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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
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二)完结
2. 间接伤亡
抗战时期内蒙古地区间接人口伤亡的问题比较复杂,不仅查明人数相当不易,甚至理清头绪、说明梗概也有一定困难。现将有关情况分被捕俘人数、劳工、灾民三个方面报告如下:
(1)被捕俘人员伤亡情况
关于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被日、伪捕俘的人数,有6个盟市没有形成统计数字,其余4个盟市:通辽统计为51人,赤峰统计为84人,锡林郭勒盟统计为20人,包头统计为85人。这样的统计结果明显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收集资料困难,其次在统计口径和辨别区分两个方面也有相当难度。
抗战时期赤峰市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统计,在赤峰地区被日伪捕俘的人数为84人。但经查阅《长城线上千里无人区》、《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战犯供述》等书籍中桥本岬、长岛玉次郎等日本战犯的口供和证言资料记录发现,仅1942年8月至1944年1月的1年零6个月的时间里,日伪军警宪特系统就在宁城县及周边地带,以“反满抗日”的罪名抓捕当地群众1793人。这1793人中有625人被日伪移送至伪检察机关(有关情况已整理了一份表格作为资料附后)。据日本战犯供述资料,1942年至1944年上半年,伪热河特别治安庭审判的“反满抗日”分子约有4000人。其中被判死刑的约1000人,被判入狱的约3000人。入狱的3000人中有约800人,被日伪用拷问、做试斩对象、病理试验、人体解剖等残忍手段秘密杀害。日本战犯长岛玉次郎供言,(被判入狱的)“这些人中,在狱中因拷问致死的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他也有在秘密杀死或做人体解剖而死的,这是考虑到如对抗日爱国人员全部宣布死刑,会更加激起人民大众的反抗,无法压制,因此减少公开处死刑的数目,而在暗中秘密地不依据任何法令来处死”。赤峰地区如此,伪满洲国境内的呼伦贝尔、兴安、通辽等地区也大概如此。在这些地方日伪以“反满抗日”的罪名究竟逮捕了多少人、这些人的下落如何等等问题,因为日本在宣布无条件投降前后,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销毁了大量档案文件资料,现在查起来困难很大。
在伪蒙疆政府统治的区域,日伪同样以“通共反日”类的罪名随意逮捕过许多群众。如在本报告前面提到过的“厚和惨案”中,日伪当时逮捕的怀疑对象有400多人,其中100多人被害死,90多人被长期关押,有200人左右被关押一段时间,经刑讯逼供排除怀疑后放出。在包头,有“董世昌(被日伪逮捕时为包头商务会会长)为傅作义提供情报案”。此案发生在1940年2月,日伪先后逮捕了85人。这85人中,有18人被日伪判处死刑或害死于狱中,60余人被逼疯或刑讯致残。锡林郭勒地区的“多伦案件”中,多伦、商都(今属乌兰察布市)等地被日伪逮捕的人数在100多名以上,其中2人死于日伪的刑讯逼供。
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和九一八事变后自发抗日的各类抗日义勇军及国民党军队,当然也会有一些被日伪俘捕的人员,但因缺乏这方面的档案及文献记载,现无法查明,故只得从略。
根据上述情况,除去赤峰原统计的84人(锡林郭勒原统计20人,与“多伦案件”无关,故保留),有资料可查的,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被日伪捕俘人数为2449人。其中伤亡人数待进一步调查。
(2)劳工伤亡情况
抗战期间在内蒙古沦陷地区内,被迫给日伪当劳工的中国人总数在100万以上。这100万人中,约有60万人是来自内蒙古以外的地区,约有40万人是日伪在内蒙古沦陷地区强行征来的。
据《日本关东军要塞》一书计算,1934年至1945年间,日军在东北(报告者按:包括内蒙古东部地区)征用的劳工总数是790万人以上。1934年至1939年从华中输入到东北(报告者按:包括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劳工有323.5万。据《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奴役劳工》统计,“从华北输出到蒙疆的劳工约为32万”。这个总数量超过1100万的劳工中,据估算,被日伪使用在内蒙古沦陷区内修筑军事要塞、飞机场、铁路、公路等大型工程中的人数在100万人以上。
从1933年开始,日本关东军沿中苏、中蒙边境一线修筑了一系列以军事要塞为主体的军事工程。据《日本关东军要塞》分类,这些要塞共有17个,分在11处。至日,日本宣布投降,有些要塞还尚未完工。
这11处军事要塞中,海拉尔要塞(在已完工要塞中最大)、阿尔山要塞、乌奴耳要塞(在施工计划中最大,但未完工)等3处在内蒙古的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境内。据《日本关东军要塞》统计,日本关东军修筑中苏、中蒙边境一线军事工程共使用中国劳工320万人以上。以11处要塞平均计算,每处要用29万名劳工,内蒙古境内的3处要塞所用劳工应是87万人,按87万人劳工的40%计算,其中约35万人是来自内蒙古沦陷地区。在修筑这3处军事要塞的过程中,劳工的死亡率奇高。《抗战时期呼伦贝尔市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中报告,在修筑海拉尔要塞时,“由于恶劣的施工条件、繁重的体力劳动、非人的待遇,致使劳工大量死亡。而在工程完工时,日军又将数万中国劳工全部杀害,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海拉尔北山‘万人坑’罪行。‘文化大革命’前,‘万人坑’中的累累白骨因风沙流动不时出现,现已无存。据劳工张玉甫回忆,一同到海拉尔当劳工的有400多人,他是侥幸逃出的一个。周茂胜回忆,一同到海拉尔修飞机场的有15人,只有4人生还”。在修筑乌奴耳军事要塞时,“同样造成了大量人员的死亡。据张树海回忆,所在中队240人,死亡120人;冯彼恩回忆,所在北区4个月内死亡1000人;穆景元回忆其父穆荣方与同村15人出劳工,仅4人生还;董文喜邻近的一个小队60人有59人死亡;张朝清回忆,由海城、锦州到乌奴耳出劳工的1800人中,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仅有50多人生还;侯春玉回忆,1943年到乌奴耳出劳工有700多人,仅有100多人生还”。 据此估算,3处要塞在施工过程中死亡和施工结束后被日军集体杀死的劳工总数可能在10万人以上。
另外,被日伪用于在大兴安岭伐运木材,在呼伦贝尔、赤峰等地开采各种矿藏及修筑铁路、公路的劳工总数有10万人左右,被日伪派到日本人霸占的各类工厂、农场、牧场及日本人的“开拓团”中当劳工的也约有3万人。
在伪蒙疆政府统治的区域,日伪在大青山周围地区开采煤、云母、萤石等各类矿藏,修石拐铁路、包头机场,在集宁等地开办面粉厂等也使用了大量劳工,但具体数量不详。
日伪在内蒙古沦陷区内强征劳工,一般有3种方式:勤劳奉公、供出劳工、强制招募。
所谓“勤劳奉公”,是日伪通过《国民勤劳奉公法》等法令规定,凡年满十八岁、未过三十岁的男性青年,都必须参加兵役检测。兵役检测合格的服兵役,不合格的一律编入“勤劳奉公”队,每三年服一年劳役。而在实际上,年龄不满18岁的也有被编入“勤劳奉公”队出劳工的情况。至于随意加长“勤劳奉公”队人员服劳役期限的事情,越是日伪统治后期就越是经常。
所谓“供出劳工”,是指日伪把计划用劳工数量,强行摊派到各旗县、乡镇、保甲,由各旗县、乡镇、保甲保证派出的劳工。如《突泉县志》记载,“1942年4月,伪县公署在各村征集500名劳工,去锦西县修筑战备工事。1943年5月,县动员股强制征集500名劳工,去白狼山、阿尔山一带修筑战地工事。同年6月,县动员股征集300名青壮年,组成‘勤劳奉公’队,在黑河一带修筑战备工事。1944年7月,县动员股强抓500名劳工,征集600名‘勤劳奉公’队,分别去海拉尔、白狼沟修筑战备工事。1945年6月,县动员股征集‘勤劳奉公’1020人,去哈尔滨南部的拉林;强抓500名劳工去海拉尔修筑防务工事”。
所谓“强行招募”,其实就是强抓劳工。
在这3种方法的控制下,在内蒙古沦陷区里,凡年龄在15岁以上的男性青壮年,除任伪职、当伪军、警的人员外,基本上都当过劳工,甚至不只一次地当过劳工。如方德财就当过3次劳工,曹德贵的弟弟就当过两次。程恩英的丈夫摊上出劳工,一家大小4口人都被逼迫跟着去。
在被强征当劳工的人中,据宝勒朝鲁记述、巴根那整理的《蒙汉劳工在日 本》 一文讲述,还有3万人被送到日本本土当劳工。
日伪在大青山、蛮汗山周围地区大量修筑据点、炮楼,挖“封锁沟”、垒“封锁墙”,也大量役使当地百姓。据国民党绥远省政府《抗战期间征用民工暨日人强征民力伤亡数》统计表记载,清水河县“被日人强征民力”的强征数是5万。清水河县与山西省雁北地区接壤,在抗战时期,这里是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并入晋绥边区的纽带。日伪为割断这种联系,在清水河县建了许多据点,修了许多炮楼,并大挖“封锁沟”、垒“封锁墙”,所需劳力全部来自清水河,致使清水河县的男性劳力,每人每年都要出几次劳工。所以初看上去,“5万”之数似乎超过了当地当时的人口总数,但细一分析,不难看出这只是一个统计口径问题。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困惑,本报告将抗战期间内蒙古沦陷地区日伪强征劳工的数量,以底线标准统计为40万人。其中的伤亡人数待进一步调查。
(3)灾民伤亡情况
灾民问题是很难查明的问题。
抗战期间,日伪在赤峰地区“集家并村”,制造“无人区”,造成人为灾难,受灾人民近4万人,本报告已将其中死难的5550人统计入直接伤亡人口数中,余下的约34000人应统计为灾民。但日伪在大青山、蛮汗山地区制造“无人区”涉及的人口数,现在没有查清。仅知道在卓资县一地,日伪于1939年秋至1940年春,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焚毁村庄70多座,后坝子村、波儿沟两村的百姓几乎被日伪杀绝。
关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问题,尚难查明。1940年呼伦贝尔地区的大雪灾、1944年冬锡林郭勒地区的大旱灾,都是很大的自然灾害,但受灾人数多少,日伪根本没有统计。1944年赤峰地区的旱灾,据《中国共产党巴林左旗地方史》记载,“巴林左翼旗遭大旱,籽粒无收,民无以为食,冻饿而死者达640多人,尸陈郊野,沿途随处可见,令人目不忍睹,林东街西石桥竟出现了人吃人的悲惨景象,而日伪政权却置人民死活于不顾,强虏民夫上百人,谓之‘勤劳奉公’,修筑哈达英格、衙门庙等‘战备’公路”。《阿鲁科尔沁旗志》中记载,“阿鲁科尔沁旗大旱,牧业歉收,农业颗粒未收。不少人逃荒要饭,卖儿卖女,饥饿而死。查布杆庙街西河岸一次就有11人冻死。罕庙区拉格采花艾里一户3口人,饿得无法,拾马粪里的谷草秸炒后碾成面充饥”。由以上两处记载,可见当时灾情之重,但总体受灾人数,现仍未查明。
综上所述,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灾民人数一项,只能暂统计为34651人。其中伤亡人数待进一步调查。
