画时,我并不知他作何用,只说丢了要补办。村支书用它贷款来灵活资金,因他无力偿还高额利息逃匿。归案后被检察院以合同诈骗提起公诉,近日结案,村支书无期,单位领导一年,我六个月缓期一年。请问我的公职能否保住?如果上诉能否翻案?
请问事业单位人员因受贿被判缓刑,是否能够保留公职?
2005年有违规违纪,是在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前违纪的,在2012年被告发后叛缓刑的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可以保留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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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会,只要是刑事处罚都会被开除公职,同时终身不得成为公务员了
这么严重?寻衅滋事罪
哎!就是一个小小打架!竟然成这样了!谢谢您
以后,不管什么事都要冷静,祝您未来的生活好运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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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61名缓刑人员入编引质疑,举报者遭“跨省”
阜宁61名缓刑人员入编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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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的这个安置刑满人员文件遭到质疑。
  刘治国在2010年6月的一天愤怒了。工资不到800元/月的他,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环卫所上班,没有入编。这天,他在环卫所财务科无意间看到,一个叫赵长青的同事,工资有1600多元/月,而且还有编制。“但我从没见过这么一个人,”刘治国对《法制周报》记者说,随后他调查发现,赵长青竟是个缓刑期满人员,在环卫所“吃空饷”。
  7月30日,广东省知名媒体人周筱赟在网上爆料,阜宁县2009年以政府公文的形式,对机关事业单位的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了重新安置。“吃空饷”的赵长青,只是61人中的一个。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指出,阜宁缓刑人员入编事件,一违法,二违反常理,三则其安置缓刑人员的程序也是错误的。
  从未见过的“同事”竟然有编制  
  日前,记者联系上了刘治国。刘治国告诉记者,他现在已经没有上班了,“工资也停了。”
  据刘治国讲,他2001年进入阜宁县环卫所工作,当时工资是420元/月。一直到2010年,他的工资还不到800元/月。之所以工资如此低,刘治国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入编”。
  2010年6月的一天,刘治国无意间发现,一个叫赵长青的人,每月工资有1600多元,而且还有编制。但大家都没见过这个同事。
  “这不是占着茅坑不拉屎吗,”刘治国愤愤不平,“他不上班却有编制,我们天天辛辛苦苦作为城市的美容师却没有编制,这样做到底是鼓励贪污还是鼓励劳动光荣?”
  据悉,在阜宁县环卫所,有无编制在工资、社保等各项福利待遇方面有很大差别。而据刘治国介绍,阜宁县环卫所共105个职工,有编制的却只有8个。
  赵长青究竟是何许人?记者得到的一份《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年阜刑初字第14号)》显示:1958年出生的赵长青,历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科长等职务,2002年1月,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定赵长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刘治国认为此事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随后,他和另外两名同事——晏鹏程、孙从兵,开始了频频上访,但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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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后,环卫所发短信要求职工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当地政府下红头文件安置缓刑人员  
  直到日,知名媒体人周筱赟在网上爆料,阜宁县2009年以政府公文的形式,对机关事业单位的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了重新安置。而赵长青只是此文件的受益者之一。
  周筱赟向记者提供了一些资料,其中包括一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阜政办发[号)》(下称“办法”)的政府文件。《办法》只印了10份。《办法》要求,阜宁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日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该文件还对这些安置人员的职级认定、保险费的缴纳作了规定。
  周筱赟给记者提供了其中19名判刑人员入编名单。其中,阜宁县文广新局安置5人,阜宁县城管局4人,阜宁县建设局拆迁办4人,阜宁县阜城镇政府2人,阜宁县水利局4人。
  以阜宁县城管局安置的4人为例。其情况为:仇&&,路灯所原所长,受贿罪,现在路灯所安置后退休;曹&&,路灯所原财务科长,受贿罪,现在路灯所安置后退休;孙&,公安局刑警中队原指导员(公务员),受贿罪,现在安置在城管局下属单位路灯所,任办公室主任;赵长青,阜宁县商业局原副股长(公务员),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副总经理,受贿罪,现在安置在城管局下属单位环卫所,吃空饷。
  承认安置之事,称符合政策  
