钼矿每吨收多少资源补偿收到税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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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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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优惠政策知多少
来源:陆勇 梁影 张志杰 王骏
现行资源税共七大税目,优惠政策在适用上涉及各税目下的明细税目,不仅有基本优惠和特案优惠,而且每一项优惠都有时限,在备案事项上也有特别规定。本文为纳税人归集整理了资源税涉及优惠的内容和政策依据。
原油和天然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0〕54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从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
要点提示:
自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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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千立方米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5元/吨
其他非金融矿原矿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0元/吨或者立方米
黑色金融矿原矿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吨
有色金融矿原矿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30元/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吨(二)、广西现行税目税额
&&&&一.有色金属矿类
&&&&1.铁矿石 10元/吨
&&&&2.铜矿石 (五等) 1.2元/吨
&&&&3.铅锌矿石 (四等) 2.5元/吨
&&&&4.铅土矿 (三等) 20元/吨
&&&&5.钨矿石 (五等) 0.4元/吨
&&&&6.锡矿石 (三等) 0.8元/吨
&&&&7.镍矿石 (四等) 10元/吨
&&&&8.锑矿石 (三等) 0.8元/吨
&&&&9.钼矿石 (五等) 0.4元/吨
&&&&10.黄金矿
&&&&(1)岩金矿 (四等) 1.9元/吨
&&&&(2)砂金矿 (三等)1.6元/ 50m3挖出量
&&&&11.白银矿 1.0元/吨
&&&&12.石棉矿 (五等) 0.8元/吨
&&&&13.其他有色金属原矿 0.4元/吨
&&&&二、非金属矿类
&&&&1.矿泉水 4元/吨
&&&&2.建筑和水泥配料用砂 1.2元/吨
&&&&3.玻璃用砂 3元/吨
&&&&4.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 1元/吨
&&&&5.页岩 1元/吨
&&&&6.砂岩 1元/吨
&&&&7.方解石 3元/吨
&&&&8.芒硝 1元/吨
&&&&9.磷矿 3元/吨
&&&&10.粘土
&&&&(1)制砖粘土 2元/吨
&&&&(2)其他粘土
&&&&(非制砖用之各类黄土和其他土质的粘土) 0.5元/吨
&&&&11.花岗石、大理石
&&&&辉绿岩 5元/ m3
&&&&5、房产税税目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说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广西房产税一次减除标准为30%。
&&&&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目税额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
&&&&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调整之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为:
&&&&南宁市、市:1元至10元;
&&&&市、市、北海市、市、
&&&&市、、市、市、
&&&&市、市、百色市、: 0.8元至8元
&&&&县级市:0.60元至6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4元至4元。
&&&&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目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8、土地增值税的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收益,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作为累进分级的依据: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9、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
&&&&(1)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
&&&&①船舶税额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②车辆税额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
按净吨位每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
二轮摩托车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
三轮摩托车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4元
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2)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
&&&&①船舶税额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②车辆税额表
税&& 额(元)
乘人汽车: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座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座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
净吨位每吨
拖拉机的拖车
净吨位每吨
三轮乘人汽车
三轮摩托车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
二轮摩托车
轻型机器脚踏二轮车
人力驾驶三轮车
人力驾驶二轮车
&&&&(注:我区的自行车只有名义税额,没有征收。)
&&&&10、印花税税目税率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0.5‰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的1‰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的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生产、经营用帐簿
按资金帐簿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0.5‰贴花。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11、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从事生产卷烟和烟业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金融、保险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营业收入乘以5%。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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