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的名讳是惕焉震惧的原因

隋亡唐兴:大国治理的历史智慧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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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亡唐兴:大国治理的历史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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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中国历史上的王朝,是攫夺隋末农民起义的胜利果实重新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地主权。它建立之初,在位的贞观年间(公元627-649年),曾经出现一个被称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繁荣、昌盛的时期,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所谓“大治”的局面。据记载,当时“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皆不赍米,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简直是一幅达到了“至治”的太平盛世的图景。虽然这是旧的史家所记述,不无夸张溢美之词。但是,从多种史籍的记载看来,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得到发展,人民生活趋于安定,城乡人口有所增长,国家实力大大加强,所谓“文治武功”,都超过了前此的各个。“”之所以在历史上被作为一个重要的事件记载下来,并不是没有根据的!“贞观之治”是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出现的?它具体形成的过程如何?它同当时统治集团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着怎样的关系?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探讨,也许是不无意义的。指出:“自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组成为每个社会的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总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我国封建社会无数次的农民,证明这个论断是完全正确的。隋末农民起义的伟大历史作用,不仅表现在一举摧毁了隋王朝的黑暗统治,沉重打击了四个多世纪以来的门阀士族势力,改变了土地高度集中于士族豪强地主手中的情况,从而打破了一部分“部曲”、“徒附”对士族豪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前提;而且表现在迫使封建地主阶级再一次认识了人民群众的力量,使得新的封建统治者在农民革命的威慑之下不得不“惕焉震惧”,因而在统治策略、方针、政策上,作出某种客观上有利于人民群众和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改变,这正是形成所谓“贞观之治”的根本原因。以一个出身关陇大贵族的雄豪子弟,发迹于农民的熊熊烈火当中。他目睹起义农民摧枯拉朽的巨大威力,早在统一战争和同争夺皇位的过程中,就很重视借起义军的力量为他所用。当时,秦府掌握着相当雄厚的军事力量。其中绝大部分是收编的农民起义军。他每击溃一个起义军的武装集团,总是让“先收人物,致之。”但是另一方面,他在掌握政权、当了以后,却对农民的力量发生了畏惧,震惧着的矛头有一天会像针对隋王朝那样针对着他和他的统治。特别使他警于目而惕于心的,是隋末“百姓凋残,疲于兵革,田亩荒废,饥馑荐臻”(5)这个烂摊子,加上他即位之初的“霜旱为灾,米谷踊贵”,甚至“道路之间,馁殍相藉”。使得引起隋末农民起义的那种社会条件,不但并无改善,而且还有过之。这在东突厥侵扰的北部边缘各州郡,尤其显得:“秦、陇之北,城邑萧条,非复有隋之比”,竟连隋末的形势也比不上了。可见,他所面对的局势相当困难,深恐自己会遭到一样的命运。在这一方面,他的许多言论,是反映了他的某些思想真实的。在他看来,一个做人君的,必须正确了解自己和老百姓的关系。他像荀况那样,把君主和老百姓的关系,比为船和水的关系:“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经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而他一上台,就向侍臣们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在这里,李世民不止是一般地谈论“民贵君轻”的道理,而是表达他真正体验到了“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之后的畏惧心情。也正因为这样,他不仅把“鉴前代成败事,以为元龟”作为自己立身处事治国的首要信条,甚至“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一言于百姓有利益否!”而且反复告诫臣下,要他们随时“为朕思隋氏灭亡之事。”以隋亡的教训来提醒和规谏他。贞观二年,为了求谏,他还向杜如晦提出保证:对于臣僚们为匡救他的过错而进的诤谏,将“终不以直言忤意,辄相责怒”。