据不完全统计,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被捕俘人数2449人不少于加劳工40万人、因战乱造成的难民和灾民不少于34651人,共计约为437100人以上。其中,人员伤亡缺少具体的统计数据,情况不详。
(五)抗战期间内蒙古地区财产损失情况
根据这次调查的实际,关于内蒙古地区在抗战期间财产损失问题,分3个部分报告。
第一部分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即在抗战期间属绥远省管辖的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等5市在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第二部分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在抗战全面爆发之前即已沦陷的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等5盟市在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第三部分为抗战期间日伪的鸦片政策及其在内蒙古境内造成的危害。
1. 内蒙古西部地区抗战期间财产损失状况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等5市,在抗战期间除乌兰察布市的商都、化德二县外,全归绥远省管辖。经这次调查发现,在1945年抗战即将胜利和抗战胜利后,绥远省国民党政府曾进行过一次历时近3年的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这个调查从所查到的原始档案资料看,包含了纵横两个方面。纵的方面是由各保甲至各乡镇,再至各县,然后至省,层层把关汇总,以行政区划进行的调查。横的方面是由省政府机关、法院系统及中央派驻机构和直辖系统汇总本机关及所管辖机关、团体情况,以行政机构进行的调查。虽然这个调查中的一些重要档案资料有相当数量的缺失,但其保存下来并已经查找到的部分,大体上可以概括反映出绥远省当时的财产损失状况。现以这些档案资料为依据,从纵横两个方面报告内蒙古西部地区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
在所查到的档案文件中,有一份绥远省的《民国三十四年度第一次扩大复员委员会会议记录》,这份会议记录文件,标明会议时间是日上午,会议的首项议案是“抗战以来公私财产损失究应如何加速查报案”。这说明绥远省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在抗战胜利前夕,即已全面着手进行。另外,还有一份绥远省政府于日,转发给固阳县的民国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颁布的《省、县(市)抗战期间被灾损失情况表》。在这份表格后所附“填表举例说明”中,要求各县各项损失均应以法币标价,且“统应折合廿六年七月之价值”。据此判断,经绥远省政府汇总后的省内抗战期间财产损失各项数字,似应是以1937年7月法币价值标价的数字。
绥远省以行政区划进行的战时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其具体方法是由各保甲将规定的调查表式,即财产损失报告单发放给本保甲各户,由具体的受损失人填写后,再由具体的见证人在表式上盖手印证明,最后由保长为填报人签名上报乡镇。各乡镇汇总本乡镇各保甲财产损失报告单后,统一制表报县。在所查到的《绥远省固阳县战时财产损失报告单(县城、民生、民义、民享、民益)汇统册》中,可见固阳县汇总各乡镇报告单的日期为民国三十五(1946年)年六月,向上补报的日期是民国三十六(1947年)年七月,并可见标明“汇统册”为补报留底的字样。在这本“汇统册”中,有固阳县《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9)(商业部分)》6份,固阳县县城镇《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14份,固阳县民生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36份,固阳县民义乡《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18份,固阳县民享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14份,固阳县民益乡《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5)(农业部分)》、《财产损失报告单》等67份。经认真核阅,“汇统册”中的各类财产损失报告单,均系受损失人亲自报告,损失时间、地点及经过均有详尽记述。如:固阳县民享乡巴克三分村,受损失人张寡妇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由民享乡盖印,乡长康蒲洞具名填报,受损失时间是民国三十三(1944年)年10月18日,经过是被日军赶走牛5头、驴2头、羊5只。其中羊5只,购置时价值填为100元,损失时价值填为200元,此显然是填写的羊羔的价值和成羊时价值。再如:固阳县民益乡学田会受损失者王逸鹤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这份报告单有受损失者王逸鹤的手印,有证见人李文凯的手印,有填报者学田会保办公处保干事鲍巨兴的印章。在损失项目一栏,损失的3匹马填作红骒马、红骟马、青骟马。其中2匹马是购置两年后被日伪拉走,1匹马是购置仅1年就被日伪拉走。对于统计数字而言,红骒、红骟、青骟等字样是明显多余的,但对具体受损失者而言,这多余的字眼却是一份记忆,内里包含着情感。据此两例,大体上可以推断当时的每份《财产损失报告单》都是相当牢靠的。而这些《财产损失报告单》正是《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的统计基础和依据。
本调研报告所查找到的绥远省1937年至1945年每年1份的《各县市各项损失明细表》 和《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经核阅系属一套,其中各项统计数字都能相互吻合。
绥远省1937年至1945年的《各县市各项损失明细表》中列有财产损失、军队过往供应损失、各机关迁移损失、敌机袭击及其他损失等5个项目。其中,总计财产损失为万元(法币,下同);军队过往供应损失为万元;机关迁移损失为3608403万元;敌机袭击损失为579758万元,其他损失为3861450万元,总合计为万元。
《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列出绥远省25县市(不含蒙旗,其详下文再述)财产损失总数为法币万元。
据上述两表及在本调研报告后的资料部分《绥远省沦陷前后行政建制沿 革》,将当时绥远省的25县市,依现在的行政区划归属,分解列表,其情况是:
归绥市、归绥县、武川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托克托县这6个县市,现属呼和浩特市。这6县市,即呼和浩特市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总数为 万元。
包头市、包头县、萨拉齐县、固阳县这4个县市,现属包头市。这4县市,即包头市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总数为万元。
兴和县、集宁县、凉城县、陶林县、丰镇县这5个县,现属乌兰察布市。这5县,即乌兰察布市在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9941863万元。
五原县、安北县、晏江县、狼山县、临河县、米仓县、陕坝市政处这7个县(处),现属巴彦淖尔市。这7县(处),即巴彦淖尔市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万元。
东胜县、桃力民办事处、达拉特组训处这3个县(处),现属鄂尔多斯市。这3县(处),即鄂尔多斯市抗战期间财产损失总数为4123938万元。
绥远省以行政机构进行的抗战期间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大体上也是以具体的《财产损失报告单》为统计基础,由各机关、团体汇总后,填写各类“汇报表”、“统计表”。在所查找到的原始档案材料中,绥远省高等法院、绥远省政府财政厅、绥远省教育厅、绥远省银行、绥远电灯面粉公司等填写的内容是较为完整的,能够看清具体情况的部分,下面详尽报告。而有关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电话、邮政及海关、盐务等方面则只有零星数字,散在各处,已整理了一份资料,附在本调研报告之后,报告中不再详述。
绥远省高等法院院长于存灏具名填报的财产损失汇报表,现查找到《绥远省高等法院财产损失汇报表》、《归绥地方法院看守所财产损失汇报表》、《绥远第一监狱财产损失汇报表》、《归绥地方法院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等4份(这4份表都为日填送),但这些汇报表后附的《财产损失报告单》有些缺失。
绥远省高等法院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44476元(此数字可能有误,将其汇报表中所列各项数字相加应为46486元,但因汇报表后应附的《财产损失报告单》缺失一张,故无法详加核对,现仍取44476元之数)。归绥地方法院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22362元,绥远第一监狱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115565元,绥远地方法院看守所填报财产直接损失为16217元,以上4处共计财产直接损失为 198620元。
《绥远省教育厅及所属机关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日填送) 保存较为完整。
受损失者绥远省教育厅、绥远省立归绥民众教育馆、绥远省立归绥图书馆、绥远省立归绥体育场、绥远省图书馆、绥远省民众图书馆等6单位各自填报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前有1份汇总统计,其项目共计为226234元,其中建筑物损失为74080元;器具损失为46478元;现款损失为10000元;图书损失为73586元;仪器损失为15640元;医药用品损失为4500元;文卷损失为1950宗。经核阅后发现,该汇总统计误将文卷损失1950宗,统计为1950元,其共计数实际上应为224284元,文卷1950宗当只列数字,不计入共计总数。
