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政府即将拆除的房屋在苏州东环路家乐福这边吗

当前位置:
大政〔2015〕38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大通至门源克图高速公路连接线过境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通至门源克图高速公路连接线过境段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工作方案
为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加快公路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规则的通知》(宁政〔2004〕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原则
&&&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统一征地拆迁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地对象按政策及时得到补偿,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全力保障公路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并安全完工。
&&&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 为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大通至门源克图高速公路连接线过境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 组& 长:马文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洪& 斌&&&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赵国鹏&&&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秦& 宏&&& 青海能源发展集团党委副书记
陈万才&&& 县交通局局长
巩发成&&& 桥头镇党委书记
李生彦&&& 黄家寨镇党委书记
成& 员:马洪文&&&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刁玉梁&&&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 黄永红&&&
县审计局局长
韩生元&&& 县司法局局长
巨正其&&& 黄家寨镇镇长
拜旭英&&& 桥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柯俊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 祁万星&&& 县财政局副局长
&&&&&&& 戴洪贤&&&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刘永昌&&&
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索生乾&&& 县林业局副局长
&&&&&&& 杨宝星&&&
县水务局副局长
孙琦云&&& 县牧农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梅建超&&& 县信访局局长
马晓东&&&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杨海田&& &青海能源发展集团生活服务公司经理
闫秋善&&& 县供电公司经理
&&&&&&& 张建林&&& 青藏铁路公司工程部主任
&&&&&&& 高志强&&& 中国电信大通公司经理
王& 瑜&&& 中国移动大通公司经理
桑吉什姐& 中国联通大通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分别为桥头镇征地工作组、黄家寨镇征地工作组、房屋拆迁评估组、林木补偿评定组、督查审核组和维稳信访组。人员组成如下:
& &&(一)桥头镇征地工作组
组& 长:拜旭英
副组长:赵持位
& 成& 员:赵刚、巨正贵、桥头镇工作人员。
&& &主要职责:负责桥头镇辖区涉及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费核算,征地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征地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及维稳工作。
(二)黄家寨镇征地工作组
组& 长:巨正其
副组长:郭得志
成& 员:袁念德、李金虎、黄家寨镇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黄家寨镇辖区涉及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费核算,征地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征地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及维稳工作。
(三)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组
长:刘永昌
&副组长:桓& 英
&成& 员:杨海田、秦海林、陈有文、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人员,涉及房屋拆迁乡镇工作人员及村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开展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评估,补偿费核算,国有土地征收及协议签订等工作。
(四)林木补偿评定工作组
组& 长:索生乾
副组长:蔡桂林
成& 员:县林业局林木评定工作人员,涉及林木补偿乡镇工作人员及村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征地范围内涉及林木评估,补偿费核算,协议签订等工作。
(五)督查审核组
组& 长:马洪文
副组长:祁万星
成& 员: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征地工作督查及资金审核工作。
&&& (六)维稳信访组
组& 长:梅建超
副组长:柯俊生
成& 员:县信访局、公安局、综治办、司法局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征地工作期间信访维稳及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培训动员(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5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成立征地补偿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人员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二阶段:方案公告(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审议通过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公告,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三阶段:丈量登记(2015年3月20日-2015年5月25日)。工作组根据勘测定界单位提供的被征地面积和土地类型、权属进行丈量、登记。公路建设和设计单位要全程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乡镇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确定的征地范围,组织实施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土地丈量登记,地上附着物种类、规格的确定和清点,房屋登记、成新度的评定工作。丈量登记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出现异议要进行复核。
第四阶段:公示补偿(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1日)。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内要求被征地群众及时向工作组反映存在的问题,征地工作组要及时核实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大通至门源克图高速公路连接线过境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阶段:总结。征地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
&& &四、征地、拆迁范围
大通至门源克图高速公路连接线过境段工程建设途径我县黄家寨镇上陶村;桥头镇古城村、新城村、南关村、上关村、下庙村、南门滩村;青海能源发展集团(大通煤矿),全长12.7公里(实际用地及拆迁房屋面积以丈量登记数据为准)。
五、土地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原则
1.被征收的土地的地类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认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补偿。
