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记录都铎王朝第四季服饰的书或者英国贵族服饰变化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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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对英国贵族演变的系统诠释――《英国贵族史》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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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贵族演变的系统诠释――《英国贵族史》评介于民 [史学评论网]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史学界从不同角度研究英国贵族的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且不乏真知灼见。如R.P.艾贝尔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贵族和军职》、R.阿希和A.伯克的《君王官职恩赐和贵族:近代初期的宫廷》、J.V.贝科特的《年英国贵族》、J.沃德的《中世纪后期英国女贵族》等。但就国内而言,研究英国贵族的成果却寥落晨星,仅见于数量不多的几篇论文①,或某些有关政治史专著的只言片语,使人很难一窥英国贵族发展与演变的全貌。幸而,河南大学历史系教授阎照祥先生的专著《英国贵族史》(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约27.5万字)为国内的史学研究弥补了这一缺憾。   作为国内首部研究英国贵族演变的专门史著作,首要任务是"勾勒英国贵族的发展脉络,揭示他们从军事贵族到封建贵族、继而从封建贵族到资产阶级贵族、再从资产阶级贵族中演变出工党贵族的基本轨迹"(《英国贵族史》第5页,后面引文皆引自本书)。为此,作者以新颖的视角将英国贵族体制的发展和演变划分为六个阶段。5-11世纪是晨曦初露"朝阳显现"的时期。历时600年的不列颠战火刺激了军事贵族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伴随战争而进行的"册地"使军事贵族又陆续演变为封建俗界贵族。此期,基督教的传播也营建了教会贵族等级制。约自10世纪起世家大族的谱系逐渐清晰。自1066年"诺曼征服"到12世纪后期是"日光重布"时期。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体制被重新改造,建立了相当严格的封建主义封君封臣体制。其不同于大陆封君封臣制的特色是,在不列颠"国王附庸的附庸也是国王的附庸"。12世纪末至15世纪是贵族"白日中天"的兴盛时代。在与王权的政治和军事对抗中,贵族实力与王权渐趋接近,以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为序的五级贵族体制也大致成型。自都铎王朝建立至1688年"光荣革命"是世俗贵族主流的"拨云破雾"时期。与欧洲多数国家贵族体制已在变形、扭曲和衰败不同,英国贵族却能在风云迭起、瞬息万变的改革和革命时期,根据王权的盛衰调整和发展力量,最终掌握了自身命运的主动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乡绅阶层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的贵族组成,使贵族成分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更新。     自1688年转折至19世纪后期是"斜阳丽彩"时期。有异常规,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不仅没有使不列颠的贵族群体走向衰亡,反而建立了资本主义贵族寡头体制。贵族寡头在产业革命的浪潮中推波助澜,在军事、外交等领域高视阔步,但资产阶级的兴起开始改变英国贵族的构成。19世纪末期以来是英国贵族的"夕阳西坠"时代。随着大地产制的衰落、政治特权的被褫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力量的茁壮成长,以及后来的工党上台执政,这一时代,贵族的成分被极大的改变,完成了"从封建贵族到资产阶级贵族、再从资产阶级贵族中演变出工党贵族"的转变。随着日英国工党政府旨在取消世袭贵族在上院中世袭席位的改革计划要点的公布,不列颠世袭贵族体制最终走向了坟墓。   与多数国家的贵族体制在近代就走向衰亡不同,英国的贵族体制从产生到步入坟墓历时一千多年,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英国贵族群体有如此强韧的生命力和发展的连续性呢?