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是不是珠海出租车司机招聘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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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出租车审批权该“动刀”了
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出租车审批权该“动刀”了
&&来源:半月谈教育&&&&编辑:许娇娇
北京市人大代表沈梦培曾把出租车行业描述为&富了公司,亏了国家,苦了司机,坑了百姓&,垄断经营造成的打车难、拉活累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痼疾&。而&油盐不进&的出租车审批权则是引发矛盾的权力漩涡核心。
特许经营引发行业垄断
准入审批形成路径依赖
改革开放初期,为缓解公共交通运力紧张问题,我国各城市大力发展出租车行业,随之出现市场恶性竞争、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上世纪90年代初,各地政府部门开始介入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对出租车总量采取管制。
少数企业经授权后成立出租车公司,获得垄断利润,个体司机以承包挂靠方式&租得&经营权,整个行业开始走向畸形:地方政府以市场准入和数量管控作为行业管理抓手,不仅扭曲了市场的供求关系,还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
半月谈记者在沈阳、天津、北京等多地调研发现,两大因素致使出租车审批制度迟迟不能放开:一是出租车特许经营方式引发行业&垄断&问题,造成审批背后利益链条盘根错节;二是对出租车准入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使得多数人对此形成路径依赖。
多位专家分析认为,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遗留,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由政府创立并掌控的稀缺资源,而一旦政府不再投入新的出租车运营牌照,原先拥有出租车经营权的团体或个人无疑&垄断&了稀缺的公共资源。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副院长刘刚认为,审批权倘若放开,车主和出租车公司不愿意,因为会降低他们的收入;但是如果不放开,乘客和非车主的哥的利益势必会受到影响。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说:&出租车行业已经形成了既得利益群体和利益网络,要想打破它很困难。出租车审批权改革,说白了就是动它背后利益集团的钱袋子。&
&挂靠&体制也有缺陷
与全国司机普遍抱怨&份子钱高&相比,天津的哥却因为出租车姓&私&,避免了高额&月供&:天津出租车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挂靠&体制,企业具有经营权,但不具备车辆产权,司机每月缴纳几百元服务费即可。
天津银建的士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刘希光告诉半月谈记者,天津出租车的证照是公司的,但出租车却属司机个人所有。为了获得出租车经营权,每个司机需向&挂靠&公司每月缴纳200元~300元不等的服务费。
司机缴纳服务费后,出租车公司将提供&车辆年检、验车、组织驾驶员培训、办理客运手续、处理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纠纷&等服务。&服务费主要用于公司的煤水电、房租、员工工资、营业所得税等系列支出,平均到每辆车上大概剩下的只有几十块钱。&天津华林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办公室主管李建琪说。
天津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景凯坦言,在&挂靠&体制下,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对司机也缺乏相应的约束力。&45400名出租车司机的管理任务压在20多人的执法队伍上,根本管不过来。&
因此,&挂靠&体制虽减轻了司机的负担,但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有些司机为图省钱,甚至连法律规定的交通强制险都不购买。&但我们拿他也没辙,车是他自己的,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万一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刘希光说。
&出租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认为,目前出租车行业不仅没有为残疾人、老人、小学生等特殊群体提供定制化、人性化服务,连最基本的出行需求也难以满足。&供需双方不匹配的现状,与监管落后、对于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刻意忽略直接相关。&
&硬骨头&该怎么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体系、高校招生制度、公车改革等纷纷&破冰&前行,一些不适宜时代发展的陈旧体系正在更新换代。然而,与全面深化改革大潮格格不入的是出租车行业固守&垄断&,旧有经营管理体制坚如磐石。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放开、下放甚至取消出租车审批权,成立行业协会,引入市场竞争,倒逼行业改革,提升服务质量。
一是打破行业垄断,废除出租车经营权终身制。相关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乘客出行需求,实行出租车牌照动态增长机制,减少份子钱中不合理的费用。
针对份子钱顽疾,全国多地纷纷试水动刀。武汉拟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1.5万台出租车每年份子钱有望减负1亿元。广州试点推行&的哥聘任制&,让的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拿稳定工资,每月实际上交费用可比承包制少300元到400元。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认为,减少份子钱可促进利益在出租车司机和市场间重新分配,大大激发司机的积极性和规范意识,减少拒载和高峰停运行为,也有助于缓解&黑车&泛滥现象。
二是成立行业协会,规范出租车司机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张宝义等专家认为,放开出租车审批权之后,&并不意味着就放任不管&,而是应根据出租车行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应负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坚决打击出租车牌照寻租问题。
刘刚等专家建议,可以考虑组建出租车行业协会,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强化行业的自律能力。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自身所拥有的职权制定行业规范,对出租车司机实行定期考评,监督行业成员共同遵守。
三是引入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利用&专车&的鲶鱼效应倒逼行业改革。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研究室主任程世东认为,目前公众乘车需求远没有被满足,出租车及租车行业却面临严格的数量管制及单一的价格管制。相对固定的利益格局使市场缺乏竞争,好的经营主体和司机难以入行。