受损失者绥远省立归绥中学、省立包头中学、省立归绥师范学校、省立归绥女子师范学校、省立集宁师范学校、省立农科职业学校、省立归绥工科职业学校、省立归绥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省立第一小学、省立第二小学、省立第三小学、省立第四小学、省立第五小学、省立第一女子小学等14所学校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共查找到16张,由绥远省教育厅厅长潘秀仁具名填报。表前有一份《绥远省立学校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这份汇报表注明附《财产损失报告单》39张,由此可知有23张《财产损失报告单》现在没有查找到。据《绥远省立学校财产损失汇报表》统计,绥远省立学校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627613元。其中建筑物损失516500元,器具损失246176元;现金损失50500元;图书损失201797元;仪器损失567840元;医药用品损失16000元;其他损失28800元。
受损失者绥远省私立正风中学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和《绥远省私立中等学校财产损失汇报表》内容一致,均由绥远省教育厅厅长潘秀仁具名填报。私立正风中学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25095元。
另外,绥远省教育厅机关职员个人的《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现找到19份,但没能找到相应的汇总报表。而以上四项统计内容也应有一份总的汇总报表,但是没有查找到。现将绥远省教育厅及其所属机关、绥远省立学校、私立学校的直接财产损失数相加,得出绥远省教育系统抗战期间财产直接损失的数字为1976992元。
绥远省财政厅方面的原始档案材料,除财政厅机关自身损失外,还有绥远省财政的总体财政损失情况。
现查到绥远省财政厅日上报的《沦陷地区损失情形报告表》,1937年至1944年每年1份,共8份。这8份报告表所列查报损失项目计有田赋、契税、烟酒及牌照税、斗捐、屠宰税、营业税、车捐、驼捐、船筏捐、警捐等10种。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1日至12月,合计损失为1257612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合计损失为5030448元;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合计损失为元;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合计损失为元;民国三十年(1941年),合计损失为元;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合计损失为元;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合计损失为元;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合计损失为元;8年共计为元(此项数字似未折算为1937年7月的法币价值,故只列出供参考,不计入统计数字)。
绥远省财政厅机关的《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日填送)及所附《财产损失报告单》8份,由财政厅厅长李某具名填报。表中开列财政厅机关建筑物损失15200元,器具损失26294元,现款损失180000元,图书损失15000元,仪器损失1500元,其他损失1414元,共计239408元。另有文卷损失7600宗。绥远省财政厅机关的《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中列有迁移费166730元,防空设备费3000元,疏散费135600元,救济费6700元,抚恤费21000元,共计为333030元。将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加,绥远省财政厅机关自身损失共计572438元。
绥远省银行方面的财产损失情况,现查到有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绥远省银行董事长李某具名填报的《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2份,及《省营事业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1943年4月填送)1份。另外,还有《绥远省银行间接损失报告总表》1份,银行系统职工个人的《财产损失报告单》(1943年4月填送)6份。
在《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之一中,开列了1937年9月归绥沦陷时,绥远省银行的前身绥远平市官钱局的房屋、器具、生金银、抵押品、有价证券、运输工具、其他等项损失共计元。在《省营事业财产损失汇报表(表式12)》之二中,开列了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二月五原战役时,绥远省银行的五原、临河两分行的房屋、器具、保管品、其他等项直接财产损失共计72200元。《绥远省银行间接损失报告总表》中,列出“可获纯利额”即业务损失总数为元。据此可知,抗战期间绥远省银行的直接财产损失总数为元,间接财产损失总数为元,合计为3565.32多万元。
绥远省工矿企业的抗战期间损失情况,现查到绥远电灯面粉公司经理孙梅坞具名填报给中国全国民营电业协会的《绥远电灯面粉公司整理委员会公函》1(日填送)份,附《收复区电厂财物损失调查表》1份。在《收复区电厂财物损失调查表》中列明,绥远电灯面粉公司在抗战期间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共计456057万元。但此数是否已折合成1937年7月的法币价值,表中未标明。
上述这些抗战期间公私财产损失调查中,以行政机构进行的与以行政区划进行的之间,当时国民党绥远省政府究竟是以何种方式衔接、汇总;《绥远省抗战时期各市县于民国二十六至三十四年度损失统计表》中的总数是否已包含了绥远省各行政机关及中央派驻机关等的损失数字;本报告中没能查到有关的档案文件材料或者其他线索。故只能各自列明,待以后继续查证。
另外,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权进行的战时公私财产损失调查,内蒙古西部各蒙旗由各蒙旗自主进行。但各蒙旗报送到蒙藏委员会的档案文件资料,现很难查阅到。现在仅有呼和浩特市党史科在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找到的5份零散资料。这5份资料经略加整理,全部作为附录附在本调研报告之后。
从这5份零散的档案资料中虽然不可能看出在蒙旗内进行的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的概貌,但一些细节还是可以看明白的。
《土默特旗右翼五、六甲自治督导处管内被伪政权烧焚房屋调查表》(成文时间不详) 中列明现在包头市土右旗境内的打色令村、协力气村、美岱召村等31个村庄有受损失者姓名的被日伪烧焚的房屋共计2314间。
《土默特特别旗右三、四甲自治督导处抗战期间所受损失调查表》 和《土默特特别旗右翼首、二甲自治督导处抗战期间所受损失调查表》(日) 的制表时间都是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后者还具体标明是七月十五日。这两份调查表都是物资损失统计,分牲畜、房屋、食粮、布匹、什物、其他等6项,但前者只列具体物品的品种、数目,未填价值一栏,后者虽填有价值一栏内的数字,但显然是据1945年时的法币价值填写的。比较而言,前者更有价值。为反映出历史细节,现将原调查表整理抄录如下:
土右旗的三甲和四甲(这里的甲类似于乡)的蒙古族群众在抗战期间,
“被日军欺害良民死伤”:6人(已由包头市统计在人口伤亡数中);
“被匪军抢去”(指伪军):马91匹、骡子29头、驴26头、牛141条、羊255只、猪6口(共计大小牲畜522头);
“被日本军拆”:土房145间、砖房24间,拉走砖25700个(块);
“被匪人抢”(指土匪):白洋布148尺、兰黑机布5尺、大衣料18尺、黑市布143尺、黑褡裢80尺、衣料30尺(合计424尺);
“被匪人抢”:大车3辆、马鞍6坐、柜1只、大车皮套2副、套靷2个、银首(手)镯81只、衣服2248件、鞋2对、衣服内有“洋”(纸币)1805000元;
“被匪军抢”:大洋90元、“洋”(纸币)2152170元、烟土板子(鸦片)2442两、红花(一种药材)2两、驼毛50斤;
“被日军拉走”:大树1200株、1.5尺高铜佛1位(个)、1尺高铜佛2位(个)、古经卷2卷。
这些账目数字初看上去,虽略显繁杂,且不符合统计规范。但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其质朴翔实的一面更为可贵。日军从蒙古族群众手中强夺物品的重点是军用战略物资,通过砖25700块、大树1200株、铜佛3个这样的细节显露无遗。
召河、分收地(此两地现属包头市达茂旗)在伪政权时期损失物品表、册,系原始登记册,损失物品尚未分类整理,且系白文简表,故只列出供参考。
资料人口伤亡部分之(12)。
《大同煤矿的战时重要性》,载[日]支那问题研究所:《支研经济旬报》,日,第224、225号。转引自居之芬编著:《抗战时期中国劳工伤亡调查(45.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徐占江、李茂杰编:《日本关东军要塞》(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6—809、815—819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内部资料1989年印行,第195—198页。
徐占江、李茂杰编:《日本关东军要塞》(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0—812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第183—188页。
中国人民政协上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1989年印行,第189—194页。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19—1—151。
固阳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72。
法币,当时亦称为国币。
固阳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93。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05—1—3。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05—1—3。
此处统计数据是否按1937年7月法币价值进行过折算,存在疑问,尚待进一步查证。
此处统计数据是否按1937年7月法币价值进行过折算,存在疑问,尚待进一步查证。
根据《绥远通志稿》(绥远通志馆编纂,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疆域沿岸所记,内蒙古自治区抗战损失调研课题组委会编写。1923年包头成立设治局时,其南界、东南界、西南界均渡河南。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6—2—7、246、237、247、553,446—826,825—145。见本书资料财产损失部分之档案资料(7)。