前人对此所述无多,而这又是揭开英国贵族体制与其他国家命运如此迥异的关键所在,为此,作者花费了较多的笔墨对之进行探究。作者认为,概述之,原因有四:一是他们在漫长的中世纪善于协调自身与王权、宫廷的关系。多数情况下,贵族能够理智地分析各种利害关系,通过群体力量建设性地解决现实问题。他们反对国王独裁,是王权的对抗者、挑战者、监督者和制约者。"可以断言,没有不列颠贵族的联合行动,就不会有《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的制定,也不会有17世纪内战、'光荣革命'等重大事件的发生"(第3页)。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愿意举行封建割据的无政府叛乱,以维护以国王为首的整个英国贵族的利益,因而又是王权的追随者、服从者、合作者和维护者。至此,对这一原因的探析已较为明确,但作者并未就此而止,而是以13世纪为例作了进一步分析。作者指出,政治态度和行为的差异性和多样化是13世纪英国教俗贵族政治家的一笔无形资产,它有助于一个实力可观的贵族反对派的出现,有助于贵族和王权的矛盾和对立的形成,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造成了政治上的均势和对抗。倘若英国两界贵族甚少政治分歧和对立,要么是一致地支持国王,要么是坚决地反对王权,英国的政治前景只会有两种选择:专制君主制和封建割据。这样以来,不列颠就难以出现议会,政治民主的幼芽也就不会及时萌发。此为灼见之析,表明作者的研究并不是仅仅停留于前人的既有成果上,而是不懈辛劳的开拓。   二是英国贵族在社会结构迅速更新的资本主义时代,善于在维护既得利益的情势下,较为老练地处理本阶级与广大民众的关系。这一概括是作者在对贵族寡头体制的成因、贵族寡头体制与政党竞争、贵族含义和人数的变化、贵族和大地产制、贵族与工业革命、贵族对其他权力的垄断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后得出的。   三是贵族体制的系统性和开放性。"所谓系统性是它在各个时期,都拥有界限比较清晰、职权相当分明的等级划分、管理模式和传承制度。所谓开放性是它的成分能通过自然淘汰,爵位、封地或地产财产的转让,爵位封赐和晋升,逐渐地部分地更新"(第3-4页)。   四是英国贵族拥有独特的息身机构--议会上院。"光荣革命"后,英国贵族的政治权力涉及国家权力的各方面,权力最集中的地方是议会上院。尽管上院地位之尊不如国王,人数之多不及下院,而且还有国王掌握贵族恩赐权、上院开会出席率较低、与上院相比下院是国家立法机构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之特点,但作者指出:"还不能简单地得出'光荣革命'后上院权力弱于王权和下院的结论"(第251页),因为,直到19世纪末,英国贵族仍可以利用群体立法的能力限制王权;国王和掌握政府权力的部分上院贵族的关系还比较密切;上院贵族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司法权,有权审理各类上诉案件;直到1832年议会改革前,辉格党和托利党的组织水平比较低。作者此论无疑是对过分夸大下院权力观点的有力驳斥。   既然是英国贵族史,贵族的精神风貌、教育文化、欧陆留学、婚姻制度、继承关系、庄园生活自然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内容。为此作者在第二、三、四、五章中,共辟八节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使得《英国贵族史》一书内容完整、体例完善。   在内容体例之外,文笔的优美、语言的流畅构成了本书的另一大特色。"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因而作者在行文中时刻注意力求语言的精练,同时特别注重文笔。如"女王婚姻谈判涉及到几个国家,牵连到她的心腹贵族,先后数十年,始终举棋不定,致使岁月蹉跎,年华老大,终身未嫁……由于狭隘和嫉妒,她把臣下对她的感情看得格外重要,不容许他们私下端起爱情和婚姻的美酒自斟自饮"(第185页);"当作者纵观一千多年英国贵族体制发展特点和态势,并试图划分出若干阶段时,会油然联想到一轮缓行长天的白日"等佳句不胜枚举。从中可以看出作者多年成一书的艰辛。   或许是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也或许是因为研究方向的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本书在以下两个方面需要加强:   一方面,作者重点探究了贵族与政治、与经济的关系,而在其他方面似乎着墨过少。无容置疑,贵族--特别是贵族上层,与王权、议会、内阁、大地产制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贵族,特别是贵族下层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饮食文化、对各社会变革的反应,以及他们对婚姻、家庭的态度,也应该是贵族史所应该研究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宗教贵族和女贵族的研究。