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式制冷车一个风叶故障是否影响包拉温都

离心风机维修北京风机维修安装矫正风叶动平衡价格,供应商
离心风机维修北京风机维修安装矫正风叶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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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风机维修北京风机维修安装矫正风叶动平衡- 供应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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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销售、维修各种风机:离心风机、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斜流风机、屋顶风机、厨房排烟风机、卧式风机、低噪音离心风柜等。承接各种风机的维修与改造工程,更换轴承、做绝缘、修电机、校正叶轮动平衡等。本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电机、水泵、风机销售维修保养业务。公司经历多年,现拥有各种维修先进设备及一批高、中级维修专业人员。公司以“最好的质量,最优的价格,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务”为宗旨,受到了广大的新老客户的信任和赞誉。公司全体员工真诚欢迎你来洽谈业务,索取报价。公司将以最快的速度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风机维修类:维修各种轴流式通风机,离心式通风机,混流式通风机,斜流风机,排尘风机,高压风机,排气风扇,鼓风机,电机系列等。风机的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和故障分析一、 安装 1、 安装风柜时应有减振装置,配电时应安装电机保护装置,7.5KW以上电机应装有**起动. 2、 柜机四周、尤其是检修门一侧,应留有充分空间,供检查维修 转动部分不允许有碰撞,所有固定零件的螺栓应拧紧。 3、 风机连续运行3-6个月,进行一次滚动轴承检查,检查滚动体与内圈、外圈间隙松动程度,内圈与轴配合松紧程度。.. 二;风机的维护 1、 风机在正常情况下,连续运转一个机的开机、停机或运转时,如发现不正常情况,主要包括温度、振动、噪音等,应立即进行检修。 2、 利用调节装置将三角胶带经常保持均匀拉紧状态,不能过松或过紧。几条三角胶带长度应尽量相同。 3、 对于未使用的备用机或停用时间过长的风机,应定期将转子旋转120°-180°,以免主轴弯曲。 4、 为确保人身安全,风机的维护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三、 风机运转中的故障及排除方法故障现象 故障原因 排除故障的方法风机振动过大 1、轴系找正偏差过大 检查对中情况,调整符合要求。 2、转子不平衡 1)检查是否由于叶轮积灰垢或磨损不均匀而引起,应清除后校验静平衡。 2)检查转子的跳动,判断是否弯曲变形。若变形小,可重新校验,若变形大,则应更换转子。 3)检查配合的零件有无松动。 4)平衡块是否移位,如果移位应纠正复位。 四、轴承安装不当或轴承磨损 检查轴承安装状态和轴承润滑状态。 叶轮机盘与轴配合松动,轴承座及支承螺栓松动。 上紧松动螺栓。叶轮轴承温升过高 1、轴承保持架损坏 更换轴承 2、润滑油不足或润滑油不干净 清洗轴承,补充润滑油,更换润滑油。 五、三角胶带调节太紧 调松三角胶带到规定值。电动机电流过大和温升过高 1、风机进口或出口管道调节阀开量过大,流量超过规定值 关小调节阀至工作电流低于电动机额电流。 2、电动机输入电压过低或电源单相断电。 提高三相电压至380V,恢复三相通电。 3、三角胶带调节太紧,使电动机轴承热。 调松三角胶带至规定值。六、 使用 1、 拆箱后应查风机各部件在运输中是否变形或损坏,若有此情形,应待检查校正后方可安装使用。 2、 打开接线盒,接通电源试运转(空载),叶轮旋转方向应与铭牌箭头同,并观察其有否碰壳,若有此情形,应当场予以调整。3 风机连接法兰应接软性接管,以利于风机与管道的隔振,并注**封胶以避免漏风,与基础连接处应加橡皮垫(3cm左右)。 4、 风机安装就位后。所有紧固件必须重新拧紧。 5、 待清除风机进出口管道及附近一切障碍物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 风机所选用的功率,是指风机性能表内,在同一转速下,最大性能点即最大风量时需用的功率,并非风机在进、出口全开时运转所配的功率。故在使用时,为了防止电动机因过载而烧毁,在风机启动时必须在无载荷(风机进口或出口阀关闭)的情况下进行。在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测定工作电流不得超过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如超过时,可关小风机进口或出口阀,否则电动机会因过载而烧坏。