这样,在他的中央机构内部、特别是聚集在他周围的一批重臣,如、杜如晦、魏征、王珪、虞世南、长孙无忌等人当中,也就确实形成了一种经常以隋亡的教训向他提供建议和进行诤谏的“臣以进言为忠,君以听言为急”的风气。这对于帮助李世民锐精为政,以至造成“贞观之治”的局面,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一切封建统治,都是建立在对广大农民的残酷压迫和剥削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比较清醒的封建统治者,往往能根据的形势,审察政治上的得失,注意汲取“一张一弛”的统治经验,运用“宽猛相济”的策略去调剂对农民压迫和剥削的残酷程度。他们不但要追求眼前的利益,而且要顾及长远的利益。所谓“无野人莫养君子”。他们知道只有依靠劳动人民的供养才能活得下去的。而无尽止地加强压迫和剥削,使劳动人民活不下去的结果,终归也会于他们自己不利。李世民统治集团正是这样的比较清醒的封建统治者。所不同的只是他们接受的深刻教训和面对的严峻现实,使他们的认识更加深入,要求改变统治策略甚至方针政策的愿望更加迫切而已。战乱方息,民困未苏,社会凋敝,人心惶惑。为了解救这种严重的局面,从贞观初年开始,李世民除了在求谏纳谏、赞贤任能、杜谗去佞、谨言慎行等标志“贞观之治”的一般特点的几个方面身体力行,作出了突出成效之外,他在和大臣们讨论如何“致治”的问题时,总是紧紧地扣住一个总题目:“安人宁国”。简言之,就是“安定”两个字。例如贞观二年,李世民对王珪等人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累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王珪同意这个看法,并且点出其要害就在于“安人”。希望他善始善终,以尽其美:“昔秦皇汉武,外则穷极兵戈,内则崇侈宫室,人力既竭,祸难遂兴。彼岂不欲安人乎,所以失安人之道也。亡隋之辙,殷鉴不远。陛下亲承其弊,知所以易之。然则在初易,终之实难。伏愿慎终如始,方尽其美”。李世民接受他的意见,略加总结说:“公言是也。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朕所以抑情损欲,克己自励耳。”事实上他确实也这样做了。贞观八年,他在和魏征等谈话时就说,隋王朝的老百姓即使有财物,也得不到安宁。而他自己当政以后,由于“存心抚养,无有所科差”,所以“人人皆得营生,守其资财”。贞观九年,他在回顾前一段“治绩”时也说,由于他接受了隋亡的教训,“故夙夜孜孜,惟欲清静,使天下无事。遂得徭役不兴,年谷丰稔,百姓安乐。夫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君能清净,百姓何得不安乐乎?”此外在其他许多场合,也都谈到了关于“安诸黎元”使“各有生业”的问题。这些材料充分说明:李世民统治集团当时所制定的总方针或总政策,概括起来,就是要求社会的安定。就是要“偃武修文”,改善政治,实行教化,保证老百姓安居乐业,发展生产。从当时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也是他们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所能采取的唯一的政策。这从制定这一政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次争论就可看出:争论是由李世民提出大战乱之后用“教化”、即“教民为善”的办法不能很快见效的问题开始的。当时不同意他的意见,认为人们在遭受战乱的痛苦之余,这种办法正好容易见效;就像让饥饿的人吃饭那样,是最容易办到的事。但这遭到了右仆射封德彝的反对,他说:“三代以后,人渐浇讹,不及纯朴,至今应悉为鬼魅,宁可复得而教化耶?”结果李世民采纳了魏征的意见,并且力行不倦,“数年间,海内康宁,突厥破灭。”可见,这个政策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正是它的制定和实行,才保证了“贞观之治”的实现的。综上所述,李世纪统治集团其所以制定并实行社会安定政策,在政治上是慑于农民革命的强大威力,企图借此缓和阶级矛盾,以赢得时间,使唐王朝的统治在一个“安宁”的环境中逐渐巩固起来。在经济上是为了修复战乱之后的残破经济,发展生产,使“人人皆得营生”,以利于地主阶级的剥削和统治。总之,它是由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和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但必须指出,这样一个大政策的制定,也自有它的思想基础。这个思想基础,就是李世民统治集团杂冶儒道两家思想于一炉:一方面极力崇儒,以实行“德政”,弘广“教化”相标榜;另一方面又大讲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提倡“清静无为”,宣扬“”。这两方面的思想,都使得他们特别重视保持社会的安定,甚至把它当成治国的根本要着来对待。我们知道,自从汉武帝刘彻实行“罢黜百家,独崇儒术”的政策之后,在长期的内,儒学都是作为官学占据正统地位的。直到出现魏晋玄学和随后南北朝门阀士族阶级大力提倡佛教迷信思想,它的势头才稍见衰弱。到了隋代,则是推崇佛、道两都而轻蔑儒生。隋文帝杨坚甚至下令废除除太学以外的各级学校,多方助佛反儒,使儒生和朝廷的关系十分紧张。唐初的统治者汲取前代的这个教训,由隋代的反对儒学一变而为极力推崇儒学,并且以之作为“阐扬激烈,敦尚风轨,训民调俗,垂裕后昆”的重要措施。就李世民而言,早在称帝以前,他就曾设置秦府十八学士,留心儒学。即位之后,在他兴办的第一批国家大事当中,其一就是在正殿左边设置弘文馆,精选天下儒生充当学士,给他们吃五品官的小灶,令轮流值班,随时待诏去和他“讨论文典,商略政事。”二年,又在国学里设立“孔子庙堂”,明令封孔丘为“先圣”,封颜渊为“先师”。这一年还增建国子学舍四百余间,大量增加生员名额,并且数度亲幸国学,令博士们讲论经典。所以,“是时四方儒士,多抱负典籍,云会京师”,“儒学之盛,古昔未之有也”。李世民以戎马得天下,为什么竟然如此雅好儒学呢?