本书的前三章涉及宗教贵族的篇幅较多,但后三章却相对较少,这可能是与宗教贵族政治作用的衰减有关系。英国的女贵族对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如奥马女伯爵哈维萨曾在管理地产和监督家内仆役方面为世人树立了典范。又如,西蒙.德.孟福特的妻子埃莉诺(亨利三世之妹)曾经留下了一部令人神往的帐目。这部帐目不仅仔细记下了日常生活用品的细目价格,而且记录了家内人员的经常性变动。借助这一历史资料,我们可以再现往日的生活方式,研究仆人中间复杂多样的分工。此类事例不一而足,但作者对此鲜有论及,这不能不说是本书的一个缺陷。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英国贵族史》一书还存有一些小的缺陷。一是个别段落的论述不尽严谨。如第28页第二段论述的是"郡法庭、百户法庭和乡镇法庭的贵族化特征",但本段除对郡法庭的贵族化特征作以论述外,却忽略了对百户法庭和乡镇法庭贵族化特征的论述,并转向了对私人法庭的讨论。二是同一术语前后翻译的不尽一致。如第31页的"贤人会议"在第93页却翻译为"贤达会议";第139页的《信仰划一案》(此翻译似乎不妥,应译为《信仰划一法案》)在第147页翻译为《划一法案》。三是个别语句尚需进一步润色,否则让人费解。如第105页最后一段,"14世纪初,在5级贵族之上的王室贵族中,还出现了一个颇为独特的、专为王储所占有的称号--'威尔士亲王'。该称呼最早为一度统一过全国的威尔士王子利维伦制造出的名号。1282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率领大军与舰队攻击威尔士,利维伦死于非命。两年后,威尔士合并于英格兰,爱德华在1301年把威尔士亲王之头衔加给不列颠王位的继承者"。利维伦到底是英格兰人,还是威尔士人呢?又如,第110页第一段的"主人不应该评判主人"让人费解。四是存在较多的点校失误。如第78页的"贵族反动派"应改为"贵族反对派";第80页的"专职君主制"应改为"专制君主制";为保持前后数字运用的一致性,第225页的"第九任昆斯伯里侯爵"应改为"第9任昆斯伯里侯爵"、第261页的"一人是贵族之孙"应改为"1人是贵族之孙"。五是个别概念的使用欠妥当。如第260页最后一段,"颇为引人注目的是英国贵族对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内阁的控制"。此期的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权力机构",而不是最高权力机构。六是个别地方存在统计数字错误。如261页"据统计,18世纪负责外交事务的44名阁员中,28人是大贵族,10人是贵族之孙,6名是平民外交家成为新贵,余者仅5人未入上院,但大多获士绅称号",负责外交事务的内阁成员到底有多少名呢?。又如本页的"的所有65名阁员中,上院贵族43人,贵族之子14人,贵族之孙1人;其余8人中6人出自士绅家庭",如此总数为66人,而非65人。   的确,《英国贵族史》一书确实存有些许不够成熟之处和点校等方面的失误,但瑕不掩瑜,作为国内研究英国贵族的拓荒之作,其在我国英国史研究中的地位和贡献,是应予以充分肯定的。   注释:   ①笔者所能见到的与英国贵族体制相关的论文有:(2000年6月前)《论都铎王朝阶级关系变化》(《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三期)、《英国贵族与文官制度》(《龙岩师专学报》,2000年第二期)、《英国地主阶级兴起的原因》(《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三期);(2000年6月后)《英国贵族阶级属性及等级制度演变》(《史学月刊》,2000年第五期)、《16世纪英国社会的等级状况》(《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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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历代国王世袭表[一尘斋网站]一、诺曼王朝 1、威廉一世(征服王)(法文:Guillaume le Conqué 英语:King William I The C 拉丁文:Willielmus Rex Anglorum,1028年9月-日)诺曼底公爵(1035年-1087年)、英格兰国王(1066年-1087年在位)。 2、威廉二世?鲁弗斯 (英文名William II Rufus,约1056年~日),英格兰国王,由1087年到1100年在位。 3、亨利一世 Henry I (1068年―日),英格兰诺曼底王朝国王(1100年―1135年在位)。 