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档案号305—095卷。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05—1—3、419—1—151。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19—1—151。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6—1—57。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04—1—19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825卷宗号145。
土默特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7—93—104页。
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9件—73页。
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9件—81页。
《本召河所属各花户在为政府时期损失物品表》(节录),作者与成文时间不详,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959—117—162。
2. 内蒙古东部地区抗战期间财产损失状况
内蒙古东部地区,即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在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状况,现能够查找到的原始档案资料甚少,只能根据相关文献资料和一些日伪当时的出版物,经认真研究判断后加以相应的逻辑推定,大致整理出一个概貌,分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畜牧业、农业、工商业、金融财税6个部分报告如下:
(1)森林资源
大兴安岭林区在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境内的部分,1931年至1945年14年间,究竟有多少森林资源被日伪掠夺或破坏,现缺乏实际统计数字。在一些有关历史文献中,常见的说法是日本帝国主义从内蒙古境内的大兴安岭林区掠走木材1000多万立方米。从这次调研掌握的材料分析,实际数量远远大于此数。如《内蒙古革命史》记述:“从1931年到1945年,日本侵略者在内蒙古东部设立9个材务分署,大量掠夺森林资源,把大兴安岭划为3个经营区,乱砍滥伐,共砍伐木材1000多万立方米”。曾任伪满洲国民生部大臣的于静远笔供,“伪满兴农部林野总局每年直接砍伐及许可砍伐‘国有’林的木材共为七百万立方米”。另据伪满齐齐哈尔铁路局总务科资料股日本股员前田武夫编辑的《兴安东省情况(秘)》第四部分《兴安东省的产业〈农业、林业、水产业、商工业、矿业〉》中附表八《兴安东省出材量(木材体积:立方米)》所列,兴安东省的落叶松元木的加工处理材,康德五年(1938年)为6048590立方米,康德六年(1939年)为立方米。落叶松电柱、桦杨元木加工处理材在康德六年(1939年)分别是1560889立方米和1918238立方米。将伪康德六年(1939年)落叶松元木、落叶松电柱、桦杨元木3项加工处理材的数字相加,共计是立方米,即约为1351万立方米。也就是说,仅1939年一年,日伪在兴安东省掠夺并加工处理的木材就有1351万立方米之巨,显然比1000万立方米的说法多出了351万立方米。《牙克石文史资料》第一辑《日伪统治时期对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的掠夺概况》一文也提到“伪满时期共掠夺本林区木材达1000余万立方米”。但其引用《满洲帝国年鉴》中有关呼盟林业摘要的资料标明,伪满兴安东省森林资源的“每年采伐标准量”为立方米(即1634万立方米)。虽然“年标准采伐量”不等同于“年实际采伐量”,也不能算作日伪的木材掠夺量,但日伪掠夺木材的计划和行动是据此展开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再据《奋进的内蒙古》中《森林工业生产全面发展》一文提到的“帝国主义和旧中国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封建把头,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任意乱砍滥伐,使宝贵的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沙俄帝国主义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对我区森林资源进行的掠夺性开采令人发指。他们所到之处,一片荒芜。先后近百年共掠夺木材近2亿立方米”。考虑到沙俄掠夺内蒙古森林资源时,铁路向林区内部延伸较少,以年采伐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情况,推断日伪在呼伦贝尔地区掠夺的木材总量肯定大大超过1000万立方米是有充分根据的。
兴安盟《抗战时期兴安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中提到:伪喜札嘎尔旗(公)署编写的《喜札嘎尔旗事情》 记述,伪满康德五年(1938年),在以白狼为中心的区域内,有大小采伐组23个,从事木材采伐的林业工人约4500人。当年采伐量:军事用材36260立方米,枕木用材31万根,电线杆用材10.5万根,坑木用材4万根,其他用途用材16.5万根,共计62万根。而当时阿尔山等林区共有林业工人6800余人,其中绝大多数都在阿尔山地区从事采伐生产和运输。依据上述情况,结合阿尔山林业局对其成立初期(阿尔山林业局的前身“东蒙林业公司”,成立于1945年)采伐作业统计,仅两年间,日本在阿尔山地区掠夺的木材就达1600万立方米以上。依据当时以阿尔山为中心的林区每年木材生产量平均400万立方米推算,侵华日军在统治兴安盟的13年间,掠夺的木材应在5200万立方米以上。
另外,《抗战时期阿尔山市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中提到:“1936年,日军修通了阿尔山——洮安(今白城)的铁路,运输更为方便,每年掠夺的木材数量也迅速增加,采伐作业由铁路和公路两侧二三十公里范围,扩展到距离铁路数百公里的地方。且这些采伐全都是破坏性的,往往采用‘剃光头’的方式进行掠夺,根本不考虑资源的再生及环境保护;为了方便作业,伐木者常常是在距地面1—1.5米处将树伐断,从而留下大量的‘断头木’,这样的‘断头木’在阿尔山森林里至今还可见到”。再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史》记述,“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东北后,又先后铺设了深入内蒙古林区的白阿线和博林铁路,并修建森林铁路延伸扩大采伐面积,强化对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的掠夺……到解放时,大兴安岭铁路和一些河流两旁几十公里内的原始森林被砍伐殆尽,大片青山翠岭变成荒山秃岭,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产日趋衰落”。可见日本侵略者在大量掠夺木材的同时,对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的破坏更是非常严重的。
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到日伪关于森林采伐的总体统计数据包含今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两地的林区地带现状,以及1936年以前林区铁路修通不多,木材采伐量较之1936年后相对要小的实际情况,初步可以推定日伪在大兴安岭林区掠夺的木材应当超过了5200万立方米,由之造成对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应当在1亿立方米以上(以木材的采伐量造成的对森林资源的破坏量约为1 : 2 计算)。
(2)矿产资源
关于日伪在内蒙古东部地区掠夺各类矿产资源的状况,大体上也很难查明,现就可以查到有关线索的煤矿、金银矿、盐矿的情况分述如下:
煤矿被掠夺的简况
呼伦贝尔市的扎赉诺尔煤矿,1935年4月,被日本南满铁路株式会社接管,至1945年8月,共生产煤炭218.5万吨。
赤峰市元宝山一带的煤矿,1939年被日伪强行没收,归由满洲炭业会社经营,但究竟掠走多少煤炭,查不到有关记载。据《元宝山区文史资料》第五辑《元宝山区煤矿史话》记述,元宝山区有一个名为“锦元窑”的煤矿,这个煤矿在被日伪强行没收之前,用镐刨人背,提升辘轳提煤出井的原始生产方法,用工人700名,开斜井2眼、立井1眼,日产量可达20万至30万斤,即平均日产为125吨。日伪强占这个煤矿后,建起了发电厂,扩建新井,在新旧各井口都安装了蒸气绞车,并由关内及东北押来劳工2000人服役,此外尚有数量不详的童工被逼迫下井劳动。劳动力增加了3倍,提煤出井的能力也有成倍的增加,其日产量提高到500吨。据此知仅“锦元窑”一矿,年产煤炭就可达17万吨以上。据日本驻赤峰领事馆1937年编写的《赤峰事情》的附表《赤峰附近著名煤矿》 中所列,元宝山、五家、宁城一带,1937年尚在生产的包括锦元煤矿(锦元窑)在内的煤矿共有10处,另有虽已停产,但经日本满炭会社调查认为有前途的十大分煤矿1处。再据《元宝山区煤矿史话》提到的新中国成立之后1959年平庄矿务局成立之前,元宝山、五家两地的煤矿年均产量为53万吨等情况推算,1939年至1945年8月,日伪在赤峰元宝山周围地区掠夺煤炭总量超过100万吨。
综上所述,呼伦贝尔市和赤峰市两地在沦陷期间,被日伪掠夺的煤炭应当是在318万吨以上。
金银矿被掠夺的简况
据呼伦贝尔市抗战课题调研报告,1932年日本侵占呼伦贝尔地区后,即夺取了额尔古纳河沿岸金矿开采权,并由其设在海拉尔的满洲采金会社经营。开采的主要金矿和掠夺的砂金、黄金是:西口子金矿、有德聚金厂、巴戈卡沟矿区、阿利雅矿区等。1932年至1938年,共有矿工1000多人,年产砂金1万两左右。1939年后,矿工增至2000多人,年产砂金1.5万两左右。1943年,西口子金矿等转由北满采金株式会社管辖,当年停产。以上按10年计,前5年共采砂金5万两;后5年共采砂金7.5万两,总计为12.5万两。
吉拉林金矿,1934年由北满采金株式会社和海拉尔兴盛昌公司经营,有采金工600余人,最高年产黄金15724.8两,但产量不够稳定。1943年停产。以8年计,约产金12万两。
乌玛、加疙瘩、余利雅金矿年产金千余两,分别于1937年、1938年始开采,1943年停产,产金约计0.6万两。
以上3项总计25万两,其中黄金、砂金约各占一半。
1933年,日本占领赤峰地区后,于1935年开始采掘赤峰红花沟、鸡冠山一带的金矿,但具体产量不详。据《赤峰事情》记载,赤峰附近的金矿和银矿共有19处,1937年以前未开采的共有10处。为开采这些金银矿,伪满于1935年设立中央银行赤峰山金收买所,准备精炼赤峰附近所产的金银矿石,收买成品金银。但该收买所的精炼工厂在日竣工投产后,于当年11月即停产。鸡冠山等金银矿继续开采,矿石用简易办法精炼。但具体产量无法查到。
盐矿被掠夺情况
