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历代清王朝历代皇帝加强地方制度建设的核心目的

知识点梳理
1、的基本特征:权力的高度集中2、中央集权制度内容:(1)皇帝制度:①皇权至上,大权总揽;②“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2)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3)地方官制—废分封,置郡县(郡守和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机构)3、的影响(郡县制的作用):彻底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奠定了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制度的基础,对此后2000多年的中国政治与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思考:郡县制的特点
整理教师:&&
举一反三(巩固练习,成绩显著提升,去)
根据问他()知识点分析,
试题“下列是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示意图,阅图后回答问题。请回答:...”,相似的试题还有:
在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似乎是一个永恒的政治主题。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中枢权力体系及其相应的地方控制网络。材料一:请回答:(1)依据示意图,概括秦朝中央集权制度中权力的集中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材料二:(2)根据示意图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朝完善三省六部制的历史作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材料三:(3)上述两图显示的明代政府架构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明代政府架构有这样的改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材料四 军机处名不师古,而丝纶出纳,职居密勿。……军国大计,罔不总揽,自雍正、乾隆后,百八十年,威命所寄,不于内阁,而于军机处,盖隐然执政之府矣。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天子无日不与(军机)大臣相见,无论宦寺(宦官)不得参,即承旨诸臣(军机大臣)亦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清史稿》(4)根据材料四概括军机处的主要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综合上述材料,概括古代中央集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韩非总结战国诸子的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秦始皇根据韩非的政治理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集一切权力于皇帝,是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下设中央政府,除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职以外,还有将军(掌征伐)、廷尉(掌刑罚)、治粟内史(掌财政经济)、少府(掌山海池泽的税收供皇室的费用)、博士(备顾问)等官。地方政府设郡、县,郡有郡守(掌一郡政事)、郡尉(辅佐郡守并主军事)、监御史(监视郡守);县有县令(万户以上称县令,不满万户称县长,掌一县政事);各级官吏都由皇帝直接任免。材料二 中央集权制的职能,主要是统治百姓,此外还有抵御外部的侵扰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利害冲突。中央集权制巩固与否的关键在于皇帝对法(法律、法令)、术(权术)、势(权势)、度(限度)的掌握和运用。如果皇帝能驾驭权臣、控制地方、管辖百姓,中央集权就是强大的、巩固的,否则就相反。秦末,中央集权运用失度,对农民的剥削压迫超出农民所能负荷的限度,结果农民起来摧毁了秦的中央集权制度。中央集权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封建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阶级的个体土地私有制。秦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经过历代封建王朝的调整与补充,成为中国封建王朝的主要政治制度。 ——以上材料均摘自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1)·教师用书》请回答:(1)根据材料概括秦朝实施中央集权的统治特征。(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条件。(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朝中央集权制度产生的主要影响。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韩非总结战国诸子的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秦始皇根据韩非的政治理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集一切权力于皇帝,是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下设中央政府,除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职以外,还有将军(掌征伐)、廷尉(掌刑罚)、治粟内史(掌财政经济)、少府(掌山海池泽的税收供皇室的费用)、博士(备顾问)等官。地方政府设郡、县,郡有郡守(掌一郡政事)、郡尉(辅佐郡守并主军事)、监御史(监视郡守);县有县令(万户以上称县令,不满万户称县长,掌一县政事);各级官吏都由皇帝直接任免。材料二& 中央集权制的职能,主要是统治百姓,此外还有抵御外部的侵扰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利害冲突。中央集权制巩固与否的关键在于皇帝对法(法律、法令)、术(权术)、势(权势)、度(限度)的掌握和运用。如果皇帝能驾驭权臣、控制地方、管辖百姓,中央集权就是强大的、巩固的,否则就相反。秦末,中央集权运用失度,对农民的剥削压迫超出农民所能负荷的限度,结果农民起来摧毁了秦的中央集权制度。中央集权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封建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阶级的个体土地私有制。秦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经过历代封建王朝的调整与补充,成为中国封建王朝的主要政治制度。 ——以上材料均摘自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1)·教师用书》请回答:(1)根据材料概括秦朝实施中央集权的统治特征。(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条件。(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朝中央集权制度产生的主要影响。当前位置:
>>>(20分)中国历代王朝都重视通过户籍或其它制度实施对民众的管理。..