2.征用集体耕地,依法据实给予补偿,征(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产值按该地区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3.青苗补偿费按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4.林地补偿标准按不同区域水浇地统一年产值10倍进行补偿。
5.宅基地、苗圃地、田间道路、农村水利设施等用地按水浇地标准进行补偿。
6.村办企业、乡村小学、村委办公用地、村内公共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按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表一)
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元/亩)
征地补偿标准(元)
水浇地23倍(人均耕地0.3亩以下)
黄家寨镇上陶村
桥头镇古城村、新城村、南关村、上关村、南门滩村、下庙村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
(一)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征收和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
2.对在建工程依据房屋初始登记资料按现状程度给予补偿,对初始登记后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严格以村民宅基地证为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宅基地外建设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4.拆迁过渡费,搬迁家庭补助费:
(1)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家庭,每户付给200元;临时过渡的,每户一次性给予400元;搬迁运输费一次性120元。
(2)临时过渡期补助4元/平方米,按有证回迁面积为准,超过过渡期的每月按8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期按6个月计算。
(3)中小学生交通补助300元/人,按实有中小学生人数一次性支付,每个家庭最多不超过两个学生。
(4)拆除非住宅屋致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每月220元/人,人数按告知拆迁前一个月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的人数为准,补助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5.凡在一般农田中种植苗木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地类按林地认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数补偿;未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6.已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苗圃地尚未收益或收益不到3年的按实际投入的2-4倍补偿,收益满3年的按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6倍补偿。其他林木补偿,大于6厘米的按成材树市场价计算,小于6厘米的按成材树市场价70%计算。
7.因公路建设造成公路、水利、电力、电缆、通讯、供排水等改建及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由有关部门与工程建设所涉及的业务单位协商解决。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二、表三)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规则的通知》(宁政[2004]30号)文件的基础上,上浮100 %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表二)
钢筋混凝土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三)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
一付宅基地(土墙)
一付宅基地(砖墙)
砖墙玻璃结构
砖墙钢架结构
砖墙复合材料结构
砖墙竹架结构
土墙钢架结构
土墙复合材料结构
土墙竹架结构
土墙无架结构
塑料圆拱大棚
复合材料结构
塑料小拱棚(高度1.5米以下)
农村住宅内水电设施拆迁补助费3000元/付,(含上、下水、水窖、土窖、下水井、普通电表、闸刀箱、电灶等其他)
宽1.5米,深1.2米
小于1.5米×1.2米
铸铁管100mm
铸铁管350mm
铸铁管500mm
高度在2.2米以下
猪舍、牛舍、羊舍
净高2.2m以上
净高2.2以下
 铝塑合金230
农村水泥硬化
林木补偿标准
胸径6cm以下
胸径6-10cm(含10cm)
胸径10-15cm(含10cm)
胸径15-25cm(含15cm)
胸径25-30cm(含25cm)
胸径30cm以上
胸径每增加1厘米,补偿费增加1.5元
高度1m以下
高度2m-3m(含2m)
高度1m-2m(含2m)
高度3m以上
树高每增加10厘米,补偿增加1.5元
高度1m以下
高度1m-2m(含2m)
高度2m-3m(含2m)
高度3m以上(含3m)
高度1m以下(含1m)
高度2m-3m(含2m)
高度1m-2m(含2m)
高度3m以上
苗木补偿标准
苗高(厘米)
合理育苗密度(株/苗)
补偿标准(元/株)
花灌木(丁香、刺梅、
月梅、榆叶梅等)
榆树(落叶乔木类)
七、工作任务分工
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县交通局、桥头镇人民政府、黄家寨镇人民政府、青海能源发展集团配合,拟定《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农用地转用报批及供地等工作;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负责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工作;由桥头镇人民政府、黄家寨镇人民政府、青海能源发展集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的丈量、登记造册、征地款发放、拆迁协议签订;县公安局、综治办、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期间维稳工作,处置突发事件;林业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林木清点、补偿标准核定,砍伐及协议签订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桥头镇、黄家寨镇及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重大决策,高度重视,积极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强化职责。桥头镇、黄家寨镇及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挥各工作组的职能作用。要按照职责任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理清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协调。桥头镇、黄家寨镇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认真做好衔接配合,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沟通,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4.严格依法征地。征地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有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定期向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6.在征地丈量过程中,遇到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照不影响工程建设的原则特事特办。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存。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印发
省市县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企业媒体网站
&CopyRight 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
主办: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 技术电话:门源房屋征收实现“零”上访
门源房屋征收实现“零”上访
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外延拓展区建设工程、棚户区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实施中,该县做到政策公开、信息透明,规范操作。实现“零”上访。
该县在征收工作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对拆除范围、拆除时限、补助标准、安置措施及时向群众公示,杜绝了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截至目前,共征地2206.93亩,搬迁坟墓288座,在北山乡白塔山统一规划墓地,妥善安置。房屋征收完成193户,发放土地征用费2635.82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3170万元,征收面积28057.56平方米。(范文举 林志刚)