王彬等专家认为,传统的出租车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不论在车辆的档次还是驾驶员服务质量上,都无法与&专车&相媲美。新兴的互联网业态&专车&介入传统出租车,有利于增进出租车行业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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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周小阳、曾建国抢劫案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三亚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花,1936年3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71委25组人,被害人王玉才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玉良,1962年2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46委1组人,被害人王玉才胞哥。   委托代理人王会莲,1973年5月28日出生,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71委25组人,被害人王玉才胞妹。   被告人刘刚,又名刘毅,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双龙街乡东岳村8组,捕前暂住三亚市阳光海岸建筑工地,无业。200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慧萍,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小阳,又名周彭辉,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双龙街乡东岳村4组,捕前暂住三亚市阳光海岸建筑工地,无业。200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代明,被告人周小阳父亲,住址同上。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建国,又名曾伟强,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双龙街乡五峰村6组,捕前暂住三亚市阳光海岸建筑工地,无业。200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庆富,被告人曾建国父亲,住址同上。   指定辩护人徐辉,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06)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7日不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丽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花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玉良、王会莲,被告人刘刚及辩护人宋慧萍,被告人周小阳及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代明、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宗军,被告人曾建国及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庆富、辩护人徐辉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 月17日22 时许,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在网吧上完网后,刘刚提出去抢钱,周小阳和曾建国表示同意。被告人周小阳提出抢劫就去买刀,于是三人来到三亚市第三市场的两个杂货店,以每把4 元的价格买了3 把水果刀。之后三人就沿着三亚湾路向海坡方向走去,一路上三人多次企图在铁路边、海滩上、小卖店作案,但由于时机不成熟而无法下手。8 月18 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周小阳提出去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告人刘刚和曾建国表示同意,并且三人商量好为防止司机报案,抢劫后将司机杀死。随后,由被告人周小阳在三亚湾路海坡村附近路段拦了一辆车牌号为琼B50046的红色夏利出租车,三人上车后,被告人周小阳坐车的副驾驶座,被告人曾建国坐司机后面的座位,被告人刘刚坐在被告人曾建国的旁边。接着,被告人曾建国就用刀顶住司机王玉才的脖子,被告人周小阳则用刀顶住王玉才的腹部并喊:"把钱拿出来",王玉才将100余元钱及手机拿出后,被告人周小阳又对王玉才进行搜身,搜得100元左右的现金及一本通讯录。抢劫得手后,被告人曾建国就叫到:"快点动手",被告人周小阳就用刀朝王玉才的左胸口处捅了一刀,王玉才奋起反抗并与周小阳争夺抢刀,被曾建国用刀割破喉咙,被告人刘刚为阻止王玉才反抗,按住王玉才的右手,被告人曾建国则用刀在王玉才的颈部、肩部、胸部等部位连捅4刀。在王玉才无力反抗后,三人下车沿着海边逃跑,被告人周小阳作案的刀被遗留在出租车内。经鉴定,司机王玉才系生前被锐器(单刃)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心脏功能衰竭死亡。在逃跑的过程中,三人将被告人周小阳身上的血衣及作案用的两把水果刀扔入海中。三人逃回阳光海岸建筑工地后将身上的血迹冲洗干净,于凌晨5 时许打的逃往海口市,并将所抢手机以50 元的价格卖给海口一手机店,经鉴定三人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78 元。2005年8 月20 日三亚市公安局在海口将三名被告人抓获。三人所抢的200 多元钱和通讯录已在逃跑时丢失,无法追回。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书证,刑事检验报告书;出示了作案工具、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小阳、曾建国作案时年龄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对三被告人依法惩处。   诉讼代理人王玉良、王会莲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花的的委托在庭审中诉称:因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三人的犯罪行为不但在精神上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而且在经济上也给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依法从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三被告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周代明、曾庆富连带赔偿其丧葬费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9700元、赡养费18000元、误工费3388元、交通费7100元、死亡赔偿金350000元、车辆修理费1500元、其他费用6000元共计395688元的物质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殡葬收费单据、农垦医院太平间收款收据、汽车维修发票、航空机票、户籍人口证明等证据。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刘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提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不是其,而是周小阳,其提出抢劫的对象是行人;在抢劫过程中其为了阻止被害人反抗才拉住他的右手,没有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刚并不是本案唯一的主犯,在抢劫犯罪实施过程中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作案时年龄虽已满18周岁,但和其他两被告人年龄相仿,不具备领导能力,其犯罪行为明显较其他两被告人要轻,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作出公正判决。