(20分)中国历代王朝都重视通过户籍或其它制度实施对民众的管理。材料一&居延是中国汉唐以来西北地区的军事重镇,在此出土的汉筒残卷记录了这样的内容:三坞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居延汉简甲乙编》(注:①燧:最基层的哨所。②公乘:爵位。③直:值。)材料二&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明初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材料三&清代八旗制度在努尔哈赤创立时既管理军国大政又有监督和任免大汗的权力。顺治、康熙、雍正几代帝王采取措施逐步对八旗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顺治上三旗与下五旗的分治。上三旗由皇帝自将,实力不断扩充,下五期驻防各地。康熙不启用与各期有关涉的宗室诸王、贝勒重操旗务,而是任命亲贵皇子主持同色三旗旗务。雍正专派监察八旗御史,各旗互查,鼓励官员及旗下人大胆地揭发讦告。——摘编自徐凯《清代八旗制度的变革与皇权集中》(1)据材料一,归纳汉简记录的主要信息。该材料可作为研究汉代历史哪些领域的史料?(6分)(2)据材料二,说明明清时期工匠地位的变化,结合所学分析其影响。(8分)(3)据材料三,概括清代前期强化八旗管理的主要方式,这体现了该时期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什么?(6分)
题型:综合题难度:中档来源:不详
(1)信息:燧名、职务、住址、姓名、身份、年龄、财产(田产)。(3分,答出三点即可)领域:户籍管理;边防军事;官职(爵)设置;土地制度;农业生产。(3分,答出三点即可)(2)变化:从定期服役到纳银代役到完全废除匠籍;政府对工匠的人身控制逐步松弛。(4分)影响:提高了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自由劳动力;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客观上为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提供了条件。(4分,答出两点即可)(3)方式:分而治之;由亲贵皇子(代替原首领)主持旗务;加强监察。(3分)特征:君主专制强化。(3分)试题分析:(1)第1问从材料中的文字概括即可,任答三点即给满分;第2问需在第1问基础上回答,从信息划归领域,任答三点即给满分。(2)第1问需结合所学知识回答,将材料中明代的工匠制度同所学的前代工匠制度进行对比,简要概括出相关变化;第2问影响主要从手工业、商品经济、劳动力等方面回答即可。(3)第1问从图表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整合,从“分治”“亲贵”“监察”等字眼归纳其方式;第2问结合所学知识和时代背景不难得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强化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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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20分)中国历代王朝都重视通过户籍或其它制度实施对民众的管理。..”主要考查你对&&军机处的设立,明清时的“科道”监察,清朝的理藩院;改土归流,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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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机处的设立明清时的“科道”监察清朝的理藩院;改土归流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
军机处含义:
清代官署名。亦称“军机房”、“总理处”。是清朝中后期的中枢权力机关。雍正七年(1729),因用兵西北,以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泻机密,始于隆宗门内设置军机房,选内阁中谨密者入值缮写,以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十年(1732),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军机处性质特点:①设立:雍正年间用兵西北,因军事需要设军机房于隆宗门内,后更名军机处,以亲信的满汉官员充任军机大臣。②职责:由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商议军国大事;军机大臣拟写成文,经皇帝审批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执行。③特点:简、勤、密、速。简就是机构人员十分简单,不像内阁人员庞杂。军机处全部办事人员至多不过三四十人。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勤;速就是办事效率高。军机处一切由大臣、章京办理,皇帝有旨得随时承办,而且必须当日事当日毕。又有“廷寄”制度,由军机处交兵部直接发出,或采取日行三百里的“马上飞递”,或注明行四、五、六百里,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加快了办事速度。最后就是密,军机处地处内廷,外界干扰少,外官不得擅入,皇帝召见军机大臣时,连太监都不得在侧。军机大臣不得擅交臣僚,为密。④影响:军国大事完全由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上传下达,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军机处设立的起因:①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的事,连皇帝也难以更改。皇权受到很大限制。& ②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林院学士入值。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南书房三足鼎立,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
军机处的设置:雍正帝为办理西北军务,在宫内设置军机处。
军机处职责:军机大臣跪受笔录,按皇帝旨意拟写成诏书,经皇帝审批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执行
军机处的地位:军机大臣品级不高,每日接受皇帝召见,跪受笔录,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决。&
军机处影响:(1)提高行政效率,能快速处理各种文书;(2)全国军政大权集中在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制度发展达到顶峰,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
军机处的设立,使君主专制达到了顶峰:军机处原名军需房,最初是为了筹划西北军事而设,后来正式改为军机处。军机大臣由皇帝选派“亲臣、重臣”担任。军机处虽然逐渐发展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承旨、出政皆在于此”,但它并没有议政王大臣会议那样的决定权。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连讨论的权力也没有。对皇帝的决定,军机大臣只能唯命是从,“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也直接听从皇帝指挥。军机处的设立,取代了南书房,使内阁职权进一步缩小,更使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到乾隆时,议政王大臣会议撤销。国家一切政务,均由皇帝一人独断朝纲。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三)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 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1、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2、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3、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4、法律制度上的贡献。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清代的监察制度: 1、都察院和各道御史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属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今分述之。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全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按照规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们,凡认为大臣有奸邪、构党、作威福乱政的,各级官僚有猥亵贪冒坏官纪的,甚至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图进用的,都可以直接给皇帝上奏弹劾。每个御史都有单独上弹劾奏章之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其副本可以不送交部察院或都御史。