离心风机维修北京风机维修安装矫正风叶动平衡 - 供应属性品牌:上海应达型号:sydf-a风机型号:sydf-a涡轮头材质:360转速:2900r/mim叶片数:4轴功率:0.75-4kw配套电机功率:1.5-5kw重量:6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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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生猪屠宰知识手册-屠宰厂必备知识
1.纯种猪(良种猪)
长白猪原产于丹麦,由于其体躯较长,被毛全白,通常称长白猪。
外表特征:被毛全白,皮肤可有少量暗斑;头小清秀,颜面平直,耳向前轻耷;体躯较长,前窄后宽呈流线型,背腰微弓,腹部平直,臀部丰满,肌肉发达,体质结实。长白猪具有产仔多、生长速度快、饲料利用率高、胴体瘦肉率高等优点,但抗逆性差,对饲料营养要求较高。饲料转化率2.8-3.0,胴体瘦肉率63-65%。长白猪在杂交中多作第一父本或母本利用。
1.2大约克夏猪
大约克夏猪原产于英国,由于其体型大,被毛全白,亦称大白猪。
外表特征:体型高大,被毛全白,皮肤有少量暗斑;头颈较长,面宽微凹,耳向前直立;体躯长,背腰平直或微弓,腹线平,胸宽深,后躯宽长丰满。
大约克夏猪具有产仔多、生长速度快、饲料利用率高、胴体瘦肉率高、肉色好、适应性强等优点。饲料转化率2.7-3.0,胴体瘦肉率62-64%。大约克夏猪在杂交中多作第一父本或母本利用。
1.3杜洛克猪
杜洛克猪原产于美国。
外表特征:皮毛棕红色,少数为浅棕色至深棕色不一,体侧或腹下有少量小暗斑点;头部较小,脸面微凹,耳中等大小,耳尖部前耷;体躯宽深,背呈弓形,四肢粗壮,蹄壳黑色,腿臀肌肉发达丰满。
杜洛克猪具有生长速度快、饲料利用率高、胴体瘦肉率高、胴体品质好、适应性强等优点。饲料转化率2.8-3.0,胴体瘦肉率63-65%。杜洛克猪在杂交中多作终端父本利用。
1.4军牧1号白猪
军牧1号白猪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培育,1999年通过国家畜禽品种委员会审定,并经农业部批准。是以三江白猪为母本、斯格猪为父本,采用杂交合成和系统选育方法育成的。
外表特征:被毛全白,头大小适中,耳中等大,前倾或微立,嘴直,中等长;体形较大,体躯较长,四肢粗壮,背腰平直,腿臀丰满突出,体质结实,结构匀称。
军牧1号白猪具有生长速度快、饲料利用率高、抗逆适应性强等优点。饲料转化率3.02,胴体瘦肉率62.43%。军牧1号白猪在杂交中多作为母本利用。
1.5辽宁黑猪
辽宁黑猪产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海城市、昌图县和丹东市,辽宁黑猪具有适应性强、繁殖力较高、肉质好等优点。
外表特征:辽宁黑猪被毛全黑,体型中等或偏大,体质结实,结构匀称;头大小适中,耳大下垂,嘴稍长,颜面直或略凹;单脊,背腰较平直,臀稍倾斜,后躯较丰满,尾粗长,四肢较高,肢蹄坚实。
饲料转化率3.4-3.8,胴体瘦肉率50-51%。辽宁黑猪在杂交中多作为母本利用。
1.6东北民猪
东北民猪原产于东北三省,分大、中、小三种类型,现存东北民猪多属于中型猪。东北民猪具有适应性强、繁殖力高、肉质好等优点。东北民猪被毛全黑,毛密而长,猪鬃发达;头中等大小,面直长,头纹纵行,耳大下垂;体躯扁平,背腰狭窄,臀部倾斜,四肢粗壮饲料转化率4.0左右,胴体瘦肉率40-45%。
2.杂交猪(良杂猪)
杂交猪是指不同品种或品系间杂交所生产的杂种猪。杂交猪比亲本纯种猪具有繁殖力强、生长速度快、饲料利用率高、抗逆性强、容易饲养等特点。
2.1二元杂交猪
二元杂交猪是指两品种杂交所生产的一代杂种猪。
2.1.1利用杜洛克、长白、大白等优良瘦肉型猪进行二元杂交,生产杜长、杜大、长大、大长等二元杂交猪。其杂交模式如下:
杜洛克╳ 长白(或大白)♀&& 长白(或大白)♂╳大白(或长白)♀
&&&&& &&&&&&&&&&&&&&&&&& &&&&&&&&&&&&&&&&&&&
杜长(或杜大)&&&&&&&&&&&&&&&&&&&&&&& 长大(或大长)
2.1.2利用杜洛克、长白、大白等优良瘦肉型公猪与辽宁黑猪、东北民猪等本地母猪进行二元杂交,生产杜本、长本、大本等二元杂交猪。其杂交模式如下:
杜洛克(或长白、大白)♂& ╳&& 本地♀&&&
杜本(长本、大本)
2.2三元杂交猪
三元杂交猪是指两品种杂交所生产的一代杂种母猪,选留其中优秀个体,再与第三品种公猪杂交所生产的二代杂种猪。
2.2.1利用杜洛克、长白、大白等优良瘦肉型猪进行三元杂交,生产杜长大、杜大长等三元杂交猪。其杂交模式如下:
长白(或大白)♂&& ╳&& 大白(或长白)♀&&&&
&&&&&&&&&&&&&&& &
杜洛克♂& ╳& 长大(或大长)♀&&&
&杜长大(或杜大长)&
2.2.2利用杜洛克、长白、大白等优良瘦肉型公猪与辽宁黑猪、东北民猪等本地猪进行三元杂交,生产杜长本、杜大本等三元杂交猪。其杂交模式如下:
&&&&&& 长白(或大白)♂&& ╳&& 本地 ♀&&&&
&&&&&&&&&&&&&&&&&&&&&&&&&&&&&&& &
杜洛克♂&& ╳&& 长本(或大本)♀&&&
&&&&&&&&&&&&&&&&&&&&&&& &
&&&&&&&&&&&&&&&& 杜长本(或杜大本)
2、肉屠宰后发生的变化
动物刚屠宰后,肉温还没散失,质地柔软,具有较小的弹性,这种处于生鲜状态的肉称作热鲜肉。热鲜肉经过一定时间,在分割、冷却、冷藏等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复杂的生物化学变化,一般可分为死后肌肉僵硬、解僵、肉成熟、腐败等连续的变化过程。
动物死亡之后,吸收停止,肌肉中的糖原不能完全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而是生成乳酸,肌肉中三磷酸腺苷的含量急剧的减少,引起肌质网崩解,内部保存的钙离子被放出,致使钙离子浓度增高,促使肌球蛋白三磷酸腺苷酶活化,更加快了三磷酸腺苷的减少,结果肌动蛋白和肌球蛋白结合形成肌动球蛋白,引起肌肉收缩表现出肉尸僵硬,肌肉僵直后,硬度可增加到原来的10&40倍,肉的持水性也会降低,不适合于加工和食用。
肌肉死后僵直达到顶点之后,并保持一定时间,其后肌肉又逐渐变软,解除僵直状态。解除僵直所需时间由动物的种类、肌肉的部位以及外界温湿度而异。如在2-4℃条件下贮存,鸡肉需2天解除僵直,猪肉需3-5天(各种文献说法不一致)。现在认为,肌原纤维断裂是肌肉僵直解除的直接原因,肌肉中肌动蛋白和肌球蛋白纤维之间结合变弱,结构弹性网状蛋白发生变化也是僵直解除的原因。
将解僵后的肉放在低温下贮藏,使其增加肉的风味的过程称为肉的成熟。肉的成熟过程主要是组织蛋白酶的作用,在这些酶的作用下,肌肉中蛋白质水解,形成多种游离氨基酸和肽类化合物。肉在成熟过程中,酸碱度会慢慢上升,肉的持水性和嫩度也会提高,由于蛋白酶的作用形成很多分解产物,肉的风味会变得最佳。
肉的成熟过程进一步加深就会引起肉的腐败,肉的腐败主要是由微生物引起的。微生物分解肌肉中的蛋白质,形成各种代谢产物,很多具有毒性或臭味。脂肪会由于空气中氧、光线、微生物作用下发生腐败分解,引起酸价升高,出现发粘、变黄、哈味。腐败的肉在外观上会明显起变化,失去光泽,表面粘腻,丧失鲜肉的正常气味而带有臭味,失去弹性
lean meat(red meat)(white meat)(gut)(poultry meat)(game meat)
(fresh meat)0-4chilled meat;frozen meat(cut)(boneless meat)(meat product)
1.dressing percentage
2.lean meat percentage
40-50%60%55%
4.meat quality
-18&C-18&C9%
24hr0~4&C0~4&C
2.0-4℃冷链下
AwAw1100%Aw 0.993Aw0.950
20%Myofibrillar protein40-60%Myogen20-30%10%
55-60ATPCaMg
90%7-8%3-4%1%20%
ATPADPAMPIMPATP
BB1B2B6B12A
2cm4Blooming
PHPHPHPHPHPH56PHPSEpale soft exudative
2& 25%40-60%5%
1.& tendernesstexture
PH& PHPH5.0-5.4
70%&&&&&&&&&&&&&&&&&&&&&&&&&&&&&&&&&&&&&&&&&&&&&&&&&&&&&&&&&&&&&&&&&&&&&&&&&&&&&&&&&&&&
608060658085
20~305~10min
&旋 &内脏检验&去
&胴体复检&
&撕板油&修整把关&分
&冷分割&检验把关&预冷排酸&冷链销售
1.(ccp1)2. 3. 4. 5.6. 7.8. 9. 10. 11.12.13.14.15.ccp216.17.18. 19. 20. 21. 22.23.24. 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 ccp337.38.39.40.41.ccp442.43.