4、斯蒂芬 (英文名Stephen,1096年~日),英格兰国王,由1135年到1154年在位。 ―――――――――― 二、安茹王朝 1、亨利二世(短斗篷)Henry II Curmantle(日―日)是英格兰国王(1154年―1189年在位),他也是法国的诺曼底公爵(1150年起)、安茹伯爵(1151年起)和阿基坦公爵(1152年起)。 2、理查一世(Richard I,日-日),又名狮心王理查(Richard the Lionheart),是英国金雀花王朝的第二位国王,他在位期为1189年至1199年。 3、约翰 (英文名John,1166年或日~日或19日),英格兰国王,由1199年到1216年在位。 ―――――――――― 三、金雀花王朝 1、约翰 (英文名John,1166年或日~日或19日),英格兰国王,由1199年到1216年在位。 2、亨利三世 (英文名Henry III,日~日),英格兰国王,由1216年到1272年在位。虽然他的在位时间相当长,他是英格兰历史上最无名的国王之一。 3、爱德华一世 (英文名Edward I,日~日),英格兰国王,由1272年到1307年在位。 4、爱德华二世 (英文名Edward II,日~日),英格兰国王,由1307年到1327年在位。 5、爱德华三世 (英文名Edward III,日~日),英格兰国王,1327年到1377年在位。 6、理查二世 (英文名Richard II,1367年约1月6日~日),英格兰国王,由1377年到1399年在位。 ―――――――――― 四、兰开斯特王朝 1、亨利四世 (英文名Henry IV,日~日),英格兰国王,由1399年到1413年在位。 2、亨利五世 Henry V(日或9月16日―日)英格兰兰卡斯特王朝国王(1413年―1422年在位)。 3、亨利六世 Henry VI (日―日或5月22日)兰卡斯特王朝的最后一位英格兰国王(1422年―1461年;1470年―1471年)。 ―――――――――― 五、约克王朝 1、爱德华四世 (英文名Edward IV,日~日),英格兰国王,由日到日在位。 2、爱德华五世 (英文名Edward V,日~约1483年),英格兰国王,1483年在位。 3、理查三世(英文名Richard III,日~日),英格兰国王,1483年到1485年在位。 ―――――――――― 六、都铎王朝 1、亨利七世(英文名Richard III,日~日),英格兰国王,日到日在位。 2、亨利八世(生于日C卒于日)是英国都铎王朝的第二位国王,亨利七世次子。他自日开始在位。 3、爱德华六世(英文名Edward VI,日~日),英国国王,日到日在位。 4、琴?格蕾或者简?格雷(可能日出生,日逝世)是一位英格兰女王。她在位仅于1553年内数日。但她的女王地位有争论(在位只有九天,一般不正式算作英国女王)。 5、玛丽一世,(Mary I, 日-日)英格兰和爱尔兰女王(理论上她是从日, 实际上从7月19日在位一直到日她去世时)。 6、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日出生于格林尼治,即今日伦敦的格林尼治,日逝世于萨里),于日至日任英格兰和爱尔兰女王,是都铎王朝的第五位也是最后一位君主。 ―――――――――― 七、斯图亚特王朝 1、詹姆士一世(英文名James I,日~日),英国国王,日到日在位,并成为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英文名James VI),日到日在位。 2、查理一世,英国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Charles I,无头查理,25~1649在位)。詹姆斯一世之子。 3、查理二世 (King Chales II,复辟,60~1685在位) 4、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85~1688在位) 5、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 (King William III,89~1702在位, Queen Mary II,89~1694在位) 6、安妮女王 (Queen Ann,02~1714年在位) ―――――――――― 八、汉诺威王朝 1、乔治一世 (King George I,14~1727在位) 2、乔治二世 (,在位, George II) 3、乔治三世 (King George III,日-日,1760年~1820年在位)是英m的酰hZ威皇朝的第三任君主。乔治二世的孙子,1760年即位,直到1820年去世,终年81岁。 4、乔治四世( King George IV,20~1830在位) 5、威廉四世 (King William IV30~1837在位) 6、维多利亚女王(Alexandrina Victoria 日 - 日,1830年~1901年在位) 是英国在位时间最长的君主,也是第一个以“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和“印度女皇”名号称呼的英国君主。 ―――――――――― 九、萨克森―科堡-哥达王朝 1、爱德华七世 (King Edward VII,01~1910在位) ―――――――――― 十、温莎王朝 1、乔治五世( King George V10~1936在位) 2、爱德华八世(King Edward VIII36年在位11个月) 3、乔治六世(King George VI,日~日),原名艾伯特?弗雷德里克?阿瑟?乔治?温莎(1)(Albert Frederick Arthur George Windsor) 英国国王,日至日在位。他是最后一位印度皇帝()、最后一位爱尔兰国王(),以及唯一一位印度自治领国王()。 4、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II,生于1926年,日即位),全名伊丽莎白?亚历山德拉?玛丽?温莎(Elizabeth Alexandra Mary Windsor),现任英国君主,是英国和英联邦15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同时也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领。她的头衔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国土和领地之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信仰的保护者”。她于日加冕,是目前在位时间第三长的国家元首,在她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度中大约生活着1.25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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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世袭贵族的兴衰》讲座整理阎照祥 张帅 [聊城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网]5月10日,中国世界近代史研究会会长、中国英国史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史学会会长,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阎照祥教授应历史文化学院邀请,在2#101教室为学院师生作了题名为《英国世袭贵族的兴衰》的专题学术报告。现就本次讲座整理如下: 一、中英贵族体制的比较: 对于中国历史上有无贵族,学术界目前争议不大,承认中国社会有贵族。但是按照英国的标准,中国没有连续性的贵族体制。中国的贵族体制从夏代的分封现象开始,周武王分封天下,公、侯、伯、子、男体制基本确立。 中国贵族体制和英国代表的西方典型贵族体制的区别: 1、 阶级属性不同: 中国的贵族体制在不同的朝代分不等的级别,有5级、18级、20级的区别。中国和西方社会公、侯、伯、子、男的五级相同分法是19世纪学者擅自翻译的,他们拿中国的世袭体制去套英国的体制。 中国的贵族只有奴隶制下的贵族和封建贵族,而英国社会存在着原始社会贵族、军事贵族、封建贵族、资产阶级贵族、1924年工党上台后又出现了新兴的劳工贵族。 2、 贵族体制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 中国的贵族体制总是在变化,一个朝代一个模样。中国历史进程是一个朝代否定前一个朝代,他们没有血缘宗亲关系,是一个彻底推翻的过程。中国历史的改朝换代以宫廷政变、农民起义、外族入侵为主要方式,新的朝代彻底打倒旧的朝代,引起了贵族阶层的大换血,新的统治阶级力求斩尽杀绝。英国社会在原则上要求历代君主有血缘关系,这样贵族体制能够一直延续下来。 3、 王权和贵族的斗争方式不同: 在中国,反对王权的斗争一旦失败,反抗贵族就会被诛九族。而英国社会则相对蔑视王权,如果贵族起事被王权打败,只要投降认错就可平安无事。如果贵族抗争到死,那绝对不会因为叛逆抗争而影响家人。老子被镇压,儿子依然可以继承封号、封地。在《大宪章》后,王权和贵族达成了契约型关系,双方接近平等,而中国社会王权高于一切。 4、继承权不同: 英国实行长子继承制,财产(主要是土地)按法律规定由长子继承,长子拿出一部分给弟弟、妹妹,如果长子不给,其弟妹没有法律上申诉的权利。中国社会实行析产制,讲求均分财产,分家力求公平,导致了“富不过三代”,而英国则往往是十几代、甚至是二十几代,在财产继承上保持稳定性。析产制下的均分使得中国农业经济长期处于稳定的状态。而在英国,长子继承家产,其余的孩子则要另谋出路,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直接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二、近代英国世袭贵族体制的兴盛: 在中外英国史研究中,中国学界认为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至于英国的国体,强调“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合掌权”,但是真正掌握权力,以致垄断国家权力的是贵族,准确一些讲应是土地大贵族,他们在行政、立法、军队、政党等方方面面掌握国家实权,延续了160余年。