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周小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周小阳家庭经济困难,为减轻家庭负担提前辍学打工,案发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深感后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监护人亦表示愿意在力能所及的范围内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其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给予被告人周小阳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曾建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曾建国案发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不是犯意提起人,系从犯,其主观恶性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曾建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8 月10日被告人周小阳和曾建国从重庆乘汽车来到海口找到被告人刘刚,第二天三人来到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建筑工地找到刘刚的叔叔并留在该工地打工。几天后,三人觉得干建筑工过于苦累,均想不干回家,但由于没有路费,只好作罢。2005年8 月17日下午在工地吃完晚饭后,三被告人来到市区第三市场附近的钟情网吧上网。晚上22时许,三人上完网后到外面买西瓜吃时刘刚提出去抢钱,周小阳和曾建国均表示同意。被告人周小阳提出要抢劫就去买刀,于是三人来到三亚市第三市场,以每把4 元的价格分别在两个杂货店买了3 把水果刀。之后,三人就沿着三亚湾路向海坡方向走去,一路上三人不断的物色和变更作案对象,从铁路边到三亚湾海滩,从路边行人到小卖店,但均由于时机不成熟而无法下手。此间被告人曾建国曾有放弃作案的念头,但在被告人刘刚和周小阳的劝说下没有坚持。18 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周小阳提出去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告人刘刚和曾建国均未反对。三人又商定,为防止司机报案,在抢劫得手后动手将司机杀死,周小阳提出由其先动手捅第一刀,曾建国表示由其动手捅第二刀。随后,由被告人周小阳在三亚湾路海坡村附近路段拦了一辆车牌号为琼B50046的红色夏利出租车,三被告人上车后,周小阳坐车的副驾驶座,曾建国坐司机后面的座位,刘刚坐在曾建国的旁边。刚就座,曾建国就用刀架住司机王玉才的脖子,周小阳则用刀顶住王玉才的腹部并喊:"把钱拿出来"。王玉才将100余元钱及手机拿出后,被刘刚一把抢去。接着周小阳又对王玉才进行搜身,搜得100元左右的现金及一本通讯录交给刘刚。此时曾建国叫到:"快点动手",周小阳即用刀朝王玉才的左胸口处捅了一刀,王玉才奋起反抗,在周小阳又捅第二刀时抓住周握刀的手与其争抢,此时被曾建国用刀割破喉咙。刘刚看到周小阳的刀被夺走,为阻止王玉才反抗就按住王的右手,同时周小阳也紧紧抓住王的左手。曾建国则趁机用刀在王玉才的颈部、肩部、胸部等部位乱捅。见王玉才无力反抗后三人下车沿着海边逃跑,周小阳作案用的刀被王玉才夺下遗留在车内。经鉴定,司机王玉才生前被锐器(单刃)刺伤多达10处创口,心脏被刺破,造成急性心脏功能衰竭死亡。在逃跑的过程中,三人将周小阳身上的血衣及曾建国作案用的水果刀扔入海中,刘刚身上携带的水果刀及抢得的200 多元钱和通讯录在逃跑时丢失。三人逃回阳光海岸建筑工地后将身上的血迹冲洗干净,并于凌晨5 时许乘出租车逃往海口市。在海口市三被告人将所抢手机以50 元的价格卖给一手机店,经鉴定三人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78 元。2005年8 月20 日三亚市公安局在海口市秀英区一网吧内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的供述,均证实了2005年8月17日晚22时许至18日凌晨3时许三人抢劫杀人的作案经过,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二、 证人王会莲的报案书及陈述,证实了其胞哥王玉才被害的事实及被抢劫手机的型号、价格等情况。   三、证人刘代英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8月18日凌晨4时10分起至凌晨5时后其在三亚市三亚湾路其打工的工地外路段发现有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一直停放在那里,后来在该车内发现死了人的事实。   四、证人王秋叶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8月18日凌晨7时许其在三亚湾海坡村路段发现一红色夏利出租车停靠在路边,车内司机已被杀害以及其发现后报警的情况。   五、证人刘顺安(被告人刘刚的叔叔)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到其所在工地打工的情况及2005年8月18日凌晨5时许三被告人向其借钱表示要回四川,于是其帮助联系出租车送三被告人往海口的事实经过。   六、证人李光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05年8月18日上午有三名男子到其手机店以50元钱卖给他一部"大显"牌旧手机的经过,经其辨认,本案的三被告人就是卖给他手机的三名男子。   七、证人肖显涛、谢天莲的证言及提取笔录,证实了三被告人到三亚湾阳光海岸建筑工地打工的相关情况及2005年8月18日凌晨3、4点钟三被告人回到工地的活动情况;谢天莲的提取笔录还证实了在其带领和指认下,公安机关提取了三被告人作案后逃离时在工地内遗弃的作案时所穿的衣服。   八、证人郭香萍、刘明霞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8月17日晚约十时许有三名年轻人在其经营的杂货店分别购买了两把和一把水果刀的经过。   九、证人王向阳、吴育丁(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8月18日5时许经过电话联系,他们在三亚市三亚湾路天福源酒店门前路段接三年轻人前往海口的事实经过。   十、证人黎启召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8月18日凌晨3时二十分左右其在天福源酒店值班时发现三名年青男子(其中一名上身穿白色短袖衣服,下身穿黑色长裤;另两名光着上身,下身穿黑色短裤)从三亚湾度假村沿着海滩往西面方向行走的事实经过。   十一、证人符杨建、黄良漠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8月18日凌晨5时左右,发现有三名神色可疑的年轻人从他们值班的天福源酒店门前经过,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的事实。   十二、证人李杰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8月18日凌晨5时早上叫工人起床干工时发现其所管理的钢筋班工人少了三人,这三人就是本案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   十三、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证明了所扣缴的赃物"大显"手机一部及发回给被害人家属的情况。   十四、三亚市公安局取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的身份年龄等一般情况。   十五、物证水果刀一把,经庭审辨认证实系被告人周小阳作案时使用并遗留现场的工具。   十六、三亚市公安局琼三公鉴字(2005)163号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王玉才系生前被锐器(单刃)刺伤达10处创口,心脏被刺破,造成急性心脏功能衰竭死亡。   