这从他和黄门侍郎王珪的一次谈话中看得很清楚。他问王珪:为什么近代君臣理国的成效大多比不上前古呢?王对曰:“古之帝王为政,皆志尚清静,以百姓之心为心。近代则唯损百姓以适其欲,所任用大臣,复非经术之士。汉家宰相,无不精通一经,朝廷若有疑事,皆引经决定,由是人识礼教,治致太平。近代重武轻儒,或参以法律,儒行既亏,淳风大坏”。总之是说,崇儒不崇儒,是关系到国家是否治理得好的根本问题。李世民听了之后深以为然。当即决定自此以后,凡百官中儒学优长兼有治国才干的,都予提职升级,以尽所长。这说明他是把儒学作为地主阶级政权服务的有力工具来重视的。他说:“朕今所好者,惟在尧、舜之道,周、孔之教,以为如鸟有翼,如鱼依水,失之必死,不可暂无耳”。简直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了。但是,与此同时,在李世民君臣的思想中,却也充满着道家所鼓吹的所谓“无为”的统治方法。上面所述他们反复强调人君要“简静”或“清静”,就正是“无为”所要求达到的基本境界。在他们看来,“无为而治,德之上也”。致治之极,就是“鸣琴垂拱,不言而化。”否则便是“亏无为之大道。”所以,贞观十三年,魏征在所上《十渐不克终疏》中指出,贞观初年之所以能出现“大治”的局面,是因为“无为无欲,清静之化,远被遐荒”的缘故;而后来的不大景气,则是“其风渐坠”的结果。贞观二十二年房玄龄在谏阻李世民重讨高丽的奏书中也劝他遵守“皇祖老子止足之戒。”可见老子说的“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和“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一类的教条,在他们君臣心目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同是这一件事,内宫才人徐惠也上了一个谏疏,极言“为政之本,贵在无为”,请求改变决策。显然,如果不是老子之道被推崇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高度,在一个内宫妇女的奏议中这样地提出问题,是不可想象的。既一股劲地崇儒,又念念不忘于“清静无为”的老子之道,岂不发生矛盾吗?其实不然。因为崇儒的目的在于求治,在于造成一个“教化普施,淳风大盛”的安宁的社会。而“无为”也正在于保证社会的“无争”“无斗”。所谓“为无为,则无不治。”做到了无所不治,社会的安宁当然是不成问题的了。这正如西汉初年的统治者崇尚“黄老之学”的情况一样,“无为”云云,实际上正是要“大有所为”。因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为无为决不是无所作为,是很清楚的。总之,作为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政治思想,提倡道家的“无为”和推行儒学的“教化”,不但不相矛盾,而且正好是相互为用,殊途同归。即都在于造成一个符合地主阶级及其统治利益的安定的社会。唐初的社会安定政策,是以李世民为政治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旨在缓和它们和农民阶级的矛盾,以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维护和巩固地主经济与封建统治。当时社会安定政策的基本内容,首要的是采取一系列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以发展农业生产为重点,创造社会安定的基本条件和奠定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实施“均田”、“租调庸”法,鼓励农桑,省约赋役,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李世民即位之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证剥削收入和巩固封建政权,曾对如何把在农民战争中获得部分解放的农民重新束缚在土地上的问题,寄以极大的注意。前引贞观二年他和王珪等人的议论,就是一例。但隋末暴政造成的广大地区人烟稀少、荒地遍布、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的状况,直到贞观初还没有恢复过来。针对这种情况,李世民统治集团在不触动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前提下,抓紧推行了武德七年宣布而未及实行的“均田”制度。据《·食货志》,“均田”之法是计丁授田:凡年满十八岁的男子给田一顷(顷为百亩。老弱病残者分别减为三十至四十亩)。所给田的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可以买卖,其余为“口分田”,身死即由官府收回另分。这个制度显然实际上不是什么给农民平均分配土地;所谓实行,也只是局限在有荒地可分的部分地区;特别是除去政府的屯田、营田、牧地,贵族勋臣、豪绅地主所占田和政府分给府兵的田地之外,实际用来分给农民的土地不但数量有限,而且质量极差。诚如后人所说:“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配流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至于就统治者推行这个制度的本意来说,更无非是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剥削对象,以便有效地榨取他们的血汗。