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栗庙村占押土地刮腻子多少钱一平米亩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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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五里界街栗庙村地块,P(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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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江夏区五里界街栗庙村地块,P(号地块&(已成交)
所在省市:
&湖北&武汉&江夏
出让方式:
地块位置:
&江夏区五里界街栗庙村
地块编号:
出让面积:
&****** 平方米
用&&&&途:
截止时间:
起&始&价:
&****** 万/亩
容 积 率:
出让单位: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相关公告:
竞得单位:
成交日期:
成交面积:
&****** 平方米
成交总价:
&****** 万
成交楼面价:
&****** 元/平方米
溢 价 率:
| 周边住宅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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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锡情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夏刑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锡情,男,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藏龙岛科技园区国土资源办事处负责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平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锡情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10月15日、11月8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良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锡情及其辩护人周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于日建议补充侦查,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杨锡情在担任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藏龙岛科技园区国土资源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藏龙岛科技园内土地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魏某、娄某、艾某、吴某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收受人民币4.5万元,收受神龙富康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3076.92元。具体如下:1、月份的一天,冈部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常务副总魏某希望被告人杨锡情对其公司楚天学院项目土地登记手续的办理给予关照,在武汉市东湖风景区“鸟语林”附近一餐厅吃饭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锡情予以收受,后个人花用。被告人杨锡情于日、日在上述土地“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签字通过初审,建议注册登记。2、2005年底,娄某代理办理武汉新铁现代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长嘴村的土地登记手续,被告人杨锡情于日在该地“地籍调查表”中签字通过初审,建议注册登记。月的一天,娄某为感谢被告人杨锡情在上述土地登记手续中的关照,在武汉市洪山区白玫瑰酒店送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杨锡情予以收受,用于赌博。3、2006年底的一天,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筹建办主任艾某希望被告人杨锡情加快办理该校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新校区的土地征地手续,提出送其一辆轿车作为感谢,被告人杨锡情表示同意。同年12月的一天,湖北美术学院以人民币63076.92元购得一辆神龙富康牌轿车(号牌为鄂A×××××),后艾某在湖北美术学院老校区内将车送给被告人杨锡情,被告人杨锡情予以收受,并借给吴某甲使用。日,被告人杨锡情在上述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中签字审核。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日批准上述用地申请。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锡情为逃避追究,将该车退还艾某。4、2011年10月的一天,武汉中房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乙希望被告人杨锡情在办理该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栗庙村、大李村的土地征用手续中给予关照,在被告人杨锡情办公室内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锡情予以收受,后个人花用。