中共门源县委宣传部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新华网青海频道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颁布单位】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直属机构:
《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普兰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普兰店市城市规划区内(含皮口城子坦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普兰店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含皮口镇、城子坦镇)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
(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实行自行拆迁;
(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以下称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
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是具有房屋拆迁资格单位的在册职工,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领取房屋拆迁工作证,持证上岗方可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二)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
(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
(四)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承租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时,其所在单位应按出勤给予公假两天。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公安、教育、邮政、电信、公用、工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信件投递、电话及有线电视迁移、停止供水供电供煤气、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和注销登记或者歇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连办事机构的房屋,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订立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净值予以补偿。
  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价格标准为:一级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二级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三级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四级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铁西三级地及老店街沿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
皮口镇:二级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三级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
城子坦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级地(含皮口镇、城子坦镇)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增加面积部分,应有拆迁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的70%给予货币补贴。
 拆除1995年年底以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原则上在房屋四类区给予妥善安置。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35米,实际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使用人需要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
第三十三条住宅用房临时改变用途的,拆迁时按照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格标准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由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并已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九条
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住宅房屋,应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的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对住宅房屋承租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拆迁市内区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使用人补助: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用房临时改变用途的),对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
第四十三条
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金额、补贴金额、支付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及违约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补助金额、补贴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差价结算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违约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与其拆迁补偿安置任务量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持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货币补偿、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进度,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如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意见将余款返还拆迁人。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章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未实施综合执法的地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普兰店市各建制镇在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乡镇拆迁补偿、补贴、补助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普兰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普兰店市城区土地级别划分一览表
2、 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普兰店市城区土地级别划分一览表
东:影东街---中心市场南---市农行西―孛兰路;
西:平安街―站前;
南:南山路;
北:久寿街。
东:东环路北端―古城路东段―小区预留地―商业大街南50米―东环路;
西:铁路---康复街---中心路西50米;
南:九七广场―河―岭前街―府前路―城建局---南山路50米---太平广场;
北:河---老店街-----台山小区。
东:东环路东50米―人民公园南---小区预留路---古城路----小区预留路50米---久寿街------孛兰派出所---商业大街南50米---东环路西50米;
西:铁路;
南:市开关厂西侧道路------东环路南50米---金龙服装厂北;
北:鞍子河
三级地外线以外的规划区。
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价格(元)
室外厕所补偿
地下室出场
大口井按评估
与台阶合一不予补偿
油毛毡、石棉瓦屋面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东环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