猪肉在国民生计中占需要地位,&十五&期间,随着中国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猪肉的需求量也将逐年增加。需求量:2005年,人均33.98kg,共452.6亿kg,2015年,人均37.91kg,共549.7kg;生产量:2005年,人均34.35kg,共457.6亿kg,2015年,人均38.53kg,共558.7亿kg。在国外肉品消费占第一位的是禽肉,共次是猪肉。
双汇猪产品品种规格达400多个,产品流向涉及到连锁店、出口、内销、鲜销、地销及内转原料六大渠道;在集团公司产品结构中占据着重要角色。
1.生猪接收:生猪接收前由检验人员(兽医)严格按照《生猪宰前检验规程》对生猪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接收。
2.候宰:生猪宰前要经过12-24h的停食静养休息,并充分给水至宰前3小时为止。
3.淋浴:生猪宰前要喷淋冲洗干净,体表不得有灰尘、泥污、粪污等
4.麻电:采用全自动心脑麻电机对生猪进行心脑麻电,确保一次击晕,麻昏不致死。
5.刺杀放血:采用刺杀放血刀进行刺杀放血,要求刺杀部位准确,放血充分。
6.预清洗:猪屠体在烫毛前首先进行清洗,以除去体表血污等污染物。
7.浸烫:采用冷凝式蒸汽烫毛隧道进行烫毛,根据季节与重量的不同,隧道内的温度可做相应的调整。
8.脱毛:烫毛后通过自动脱钩装置将猪体卸至打毛机内,打毛机对猪体进行全方位的打毛,打毛时间根据季节不同可做适当的调整。
9.吊挂提升:打毛后,将猪体卸出,在后腿跗关节上方穿孔,穿上扁担钩,通过提升机输送至机械加工输送线上或缓冲轨道上。
10.燎毛:采用脉冲感应自动燎毛烧去猪体表面残留猪毛及杀死体表微生物。
11.清洗:打毛、燎毛后通过抛光机对猪体进行清洗,以除去表面杂质。
12.去尾:齐尾根部关节平齐割下猪尾。
13.编号:采用自动编码系统或食品级记号笔对猪体分别进行编号。
14.吊肛:利用开肛器或刀将大肠头与猪体分离,注意不得使粪污溢出,污染猪屠体。
15.开膛:首先用刺杀刀撬开胸骨,然后用刀将生殖器剥离、割除;在腹部划刀,刀尖朝外,将腹壁打开,将膀胱和大肠头一起取出,注意不得使粪便溢出,污染胴体。
16.扒白脏:割断肠胃与体腔的连带组织,将肠胃一起取出,注意不得割破肠胃,以免污染屠体,白脏取出后立即放入同步检验盘中。
17.扒红脏:割断连带组织,将心、肝、肺等一起取出,挂在同步检验线的红脏钓钩上。
18.去头:用手动脖颈切割器或人工在颈背部贴近猪耳根将猪颈骨切断,待同步检验合格后,用刀将猪头割下。
19.劈半:用带式劈半锯沿猪脊背部正中将猪体一分为二,注意劈半要均匀。
20.冲洗:内脏取出后,立即用一定压力的清水冲洗体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及污染物。
21.去前后蹄:用液压式割蹄钳,将前蹄从腕关节处割断、后蹄从跗关节处割断。
22.摘三腺:依次摘下甲状腺、肾上腺、异常淋巴结。
23.修整:刀锋贴近皮面,修去体表伤斑、淤血、残毛等。
24.两段冷却:白条肉经-20快速冷却和0-4缓慢冷却两个阶段完成降温过程。
25.冷分割:根据市场销售的不同要求,在12℃以下的低温环境下将猪白条分割加工成符合标准的各种产品。
ISO9001HACCP
1.三点式低压麻电:可以根据猪体自身电阻大小自动调节麻电电流,确保不同的猪只均能达到一致的麻电效果。
第三节&&&&&
ISO9001HACCP
15~40&C20&C45&C
0&C5&C5&C5&C
90%87~92%84%99%
PHPH=7PH4.0~4.5
15&C0&C0~1&C
0&C4~5&C4~5&C0&C
15&C0&C0~1&C
1.生鲜制品配送车必须是密闭的、带有制冷设施的、并备有自动温度监控仪的专用制冷车,要求所有的制冷车温控器的显示仪均可以远传至驾驶室,以便于汽车司机随时掌握制冷车厢内温度。
2.配送红白条类生鲜制品的专用制冷车车厢内必须装备有特制的吊挂设施(吊轨和吊钩),并每周对吊轨进行清洗擦拭一次。
3.所有工器具、车辆的厢壁和地面必须使用有效的食品级清洁剂或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投入使用,避免不干净的车辆、工器具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5.-1~0℃之间,红白条必须吊挂配送,盒装生鲜制品必须覆盖干净的薄膜,要求覆盖完全,产品严禁裸露
9.装车时间尽可能的控制在1~1.5小时以内。
12.-2~0℃暂存库对接,车门开一扇、库门开半边,迅速卸车。若无对接平台,则要求尽可能在30min的时间内卸车完毕。
15.用于周转的包装袋(内衬袋、收缩袋等)和盛放容器(塑料盒、托盘等)的内面或任何能接触到产品的部分必须为抗腐蚀性、不会影响到产品品质以及产生有害物质,表面必须光滑易清洗。
16.运输生鲜制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运送动物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的产品。
17.每配送一批生鲜制品,配送车辆必须清洗消毒一次;对于车厢内有异物或异味、未经清洗消毒的车辆严禁投入使用。
18.运输车辆、工器具消毒程序:
(1)用清水冲洗,然后用食品级清洁剂刷去表面油污;
(2)用50-1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喷洒消毒10-20分钟;
(3)用清水冲洗干净;
(4)或直接采用82℃以上热水清洗消毒。
1.生鲜制品配送过程中要求温度恒定在-2~0℃之间,不得无故停止风机运行,以免造成产品回温出水,也不可不拉温或将温度拉至过低(长时间低于-2℃以下,造成产品冻结)
2.运输时要尽可能的平稳行驶,尽量避免上下左右颠簸,以减少产品碰撞出水或将产品跌落在车厢内。
3.运输期间,汽车司机要随时关注车厢内温度变化,当发现车厢内温度超出-20℃范围时,要及时拉温或停止拉温。
4.5℃时,应采取产品保护措施,另租冷藏车或转入-2~0℃库。
5.产品到达目的地后,交接时必须检查产品温度,确保分割肉产品中心温度在1℃以下。交接入库要及时迅速,暂存库温度保持在-2~0℃,最高不超过1℃,避免产品回温。
7.-2~0℃的1℃
8.15℃以下,并在不超过15min的时间内迅速加工,放入-2~4℃的展销柜,15℃以下的
12.-2~4℃之间,最适温度0℃。隔夜生鲜制品要转入-2~0℃的暂存库或把-2~0℃之间,不得在常温下存放。
13.82℃以上热水或75%酒精进行消毒1
&&& 规定的按不同部位分割加工的四部位肌肉的简称
(简称Ⅰ号肉)
(简称Ⅱ号肉)
肋骨处平行斩下的脊背部位肌肉& (简称Ⅲ号肉)
&4 5a-androst-16ene-30ne&&&&&&&&&&&&&&&&&
&&& 1-3%1%1-3%3%
&& ATPPHPSEPHDFD
第七章& 排酸肉(冷却肉、冷鲜肉、冰鲜肉)常识
排酸肉又名冷却肉、冷鲜肉、冰鲜肉,是指健康的生猪经18道严格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屠宰后其胴体或分割产品在0-4℃低温条件下,经僵硬、解僵、成熟等连续变化的过程,进行出售食用的肉。排酸肉经过排酸成熟后,其营养高,易于烹饪、且柔嫩多汁,具有丰富的肉香味,便于人体消化吸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食用肉。而市场上出售的热鲜肉,不易烹饪、口感差、质硬、肉的香味淡,易产生异味。