锡林郭勒盟是内蒙古境内最为重要的盐产地,盐湖众多。全国著名的额吉淖尔(又名达布苏淖尔)盐湖即位于该盟的东乌珠穆沁旗西部。据日军陆军主计中尉中村信于1941年编写的《蒙疆经济》第三十五章称,“达布苏淖尔是蒙疆地区最大的一座盐湖,产盐量占蒙疆全区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加之盐质优良,自古以来就很有名”。据《锡林郭勒盟盐务史》记述,“1939年伪蒙疆政府派出由日本小岛育男率领的盐源调查队,发现蒙盐年产量达8000万斤,于是投资100万银元,在张家口设立大蒙公司,用原盐加工精盐,以供应日本国内工业需要”。由此可推断,额吉淖尔盐湖在日伪统治期间,年产盐约为4000万斤。
《锡林郭勒盟盐务史》还记载,1935年,日军操纵伪满洲国和锡盟德王等人规定“将额吉淖尔所产大青盐全部由伪满洲国政府统一收购”。也就是说,从1935年起,日伪每年仅掠夺额吉淖尔盐湖产盐就达4000万斤。至1945年8月,共计10年多的时间,日伪掠夺锡林郭勒盟额吉淖尔盐湖产盐为4亿斤。
1936年12月,伪满洲国公布了于1937年1月开始实施的《盐专卖法》。据卢元善笔供(曾任伪满洲国专卖总局局长),在1938年“食盐收买价格每百斤仅一分钱,专卖价格每百斤六元”。1939年继任伪满洲国专卖总局局长罗振邦的笔供中,也有“食盐每担(每百斤)的收价只为1分钱”的供述。据此可知,至少在1938年和1939年两年,日伪从额吉淖尔盐湖掠夺的盐,凭专卖手段所获暴利高达600倍。
1938年,伪蒙疆政府的盐税收入为479000元(银元,下同),1939年为853920元。据此推算,两年平均数为666460元。从1940年至1945年8月,这5年半的时间,依平均数计算,伪蒙疆政府共可获盐税收入3665530元。加上两年的盐税收入数字,可算出伪蒙疆政府1938年至1945年8月,共征盐税为4998450元。但这部分盐税中有多少系出自除额吉淖尔盐湖外的锡林郭勒盟境内的其他盐湖产盐,无法计算。故此项数字仅供参考,不计入内蒙古东部地区财产损失总数。
内蒙古东部地区畜牧业在沦陷期间损失巨大。据有关资料记载,“1936年内蒙古地区牲畜总头数为937万头(只),到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前夕的1946年减少到751头(只),10年下降了19.9%”。“主要牧区呼伦贝尔大草原,民国8年(1919年)有牛40万头、羊120万只,到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时,只剩下牛10万头,羊40万只。26年间,牛、羊减少了四分之三和三分之二。锡林郭勒大草原,1946年和1936年相比,牲畜下降48%,其中大畜牛、马分别下降58%和60%”。据《内蒙古革命史》记载,“呼伦贝尔新巴尔虎左旗在日军占领期间,牲畜头数下降了73%”。
日伪在伪满洲国和伪蒙疆政府境内,强迫农牧民“出荷”畜牧产品是主要掠夺方式。所谓“出荷”是强迫生产者以官定价格和指定数量出售产品,官定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50%,有时甚至不抵市价的10%。其“出荷”量大体上是每5头牛出1头,每10匹马出3匹,每20头牛出1张皮,每10只羊出3只羊、2张皮、10斤毛。从这次调查发现,仅通辽市科左后旗在1941年12月以后的3年多时间里,就“出荷”牲畜22万多头(只)。而科左中旗仅1943年1年就“出荷”牛、马等大畜1万多头(匹)。
除强迫“出荷”外,日伪其他强征、强购、强抢畜牧产品的行为也所在多有。据曾任伪蒙疆畜产股份公司庶务课、牲畜课的职员战犯中井勖供述:其1941年8月至10月,在多伦地区掠夺收购了800头牛,强购干草100万斤;1943年9月,在东阿巴嘎旗命令合作社协助收买牛200头;1943年1月,在上都旗强制收购了200头马;月,在西浩济特旗强制购买200头牛;1943年7月,委托东阿巴嘎旗强制收购约500头牛,同时又强制使用中国商人在东阿巴嘎旗和西乌济穆沁旗购牛约500头;1943年7月至8月,强制使用中国商人收购乌济穆沁旗等地羊约8300只、牛约500头;1943年10月,使东苏呢特旗公署协助强制收购马180匹、牛500头,冬季又强制该旗收购牛约100头;1944年1月,在西阿巴嘎旗强制收购马3匹、骆驼2头。此外,该战犯还供述曾建议日军藤田少佐用军队的力量在锡林郭勒马匹交易季节强买马匹。后藤田采用了这个建议,用军队的力量强买了许多马匹。但具体数量不详。也就是说,仅中井勖一人,就在锡、察草原一带强购大小牲畜达12000头(只)。再据赤峰市调研报告,日、伪军在赤峰市宁城县一地,就抢夺或杀死当地群众的牲畜1万多头(只)。日军参事官岛村三郎动用警察、特务抓劳工,在阿鲁科尔沁旗建农场,抢夺当地群众牲畜2万多只。至于日伪军、警、宪、特人员随意抢夺杀吃百姓的牛、羊、猪、鸡之事,更是人所共知,不必举例。日伪无论是强迫“出荷”,还是强征、强购、强抢,甚至是杀吃,都是百姓最好的成年牲畜,甚而是基础母畜,这种长期的去强剩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
在内蒙古东部沦陷期间,日伪直接掠夺的牲畜数量,现虽然难以统计,但《内蒙古自治区志·畜牧志》《1947年自治区成立时牲畜数量表》所列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基本上即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当时6盟,现今3市2盟。牲畜总头数在1947年是414.12万头(只)。前文中已提到锡林郭勒草原1946年与1936年相比,牲畜数下降了48%,而呼伦贝尔、兴安、哲里木、昭乌达草原沦陷时间更长,牲畜下降比率即使等同于锡林郭勒盟的48%,其损失总数也应在400万头(只)左右,所以可以说内蒙古东部在沦陷期间,牲畜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约是400万头(只)。
关于其他牲畜产品的损失情况,据《内蒙古自治区志·畜牧志》记载:“民国23年(1934年),日本关东军命令伪满洲国当局,按照经济统制的原则,颁布有关统制法令。民国28年(1939年)12月18日,颁布《家畜调整法》,主要规定不准生产者随意买卖、转移、赠送家畜,更不准隐匿家畜,对生产者所拥有的家畜,一律登记造册,8年,共颁布类似法令43件。其统制的品种,包括家畜及家畜的胴体、血、头、内脏、兽骨等。此项统制工作,由省农业站控制,省收购机等待军需征用。同年10月,又颁布了《家畜及畜产物统制法》。先后构进行垄断经营。民国二十七——二十八年(年),日本侵略者从内蒙古东部地区掠走羊毛280多万吨”。但皮张等没有列出具体数字。
据黄富俊(曾在1942年至1944年任伪满洲国兴农部大臣)笔供,在其任内伪满兴农部每年收购军用畜产物资的情况是:1942年牛、羊、狗皮7000吨,毛类25000吨;1943年牛、羊、狗皮7500吨,毛类27000吨;1944年牛、羊、狗皮8000吨,毛类30000吨。即在这3年里,伪满兴农部强征牛、羊、狗皮为22500吨,毛类82000吨,用于军用。因伪满洲国畜牧产品的主要产地在内蒙古东部地区,故此数字大体上可以看作是日伪掠夺内蒙古东部地区皮毛等畜牧产品的数字。
内蒙古东部在沦陷期间,农业方面从农产品、土地到水产品、中草药材都有严重损失。
通辽市科左中旗年的7年间,该旗每年“出荷”粮食1亿—1.5亿斤,占每年粮食总产的41%—68%。农民“出荷”玉米、高粱,每斤仅得5分钱,是当时市价的二分之一。“出荷”大豆,所得还不到市场价的10%。据此推算,仅在科左中旗一地,年的7年间,日伪就掠夺粮食7亿—10.5亿斤。
据《呼伦贝尔市抗战期间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1938年至1940年,伪满洲国颁布了3个“粮谷统制”办法,即1938年颁布的《米谷管理法》、1939年颁布的《特产品专管法》、1940年颁布的《粮谷管理法》。在这些办法中规定,中国农民只能生产而不能食用大米、小麦,还将高粱、玉米、谷子、大麦、燕麦、黍稗、荞麦、小豆、绿豆、豌豆等11个粮食品种列入“统制”范围。大豆、苏子、麻籽、向日葵等9个品种的经济作物列为特产品专卖。被统制和专管的农产品,农民只能向指定的交售场所出售,否则将会受到种种苛罚。日伪还设立了一套严密的管理机构,对“出荷”粮价格、交售场所、运输及加工都作了具体规定,并建立省、旗、村屯的责任制,严令村屯长对农产品“集荷”“负完全责任”。每年一到秋收季节,伪政府就派官员催收“出荷粮”。交不起“出荷粮”的农民,被处以吊打等酷刑。日伪的粮谷集荷办法还规定,只有交够“出荷粮”,才能按数量多少配给布匹、棉花、豆油等生活必需品。据呼伦贝尔市调查,呼伦贝尔地区以1941年的粮食“出荷”量为基准,以后每年递增,至1943年就增到190.4%,几乎翻了一番。部分旗县,如阿荣旗,1943年的“出荷”量竟是1941年的16倍。
出自日伪日《情报简报》的伪满洲国《全国省别出荷状况》表中所列,在1943年,日伪规定给兴安四省的“出荷割当量”(即摊派量)是:兴安南省329750吨、兴安西省41000吨、兴安东省41700吨、兴安北省43000吨,共计455450吨。而实际完成的情况是:兴安南省263160吨,占摊派量的80.4%;兴安西省37006吨,占摊派量的90.3%;兴安东省22750吨,占摊派量的66.6%;兴安北省18576吨,占摊派量的43.2%。 即兴安四省在该表中所列实际“出荷”粮数为341492吨。
出自1944年7月日伪编制的《满洲农产物关系参考资料》的《省别出荷量统计表》(此表统计年伪满各省粮食产量、出荷量、出荷率)中1943年的数字,兴安四省的“出荷量”为424736吨,比前表多出83244吨。日伪制表者的解释是:“1943年度因有追加品种,故多少有些出入,追加品种是大麻籽、芝麻、落花生、葵花籽”。但更为可能的情况是日伪对没能完成“出荷割当量”的省份,采取逼迫手段,又强制兴安四省“出荷”了83242吨粮食,基本上完成了日伪规定的“出荷割当量”。
据伪满《省别出荷量统计表》中的数字,年的4年间,兴安四省共“出荷”粮食1371230吨。也就是说,除锡林郭勒盟和赤峰市的一部分外,内蒙古东部地区在4年间损失粮食1371230吨,而这些地区沦陷近14年,以其余10年的粮食损失仅为这4年的2倍算,再加上锡林郭勒盟和赤峰市当时在伪热河省那部分地区的损失,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的粮食损失应为4113690吨,即411万吨以上。
此外,《呼伦贝尔盟志》记载,从1938年到1945年8月,日伪在呼伦贝尔的呼伦湖共掠夺水产品31949吨。从1936年到1943年,日本执行由日本向中国东北地区大规模移民的计划,在呼伦贝尔地区日本人组成的开拓团,共有34个点,强占当地农民耕地约7万亩。日本的一些公司也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大量占有土地,如日本的“‘佐佐江农场’在通辽县占地4.8万亩;‘早间农场’也在通辽占地4.1万多亩;‘华峰公司’在东扎鲁特旗占地14.4万亩;‘隆育公司’在西扎鲁特旗占地54万亩;‘哈番农场’在通辽占地1万亩;‘蒙古产业公司’在林西占地32.4万多亩;资本达20万银元的‘华兴公司’主要在奈曼旗经营水田。日本首相田中义一曾毫不隐讳地说:用收买、强占等多种手段取得大片内蒙古土地的所有权,使内蒙古逐渐在事实上成为‘日本人之蒙古’”①。上述日本公司占有的土地,共为110多万亩。据赤峰市《抗战时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日军在宁城县、喀喇沁旗、敖汉旗一带搞“集家并村”,致使这一带荒芜土地达38万多亩。