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这一制度在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推行,承认了农民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夺得的部分土地的事实,又将部分荒地分给无地可种的农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缓和了阶级矛盾,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在实行“均田”的同时,又推行了“租调庸”法,也就是按人丁收取租粟,征调绫、绢、絁、绵等土产和征发服役的国家的“赋税之法”。和“均田”一样,它实质上是把在农民战争中摆脱了封建束缚的农民重新置于封建国家控制之下、以利于加强对农民剥削的一种手段。因而它的实行也不可能真正对人民有多大的意义。而且到了后来,由于兼并逐渐剧烈,失地的农民外出逃免租税徭役的愈来愈多,证明它给人民带来的仍然只是苦难。但是,在它实行之初,和隋末赋役的繁柯相比,除布调之征和隋代相同外,租粟减少了一石,农民最感负担沉重的力役一项,更可以用纳绢去代替。这就使农民较前多了一些机会用来自己进行耕作。对于减少“浮游无籍”的逃户,安定农村生活秩序,发展生产,也是不无好处的。这对几年之后由贞观之初的“率土霜俭,一匹绢才得粟一斗”一变而为“频岁丰稔,一匹绢得十余石粟”应当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二)厉行俭约,节制奢纵,“矜恤民困”,消除各种不安定的社会因素李世民统治集团除积极组织发展生产以外,还采取了一系列厉行俭约、节制奢纵的措施。李世民本人在这一方面的勤谨律己,率先躬行,更具有创为风气的作用。例如武德九年(公元626年),李世民刚被立为太子,就“纵禁苑所养鹰犬,并停诸方所进珍异。”在宫室方面,李世民认为:“崇饰宫宇,游赏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劳弊。劳弊之事,诚不可施于百姓。”所以他一即位就发布命令,限制营建宫室。贞观四年,诏发卒修洛阳的乾元殿,以备巡狩,因为给事中张玄素切谏,说如果他修此殿的话,那比隋炀帝还有过之。他听了深悟思虑不周,立即下令停工。不仅如此,后来他还专门下诏打破历代帝王“劳扰百姓,崇厚园陵”的陈规,规定葬制“务从俭约”,认为:“以厚葬为奉终,以高坟为行孝”,“徒伤教义,无益泉壤,为害既深,宜为惩革”。并规定王公以下,直到黎庶,送葬之具,一律要依照令式办理,如有违反,要依法问罪。在李世民倡导之下,他周围的许多重臣,一般也都崇尚俭约的生活和简肃的作风。例如:曾被封为郑国公的魏征,居宅没有“正堂”,后由李世民把自己营造小殿的材料给他盖了一间房子,才使他老病在家有了一个专门的起居之所;尚书右仆射温彦博也是“家贫无正寝,及薨,殡于旁室”;户部尚书载胄死后“居宅弊陋,祭享无所”;中书令岑文本则是“宪卑湿,无帷帐之饰”。这些事例,虽系见之于官修史籍,少不了夸张、渲染的成份。而且封建统治者的言与行之间,总是不相一致的。但是,在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集团当中,能够形成即使只是近似这样的一种俭朴的风气,也是可以多少减轻人民的一些负担的。与此同时,李世民统治集团也在某些方面注意到了体察民间疾苦,从而采取相应的“矜恤”措施。例如:武德九年(公元626年)李世民即位伊始,就以妇女长期幽闭深宫为“可悯”,并为了节省开支,先后放出掖廷宫女三千多人,任择配偶。贞观二年,关中地区因天旱大饥,有的农民无法维生,卖儿鬻女,他闻知后即派御史大夫杜淹负责“巡检”,并出皇家金宝赎被卖子女还给他们的父母。贞观年间,常有水旱虫霜等灾害。《旧唐书·太宗本纪》,曾记载每遇灾害,他即组织赈济、令免租赋。凡此种种,在李世民统治集团来说,虽然是为了自己“恩结人心”,以达到“卜祚遐长,而祸乱不作”的目的。然而它对于老百姓来说,毕竟多少获得了一些喘息的机会。这样,当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安定的因素。除以上两个方面之外,还必须特别指出一点,即当时在“安边”问题上作出的重大成绩。唐初,我国少数民族中的上层统治者曾不断率兵侵扰边境,肆行掳掠。李世民统治集团鉴于“中国初定,疮痍未复”,并没有动辄采取威服的办法。但边境遭到严重侵扰,社会安定遭到严重威胁,用“怀之以德”的办法不能奏效的时候,李世民仍果断采取坚决讨伐的方针。例如贞观四年,李靖击退突厥的入侵;贞观十四年侯君集平定高昌王麹文泰;贞观十五年冬李勣等人一举剿灭薛延陀和突厥思结的入侵等战役,都是当时所不能不采取的正确措施。而这对于捍卫当时的西北边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证社会的安定,都发生了重要的作用,大大有利于“贞观之治”的形成。唐初社会安定政策的另一个基本内容,是加强封建法制,从立法与司法的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安定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意志的体现。一切封建法律,都是地主阶级用以镇压的反抗、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武器。从根本上说,它的锋芒始终是指向广大的劳动群众的。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措施”,“一种政策”,即使是封建法律,它的作用也远不止是阶级的镇压,而是同时担负着诸如调整社会财产关系、整饬统治阶级内部纪律和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职能。唐初封建统治者正是全面地运用法律的这些职能,使之为贯彻社会安定政策、实现“贞观之治”服务的。还在唐高祖李渊时期,就曾组织一批主要大臣如裴寂、肖瑀等人,以隋代的《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天下。即位后,复命、房玄龄和一些娴熟法律的大臣对《武德律》重加修订,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共包括十二卷五百条的《贞观律》,并编制和删定大量以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以补律之不足和辅助律的施行。