被告人杨锡情于2011年12月制定完成上述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收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被告人杨锡情受贿的犯罪线索后,通知其到该院接受调查。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杨锡情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魏某、娄某、艾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锡情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锡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锡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锡情的辩解意见是,第二笔指控的1.5万元不是受贿;第三笔收受汽车的事情在案发前向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副主任邱某反映过。辩护人周平安的辩护意见是,第二笔指控的1.5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笔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杨锡情向藏龙岛办事处副主任邱某反映了收车、退车的情况,应当视为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经审理查明:一、月份的一天,冈部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常务副总魏某希望被告人杨锡情对其公司楚天学院项目土地登记手续的办理给予关照,在武汉市东湖风景区“鸟语林”附近一餐厅吃饭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锡情予以收受,后个人花用。被告人杨锡情于日、日在上述土地“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签字通过初审,建议注册登记。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证实,冈部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栗庙村350亩土地的出让手续,日,被告人杨锡情在现场查勘意见初审人栏签字,建议“为该企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交齐出让金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方可依法注册土地登记”。(2)验收意见书、申请报告、情况说明证实,1996年12月武汉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冈部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征得的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栗庙村350亩地。该公司于日向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核发土地使用证。日,被告人杨锡情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验收意见书中验收人员一栏签字,并加盖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国土资源办事处印章。(3)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证实,日,被告人杨锡情在土地使用者为冈部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地号JK0207001的地籍调查表审核意见一栏签字,意见为同意按实测面积予以登记。并作为经手人,于日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审查人员初审意见一栏签字。(4)土地管理登记表证实,冈部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于日取得了座落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栗庙村地号为JK0207001土地的使用权。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我于1999年至2004年间担任冈部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在1999年,我和程凡、魏彬收购了冈部置业公司,同时也得到了冈部置业1993年在江夏藏龙岛购买的土地。2004年我们几个准备办民办高校,又成立了冈部投资公司在江夏藏龙岛投资开办华农楚天学院,占地面积320亩,土地手续这一块要通过藏龙岛经济开发区土地办事处办理,当时藏龙岛土地办负责人是杨锡情,我就想跟杨锡情搞好关系,这样一来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时候顺利一些,少些麻烦。月份的时候,我们在藏龙岛的楚天学院项目正在办理初期的土地手续,一天下午,我约杨锡情到武汉东湖鸟语林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吃饭的只有我们两个人,吃完饭之后我将事先准备好装有2万元的袋子递给了杨锡情说“杨主任,我们公司办理楚天学院的土地手续要请你多关照,这是一点心意,请收下”。杨锡情说了声“谢谢”,就把袋子收下离开了。这2万元钱是2扎,每扎1万元一共是2万元,全部是红色百元票面,我是事先准备了一个装酒的袋子装在里面的,里面同时还装了2瓶酒还是2条烟。我将袋子给杨锡情的时候没有告知他袋子里面装有2万元,我跟杨锡情刚刚接触,如果他拒绝了会很尴尬,他后来没有将2万元钱退给我,也从没有跟我提过钱的事,我跟杨锡情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或人情往来。在2004年11月份左右,藏龙岛土地办就把华农楚天学院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批下来了。