另,日本人编写的《赤峰事情》第八章《农业与畜牧业》 节,专列“甘草”为一项内容,标明赤峰周围至通辽县、开鲁县一带,都产甘草。日军占领赤峰后,“外国商人绝迹了”,日本人垄断了甘草市场。日本人的满蒙兴业股份公司赤峰支店在昭和十年(1935年)和昭和十一年(1936年)分别收购甘草50万斤和55万斤,共计105万斤。此节还提到日本对赤峰县的特产麻黄也有收购,但没有标明具体收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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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工商业的损失状况,大体上是工业全部被日伪垄断、手工业大部分破产;由于日伪对主要商品实行统制和配给,城镇内的商业店铺多系日伪资产,农牧区流动商人基本绝迹,城乡贸易陷于瘫痪状态。
《抗战时期开鲁县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中讲:“日本人搞所谓商业投资,实行高利盘剥。主要经营当铺,收购开鲁县的土特产。日本人越发荣松办的兴隆当,康德二年(1935年)八月所得计10756元(伪满币,下同),纯利是资本金的二倍多。日本人富田开劲办的日升当,月所得利金为15016元,纯利是资本金的126.8%……开鲁甘草,在民国时期中外驰名,伪康德元年(1934年),在经营甘草的五家商户中,就有两户日商。日商随意压等压价,欺骗农牧民。他们低廉的价格收购后,运回本国大阪加工成酱油添加剂或其他副食品着色剂,销往西方各国,攫取高额利润”。由此可见日伪商业垄断、榨取暴利之一斑。
据呼伦贝尔市抗损调研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显示,日本在其战败已成定局,即将宣布投降前夕,在大量销毁各种档案文件等罪证材料的同时,曾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内蒙古东部地区疯狂破坏铁路、公路、桥梁、仓库、营房和各类工商企业。日本关东军驻海拉尔部队,以中队为单位,成立5人组成的“烧却处理班”,于日晚,在全城放火,大火引爆城中数处弹药库及数座大型油罐,给海拉尔城造成巨大损失。事后统计仅海拉尔市224户工商企业损失就达9272万元(伪满币)以上。此外,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左翼旗也遭到了类似破坏。
据《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损失调查》中收入的《晋察冀边区战时工业损失调查》(日)的有关统计 显示,赤峰酒精厂、赤峰发电厂、赤峰制药厂和锡林郭勒盟正蓝旗碱厂等4座工厂共计损失机器设备及原料等折合美元53.5万元。
(6)金融财税
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金融业完全被日伪垄断,原有的民族资本构建的金融机构网络,不是倒闭,就是被日伪吞并。伪满中央银行成为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及内蒙古东部地区进行殖民掠夺的重要工具。
据《抗战期间开鲁县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民国时期,开鲁县的金融业务集中在兴业银行。日军占领开鲁后,用伪满发行的纸币去换开鲁“当时流通的银子、大洋、铜子、制钱等硬通货”,逐步废止“当时流通的天津票、奉天大洋票”等纸币,使之“烂在开鲁人民手中”。开鲁县如此,内蒙古东部地区也大体类似,但总体损失现难以评估。
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人民群众的税捐负担异常沉重。除伪满洲国的国税外,仅兴安各省的地方税目就达5大项38个目,即国税附加捐3个目;地亩捐1目;法定杂捐9个目;许可杂捐18个目;省地方费7个目。
乌兰夫在《关于蒙地工作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例举察哈尔盟兵坝村的一个半耕半牧户,以此说明伪蒙疆政府强加给人民的税捐负担情况。这个半耕半牧户一年除交“组合”粮、畜(与伪满的“出荷”类同):莜麦5斗、杂粮2.5石、羊1只外,尚须交纳各类税、捐、杂费,即:门户费85元,附加地税48元,地捐30元,钱粮13元,乡公所粮计20元,警察署马料计40元,修路费3次计140元,为乡公所打草雇工费70元,捆草费70元,送草费140元,新派粮100元,车牌费35元。以上各项加“组合”粮、畜折款共计1591元。另外此文还举牧民色林他一家为例。色林他家在抗战前有羊500多只、牛20多头,抗战胜利时,只有羊100只、牛9头。由此可见,内蒙古东部人民在日伪统治时期所受剥削的严重程度。
关于日伪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征缴税捐的情况,日伪编写的一些资料也透漏过若干细节。现将已查找到的关于新巴尔虎右旗、林西县、赤峰县、扎鲁特旗的税捐状况报告如下:
《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九辑收录有伪满蒙政部调查科正野友重编写的《新巴尔虎右翼旗情况调查》。该文记载,日本驻满洲里办事处代办新巴尔虎右翼旗司法事务、征税事务。其办理的税捐项目是:药铺捐、娱乐捐、妓院捐、商捐、屠宰捐、汽车营业捐、栽种罂粟地租、鱼租、赴蒙地执照费、渔捐、出货皮张捐、扎赉诺尔矿津贴、菜园捐、牧羊捐、临时狩猎执照费、票照费盈余款、代专卖署收买鸦片手续费、牲畜捐、渡口捐、车牌捐、回收纸垫款等21项,在大同二年度(1933年)收入是14214元(伪满币)。
《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五辑录有伪满时任林西县参事官的竹村茂昭和下属铃木长一郎合编的《兴安西省林西县情况》。该文略述了伪满时期林西县的税捐征缴概况。伪满林西县公署代征的伪满国税项目是:“田赋、资产税、屠宰税、禁烟特税和烟灯税。规定交付上述国税的县只能得代征国税的管理费,包括附加税和提成金”。此外,还列有伪林西县税捐局在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的年分月税款收纳表1份,表列税目为15项,(1939年)岁入为64725.88元(伪满币);列有伪林西县盐务分局康德元年(1934年)分月收税表1份,表列这年盐税收纳为13991.41元(伪满币);列有《林西县公署财务股征收各种捐税一览表》1份,表列田亩捐、车牌捐、屠宰捐、商铺捐、牲畜捐、小肠捐、斗捐、秤捐、契税附加、校田捐、屠场使用费、禁烟特税提成、烟灯捐提成、田赋经征费、田亩捐罚款、猪毛血卖价、鸦片吸食灯费等各种捐、费、罚款共17项,但未标明具体的岁入数目。
以上材料说明,日伪征收税捐的系统至少有3个:即税捐局、县公署盐务分局和县公署财务股。大体上是税捐局征收国税及部分地税,盐务分局征收盐税,县公署财务股征收种类捐、租、附加和罚款等。除县公署财务股征收的数目不详外,日伪在林西县1939年之前每年征收的税款约计7.8万元(伪满币)。
《赤峰事情》也专列财政一节,记载了日军于1933年占领赤峰地区后,设立了赤峰县税捐局、热河专卖公署赤峰分署、盐务署赤峰支署、县公署财务局等财政机构征收税捐的概况。
伪赤峰县税捐局管辖的地域,包括赤峰、建平、围场、林西各县及林东、经棚等地。其直接征税的征收额居伪满热河各税局的首位。其征收的税目有:酒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捐、牲畜税、出产税、矿业税、烟税、统税,其他的杂税和收入印花税等。从1937年开始,出产粮税附加税、树木税附加税、矿区税附加税、矿产税附加税、禁烟特税附加税等省地方费,也合并由税捐局征收。其1934年至1936年的征收税额分别是伪满币276297元、253127元、288228元。另赤峰税捐局内专项征收的禁烟特税,在1934年是伪满币35万元,1935年是25.4万元。1936年后,日伪彻底垄断了鸦片所有交易环节,该项税目征收办法有所改变。据此可知,伪赤峰县税捐局在1934年的征税总额约是伪满币626297元,在1935年的征税总额约是伪满币507127元。
伪赤峰县公署财务局征收的税捐名目有:地捐、房捐、户口捐、车捐、杂捐(购买不动产捐、屠宰捐、观览捐、粮捐、车马牌照捐、娱乐捐)、国税附加捐。其附表《赤峰县地方税表》列有税目、课税物件、纳税义务者、税率、期别、交纳期限等6栏,可见一些细节,但未列具体征收数额。其县税征收额在文中它处提到,1935年是伪满币125800余元,1936年是367000余元。1936年的征收额约是1935年的3倍。另,1936年伪满的两项国税:禁烟特税和契约税,列在赤峰县公署项下,禁烟特税征收额是伪满币36万元,契约税是2.3万元,两项合计是38.3万元。
综合以上所列,日伪在赤峰县一带征收的税捐约是三大类,即:税捐局征收的禁烟特税另计的所谓“国税”;先由伪税捐局设机构专征,后移至伪县公署项下,由县长负责征收的列名为“国税”的禁烟特税及契约税;由伪县公署财务局征收的以“捐”为名的各类地方税。这三类税捐在1936年分别是伪满币288228元、383000元和367000元,合计约为103.8万元。
伪扎鲁特旗公署编的《扎鲁特旗概况》中有1份《地方税捐名目表》。表中列有伪大同二年(1933年)至康德二年(1935年)3年的地方税征收数字,合计约为1.6万元。还有1份《税捐户数负担比例表》,但此表系手工刻印,各项数字,特别是其中的小数点不清楚,经辨认分析,表中所列扎鲁特旗全旗户数和人口数在伪大同二年(1933年)是人,户均税捐负担为79.03元(伪满币,下同),人均税捐负担是15.85元;在伪康德元年(1934年)是人,户均税捐负担是141.82元,人均税捐负担是34.5元;在康德二年(1935年),该旗增加了一个“努图克”,即一个区,户数增至3691户,人口增至18290人,户均税捐负担是173.43元,人均税捐负担约是35元。另此表系日伪所制,其币种应当是伪满币。以当时高粱米或玉米每斤2分至5分钱的物价计,人均税捐负担35元,约合700至1750斤高粱米或玉米。
有关内蒙古东部地区人民在沦陷期间税捐负担方面的资料只查找到上述这些,仅能反映出一些局部的侧面,故暂时无法作出全面分析。但沦陷区人民的税捐负担非常沉重,这一点还是清晰可见的。
3. 抗战时期日伪的鸦片政策及其在内蒙古境内造成的危害
鸦片这种毒品是日本关东军“以战养战”策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本关东军及其操控的伪满洲国、伪蒙疆政府本身就是一个集种植、制造、贩卖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各个环节于一身的一个庞大的军国毒品集团。
据金名世(曾任伪满鸦片断禁协会总裁)供述,鸦片问题是日本关东军的一项秘密,“在鸦片专卖开始实行的时候,伪满政府就把鸦片会计定为特别会计,由满国务院总务厅主计处掌管。对于鸦片的收支是关防严密的,在局外人是无从知其详细的”。在这段话中,金名世提到的伪满国务院总务厅,实际上是日本关东军控制的伪满洲国的核心机构,其长官向由日本人直接担任,而该核心机构的主计处处长,后任伪满国务院总务厅次长的日本战犯古海忠之,就曾多次直接参与和协助日本关东军的鸦片走私活动。据金名世供述,1944年春,伪满政府卖给德国政府鸦片60万两,经手人是伪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1944年10月上旬,卖给南京汪伪政府鸦片30万两,古海忠之经手。1945年2月上旬,伪满政府卖给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吗啡1吨,古海忠之经手。另据曾任伪满总务厅次长谷次享供述,关东军“以东北的产烟(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密输到华北,每年以不下三亿数千万元的卖钱,为日寇收购了大量的军需物资”。此外,更为概括的是《伪满洲国史》:“热河省鸦片产量较多,每年有数百万两流入华北。关东军为了获取华银券,就以第四课为中心,在伪满总务厅参与下,操纵鸦片走私活动……为了取得上海的各种物资,伪满的一个总务厅次长,坐着飞机,带着成吨的鸦片和黄金,到上海与侵华日军第十三军、宪兵队、海军陆战队、特务机关等进行活动。为了把大量物资运回东北,与日本驻上海舰队司令部达成交易,以三吨鸦片为代价,该舰队以舰只包运货物。鸦片交易不只是在中国进行。据称,一九四一年,为了清偿对德国的七百万马克的欠债,向德国出售了七吨鸦片,一九四三年,伪满与德国签订第三次经济协定时,向德国输出过十吨鸦片。另外,向香港和日本也都输出过大量鸦片。” 从以上材料中,可以看出日本关东军从事鸦片交易的大致规模,也可以看出在侵华日军内部,热衷于鸦片交易的程度,在他们之间,鸦片实际上是一种可以类比黄金的硬通货。