《贞观律》是被称为集我国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的基础,是贞观年间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到民间户籍婚丧几乎无所不包括的基本行为规范。李世民统治集团这样重视封建法制,大力加强立法和司法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例如,当时律文确认为最严重犯罪的所谓“十恶之条”,其中的大部分如“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大不敬”、“不义”等条,便主要是针对农民对封建地主阶级及其统治的反抗活动的。对于这些“犯罪”的惩罚,也是极其严厉的。但是,在这一方面,统治者们同样总结了前代的教训。在他们看来,秦代之短祚是由于“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的结果,到了汉代,虽然蠲削严刑,但却“尚行葅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魏、晋时期,也是“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其所以出现“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的情况,都是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所造成。有隋一代,初期也力图改革,但并无成效,到炀帝“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像这样一篇历史,对于念念不忘于要牢靠地保住自己的江山和皇帝宝座的李世民来说,当然是怵目惊心,不能不采取有力措施来改弦更张的。因此,为了“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他们在立法的宗旨上,仍然是李渊在颁行《武德律》的诏书中所指出的:除了“禁暴惩奸”、即把对广大农民群众的镇压放在首位之外,还对所谓“弘风阐化,安民立政”作了特别的强调。这里的“风”与“化”,就是儒家历来所遵循的“礼”的具体的体现。“弘风阐化”,也就是要用法的强制力来贯彻封建伦理道德的纲常名教,对老百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实行“德治”与“礼治”的结合,以达到“安民立政”的目的。这也就是由来已久的封建法制方面的所谓“德主刑辅”的思想。这种礼和法的揉合,是完全符合统治者们接受前代教训,力图以“德化”胜“法禁”、“以宽仁制为出治之本”的愿望的。所以元代的柳贇在刊印《唐律疏议》时曾说,“礼刑其初一物。出礼入刑之论,固将以制民为义而非罔民为厉也。”清代的徐世昌在为《唐明律合编》作序时也说:“三礼丧服之学,盛于唐初,故唐律一本于礼,而得古今之平。”那末,这种法律思想,又是怎样运用于实际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并发挥它促进社会安定的作用的呢?(一)删削繁苛,力求“宽简”封建法律总是野蛮、残酷的。但各个封建王朝法律的野蛮和残酷程度究竟不同。就李世民君臣而言,则是主张立法简约宽平,认为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特别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主张持审慎态度。贞观元年,李世民就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此后还多次指示臣下:“国家法令,惟须简约”,格式多了反而易生弊病。他并且认为法令要力求稳定,“不可轻出诏令”。“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因此,唐初制定《武德律》时,虽曾“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而贞观年间修订时仍以“旧律令重,”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尤其对于死刑,开初曾“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后来连断趾法也改为了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这些记载,虽然和实际的情况并非完全相符,但总的说来,它反映了当时立法方面力求宽简的倾向,改革了隋末那种务求深刻的弊病。这对于保护劳动力,解除人民动辄遭受刑戮的痛苦,毕竟是有它一定的作用的。(二)“据理论情”,“恤刑慎杀”法律从来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不管地主阶级统治者如何标榜“德治”或“仁政”,封建法律总是以对农民阶级的残酷镇压作为根本任务的。李世民统治集团及其法律也不例外。但是出于要求保持社会安定这个根本利益的需要,他们在刑罚的运用特别是死刑的运用上,也的确采取了若干从严控制的措施。在司法方面,从死刑的判决到推勘、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例如贞观元年,李世民亲自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庶免冤滥”。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特别是在封建皇帝一言可以“为天下法”的时代,是根本不可能做到没有“冤滥”的。李世民自己先后怒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又再三追悔,自责思虑“不审”,甚至斥责臣僚们不该不加谏阻,以致错杀了人,就是著名的例子。