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锡情的供述证实,华农楚天学院建设校区使用的那块地是日本冈部公司拿下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也是日本冈部公司的名称。他们这块地在1995年就已经批好了,但供地手续是在2004年左右才办好的。2004年的一天下午,日本冈部公司的副总魏某请我到武汉东湖鸟语林一家餐馆吃饭,我就开着藏龙岛国土办的东南牌面包车过去了。吃饭的只有我们两个人,吃完饭之后魏某给了我一个包,我当时看到里面有两瓶酒,他说“杨主任,感谢你在我们公司征地过程中给我们的帮助,这是感谢你的,请收下”,我说“谢谢”,就把这个袋子收下了放到面包车里把袋子拿回家了。过了几天,我妻子帅少梅跟我说,上次你拿回来的那个袋子里除了两瓶酒之外还有2万元现金,我问钱放到哪里去了,她说把钱存起来了。我妻子把这2万元存起来后我就没再管了,也没有把这2万元还给魏某或日本冈部公司。二、2006年底的一天,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筹建办主任艾某希望被告人杨锡情加快办理该校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新校区的土地征地手续,提出送其一辆轿车作为感谢,被告人杨锡情表示同意。同年12月的一天,湖北美术学院以人民币63076.92元购得一辆神龙富康牌轿车(号牌为鄂A×××××),后艾某在湖北美术学院老校区内将车送给被告人杨锡情,被告人杨锡情予以收受,并借给吴某甲使用。日,被告人杨锡情在上述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中签字审核。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日批准上述用地申请。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锡情为逃避追究,将该车退还艾某。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征用土地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告知书证实,湖北美术学院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区栗庙村达成土地征用协议,并于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征地建设新校区申请、建设用地申请表证实,湖北美术学院于日向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在江夏区栗庙岛征地628.86亩建设新校园区。(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证实,被告人杨锡情在该材料中审核责任人一栏签字。(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美术学院建设用地的批复证实,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日批准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用地。(5)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表证实,号牌为鄂A×××××的神龙富康牌车所有人为湖北美术学院,初次登记时间为日。(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湖北美术学院于日购买的神龙富康轿车不含税价为63076.92元。(7)湖北美院开支报销单证实,邹某于日以“用于新校区建设购车”事由报销人民币85529.09元,有“邹某、官汉蒙、刘”的签批。(8)机关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证实,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藏龙岛科技园区国土资源办事处于日购置使用鄂A×××××号东南牌公务车,该车停用后于日起购置使用鄂A×××××号大众牌公务车。(9)车辆违法记录证实,鄂A×××××号神龙富康车在日至日有违章记录。2、证人证言(1)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湖北美术学院决定在江夏区藏龙岛建新校区,我当时任学校后勤处副处长,兼任新校区筹建办主任,办理学校土地征用手续的事情就由我跟藏龙岛国土办负责人杨锡情联系。但从2004年开始到2006年,杨锡情一直拖着没有把学校土地征用手续办好,2006年底的时候,学校书记刘刚问我土地手续办得怎么样了,我说有点困难,藏龙岛国土办的杨锡情一直拖着不给我们办,刘刚说“你跟杨锡情说下,要他把手续办快点,我们学校送台车子给他”。我就找到杨锡情,要他把土地手续办快点,还告诉他学校刘刚书记说了,过段时间会送台车子给他,杨锡情问送车干嘛,我说送车他是要他帮忙把学校新校区土地征用手续办快点,他问我送他车会不会出事,我说没事,是学校送你的,有人问就说是为我们学校跑土地手续,杨锡情说可以,尽快帮我们把土地征用手续办好。刘刚要我这么说的,一是想打消杨锡情的顾虑,让他把车收下帮我们办事,二是司法机关问起车子,我和他的说法能够对应。之后,我就和刘刚汇报,刘刚就召集院长徐某甲、副书记官汉蒙等学校领导开会。会后,刘刚告诉我学校领导已经同意送车给杨锡情。过了几天的一个下午,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的副处长邹某打电话我说车子买好了,牌照等手续也都办好了,刘刚书记要我把车子给杨锡情。当天晚上我到美院老校区找到邹某,他带我到一辆白色富康车旁,把车钥匙交个我,说车子的手续都在车里面。我接着打电话给杨锡情,说学校送你的车在美院这边,他说到时候自己来取车。过了几天,杨锡情到美院老校区找我,我说“这个车就送给你了,这是我们学校领导的心意,希望你能帮我们尽快将学校征地的事搞好”,他说没问题,会尽快帮我们学校把土地征用手续办好,说完他就将车开走了。这台车登记在湖北美术学院的名下,是送给杨锡情个人的,一直归杨锡情使用。2013年3月,湖北省审计厅和省纪委到我们学校进行基建审计,审查出这辆车子的事情,学校财务处处长邹某告诉我后,我打电话给杨锡情问车子在哪里,他说还在他那里。然后我问刘刚这个车子怎么办,他说这个车有账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不久,刘刚被双规了,我打电话告诉杨锡情这事,要他先把车还给学校。