冷却排酸的科学解释是:动物死亡之后,由于呼吸停止,肌肉中的糖原不能完全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而是生成乳酸,肌肉中三磷酸腺苷的含量急剧减少,引起肌质网崩解,内部保存的钙离子被放出,致使钙离子浓度增高,促使肌球蛋白三磷酸腺苷酶活化,更加快了三磷酸腺苷的减少,使肌动蛋白和肌球蛋白结合形成肌动球蛋白,引起肌肉收缩表现出肉尸僵硬,肌肉僵直后,硬度可增加到原来的10&40倍,肉的持水性也会降低,不适合加工和烹饪。
肌肉死后僵直达到顶点并保持一定时间之后,在组织固有酶的作用下,肌原纤维断裂,肌肉中肌动蛋白和肌球蛋白纤维之间的结合变弱,结构弹性网状蛋白发生变化,肌肉又逐渐变软,嫩度增大,解除僵直状态。&
将解僵后的肉放在低温下贮藏,使其增加肉的风味的过程称为肉的成熟。肉的成熟过程主要是在自身酶的作用下,ATP逐步转变成次黄嘌呤(风味物质),肌肉中蛋白质水解形成多种游离氨基酸和肽类化合物,使肉的风味变得最佳。另外,肉在成熟过程中,酸碱度会慢慢上升,肉的持水性和嫩度也会相应提高。
冷却排酸的一般理解为:牲畜在屠宰前因为惊恐、紧张,生成大量激素类物质进入血液和体液,传统的屠宰方式使这些物质滞留在动物体内,对食用者有一定的副作用,而且刚被屠宰之后,牲畜体内恰似微生物繁殖的温床,各种细菌大量繁殖,如果加热不彻底,吃下去很容易出问题。&排酸肉&却完全不同,肉类排酸是现代肉品学及营养学所提供的一种肉类后成熟工艺。畜禽被宰杀后,动物肌肉组织转化成可食用的肉要经历一定的变化,包括肉的僵直、解僵和成熟等一系列过程。动物死后机体内因生化作用产生乳酸,若不及时经过充分的冷却处理,则积聚在肌肉组织中的乳酸会损害肉的品质。排酸肉是在严格控制的0~4℃、相对湿度90%的冷藏条件下,放置16~24小时,肌肉组织发生一系列变化。此后,肌肉的僵硬状态逐渐消失,因排酸和蛋白酶、钙激活酶等多种因素作用,大的肌纤维束逐渐向小的肌纤维、纤维片转变,同时蛋白质在酶的作用下产生氨基酸(氨基酸含量可达到热鲜肉的8倍)和风味物质,使肌肉变得柔嫩、多汁,具有丰富的肉香味,便于人体消化吸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食用肉。
双汇集团生产的排酸肉除具有上述排酸肉的特点外,还体现在其先进的二段冷却排酸工艺上。双汇排酸肉与国内同行业加工的产品相比更加安全卫生,肉质更好。原因是:屠宰后猪胴体升温过程中,会造成微生物大量繁殖,严重影响肉的卫生安全;同时过高的温度也会加剧蛋白质变性,提高酶的活性,造成肉的质量下降,双汇集团采用的二段冷却工艺则可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情况。第一段冷却在-20℃库温下使猪胴体快速冷却,而不冻结,有效的抑制了微生物的繁殖和侵入、降低了酶的活性,同时也极大程度上缩短第二段冷却时间,保证了肉品的鲜度。而后道的冷分割工艺又为加工高质量的冷鲜肉提供了最有力的保证。
另外,为了让广大消费者吃上安全、放心的排酸肉,双汇集团投资8.3亿元,建成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肉制品综合加工基地。现拥有国内屠宰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设备工艺最先进的屠宰分割生产线,投资数百万元从国外引进高效液相色谱仪、快速微生物检测仪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从检测手段和监控能力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为了确保冷鲜肉的冷链不断,使广大消费者尽快吃上双汇放心肉,双汇集团引进了先进的全封闭式升降对接平台,并采用专门的制冷运输车,确保冷鲜肉在装卸车时冷链不间断,并建立了全国性营销网络连锁店,真正实现了&冷链生产、冷链配送、冷链销售&,有力的保证了排酸肉的质量,为消费者提供真正安全、放心的排酸肉。
双汇冷鲜肉宣传要点
1.排酸肉又名冷却肉、冷鲜肉、冰鲜肉,说法不同,属于同一层意思,我们称之为冷鲜肉。
2.屠宰后肉体温升高,经快速冷却降温(从40℃左右降至0-4℃),有效的抑制了微生物的侵入和繁殖,产品新鲜、卫生,耐存放。
3.双汇集团投资上千万从国外引进先进的同步检验生产线,生产加工的冷鲜肉经过18道严格的检疫、检验关,产品安全、放心。
4.生猪经屠宰后,体内产生大量的乳酸,肌肉紧缩、难煮、口感不好;排酸后肌肉松弛,肌肉中蛋白质水解形成大量游离氨基酸及风味物质,使肉易于煮烂,且鲜嫩多汁。
从总体来说,双汇冷鲜肉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①很卫生、耐贮存
刚刚宰杀放血后的牲畜在随后发生的僵直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热量,导致宰后肉温升高达到40℃左右,加上牲畜屠宰后自身免疫机能的丧失,为细菌的存活和繁殖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温度管理方面,双汇集团采用国际先进的两段冷却工艺,胴体经快速冷却,体表温度迅速降低,有效的抑制了微生物的生长,并在随后的冷却加工、销售过程中,始终处在0-4℃冷链下,肌肉中的肌糖原酵解生成乳酸,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不但使其在食用时更安全,同时也可延长保鲜期。
②食用安全又放心
双汇集团屠宰的生猪全部是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生猪,严格按照宰前检疫、宰后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胴体复检、可疑胴体检验、CCP检验等18道检验工序进行检验,确保加工产品安全、放心。
③鲜嫩多汁、易煮易烂
从营养风味上讲,肉在冷却加工过程中,通过自溶酶的作用,可使部分肌浆蛋白分解成肽和氨基酸,成为肉浸出物的成分。同时ATP分解成次黄嘌呤核苷酸,使肉变得柔嫩多汁并具有良好的滋味和气味。
从口感嫩度方面讲,经过&后熟&以后,肌肉中的肌原纤维的连接结构会变得脆弱并断裂成小片,由于肌原纤维是肌肉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变化会使肉的嫩度增加,肉质得到改善。
(以上内容供公司领导和销售部门介绍、宣传双汇冷鲜肉时参考)
&&&&&&&&&&&& ------挑战传统肉食消费观念
40℃37-40℃时,细菌完成生长、繁殖这样一个生长周期所需要的时间仅为17-19分钟。在炎热夏季,凌晨四点左右屠宰的畜肉,如在常温下放到下午,肉上的微生物就会达到不计其数的地步。
-18&C-18&C9%
24hr0~4&C0~4&C
2.0-4℃冷链下
8.3500STORKISO9001HACCP
4.1ISO9001HACCP
4.3ISO9001HACCP
第三节&& HACCP有关知识
一、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是建立在良好的生产准则(GMP)和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基础上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HACCP体系的建立