在日本关东军的鸦片战略中,朝鲜(朝鲜在沦陷期间曾大量种植鸦片,但具体产量不详)和中国内蒙古境内的沦陷区大部,是最为重要的鸦片种植基地。
在沦陷期间,日军及其操控的伪政权从内蒙古境内征缴的鸦片总数量约是2亿两,总价值约是白银4亿两。
在内蒙古民间一直有“一两银子买不了一两烟土(即鸦片)”的说法。而鸦片的价格波动范围很大,据《内蒙古文史资料》第19辑中《绥远的烟土行》文章的口述者吴应禄在文中自我介绍,说其在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内)于民国初期始开设过烟馆及烟土行。该文提及,在民国五年(1916年)鸦片价格最高时,“五十两白银,仅可买到新疆的倒四六底货六两”。这里说的所谓“倒四六底货”,是指掺了六成假的鸦片。也就是说,6两中只有纯鸦片2两4钱。据此推算,此时白银50两只可买到纯鸦片2两4钱,亦即1两鸦片的价格达到了白银20两以上。另此文还提到在抗战期间后套地区(巴彦淖尔市内)的国民党统治区,鸦片价格是每两法币100元至300元。再有,内蒙古档案馆的研究人员讲:有关抗战期间鸦片价格的档案文字记载基本查不到,但各地之间鸦片价格相差甚远,如在绥远等地价格较低时,每两鸦片卖2块银元,而同期在西安则是4块银元,到了重庆就高达16块银元。据此可以看出,鸦片走私的获利空间很大,而走私获利正是日伪强迫沦陷区人民种植鸦片的主要目的之一。综合上述情况,可以推定1931年至1945年的14年内,每两鸦片的平均价值为白银2两。
日本占领当局在内蒙古西部地区有计划、有组织地扩大鸦片生产,强迫老百姓种植鸦片,使伪蒙疆统治区成为战时最大的鸦片生产基地。1939年6月成立“蒙疆土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年生产收纳鸦片887019两,金额331.9万元;1940年、1941年连续两年大增产,1940年收纳鸦片猛增到6717912两,金额6263.5万元,纯收入1562万元;1941年将鸦片种植面积扩大到91.1万亩,收纳鸦片两,金额达8916.6万元(伪满币)。另外,日本侵略者还将伪蒙疆生产的80%以上的鸦片输出到北京、上海等中国各地。
据前文提到的日本人中村信的《蒙疆经济》一文,伪蒙疆政府成立之初,日伪是靠自行贩卖和征收各类鸦片税获利。从1939年起,开始“实行了专卖,将生产贩卖置于政府的统制之下”。此文还估算伪蒙疆地区鸦片年总产量有“一千二百万至一千三百万两左右”。其中运往太原的约有200万两,运往京津地区的约有700万两,合计900万两。当地销售的约350万两,并标明鸦片的主要产地是萨拉齐、察素齐、毕克齐、丰镇、托克托、固阳、包头、武川、和林、清水河、兴和、集宁及晋北、察南等地,但以上数字是其据播种面积为60万亩估算的。在1941年鸦片种植面积已被日伪扩大到90万亩以上。播种面积增加了50%,总产也相应增加。这次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查明,仅包头一地,鸦片年总产就达到400万两。据以上材料推断,日伪统治的8年间,在内蒙古西部地区共收纳鸦片约1亿两,年均1200万两。
内蒙古东部地区在沦陷期间的鸦片产量,说法不一。据金名世供述:“每年所栽鸦片面积的土地数目,以及每年的鸦片收获量数,伪满政府是保守秘密的,向不在伪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发表,只有主管其事的官吏方可知其底蕴,在局外人是无从知晓的”;据于静远(曾任伪满民生部大臣)供述,“自从伪满成立后,于1933年在热河省强制种植鸦片四十万亩,每亩须交出二十两鸦片,共为八百万两”;1943年,“在热河省强收鸦片八百万两,由朝鲜输入四百万两,掺假一半,每两卖四十元(伪满币,下同),共剥削四亿八千万元”。据日本人编写的《赤峰事情》记载,“特别是满洲事变后,政府从卫生保健的考虑出发,实施了公益专卖制度,指定种植面积。另外在昭和八、九年度还支出一些提成金,鼓励其增产。到了昭和十年,社会政策上讲究渐减政策,限制了种植面积,但农民们即进行了比指定面积多两倍左右的密垄种植,县当局对此感到极难取缔。到了昭和十一年度,由于采取了北满方面禁止种植鸦片,把鸦片种植集中在热河的政策,赤峰附近各县的指定种植面积越来越增加,再加上同年度热河北部的播种,一般都比南部良好,所以昭和十二年度就更加增加,整个热河省种植鸦片的面积可达七千五百顷”。文中列有一份《种植鸦片农家收支情况》表格。此表以农家种植鸦片3亩,总产鸦片83.17两为计算依据,由此可知在赤峰周围地区,每亩鸦片单产是27两多。另据中共赤峰市委党史办公室编《不可忘却的历史》中《日军在喀喇沁旗暴行纪实》一文,“日军侵占热河不久,强迫农民种鸦片,按热河土地的20%,各旗县定出种植鸦片的亩数,春耕前限定各户缴纳鸦片的数量,不管其土地瘠肥、旱涝灾害、丰歉与否,每亩烟地必须交烟干30两” 的记载,每亩烟地单产27两计,如此算来,7500顷的播种面积,总产已达2025万两之巨。也就是说在1937年之后,热河一带的鸦片年总产量可能已超过了2000万两。
《赤峰事情》中附有1934年和1935年赤峰县、克什克腾旗、林西县、宁城县、建平县(当时含有今敖汉旗一部)、围场县(今属承德地区)6个旗县的鸦片指定种植面积、收购量、金额、实际播种面积、实际生产量的表格1份。据此表所列,赤峰县、克什克腾旗、林西县、宁城县四旗县在1934年,鸦片指定种植面积是1250倾,收购量是2393908两,金额是元(伪满币,下同);实际播种面积是1527顷,实际生产量是3319000两。1935年,鸦片指定播种面积是1000顷,收购量是两,金额是元;实际播种面积是1567顷,实际生产量是3611800两。
据《不可忘却的历史》一书中《日伪在赤峰的罪行》 一文记载:“1936年(伪满康德三年)1月,日伪当局制定了伪《满洲国鸦片法》,赤峰定为种植罂粟重点地区。同时实行鸦片专卖。1937年(伪满康德四年)强令赤峰、建平(含敖汉)、宁城、林西、克旗种罂粟3300顷(每顷100亩),收缴烟干6621336两”。当时在今赤峰市、通辽市等地,大部分都是日伪指定种植鸦片的地区,上述五旗县约是赤峰、通辽两地旗县数的四分之一,据此估算,在内蒙古东部沦陷区,日伪每年征缴的鸦片平均可达800万两,以13年计总数约是1亿两。
合计内蒙古东西部沦陷区的数字,日伪征缴鸦片总数为2亿两,其总值折合白银为4亿两。
关于鸦片的征缴方式和征收价格,其大体情况是使用武力强征低买。
1933年,伪满政府划热河省为试种区,提出热河烟政总方针“实施公买专卖制度,指定种植面积,鼓励增产,实行缩减面积”。赤峰县被指定为鸦片种植重点县。现以赤峰县和其附近的喀喇沁旗等地为例,简要说明一下当时日伪征缴鸦片的方式和征收价格问题。
日伪在赤峰县及其周围地区,首先把鸦片的种、收、运等环节全部控制起来。每年4月鸦片播种后,日伪就派人核查种植面积,按户发给记载有本户鸦片种植面积、应交鸦片数量的卡片,建立村、乡台账。待7、8月份鸦片收获季节一到,日伪就组织“催缴班”逐户查验卡片,催缴烟干。勒令各烟户有多少先交多少,若有欠额,则限期补交。至期若不能全数交清尾欠,则烟户将受到毒打、灌辣椒水等酷刑,轻则皮肉受苦,重则致残、致死。
《日伪在赤峰的罪行》一文记载,赤峰县杨树村农民张德因缴不清烟干,被捆在板凳上灌凉水加小米,不久身亡。鸭子河村农民吴老汉的儿子被灌凉水,“肚子灌的鼓胀,当场被一脚踢死”。《日军在喀喇沁旗暴行纪实》一文中记载,“每逢烟季,旗民百姓就灾难临头,许多人家因地力瘠薄、自然灾害等原因收获鸦片不足定额而遭受迫害。日伪警察对交不足烟干者施以种种酷刑:打手锏、用筷子夹手指、往鼻孔灌凉水、坐老虎凳等,致使有的被害致残、致死,有的投河,有的服毒。如公爷府小府李才的妻子因没交足烟干被警察一棒打死,公爷府扁担沟的李升因交不足烟干被迫上吊自杀,西三家高福明交不上烟干受不起折磨投河自尽”。在此种残暴压迫下,当地百姓只得偷种、密植,以备不虞。故当地的鸦片实际播种面积,往往多于指定播种面积。
当地农民被迫种植鸦片,实际上其收益是低于种普通庄稼的。《赤峰事情》中有1份《昭和十年度生产的鸦片收纳赔偿费》表格。表中所列日伪在1935年征收鸦片给付的价格是:特等烟干(含水分13%以内、95点标准点数以上)每两1.5元(伪满币,下同),一等上烟干每两1.4元,一等下烟干每两1.3元,至四等烟干(含水分13%以内、60点标准点数以上)每两0.4元,四等以下为等外品,日伪不收。再据同书《种植鸦片农家收支情况》表中所列,农民种植白花大头(罂粟品种名)三亩,总产量按83.17两算,收价按特等品算,收入金额为124.76元。佃农支出金额为120.24元,获利仅为4.52元;自耕农支出金额为75.42元,获利仅为49.34元。而鸦片收割之后,原三亩地再种一茬白菜,佃农获利为36.21元,自耕农获利为81.06元。日本人也承认:“满洲事变后,虽然鸦片的亩捐减少了,但政府的收购价也降低了,所以农民种植鸦片的收益并不比事变前多”。但日本人没有提到的实际情况是,农民被迫种植鸦片能够不赔钱已属幸运,若有不幸则赔也赔不起,只得赔上身家性命。因为鸦片的私买价格一般在专卖价格的6倍以上,有时要达到十几倍甚而是数十倍,而专卖价格总体上保持在收购价的6倍左右。如金名世在检举张景惠(曾任伪满国务总理)时提到,在1944年,日伪收纳鸦片的价格,特等为18元,一等为16元,二等为14元,三等为12元,而“当时伪满鸦片的私行市每两六七百元,想在南京、上海等地的暗行当必更高”。有此原因,加之催缴鸦片的日伪人员为了强索贿赂及贪污中饱,随意压等减两,克扣烟农的行为,所在多有。故鸦片的实际征收量只会比日伪的统计数字高,而烟农实际得到的烟价款只会比日伪的统计数字低。可见农民在这种情况下还得种鸦片,这显然是武力压迫的结果。
日伪从各地征收来的鸦片,一部分用于在沈阳、铁岭等地的工厂密制吗啡、海洛因,一部分用于大规模走私,一部分则被各地日伪军、警、宪、特系统留用(据卢元善笔供,在伪满各地,伪“警察、特务、日本宪兵队、特务机关都有私烟馆”),剩余的部分则用于所谓“专卖”。