第二天,杨锡情就把车子开到学校到办公室找到我,说“以后如果司法纪检部门找你查起这台车子的事情,你就说是学校借给我用于办理学校土地征用手续的”,我说没问题。杨锡情走后,我找校长徐某甲汇报这个事,他说到时候司法机关问起我这个事就如实说。我把车停在学校,过了不久,我就被省纪委带走,我不知道现在车怎么处理的。我们学校土地征用手续在2007年上半年就办好了,从2006年底到杨锡情把车子还给学校,一直由他在保管使用这车。(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从2004年开始,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征地手续开始办理,选址在江夏区藏龙岛,2006年我院新校区正在进行征地申报,相关的资料审批以及申报都要由江夏区藏龙岛土地办事处办理。我们学校具体办理征地手续的是时任我院后勤处副处长兼新校区筹建办主任的艾某,但是在2006年这个手续一直办不下来。2006年的一天,学校书记刘刚在老校区组织学校领导召开会议,讨论新校区基建的相关问题,参加会议的有我、学院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官汉蒙还有陈孟昕、周向林等党组成员。会上刘刚就提出,负责跑征地手续的艾某向他汇报,新校区的征地手续一直没批下来,藏龙岛管委会土地办方面有阻力,这样下去势必会影响新校区建设的进度,是不是由我们学校出钱买一台车送给藏龙岛土地办的杨锡情,当时刘刚还说送钱不好,送车好些,就搞富康的那个最低配置的。这样一来也让我们新校区的征地手续办快一点,我们在会的人员听后都同意,毕竟书记说了这个话,也是为学校公家的事,所以没人反对。后来买车以及办手续的事情就交给艾某去办理了。开完会不久,车就买回来了,我记得是一台白色富康手动挡的车,是艾某将车交给杨锡情的,是送给杨锡情个人的。车子送给杨锡情后过了几个月,征地手续就办好了。从2006年购车到2013年刘刚被双规期间,我们学校未使用该车,因为从2004年起,我们学校车改了,学校领导都开自己私车。在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艾某来找我,神色紧张,问我关于这车的事情怎么办,我要他实事求是的说。(3)证人官汉蒙的证言证实,2006年的一天,学院书记刘刚在老校区组织学校领导召开会议,讨论新校区基建的相关问题,参加会议的有我、徐某甲院长和其他党组成员,我当时是学院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会上刘刚就提出,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的征地手续一直办不下来,江夏在办土地方面有阻力,这样影响新校区建设,刘刚提出由我们学院出钱买一台车送给江夏办土地征地手续的这个人,这样一来也将我们新校区的征地手续办快一点,我想到书记都这么说了,我也就同意了,其他参会人员也纷纷同意。我不记得这个人的名字,是艾某一直在跟这个人接触。后来当时学校审计处副处长邹某曾经来找过我签了一个8万多元钱的借支单,并跟我说了这个钱的用途就是学校讨论的用于买车的钱,就是这张“湖北美术学院零星开支报销单,时间:日,内容:用于新校区建设购车,金额85529.09元”的单子,我在开支单上签字“党委已研究同意。请刘书记知”。这85529.09元没有走学校的财务账,而是从学校小金库借支出来的,这些钱一直由招生办负责保管,都是学校公款,钱用于学校开支。(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的一天,学校党委书记刘刚通知我和当时学校国资办主任刘红到他办公室,说“学校在新校区建设中需要购置台车子,此事只有你们两人知道,不要向其他人提起”。刘刚还让我从学校招生办借钱出来,我就从学校招生办的工作人员刘某乙那里借了8万余元钱,借支单上有官汉蒙书记和刘刚书记的签字。第二天我们三个人还有原学校办公室主任许奋一起到竹叶山一家4S店看中了一款白色富康车,车子标价6万多元,但把各种税费算下来需要8万多元,我就用现金8万余元支付了这辆车的车款。买好这辆富康车后我们就一起把车子开到了武汉市交通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子的各项登记手续以及上牌照,办理手续的经办人是我签的字,车主登记的是湖北美术学院。当天下午刘刚让我把车子还有钥匙一并交给学校新校区筹建办公室主任艾某,我就联系了艾某,晚上他就找到我拿了车钥匙把车子开走了。我们学校2004年已经车改,不允许拥有公务车,我也没有见过学校、艾某或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用过这辆车子。(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底的时候,审计处的副处长邹某分两次从招生办刘某乙手上借过8万多元现金,一次4万元,一次4万余元。借钱之前官书记向我打招呼,说学校办事要用招生办小金库的钱,到时候邹某来借,我就把邹某要借钱的事情跟刘某乙打了个招呼,让她把钱给邹某就可以。具体经手办理的是刘某乙。这8万多元并没有在学校做账,招生办只是保管借条。(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年底的时候,刘某甲给我打过招呼,说邹某会来找我借钱,当天邹某就拿借款凭证到我办公室拿钱,凭证上有学校领导的签字,我就从小金库分2次一共取了8万元,后将8万多元现金给邹某了。这钱是我们学校的小金库,是学校公款,我记了流水账,于2010年总了个账打印了份明细交给刘某甲,这个账一直未向学校财务部门报过。(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艾某打电话把我叫到水彩系教学楼楼下,将一把车钥匙交给我,指着停在系教学楼下的一辆白色富康车,说这是学校的车,要我开车去把车洗一下。我将车洗后打电话艾某,他说把车先放我这,于是我将车停放在学校。后来我联系不上艾某,车就一直放在学校,我之前没有见过艾某使用这辆车。(8)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2004年左右进入藏龙岛土地办做临时司机,开的是一辆东南牌的七座商务车,2005年就离开了自己做工程。2006年底或2007年初,我到杨锡情家玩,看他在老土地局宿舍里停了辆新白色富康车,我就问车是谁的,他说是他找湖北美院借的,我就说把这个车借我开开吧,杨锡情就把钥匙给我了。当时车还很新,里程表显示基本没跑,这车的行车证上显示是属于湖北美院的。之后我就一直用这车跑工地和自己的私事,没有用于藏龙岛土办的公务,期间的各种费用都是我自己出钱,年审时我把车给杨锡情,由他去办理年审。2008年我自己买车后就将该车停在世纪星语我办公室的地下室。