都察院还有责任会同吏部在进行朝觐和考察大典时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对五品以下官可以开具考语,对四品以上官的“自陈”,也可以提出意见,它还有责任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当时叫做三法司),威权是很高的。除此以外,御史还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活动,皇帝可以直接派遣某一御史在京内外专门审理或监理某事,当时叫做“奉敕”或叫“各专其敕行事”。都察院还可根据需要,派遣御史们出去就某些专门工作进行监察,如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在省级(乡试)和中央级(会试)的科举参试中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如光禄寺是管财粮较多、消费最大而弊端较著的单位)、巡视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等,可谓无所不包。遇有战事,可以派御史监军纪功,发现地方官府在审理案件中有冤诬不实、不遵法律之处,也可以吊刷案卷,提审罪囚。总之,朝廷要求御史们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尽力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因此,给予他们较为重大的权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御史们只能把了解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奏报给皇帝,无权径行处理。当时规定,御史们的纠劾,应该力求具体确实,不许虚文泛低,也不许以繁琐细微之事滥奏塞责。奉敕或奉派出去监理某一事务的。回京后应向都察院报告工作,都御史可以对所属御史称职与否作出评语上奏,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判处,有赃私的从重处理。2、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与御史的分工配合除了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史外,六科给事中也是掌管监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七品),给事中4至10人不等。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当时规定,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这有些类似隋、唐的门下省,是为皇帝妥善处理政务服务的。对京内外上给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发现有违误,并可提出驳正的意见。吏部尚书选任文官,要与吏科都给事中一同报告皇帝请旨,官员赴任,亦应先赴吏科在文书上签署同意。其他五科对各部的监察制约亦大体相同。正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以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从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也可奉敕专门审理或监理一定事务,可以监临科举考试,可以充任使臣,可以参加对重大刑狱案件的鞫问,其威权与御史相近。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给事中在具体职任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六科很重要的工作是对专门的部门和业务进行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御史则比较侧重于对所谓触犯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弹劾。二者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给事中也同样可以像御史一样对各级机关和官吏进行弹劾,也可以上疏议论朝政得失以供皇帝参考。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这是因清代的行政区域与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级稍有提高,都御史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定为正三品。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们往往流为皇帝打击异己势力、诛锄臣下的鹰大,或者成为权臣相互倾轧的爪牙。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不少御史和给事中因履行言职而被杀逐囚杖。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育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理藩院:是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
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土”指土司。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统治办法,在那里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土司可以世袭,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但他们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调兵从征,职位的继承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流”指流官,是由朝廷任命的不世袭、有品级、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历史上把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理藩院的建立: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1900年,理藩院拆除,改建北京饭店。
“改土归流”的实施:1、过程:①明朝开始改土归流。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永乐年间,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官员,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但明朝改土归流的地区有限,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②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不仅避免了国家的分裂,也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1726年,雍正帝采纳了大臣鄂尔泰的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在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对自动交印的土司,政府加以赏赐,或给予官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或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安置。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设立保甲、屯兵,推行统一税制,建立学校,兴科举,修道路,使清朝统治深入到边远偏僻地区。尽管少数地区还残存着土司制度,但影响大大削弱,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彻底废除。  
2、历史必然性: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掌握着地方上的行政权,可以世袭,有的还拥有自己的武装,很容易形成一股股割据势力。这些割据势力严重阻碍中央政令的畅通,也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和民族国家的统一,必然被统一的趋势所不容。3、特点:由朝廷选派的流动官员代替原来地方世袭官吏管理地方。
4、影响: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加强了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明清君主专制加强的措施:一、“宰相制度的废除”:(一)措施:1、集中地方权力于中央。具体表现为废除元朝行省制,在地方设“三司”,即布政司:洪武九年(1376)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比布政使高。其后,布政使的职权渐小,至清代仅为督抚的僚属,专管一省的财赋和民政。康熙六年(1667)后,每省仅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为从二品官。布政司俗称藩司,布政使俗称藩台;都指挥司:五代宋元时期即有都指挥使,均为统兵将领。明朝设都指挥使司,掌一省的军政;按察司:唐景龙二年(708)置十道按察使,分察各地。开元二十二年(734)改称采访处置使,后又改为观察处置使。宋以诸路转运使兼按察,专主巡察,别有提点刑狱官。元置提刑按察使,后该为肃政廉访司。明朝仍建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为一省司法长官。清朝沿用。又名臬司。俗名臬台、廉访。清末改为提法使。三司分别掌管军政、行政和财政,并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2、集中央权力于皇帝。具体表现为废除丞相制,权分六部。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内部可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造成深刻的君相矛盾。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固然可解决君相矛盾,但必然导致皇帝负担加重,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个人裁决,难免偏颇、草率。明太祖采取的补救措施即设立内阁。