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此时英国历史经历从土地贵族到法制国家的过程,直到第一次议会改革,资产阶级从未占据主要地位。这一阶段,英国国体是“贵族寡头”体制,近代英国贵族体制的特征是:人数少,尤其是上院大贵族,18世纪80年代有80余人,19世纪300余人,20世纪也才有500余人,这组数据远远少于欧洲大陆国家。 1、贵族垄断国家行政权力: 1688年后,贵族控制内阁,尤其体现在对首相职位的控制,许多首相就是大贵族。据统计,当时2/3的首相是贵族,个别首相上台时是“小贵族”,但是下台后就被封爵位,从沃波尔到第一次议会改革期间,只有坎宁一人是平民首相。从沃波尔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Villsers家族总共出了13位内阁首相。许多内阁阁员非贵族莫属,如侍卫大臣、枢密院大臣、大法官、爱尔兰大臣等,大多外交大臣也是贵族。 2、贵族垄断国家立法机构: 英国议会上院的主体是世袭贵族,大主教和部分的大法官,世袭贵族垄断了上院。下院到19世纪中叶一半以上的议员要么是贵族的亲属,要么和贵族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他们竞选多是在贵族的帮助下才得以成功的。在英国议会发展中,直到19世纪中叶,下院一直被上院控制,上院一个贵族议员可以控制几十个下院议员,甚至下院议员的生活费也由上院贵族担负,贵族通过控制下院来控制国家政权。“下院是政治斗争的基地,而上院贵族是指挥官。” 3、英国政党直到20世纪初仍然被贵族控制。 4、英国贵族有好战传统,他们从下接受军事化教育,因此他们长期在军队中占据要职,英国的海军上将、陆军将军很多都是贵族。英国从18世纪实行“军职出售制”有利于贵族通过经济特权取得军事权力。 5、地方权力在很长时间内由小贵族控制。 综上可见,英国在确立了资本主义文明之后,其国家权力被贵族垄断。 三、 资本主义革命时代,具有封建残余色彩的世袭贵族存在的原因。 1、1688年政权是贵族建立的,一个主教和6个贵族联合邀请玛丽和威廉。政权建立后当然保留贵族的优势地位。 2、英国保留了君主制,建立了欧洲最为典型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个金字塔型体制中,贵族体制是基础,无贵族则无王权。 3、英国实行贵族大地产制。据统计:1690年,160家贵族掌握英国20―25%的土地,1790年大约掌握1/4,19世纪70年代德比伯爵的土地调查显示,17%的土地集中在400家大贵族手中。一般说来,英国贵族级别越高,土地越多。按照英国习惯,成为贵族必须要有足够的土地。英国公爵一般占有4万英亩土地,最多的占有12.8万英亩土地。 4、英国贵族适应形势,积极参加产业革命。产业革命分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英国贵族是农业革命的先驱,他们首先开始农业技术革命,后又开展圈地运动,18世纪又进行土地改革、优化良种、沼泽开发、农业技术机构的设置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英国学者对圈地运动普遍持肯定态度,从社会发展角度看,有利于英国社会的发展。 英国贵族还是工业革命的积极参与者,他们开凿运河,兴修铁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土地价格的上升而迅速提升自己的财富。 四、英国世袭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但是没有引起英国社会的不满,原因何在? 1、英国贵族是资产阶级的贵族,法权地位和资产阶级一样,照章纳税,还要缴纳济贫,支持公益活动。和欧洲大陆贵族不同,不享受“免赋税”的特权,英国贵族缴税多,他们合法的发展权力。 2、英国贵族的社会形象好,世袭贵族一年有8个月的时间在议会开会,还要抽出时间旅游度假,圣诞节前后还要回庄园过冬,贵族庄园基本孤立存在,他们合普通老百姓的接触比较少。 3、英国贵族沉默寡言、矜持傲慢、彬彬有礼,具有绅士风度,经常施舍,很少做坏事。 4、英国贵族尊重妇女,她们一般都毕业于牛津、剑桥大学,他们毕业后在欧洲大陆旅游学习,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五、英国贵族体制的衰落: 英国贵族衰落从1889年开始,1875年经济危机,延续25年。原因是英国的自由贸易体制下,外国农产品进入英国市场。英国土地不利于大规模经营,土地贵族堕落性增大。19世纪晚期,农业危机使许多贵族放弃农业经营,土地闲置,从而促进足球、高尔夫球等体育事业发展。 农业危机引发了爱尔兰危机。19世纪末期,爱尔兰力求政治上自制,1903年,在爱尔兰可能发生革命的情况下,英国主持了爱尔兰土地改革,英国的温和改革作了重大让步。