日伪的所谓“鸦片专卖”办法,从1933年开始在全伪满实行。最初是设立各级伪专卖机构,由伪满的财政大臣指定各省的鸦片批发人,由各省的伪省长指定各省的鸦片零卖人,由此大开烟禁。1938年,伪满政府打着禁烟的幌子,设置禁烟总局,把专卖公署掌管的鸦片专卖业务完全拨归禁烟总局,并把各地的鸦片零卖所一律改组为管烟所,由各市、县、旗直接经营所有种烟、收烟、卖烟的业务。伪禁烟总局成立后,即开始在伪满实施鸦片瘾者登录制度。先后两次共登录鸦片瘾者99万多人,海洛因瘾者4.5万多人,共计104万人。凡登录的鸦片瘾者,由禁烟总局发给登录证1份,瘾者凭登录证到所在地的管烟所购买当日所配给的鸦片烟份,在该管烟所吸烟。每一个有登录证的鸦片瘾者年配给鸦片20至30两。配给价在最初名义上是8元(伪满币,下同),但配给的鸦片已由日伪的工厂统一掺假二成。据卢元善供述,日伪密制吗啡的工厂内设有专门密制“料子”(即鸦片中掺假的填充物)的工厂。这种工厂“用大型双底锅,把豆麦面粉掺上吗啡渣滓,制成烟土状,拿到制烟份工厂用机械把纯烟土切去二成,掺上料子二成,用机器混合后,作烟份小包”。另据1939年罗振邦(曾任伪满专卖总局局长)笔供,“专卖鸦片的纯度为百分之八十,掺入料子二成(百分之二十),料子系用大豆制造,零卖的熟膏还掺入糖膏百分之五”。这样看来,每两专卖鸦片的纯度还不到75%,也就是说每两专卖纯鸦片的价格其实是在10元以上。《内蒙古文史资料》中《日伪在开鲁的经济掠夺》 一文介绍,日伪在开鲁镇内设有97处烟馆,投资为11509元,年交易额为123595元,按当时的物价,“可买高粱米617.75万斤”。据此可知,当时的高粱米1斤的价格仅是2分钱,也就是说1两纯鸦片的专卖价即等于500斤高粱米的价格。同书《开鲁的“大烟组合”》一文介绍,“当时的一角钱可买10多个大麻花”。而其时一个烟泡的专卖价为1角7分以上,一般的鸦片瘾者每日须吸食2—3个烟泡。以一个鸦片瘾者日均吸食2.5个烟泡计,日须钱4角3分。也就是说,一个鸦片瘾者日耗金钱值43根大麻花,够7个人每人一天吃6根。据前述两文提及,当时开鲁镇内约有鸦片瘾者2000人,这2000人日均吸食鸦片消耗的金钱就可供1.4万人吃一天饱饭。而且这里尚未算一些鸦片瘾大者,因配给鸦片掺假太多,解不了瘾,从黑市另行高价购买所花费的金钱。在伪蒙疆政府管辖的地区,鸦片的种植、收购和销售与伪满洲国在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均是由日伪垄断一切,日伪得其利,人民受其害,故不再赘述。
关于内蒙古沦陷区境内染有鸦片瘾者的数量及因吸食鸦片而致死的人数,现难以查清。据这次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掌握的情况看,鸦片瘾者估计可能曾达到过100万人,因吸食鸦片而致死的人数约有10万人。
据包头市调查,当时包头城内有烟馆43家,全城9万人口中,就有1万多人染上了鸦片烟瘾。《绥远的烟土行》一文提及,“当时伪厚和市参加土业组合的字号,计有七十一家,从业人员竟达一千四百余人”。在全绥远省境内,“染有嗜好的男女烟民,更加蔓延四乡,曾达一百余万”。
《内蒙古公安史长编·禁毒戒烟,改造烟民》中记载,日伪统治时期,昭盟(今赤峰市)“是鸦片烟毒泛滥最严重的地区。据1948年统计,仅林西县就有烟民994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0%。宁城县有烟民18645人,情况更为严重”。
在上述有数字可供参考的旗、县、市中,染有鸦片烟瘾的人数,占到了当地人口总数的10%左右。由此可以推断,抗战时期内蒙古沦陷区由于日伪阴险毒辣的鸦片政策,有10%左右的人口而染有鸦片烟瘾,成为“烟鬼”。金名世在检举张景惠的材料中,曾提到,“根据伪禁烟总局的统计,自一九三九年鸦片瘾者登录后,到一九四四年六个年间,所正式登录的鸦片瘾者一百万人中共死了七万人;吗啡瘾者四万五千人共死亡了四千人”。照此推算,从1933年算起到抗战胜利的1945年,这12年里,伪满地区鸦片瘾者约死亡14万人,亦即以12年算,鸦片瘾者的死亡率是14%。而内蒙古西部沦陷区的鸦片瘾者若达到过100万,则其死亡率以10%算,也有10万人因之死亡。
为了彻底消除旧时代以及日伪时期进一步造成的烟毒危害,抗战胜利后,凡共产党、八路军在内蒙古境内能够控制、并建立了民主政权的地区,都立即开展了雷厉风行的禁毒戒烟工作。为此,人民政权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据《内蒙古公安史长编·禁毒戒烟,改造烟民》的记载,“哲盟(今通辽市)的禁烟工作开始于1945年10月,以徐永清为县长的通辽民主政府在整顿社会治安的同时开展了取缔烟馆、禁止贩卖鸦片的工作”。“1946年7月,昭盟行政委员会即颁发《禁烟暂行条例》,规定各县设禁烟督察局,局长由县长兼任。热辽行署也颁布了《关于鸦片征罚征购办法的指示》,重点是严禁种植,打击贩运,从宣传教育入手,组织群众性的戒烟活动”。“呼伦贝尔自治政府在1946年12月就拟定了禁烟运动计划”。总之,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就领导各族人民群众,大力推动禁毒戒烟工作,到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的第4个年头,方将日伪遗留下来的烟毒危害从内蒙古境内彻底铲除,数十万的烟毒受害者方才从“烟鬼”变成了人。
根据截至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和进行的相关研究,我们得出了内蒙古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以上若干数据。由于年代久远、搜集资料困难等客观原因,应该说,我们得出的这些数据还只是初步的和尚不完整的数据,并不是研究的最终结果。今后,我们将继续推进本课题调研工作,以期在掌握更多资料和取得研究新成果的基础上对有关数据再做出修订和补充。
日本宣布投降,距今已有60多年了。我们今天进行这次抗战损失调查,工作的难度自然很大,有许多问题未必能够彻底查清。但在调查过程中,我们真切地感觉到,这种调查确有必要。
翻开这段血泪凝成的历史,在那些逝去的生命中,有为国家主权、民族尊严而反抗侵略,浴血疆场,力战而死的勇士,也有手无无寸铁的妇孺老弱和平民百姓,但他们都在告诫我们,国家一定要统一强盛,民族一定要团结奋斗,历史绝不能再重演。
日本的侵略,不仅在当时给内蒙古人民带来巨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即使在抗战胜利之后,侵略者造成的许多危害仍在持续。比如为彻底消灭鼠疫,内蒙古自治区刚刚成立时,就把防疫工作与打仗、生产并列为三大中心任务。为此动员了数以万计的卫生防疫人员,动员了数以十万计的军、警、民兵人员,直到1959年,才将鼠疫从内蒙古大草原上彻底消除。但尽管如此,也还不能说侵略者留下的祸害已彻底肃除。1997年8月,海拉尔市就发现过一个装有液体的密封铁桶,从其外部特征上看,这是一个日军遗弃的可能装有化学毒剂的容器。另外,许多资料显示日军当时将一些化学、细菌炮弹就地掩埋,其隐患日本政府尚未派人清除。至于当时日本侵略军的种种暴行给一些受害者造成的心灵创伤、精神损害,则是这些受害者至死也消除不了的。
日本的侵略掠夺,不仅在当时从内蒙古地区掠走数以千亿计的财富,使数以百万计的人民饥寒交迫、流离失所,而且给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许多永久性的危害。比如无数矿产资源不可再生;大兴安岭森林被成片成片毁坏,周围地区水土流失,环境破坏。而环境破坏的恶果,不仅要由当地人民承担,最终也要由全人类来承担。
日本的侵略掠夺,给内蒙古地区造成的文化、文物方面的损失,更是永远也无法弥补。如王爱召等古寺庙建筑、被日本人抢去炼铜的古代留下来的一尊尊铜制佛像,其中有许多是艺术瑰宝。而这些不仅是中国人民的损失,说到底也是全人类的损失。
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是反人类的罪恶。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侵华日军在内蒙古、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铁证如山,不容否认和抵赖!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凡我中华子孙都不应该忘记这段历史,都要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竭尽全力。建立和谐世界,让人类和平发展,这是我们作出的最后结论也是人类共同需要的结果。
载开鲁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开鲁县文史资料》合订本,2008年印行。
见徐占江、李茂杰编:《日本关东军要塞》(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页。
根据《海拉尔市工商业损失(被炸、烧毁)调查表》(日)整理,调查单位(作者)不详,呼伦贝尔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9—1—4。
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编:《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损失调查》,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118页。
见郝维民主编:《内蒙古革命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页。
见《乌兰夫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1页。原资料未标明货币币种。
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9辑,1985年印行,第344—345页。
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5辑,1984年印行,第190—207页。
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5辑,1984年印行,第366—384页。
伪满扎鲁特旗公署编:《扎鲁特旗概况》,1935年版,辽宁省档案馆藏。
中央档案馆编:《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3—66页。
中央档案馆编:《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6—167页。
姜念东等编:《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22—425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19辑,1985年印行,第201—207页。
见郝维民主编:《内蒙古革命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页。
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9辑,1985年印行,第60、63、64页。
中央档案馆编:《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3—66页。
中央档案馆编:《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3页。
中共赤峰市委党史办公室编:《不可忘却的历史》,1995年印行,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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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1989年印行,第201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伪满兴安史料》,1989年印行,第143—145页。
内蒙古公安厅公安史研究室编:《内蒙古公安史长编》,1990年印行,第231—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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