因此当时虽然已有“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但他认为并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再又规定了“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并且规定:“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就是说,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可见李世民由于认识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是力求恤刑慎杀的。史书上说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的说法,虽难完全采信。但是像上面所举的许多措施,却是可以说明“贞观之治”在法制方面的一个特点的。(三)明正赏罚,“一断以律”李世民统治集团在法制方面的另一个注意重点是重视和正确运用赏罚,统一赏罚标准,不避亲疏贵贱,一切按照法律办事。贞观六年,李世民在和魏征讨论“为官择人”的问题时,就曾特别强调正确运用赏罚的重要性。他认为:“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知赏罚不可轻行”。不过,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不是“轻行”,而在于统一标准,“一断以律”。这一点在贞观九年魏征的一个奏疏中说得很清楚:“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践亲疏而轻重者也。今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其其瘢痕。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刑滥,则小人道长,赏廖,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李世民是很同意这种看法并且未必不想照着去做的。例如当他处理岷州都督高甑生诬告李靖一案,有人因甑生是秦府功臣请予宽恕时,他曾说:“虽是藩邸旧臣,诚不可忘。然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且国家建义太原,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甑生获免,谁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须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在守法的问题上即使他并没有全都像这样严肃地做到“一断以律”,但这类事不能不对他的臣下发生重要的影响。(四)整饬吏治,防止枉纵历史上一些有作为的封建统治者,总是十分注意于吏治的整饬。这个问题是和择人任官分不开的。李世民统治集团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重视中央官僚机构中各级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也很重视地方官吏的任用和考核。李世民就曾亲自掌握刺史官的选择和任命,并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若有恶迹,即予惩办。他曾对吏部尚书杜如晦说:“比见吏部择人,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可见他这样做除了从有利于自己的统治着想之外,也还是考虑到了对百姓的利弊的。编纂《贞观政要》一书的史官吴兢说他“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在防止司法官吏枉纵、任意出入人罪的方面,李世民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上述张蕴古被杀之后,李世民问大理卿刘德威为什么近来刑网密了?刘说这是法官们接受了张蕴古一案的教训,以“出罪”为诫的缘故。他说:“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意思是说,法律虽然规定失入失出要分别受到惩处,但实际上是无罪错判和轻罪重判没有事,有罪错放和重罪轻判却要被治大罪,大家心存畏惧,当然只有宁入勿出、趋吉避凶了。李听了之后深以为然。从此规定凡失出失入的,一律严格按法律处理,终于使司法“渐为平允”起来。(五)“惩革弊风”,加强治安每一个阶级都有各自的道德观念和善恶标准。李世民统治集团经常强调的劝善惩恶以挽“陵替”了的风俗,虽都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益服务的手段,但是当时对于某些社会风习的惩革,在客观上同样是并非于劳动人民不利的。例如对于嫁女“广索聘财”之风的改革就是证明。又如在以《贞观律》为基础修订的《唐律》中,关于禁止斗殴的条文,不仅规定了“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刀杀者与故杀同”的严厉惩罚,而且规定了一般因斗殴伤人者也要分别处以“笞”、“杖”直至“徒”一年到一年半的刑罚。关于禁止财博的条文,规定“诸博戏财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甚至像“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走牛马”、“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的,都规定要负刑事责任。