十七、、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赃鉴[2006]053号《价格鉴定书》,证实被抢劫手机价值人民币678元。   十八、三亚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摄制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概貌。   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花1936年3月22日出生,现年70周岁,生有三男一女,被害人王玉才系其三子,离异,未有子女。被害人王玉才遇害后,原告人王桂花为办理丧事,支付了太平间法医检查费、冰冻费、车费等费用1700元;支付殡葬费用2920元;为死者购买灵衣鞋帽1970元;餐饮费970元。维修被损坏出租车支付1500元;往返交通费用共计595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并至被害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案发时被告人周小阳、曾建国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刚提出的其提出抢劫的对象是行人,没有提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意,在抢劫过程中其为了阻止被害人反抗才拉住他的右手,没有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的辩解,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刘刚率先提出进行抢劫之犯意事实清楚。至于抢劫对象的确定和变更对各被告人的罪责认定没有影响,被告人刘刚之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没有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的辩解经查符合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刚并不是本案唯一主犯"的辩护理由,经查符合事实,予以采纳;对于"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三人之中不具备领导能力,其犯罪行为明显较其他两被告人要轻"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刘刚虽然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直接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但其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参与预谋,在抢劫杀人过程中又积极作为,其用手拉住被害人的右手阻止进行反抗,致使被害人丧失了进行反击并逃脱的关键时机,该行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极为重要的因果关系,故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周小阳及曾建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小阳、曾建国案发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理由,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于其他辩护理由如"在本案中不是犯意提起人,也不是造成被害人直接死亡的行为实施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主观恶性较轻"。经查,均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周、曾二被告人虽然不是抢劫犯意首先提出人,但当刘刚提出进行抢劫的犯意时得到他们的回应并积极参与,在劫取财物过程中杀害抢劫对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具有较重的主观恶性,应予严惩。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花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王桂花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交通费及其他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车辆修理费,应予以支持。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三亚市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39.58元,各被告人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桂花丧葬费8037.50元(1339.58元×6月);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三亚市地区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328元,原告人王桂花现年70周岁,共育有四个子女,均已成人,各被告人应赔偿给其抚养费15820元(6328元×10年÷4人);根据解释第二十九之规定,结合三亚市地区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25元,各被告人应赔偿给王桂花死亡赔偿金 166500 元(8325 元×20年);此外,各被告人还应赔偿给王桂花为维修被损坏出租车而支付的维修费1500元,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5951元;以上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97808.5 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的法医检查费、冰冻费、运尸费等1700元、灵衣、鞋、帽费1970元、餐饮费970元、殡葬费2920元,属丧葬费性质,不重复计算;对于误工费3388元由于原告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人周小阳和曾建国在作案时年龄均未满十八周岁,不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犯罪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各自的监护人周代明和曾庆富负责承担。   本院为严明国法,严厉惩处抢劫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周小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曾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刘刚、周小阳、曾建国各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花经济损失人民币65936.17元共计197808.5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周小阳、曾建国各自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周代明及曾庆富予以赔偿。   五、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六、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丁剑华&& 审 判 员  李释东&& 审 判 员  陈永华&& &
二ΟΟ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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