2013年3月的时候,杨锡情说车子要还给美院,就把车开走了,这个时候车子跑了快7万公里。期间,杨锡情没有要我把车还给湖北美院,他偶尔找我把车子用一下,他用一两天就还给我,湖北美院也没人找我用这车。(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2月至2007年,我任藏龙岛土地办事处科员,我主要负责藏龙岛开发区土地报批,附带一部分登记发证工作,当时我的领导是杨锡情,所有的报批资料都需要杨锡情审批签字。湖北美院大概是2005年开始报批用地手续,2007年我调走之前手续基本报批完毕。2004年或2005年,我们办事处配置了一辆7座东南面包车,用于公务。我于2007年调回局里工作后,近2年才看到杨锡情开一辆白色富康车,车牌后3位好像是392。但我在藏龙岛国土资源局办事处工作期间从未见过该富康车。(10)证人戴某心的证言证实,2006年年底至2013年4月做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区国土办专职司机,开的是藏龙岛国土办的一台东南牌的公车,外出办公务都是由我开这台车子。2010年之前经常去湖北美院,每次都是去办理相关的土地手续,开的都是东南的商务车。我见过一两次杨锡情开一辆白色富康轿车,是2008年还是2009年的时候,杨锡情让我到江夏区国土局找他,再由我开这辆车带他来藏龙岛国土办上班。还有一次杨锡情要我开着这台车到市里还是省里办过公事,除此之外我根本没开过这台车了。藏龙岛国土办办公事一直只用东南牌的车,即使偶尔东南的车坏了也会向周围村村部借车子用个一两天。此外杨锡情还要我办过一次这台白色富康车的年审手续,我先是开车到老湖北美术学院校区将车子的年审表盖章,盖章是杨锡情之前就联系好的,我去了之后就盖好章了。我看见的这个车的行车证登记的是湖北美术学院。(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5年内招到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藏龙岛办事处上班至今。土管所2001年成立以来就是杨锡情、还有我和肖某、饶延祥,负责人是杨锡情,他于2012年调到局目标办任主任。我们部门主要负责藏龙岛的征地管理、供地、最后发放土地证,从2005开始大项目主要有湖北美术学院、阳光100小区、湖北经济学院、湖北城建学院。杨锡情在任藏龙岛办事处土管所主任期间,我们只有一辆东南面包车,平时没见杨锡情开其他车子。(12)证人叶华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证实的基本一致。(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我被调到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区任国土资源办事处负责人,之前藏龙岛国土办的负责人是杨锡情。我接任藏龙岛国土办负责人时与杨锡情在文件资料、办公家具以及国土办的一台公车上交接。杨锡情没有向我说过他个人垫支用于公务开支的情况,交接的这台公车是一台东南的商务面包车,藏龙岛国土办办公务都是用这台车子,由专职司机戴某心开。杨锡情没有将一台白色富康轿车向我移交,我也没见过富康车。(1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藏龙岛开发区成立时,杨锡情在那里主持工作,年正式任命杨锡情为国土办主任,2011年底杨锡情调到局目标办工作。藏龙岛国土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新增征地手续报批、整理相关资料以及藏龙岛征地协调等。藏龙岛国土办配了一辆面包车,杨锡情在藏龙岛国土办工作期间没有向他人或单位借车使用的情况,也没有向我汇报过其个人资金用于公务垫支、个人经济问题的情况。(1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藏龙岛开发区成立的时候杨锡情就在那里主持工作,2004年还是2005年正式任命杨锡情为国土办主任。2011年底杨锡情调到局目标办工作。杨锡情没有向我报告接受过个人或单位赞助车辆。他调回局里之后,我有一次在局里我下楼的时候,看到他开着一辆白色还是银灰色的一辆小轿车,我不清楚这台车是哪来的。我们局里有个登记表,藏龙岛国土办2005年之后就配置一辆7座的东南牌的面包车。没人跟我汇报藏龙岛国土办借他人或单位的车辆、接受过他人或单位赞助车辆使用的情况。(16)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05年开始,我任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干事,2011年5月开始任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任副主任至今。没有人跟我们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过藏龙岛国土办借他人或单位的车辆使用,杨锡情没有汇报接受过个人或单位赞助车辆的情况。(17)证人吕定雄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徐某乙证实的基本一致。(18)证人夏某甲的证言证实,2003年3月我到藏龙岛办事处当副书记,分管财税、征地拆迁、党务、土地规划。藏龙岛办事处由财政、土地办、规划办等九个部门组成,他们的工作用车都由他们所属的局配备。土地办2002年到2011年主任是杨锡情,土地办有一台7座的面包车,没有见过杨锡情开其他车上班,我没听他汇报有单位赞助车辆给土地办。(19)证人周某、钱某、夏某乙、田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夏某甲证实的基本一致。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锡情的供述证实,2006年底的时候,湖北美术学院在办理新校区土地征用手续,我是藏龙岛国土办的负责人,管理他们新校区土地征用的手续,艾某是他们学校新校区筹建办主任,负责新校区的各项手续。因为这块土地的实际用途与原先规划的商业用地不符,所以一直没有跑下来。之后的一天,艾某打电话我说他们学校要送我辆车子,电话里我就问“你们学校送我车子干嘛?”,艾某说“这是刘刚书记的意思,送台车给你是要你帮忙把学校新校区的征地手续办快一些”,我又问“这样会不会有什么问题”,艾某说“不会有什么问题,这是湖北美院出钱买的,你就说是为了我们湖北美院跑征地手续用的”,我就说:“那可以”。