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拍下被告淘宝司法拍卖房产过户后,是怎么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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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纠纷在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这种情况下房屋如何过户?必须要房产证吗?
现在在被告家中,被告败诉,但被告认为房产是祖业,不能让原告拿去卖了,拒不交出房产证。可以不通过被告,由法院直接过户吗?谢谢,请各位帮忙啦。
一\房屋遗产纠纷在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
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也就没有本问题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自觉履行代码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作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方主体,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这种情况下房屋如何过户?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你已经取得了该房的物权.办不办理过户都不影响你是物权所有人的地位.尽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你还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以便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直接向房地产管理局下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就OK了
三\必须要房产证吗?
不需要,法理同上.
强制执行。
如果原告是合法继承人,该房屋产权已全属原告,可拿法院判决书去公正处问问继承所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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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确认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依据。本案中,“房产证和交款收据都是写的原告”,这已经非常明确地证明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就是原告的。
收据上是原告的名字,证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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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日刘某与张某到市某民政局,协议约定: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位于南宁市某处的房产归原告刘某所,被告应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离婚后,被告张某迟迟不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恶意的阻挠原告实现所有权。【委托人问题】那么此时,原告刘某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去解决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原告能否直接拿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及明到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解答】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是在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办理过户的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对于协议离婚来讲,双方之间签订离婚协议是民事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合同的一方不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律师提示】通过本案例,律师在此对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做个小小的提示:如果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准备以协议的方式离婚,但是一方担心离婚协议签署之后,另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此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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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登记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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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原告李甲于1998年按房改成本价从某厂购得房产一处,并办理了以李甲为产权人的房权证。2005年6月份,在未征得李甲同意的情况下,李甲之子李乙找人冒名顶替李甲,通过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将房屋权属由原告过户到李乙名下。2006年8月份,李乙又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甲委托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马军律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过户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将房产由李甲过户给李乙的过户登记行为违法。&&&& 法庭审理:开庭前,法院依法追加李乙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在开庭中本律师发表的辩论意见为:第三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相关手续将将房屋权属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而在过户过程中,作为办理房产手续法定机关的被告没有认真审查房屋过户当事人即原告身份证明、买卖协议等过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未到现场查看房屋具体情况,显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过户登记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 被告辩称:过户登记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通过庭审,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第三人系父子关系,2005年6月,第三人李乙伪造与原告的买卖协议、原告的身份证,并伪造原告的签名,向被告出具虚假的房产过户手续,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过户给李乙,后李乙又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项(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国家法定办理房产手续的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对其提交的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据以过户的材料均不真实,故被告作出的房产过户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因第三人名下的房产证已经注销,该行政行为已无撤销内容,故应作出确认过户行为违法判决。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将房产由李甲过户给李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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