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灯2u是什么意思标准房屋百分之六十五怎么个意思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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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房子首付。比如可带百分之六十五。全款30万首付需要多少计算方式教我
问题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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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弄明白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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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有什么的话如果是首套的话最高可以价的7成,就是30万减去评的7成!的最高可以贷款评估价的4成,首付就是30万减去评估价的4成!的话,首套的话,可以贷款8成,必须是90平米以下的房子!非90平的话可以贷款7成,!二次贷款的话最高可以贷款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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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二手房是评估值的30%再加上实际成交价格的差价,就是你的首付。
一手房直接是成交价的30%,就是你的首付。
看你有什么贷款商业贷款的话如果是首套的话最高可以贷款评估价的7成,首付就是30万减去评估价的7成!二次贷款的最高可以贷款评估价的4成,首付就是30万减去评估价的4成!公积金的话,首套的话,可以贷款8成,必须是90平米以下的房子!非90平的话可以贷款7成,!二次贷款的话最高可以贷款4成!
新房的首付是总房款的30%加上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大概10万多一点;二手房的首付是评估价的30%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关于首付款、若首套房则是付3成贷七成、若是二套则付6成贷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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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行政审批类14项……………………………………4-17页
1.行政许可审批6项……………………………………4-9页
2.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10-12页
3.管理服务4项…………………………………………13-16页
4.内部管理1项…………………………………………17页
(二)行政征收类3项…………………………………… 18-20页
(三)行政处罚类67项………………………………… 21-49页
(四)行政强制类3项 …………………………………50页
……………………………………52页
1、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核发…………………53页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办事……………54页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办理……………55页
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办事流程图……………56页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57页
6、建筑安全措施备案流程图………………………57页
7、排水许可证审批核发……………………………58页
8、临时排水许可证审批核发……………………………59页
9、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审批…………………………………60页
10、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61页
11、基本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62页
12、工程质量监督申报…………………………62页
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63页
1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64页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65页
………………………………66页
………………………………67页
……………………………………68页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部门名称: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部门名称:宜良县排水公司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管理服务项目
4、内部服务项目
(二)行政征收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开发企业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取得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良县人民路(宜良县住建局二楼)
开发企业违反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宜良县住建局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良县人民路(宜良县住建局二楼)
开发企业违反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良县人民路(宜良县住建局二楼)
开发企业违反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良县人民路(宜良县住建局二楼)
开发企业违反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良县人民路(宜良县住建局二楼))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1.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清洁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良县人民路住建局四楼城建档案室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宜良县住建局信息公开门户网、宜良县人民政府网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人民防空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不补建的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宜良县人民路(宜良县住建局三楼)
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擅自开工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宜良县住建局信息公开门户网、宜良县人民政府网
由人民防空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拒不补建缴的,并处应缴易地建设费的3%,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宜良县人民路(宜良县住建局三楼)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宜良县住建局信息公开门户网、宜良县人民政府网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侵占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侵占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至4万元罚款。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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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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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达标。逾期不改正,修建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修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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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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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损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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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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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并按拆除面积处以罚款。拆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拆除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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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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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损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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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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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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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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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损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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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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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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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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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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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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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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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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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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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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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中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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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法勘测、设计,或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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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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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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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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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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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及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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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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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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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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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规定(《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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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法条:第十二条“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虚报散装水泥量而漏缴专项资金或者逾期缴纳专项资金的
《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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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散装水泥量而漏缴专项资金或者逾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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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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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路(住建局三楼定额站办公室)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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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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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路(住建局三楼定额站办公室)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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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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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行政强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强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责令停止使用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强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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