2006年年底,艾某又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车子已经买了,手续都已经办好了,要我到美院老校区去拿车,我与艾某见面后,艾某说这辆车子价格是6万多元,但加上购置税要7万多,又说“杨主任,这车子就送给你了,这是我们学校领导的心意,希望你能帮我们尽快把新校区征地手续办好”,我说“好,没问题,我会抓紧时间帮你们把新校区征地手续办好的”。之后我将这辆富康车开回家。我收受了艾某送的这辆富康车之后,我就抓紧时间帮湖北美术学院把新校区手续办好了。艾某代表学校将申报用地的各项申报表填写好并将资料一并交给我,我在申报表的审核人处签字,送我的分管局长审批后再送到区里审批,之后,我再拿审批好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做成卷宗送到市土地局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矿产处、执法处、规划处逐个审批,这些部门审批完后统一意见,形成一个上行文件给我,我再将这个文件附到卷宗内,送到省土地厅审批,审批的流程跟在市里一样,也是那6个部门,审批通过后同样形成文件,因为用地面积超过了300亩,我还送到省政府审批,最后才将手续办下来,以上这些手续都是我亲自去跑的。办理这些手续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过这辆富康汽车。这辆白色富康轿车牌照的尾数是392,户主是湖北美术学院,车款我没有出。收下车后,我自己日常私用,十几二十天后我将这个车给了我侄子吴某甲个人跑业务使用,因为是自己家的亲戚,自己平时也有单位的车用,所以我就将艾某送给我的车给了吴某甲使用。我用车就我自己加油,吴某甲用就他自己加油。年审的时候,都是我自己把费用交了,我再打电话给艾某,要他帮忙把湖北美术学院机构代码复印件给我后由我和吴某甲办理,车子违法违规的话也是吴某甲把钱交了销分,保险也是我们自己出钱买。2013年3月份的一天,艾某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学校的党委书记刘刚被湖北省纪委双规了,他怕刘刚会说出湖北美术学院送我车子的事情,就跟我商量让我把车还给学校,我第二天就把车送到了湖北美术学院交给艾某了。艾某要我把车子还给湖北美术学院的时候,他跟我商量好为了逃避纪检司法机关的追究,我们两个人先把口对好,说艾某送我这辆富康车是让我帮湖北美术学院跑手续。实际上在2006年艾某送我车子的时候,就已经跟我说得很明确了,这辆富康车就是送给我的,只是挂在湖北美术学院名下。三、2011年10月的一天,武汉中房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乙希望被告人杨锡情在办理该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栗庙村、大李村的土地征用手续中给予关照,在被告人杨锡情的办公室内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锡情予以收受,后个人花用。被告人杨锡情于2011年12月制定完成上述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营业执照证实,武汉中房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乙。(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湖北省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证实,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1年12月申请征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栗庙村、大李村的部分土地。(3)建设用地请示及批文证实,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于日就拟征收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栗庙村、大李村集体土地的相关事项向湖北省人民政府进行请示,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对上述土地的征用。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的时候,我在藏龙岛管委会办事的时候顺便到杨锡情的办公室,跟杨锡情聊了几句后,在办公室没有人的时候,我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杨锡情,他把这1万元钱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都是红版百元票面的人民币,一捆1万元,用纸信封装的。送1万元杨锡情是为了要他意向性帮我们公司办理武汉职业规划学院的土地征用手续,但到现在手续也都没办好。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锡情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份的时候,武汉中房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乙在藏龙岛管委会三楼我的办公室里,单独见到我给了我1万元现金,要我招呼下相关人员吃个饭,快点把他们的征地手续办好,我说好,就把这1万元钱收下了。武汉中房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我钱,是因为2011年的时候,他们公司在办理武汉职业规划学院的土地征用手续,我是藏龙岛土地办负责人,负责审批土地征用手续,他们公司要跟我搞好关系,使他们的征地手续快点办好。在他们公司征地过程中,我向他们公司提供了帮助,我没有对他们公司进行为难,我在2012年初就回到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目标办工作,也不再负责办理他们公司的征地手续了,但我离开藏龙岛国土办之前,他们公司征地的立项、勘界等手续已经办理得差不多了。