特别是关于诬告、伪证的条文,规定了“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亦如之”。“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还要判处斩首,从犯也要判处绞刑。并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处罚都相当严厉。所有这些,对于加强治安,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定人民的生产与生活,无疑也都是有它的意义的。公元七世纪初出现的“贞观之治”,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它持续的时间不长,大抵只是李世民在位的前期十多年时间。到了贞观后期,由封建帝王的阶级本质所决定,李世民早先表现的那种大有作为的气概,逐渐消失,转而走向了奢靡逸乐、任情纵欲的道路。他崇尚宫苑,追求营建,热中畋猎,迷信丹药,不断加强赋敛和徭役,特别是晚年发动对高丽等的多次战争,造成了人民极为沉重的负担。连他自己也不能不承认,这时是“锦乡珠玉,不绝于前,宫室台榭,屡有兴作;犬马鹰隼,无远不致行游四方,供顿烦劳”。和贞观初期的情况,正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是即使这样,“贞观之治”和李世民统治集团在贞观初期表现的奋发有为,在封建历史上仍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可以使我们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首先,“贞观之治”,是一个历史的存在。不应当因为有人渲染夸大它而采取不予承认的虚无主义态度。但是,它的形成却决不应当归因于唐太宗李世民等几个封建统治人物的个人秉赋或偶然的明智。从根本上说,它是隋末农民战争推动的结果,是当时剧烈的阶级斗争的产物。因为只是由于隋末农民战争所显示的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摧毁了隋王朝的黑暗统治,解放生产力,同时迫使李世民统治集团接受教训,为求新的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而退一步采取了某些缓和阶级矛盾的政策,这才有“贞观之治”的出现。我们说历史上历次大的农民起义或多或少都推动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就是因为它在不同程度上迫使封建统治者采取了这种相对缓和的政策因而促进了社会前进的缘故。其次,“贞观之治”,有着各种具体的原因。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条,就是制定了保证社会安定的总方针或总政策。历史经验证明,任何一企图家在一定时期内的高度发展,都必须首先具备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在紧接着比较大的动乱之后,没有社会的安定,便不可能维持政党的社会秩序,恢复社会经济,也不可能谈到生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发展。像唐初期的情况,如果没有社会的安定,则李世民等人追求的所谓“安人宁国”便只能是一个空洞的政治口号,而决不可能造成什么“贞观之治”。当然,这样一个根本性的政策,是李世民统治集团基于地主阶级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而制定的;不管他们用什么相标榜,其目的总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专政。但是另一方面,这一政策全面贯彻实施的结果,也反映了当时人心思定、人心思治、人心要求休养生息的实际情况,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它对“贞观之治”的形成,起了根本的保证作用。十分明显,了解这一点,远不只是对于研究历史上的“贞观之治”有其意义。再次,要保证社会安定政策的贯彻,巩固社会的安定局面,还有赖于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从基本的方面来看,除必须恢复经济、发展生产、保证人民的物质生活以外,还必须大力加强法制,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稳定。李世民统治集团了解这一点,也在实际上做到了这一点。而它的客观成效,也并不仅是有利于封建地主阶级本身。这说明,即使在阶级本质上是镇压劳动人民的封建法律,它的某些规定,在特定时期和特定范围内也并不可以在客观上多少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我们想,对封建法律可以作如是观,那么,对资产阶级法律尤其是可以作如是观的。最后,唐太宗李世民是唐初地主阶级的一个总代表,但又是“贞观之治”的最中心的人物;他是一个封建时代的帝王,同时却又是中国古代史上著名的有作为的政治家。他不是什么“天才”或“圣哲”,然而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组织和领导了卓有成效的改革,造成了历史上的一个突出兴盛的时代,促进了社会的前进。而这对于整个的国家和民族,都是有其重要功绩的。我们想,只有排除任何形而上学的干扰,历史地辩证地作出具体分析,明辨得失,分清功罪,才能对李世民这一历史人物作出恰如其分的科学的评价。对李世民的评价应取这种态度,对一切历史人物的评价同样应取这种态度。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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