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师没有房钢琴几级可以当老师住公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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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八十多岁老人,单位分的公房,到我去世后,该房怎么处理
提问者:| 浏览次数:21次 |问题来自:东莞
我是八十多岁老人,单位分的公房,到我去世后,该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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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我住的是单位公房,还可以申请购买北京自住商品房吗_百度知道
我住的是单位公房,还可以申请购买北京自住商品房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啊,单位的公房产权不在你名下,你可以申请自住型商品房,按照无房家庭申请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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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同住人不同意,公房承租人是否可以自行购买公有房屋?
作者:周哲
转载请保护作者署名权
更多内容请@周哲律师
【案例】最近碰到一个客户C,咨询了我这样一件事情。C和A为一处公有房屋的同住人,A为公房承租人,也是C的母亲。D、E同为A的子女,即C的兄弟姐妹。由于A年事已高,D、E希望A能够买下该公有房屋,等A百年后,该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有CDE来分配。作为C来说,不希望A购买该公有房屋,也不希望该房屋以后作为A的遗产,由兄弟姐妹法定继承,因为C在其他地方现在并没有住房。同时C是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如果A百年后,该房屋仍为租赁房的话,作为同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C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实际上就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该使用权就是排他的,不会受到DE的影响。现在DE可能敦促A来起诉C要求C同意由A购买该房屋。C该怎么办?
【分析】《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根据该条规定: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可以构成职工家庭。即C和A构成了职工家庭。
该《细则》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买时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办理购房手续。”
该条规定:即A和C如果协商不成就,不能办理购房手续。此条也没有特例,因此如果C不愿意购买该房屋的话,理论上A是不能自行购买的。
但是C也要注意确认他是不是同住人。关于同住人的判断可以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的通知第七条:“本细则中的“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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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哲简介: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的合同法,公司法与证券法律师,业务范围涉及各类诉讼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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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怎么更改?不是直系亲属,有户口在,但没有住满一年
我的姑妈住的是公房,姑父和堂姐都已经去世,她是孤老。爸爸的户口是落在这套公房里的,但是没有住满一年。如果姑妈去世,我爸爸能不能变更成承租人为他自己?另外还有1个大伯和3个姑妈有没有权利以遗产的名义继承?这套公房只有我姑妈和我爸爸2个户口,我家也不是居住面积很紧张。好像听说不住满一年,并且个人居住面积不紧张,就不能更改为承租人,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的情况?
这套公房是姑父家的,姑父和堂姐都去世,且没有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提问者采纳
上海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你老爸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法把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共同居住人和户口是不是在这里关系不是太大,现在这个房子都谁在住?你姑妈、你爸还有谁?其他人都谁还能构成共同居住人?然后你再联系我,我帮你分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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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事业单位一名职工住公房交房租,现在单位要收回对吗?我也没有享受过优惠售房,我要求买给我。_百度知道
我事业单位一名职工住公房交房租,现在单位要收回对吗?我也没有享受过优惠售房,我要求买给我。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能。以前都没享受优惠买房,现在就更加不可能了。99年房改之后要想有福利房之类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了,更何况现在习总上台之后。
淮安市政府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oo2年度淮安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o1号文,可以买给我们。
现在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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