综上,被告人杨锡情在担任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藏龙岛科技园区国土资源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藏龙岛科技园内土地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职务之便,于2004年5月至2011年10月间,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魏某、艾某、吴某乙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076.92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13年“五一”期间,被告人杨锡情主动向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副主任邱某交代了收受湖北美术学院车辆的事实。同年5月6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收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被告人杨锡情受贿的犯罪线索后,通知被告人杨锡情到该院接受调查,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锡情家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到藏龙岛办事处的,现在是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机关、工作目标、工业经济、文化教育还有长咀村等。藏龙岛国土资源办事处是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一个延伸职能服务部门,归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管理,也服从属地管理,我们办事处也可以对其下派任务。日还是2日的时候,我在江夏体育馆散步时碰到了杨锡情,因为他爱人得病去世了,他又调回局里上班,我就问了一下他的情况,寒暄了几句。之后杨锡情说“邱主任,还有个事情跟你说一下”,我就问什么事,他说美院搞了台车给他跑土地手续,现在已经把车还给了美院,我说这是应该的,做得对。当时看他很有压力的,我就说不要有什么压力,怎么处理听组织的。我当时没有太在意这个事情,第一,车子已经还了,应该没有什么事情;第二,他现在没有在藏龙岛上班了;第三,我也想到要不要跟钱主任和夏书记汇报一下,但“五一”上班后比较忙,就忘记了,把这个事情拖下来了。我知道杨锡情被抓进去的时间比较晚,大概是五月中下旬,我就想到之前他跟我说过车子的事情,现在还要不要跟钱主任和夏书记说一下,但又想到现在说还有什么作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放下来了。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锡情出生于日。(2)聘干审批表、考核登记表、职务任免通知、机构编制人员花名册、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变动归档表等证实,被告人杨锡情的任职情况。(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属机关法人。(4)夏机编(2002)27号武汉市江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武汉市江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日批准成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国土资源办事处,属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二级事业单位,正科级,定事业编制三名。(5)夏机编(2012)8号武汉市江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日,因相关单位称谓发生变化,经江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国土资源办事处,更名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国土资源办事处。(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锡情的到案情况。(7)暂扣款物票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锡情退赃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锡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杨锡情收受娄某人民币1.5万元用于赌博的事实,经查,证人娄某的证言证实在与被告人杨锡情等人打麻将时,见被告人杨锡情的钱快输完的情况下,在牌桌自己赢的钱里抓了一把钱给被告人杨锡情继续打牌,大概几千元,且该笔指控与赌博贿赂的构成要件不符。故对该笔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锡情关于“第二笔指控的1.5万元不是受贿;第三笔收受汽车的事情在案发前向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副主任邱某反映过”的辩解和其辩护人关于“第二笔指控的1.5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笔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杨锡情向藏龙岛办事处副主任邱某反映了收车、退车的情况,应当视为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杨锡情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且在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锡情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锡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锡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人民币93076.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华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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