围绕生猪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我们经过反复分析、验证,确定了CCP1(生猪接收)、CCP2(热水喷淋)、CCP3(有机酸喷淋)、CCP4(金属检测)4个关键控制点及其关键限值。建立《生猪屠宰危害分析和HACCP计划》,并于2001年5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
(一)、CCP1(关键控制点1:生猪接收)
l显著危害:疾病、药残、兽残、重金属
1.查验《检疫合格证》、《车辆消毒证》、《防五证》;
2.定期抽检尿样;
3.通过看(状态)、听(声音)、摸(体肤)、检(体温),进行宰前检验
(二)、CCP2(关键控制点2:热水喷淋)
l显著危害:微生物交叉污染
l关键限值:82℃以上热水,水压2.0-3.0kg/cm2,连续喷淋
实施效果:将胴体表面细菌总数由105左右降至104以下,降低一个数量级
(三)、CCP3(关键控制点3:有机酸喷淋)
l显著危害:微生物
l关键限值:水压3-5kg/cm2,浓度为1.5-2.0%乳酸溶液连续喷淋
实施效果:将胴体表面细菌总数控制在103以下。
(四)、CCP4(关键控制点4:金属检测)
l显著危害:金属物
l关键限值:直径2.0mm以上
l控制措施:购进精度要求在2.0mm以上的金属检测器
l实施效果:出厂产品无金属异物残留
三、生猪屠宰加工卫生检验
生猪的宰前检验有效的控制了疾病的传染,而宰后的检验则为肉质的安全卫生及有效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
1.头部检验:首先检视天然孔和可视粘膜,然后剖检头部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炭疽、结核等疾病,发现后作销毁处理。
2.体表检验:用肉眼检查屠体的皮肤和四肢,主要检查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等。一旦检出,作炼制工业油处理。
3.旋毛虫检验:主要通过视检和镜检对横膈肌脚肉样进行检验,主要检查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等寄生虫。一旦检出活的虫体,作炼制工业油处理。
4.咬肌检验:剖检左右咬肌,检查有无囊虫寄生。
5.内脏检验:
5.1猪舌检验:观察舌体有无囊虫寄生。
5.2胃、脾、肠的检验
5.2.1胃肠检验:首先检视胃肠系膜、观察有无出血、充血等病理现象,并剖检肠系膜淋巴结,观察有无肠炭疽;
5.2.2脾脏检验:有无肿胀,弹性如何,必要时切开检查。
5.3心、肝、肺的检验
5.3.1心脏检验:首先检查心包和心肌,剖检左心室,检查心肌是否有囊虫寄生和心肌炎、心包炎等疾病;
5.3.2肝脏检验:观察色泽、状态,剖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肝硬化、组织坏死等症状;
5.3.3猪肺检验:观察颜色、弹性,必要时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和纵隔淋巴结。观察有无肺呛血、肺水肿等现象。
5.4检查膀胱和生殖器官有无异常。
6.胴体初验:
6.1主要检查皮肤、脂肪、胸膜和腹膜等有无异常;
6.2剖检深浅腹股沟淋巴结;并剖检深腰肌,检查有无猪囊虫病寄
6.3检查肾脏颜色,大小、弹性,必要时剖检,观察有无肾出血等。
7.胴体复检:复检人员结合胴体初检结果进行全面复查,确系健康无病,质量卫生和感官状况符合要求的可以打入下道工序,不合格品盖章标识后作进一步处理。
8.整修把关:检验肉尸表面卫生状况及修整质量。
9.白条预冷检验:检查预冷间温度、白条预冷时间、预冷肉温
10分割肉检验:检验分割肉加工是否符合要求,表面有无炎症、淋巴结、淤血、碎骨、浮毛、杂质等。
11.分割肉包装检验:检查包装材料、包装质量、包装规格是否符合要求,标识是否清晰、明确。
12.冷库检验:检查冷冻库温度和冷藏库温是否符合要求。
四、屠宰厂如何实现同步检验
在我国现有大多数屠宰厂采用的是分散的检验方法,它是将猪屠体各个部位由卫检人员分别检验,检验过的部位即与胴体分离进入后道工序,一旦后续检验发现疾病时,已离体部位就找不到了,这就失去了从整体上综合判断的作用和控制疾病扩散的可能。
新屠宰线采用同步检验,它是在整个疾病检验过程中,首先将屠体剖腹,取出心肝肺等红脏挂在运行中的传送钩上,取出胃肠脾等白脏放入运行中的托盘内,而头蹄尚连在胴体上未分离。运行中的胴体与挂钩上的红脏、托盘中的白脏相互对应,同步运行。由不同的卫检员对胴体、红脏、白脏分别进行检验,如果胴体检验员发现疾病时,能够及时的找出相应的红白脏加以控制;同样,红脏和白脏检验员在发现疾病时,也能够立即找出对应的胴体,从而杜绝了屠体各个部位相混淆的现象,保证了屠体各部位的准确完整,为从整体上对疾病作出综合判断和有效控制提供了保障。
五、生产环节卫生控制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工人进入车间,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胶鞋,头发不得外露,不得佩带首饰、不准化妆,不得将任何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带入生产车间。
3.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应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衣、勤洗澡。
4.每天配制100-2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进行脚踏消毒,时间不少于5秒。
5.每天配制50-1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手洗消毒,时间不少于15-20秒。
6.无菌操作间:工人每2小时手洗消毒一次,地面每班消毒不少于2次,操作台、台秤、刀具、周转筐每2小时消毒一次。
7.工作衣帽每天更换一次,统一送往洗衣房集中清洗,82℃以上热水消毒,烘干;专人发放,胶鞋每天班后刷洗干净。
*设备、工器具
1.设备、工器具每天生产结束后用82℃以上热水清洗一次,每周用0.5-1%的过氧乙酸或0.2-0.5%的二氧化氯溶液或1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消毒,时间不少于30min,不能浸泡的采用擦拭或喷雾消毒。高温肉制品每周不少于一次,低温肉制品每周不少于两次。
2.刀具、刀辊等每天班后集中用82℃以上热水消毒,由专人收集、专人发放。
3.屠宰用刀具每使用一次用82℃以上热水消毒一次,交替使用。
*车间、地面
1.车间、地面、墙壁、运输工具每天生产结束后用热水进行冲洗,车间地面、墙壁每班至少用5%来苏儿溶液或1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消毒一次。
2.运输车辆每周用0.2-0.5%的二氧化氯溶液或1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喷雾消毒两次,时间不少于30min,不能浸泡的采用喷雾消毒。