  就在“阜宁缓刑人员入编”一事曝光网络后,当天深夜,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阜宁县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在阜宁文明网发布《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下称《回复》)。8月9日,阜宁县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又发布《关于对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调查进展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
  《通报》称,经初步调查,该县缓刑期满重新安置的61人中,以前的身份分别是:公务员性质12人,参照公务员管理2人,技术人员27人,工人20人。2009年11月,本着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县政府对这些人员进行了重新安置,当时办理退休手续的35人,重新安排工作的25人,1人因事改企未安置。经调查发现,有2人未正常上班领取工资,有3人由所在单位违规办理停薪留职,有7人超标准发放生活费,有1人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等方面的问题。
  《回复》称,“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对这些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对照文件政策,认定这些人员符合重新安置的条件。”
  阜宁县政府依据的《苏人通[号》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更为关键的是,在该文件下发的日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周筱赟说,这个“可”字,阜宁县有关部门就理解为,既然是可也可以不可,他们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阜宁官方回应称,虽然该县61名缓刑期满人员在2009年才得到重新安置,但他们都是在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而在《苏人通[号》文件中,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因此,该县经过研究决定,仍然执行《苏政发[1983]44号》、《人函[号》、《盐纪发[1999]21号》等三个文件,解决这些人的遗留问题。
    专家:此举程序错误、违法、违反常理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阜宁安置缓刑人员事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违法。阜宁此举和《公务员法》是相冲突的。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阜宁依据的是《阜政办发[号》文件,这个文件是2009年的下发的。《公务员法》是2006年实施的,在《办法》下发之前。同时,从法律位阶的角度来说,《公务员法》的法律位阶要比《阜政办发[号》文件高。当两者相冲突时,它只能按照《公务员法》来执行。
  其次,它违反常理。产生刑事犯罪的记录后,刑满人员就没有资格再进入公务员这个行业了。阜宁县把这种人都安排到国家机关,那不是说在国家机关安排了一帮道德上有污点的人吗?阜宁相关部门置国家与人们的利益于何种地位啊?
  第三,阜宁安置缓刑人员的程序也是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公职的分配,至始至终,都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什么人担任公职了,是通过什么途径当上的,必须公示。而阜宁县是秘密进行的,这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错误的。
  王四新说,此次阜宁安置刑满人员事件,实际上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不合法的“政策”,为自己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事件本身已经产生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进一步让民众对当地政府和官员产生不利的看法,也透支了政府的公信力。
  王四新表示,只有增加公职人员入职、解职、离职过程的透明度,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频频发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就在发稿前,周筱赟告诉记者,因为揭露此次事件,他遭到了“跨省公关”。阜宁县相关部门派出6名工作人员,于8月14日来到了广州,“6个人都是阜宁县委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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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罪在任”怪象  
  1.日,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涉嫌受贿被捕。日,蒋良荣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8年,有人发现蒋良荣的人事关系一直放在交通局管理科。6年来,没上班,他却领了7.2万余元工资。
  2.2005年,四川金堂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因交通肇事撞死了人,没想到2008年黄德彬在刑满之后,又回到了原单位,并且升职成中队长。
  3.2010年,湖北黄梅县国土资源局小池分局监察股股长陈某受贿被判刑,但编制保留工资照领。
  他山之石
  香港公务员涉贪之后会怎样?  
  周筱赟介绍,香港地区公务员待遇虽然也很高,但一旦涉贪,不仅开除公职,还将追缴赃款,失去优厚的退休金。而香港公务员如果正常退休,则可一次性领取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港币的退休金,且此后每月继续领取相当于原工资60%至80%的退休金。相较而言,内地的相关制度,似乎太过温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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