(二)废除原因:首先,明朝因为改革地方政治制度而加大了丞相的权力,导致皇权与相权矛盾进一步激化。其次,胡惟庸擅权专恣成为明太祖加强皇权、废除丞相的借口。胡惟庸被杀是加强皇权的必然结果。最后,宰相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君主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
(三)结果:①加强了皇权,君主专制达到新的高度;②皇帝政务繁多,身心疲惫。
二、军机处与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商议、决定军国大事的中央议策机关,其实权很大,使皇权受到限制。 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承旨、出政皆在于此”。它与议政王大臣会议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没有议政王大臣会议那样的决定权。军机处的设立使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1、议政王大巨会议:清初,军国机要。由议政王大电会议定夺。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皇权受到很大限制。2、南书房的设置: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林院学士入值。当值的翰林院学十实际上参与机务,替t,帝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七人臣会议与南书房气足鼎立,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三、南书房的设置: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休院学士入值。当值的翰林院学士实际上参与机务,替皇帝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南书房三足鼎力,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内阁和军机处的职能及对加强皇权的作用:明朝内阁是为减轻皇帝沉重的政务负担、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而不是中央一级的行政权构或决策机构。阁臣虽有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但票拟是否被采纳最终还是取决于皇帝的批红。因此,内阁的出现有利于加强皇权。 清朝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中央机构,皇帝选派满汉大臣入值军机处,只能“跪受笔录”皇帝对军政大事裁决,然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地方官员去执行。军机处的设立,使清朝初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皇权限制很大)实权尽失,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内阁的设立:
明清君主专制制度强化的表现、特点、作用:1、表现①明朝统治者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直接由皇帝控制。自秦朝以来在我国存在了1600多年的宰相制度和隋唐以来700多年的三省制度被废除,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皇权绝对专制的局面。②明朝时期逐渐形成了内阁制,内阁的地位虽然逐渐上升,权力越来越大,似最后的决策权仍然在皇手中。③清朝雍正帝时设置军机处,使全国的军政大权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行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2、特点①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继承了前朝的一些措施,又在此基础上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②空前强化。皇权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断加强。③体现时代特征。君主专制逐渐达到顶峰,并且走向反动,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逐渐衰落的时代特征。3、作用①积极作用: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的加强,对于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德定,对于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②消极作用:在绝对君主专制下,皇帝的决策具有个人独断和随意性的特点,难免出现失误;同时,绝对君主专制又助长了官场的因循守旧之风,还导致了官僚主义、贪污腐化之风的盛行。全面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古代政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包含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制度两层含义。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决策方式而言,具体说就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中央集权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一、产生原因   1.经济上,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  2.政治上,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3.思想上,法家“集权”理论的影响。   二、兴衰过程   1.萌芽于战国  (1)内容: 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建立于秦朝  (1)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2)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1)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1)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2)特点:  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  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1)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2)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1)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2)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1)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2)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三、进步作用和消极作用   1.进步作用:  (1)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防止分裂割据;有利于抵御外国侵略;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维护国内政局的稳定,为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  (3)有利于政府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文化建设。  (4)有利于各地区、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较广阔范围内的传播。   2.消极作用:  (1)经济上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2)政治上,专制统治的空前强化剥夺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民主思想和行动受到压制和打击。  (3)思想文化上,专制统治使知识分子脱离实际,阻碍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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