3.预冷间每循环一次用1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消毒一次,冷库每年用1:1的乳酸溶液熏蒸消毒1-2次。
& &实施结果:确保人手、工器具、设备、工作衣帽、环境卫生均达到清洁要求。
第八章& 鲜冻品经营与法律法规
前言:鲜冻产品经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广大的经销商除了和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工商局、税务局打交道外,还要和当地政府以及屠宰管理办公室打交道。由于目前各地出台的政策、法规五花八门使生鲜肉类市场处于极度不规范状态。为了帮助广大客户了解目前国家的法规、政策,今天着重讲《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第一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2日 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38号令发布,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整个条例共分24个条款。这个条例是目前我们最需要了解的一部行政法规。
一、国家为什么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我国的生猪屠宰1984年以前是统购统销、国营企业屠宰一把刀1985年到1997年生猪屠宰实行的是完全放开政策,一把刀变成多把刀后,屠宰管理失控,许多不适合条件的屠宰厂和屠宰户私屠乱宰、掺杂使假屡有发生,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公母猪肉充斥市场,出现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哈尔滨暴光事件以及北京周边市场注水生猪、活牛、鸡事件,一时间广大消费者对肉食品的安全极度恐慌,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国务院出台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二、《条例》都有哪些内容与鲜冻品经营有关?
(一)、总体思路:从1998年起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1、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2、集中检疫:指定点署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不合格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3、统一纳税:定点屠宰厂(场)以及流通环节应根据税法的要求,依法纳税。
4、分散经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规划。设置规划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主管部门人员的要求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三、目前生猪屠宰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省市以及地级市出台贯彻实施生猪屠宰条例实施细则时,有意违背条例原则,把定点屠宰变为当地屠宰,把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变为乱收费,把分散经营变为分割经营,阻碍了生猪屠宰行业的整合,影响了品牌化经营,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2001)11号文后,部分省市在清理具有地方保护文件时,删除了部分条款,但仍有个别市未加修改。这些做法是公然违背国务院规定。
2、定点厂过多、过滥,行政审批把关不严,造成定点厂成了个别政府官员受贿温床。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正在着手制定《屠宰法》,有关部门正在出台分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
第二节& 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分七个章节,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法律责任。
(一)施行动物防疫法的目的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壮。
  2、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动物屠宰必须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4、执法主体: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二)疫病预防
1、动物疫病:(不细讲)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为疫病: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 2、预防和扑灭:(不细讲)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上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3、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三十八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三十九条 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条 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 4、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 5、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二)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 封锁疫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 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 染疫的;
  (五)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节& 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公布。该法律分九个章节,主要包括总则,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卫生条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经营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生产经营过程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的食品与直接入口的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5、食品卫生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 与流通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流通有关的主要法规有:《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产品质量法》等。
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1)提出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禁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彻底清理并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禁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禁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推行现代化服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
&2、《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朱镕基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3号令,2001年4月2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下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三)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四)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五)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任何地方不得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设置地区封锁的规定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该部门不适当的规定。?
&&&&第十条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撤销限定措施。?
&&&&第十一条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和本地产品运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查处,撤销关卡。?
&&&&第十二条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其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和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第十六条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必要时,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阻挠、干预依照本规定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的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地区封锁行为属于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规定实行的,除查处、消除地区封锁外,并应当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抵制,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直至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一条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国务院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除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外,对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该规定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不正当收入,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 3、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的实施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法在流通领域的规定:质量合格产品在全国流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产品质量法主要内容: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者、经营者、政府、执法部门分别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权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鲜冻品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
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经营者应当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经营者应学法、懂法,就要依法经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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