把原来爱尔兰的土地重新退还给爱尔兰人,但是要交付部分补偿金,分68.5年还清,英国政府提供低息贷款,20年代爱尔兰最终独立。 1894年,英国自由党改革加收遗产税,开始时9%,1905年上升至15%,1915年上升至25%,1930年上升至40%,二战后对于500万英镑以上征收80%的遗产税。 英国贵族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的参战率和死亡率是普通国民的10倍,战争中大量贵族家族破落。破落后贵族开始出卖土地,造成了地价下降,通货膨胀严重,贵族地产大量流失,开始出卖庄园,大量不动产开始流失。并且开始出卖艺术品,大量的油画、瓷器、金银器流向市场。 1946年,英国贵族开始抱怨高额的遗产税,工党政府出台新措施,如果贵族提前5年将遗产转移给后代,可以免征遗产税,但是仍然有大量贵族破产。 在政治领域:1880年以后,英国政府封赐大量工商业者进入上院。20世纪20年代,工党开始封赐贵族,贵族的成分发生了变化。1911年改革“上院权力几乎剥夺殆尽”,1945年工党开始封赐无产阶级贵族――终身贵族,终身贵族死后无继承权,没有公、侯、伯、子、男的分别。1999年议会改革,选90人为终身贵族,另加大法官一人、助手一人,共92人。 英国社会相对保守,社会改革进程缓慢,但是进而不退。从历史进程比较来看,这种进步更具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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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制史上的决斗彭小瑜 [光明日报]  知道普希金故事和读过《奥涅金》的人都对私人决斗和情感纠葛 的关系有印象。在西方法制史上,决斗曾经是重要的制度,但绝不是 绅士们为争夺女人而疯狂。普希金笔下的决斗是封建私战的遗产,是 在司法决斗逐渐绝迹、贵族混战不再流行的时代出现的一种社会恶习。 中世纪司法决斗的动机不是个人恩怨而是法律诉讼,其目的是发现真 相、伸张正义。决斗一般在单个人之间进行,所以有助于防止群殴和 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减少流血。当权贵与弱小者决斗时,前者的社 会地位不再是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后者因此有比较公平地赢得 官司的机会。   在印欧语系各民族中间,决斗是十分古老的风俗。荷马史诗《伊 利亚特》就提到,为判断谁是美女海伦的真正主人而进行了决斗,以 便让宙斯来决定是谁在撒谎。这一故事包含了司法决斗的要义:由神 来判断是非。在决斗中失败的一方不仅受伤或死亡,而且在法庭上也 输掉了,因为神认为他或他所代表的当事人是错的,有意让他失败、 甚至被另一方杀死。中世纪西欧一度盛行司法决斗,一些民族比另外 一些民族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来判明真相。定居在意大利的伦巴底 人热中于此道。7世纪中叶,贵族阿达鲁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到拒绝, 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导致王后被囚禁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 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底交涉,要求释放她,未果。最 后两国商定以决斗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 被击败,古德波佳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英国的司法决斗是在诺曼征 服后从西欧大陆引进的,而斯拉夫民族历来有决斗的传统。   西欧的基督教化意味着在决斗中裁判是非的是上帝而不再是诸神。 法律制度的简陋和不完备是司法决斗存在的重要原因。法治被看成是 神的统治,较之人世间落后的国家管理,更能给人一点信心。可见, 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比起把当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的神判法 形式,可以给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   诬告是中世纪司法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决斗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应 付诬告的唯一办法。假如某人被告诉说犯了杀人罪,又不能以其他手 段证实自己的清白,他可以提出与控告他的一方决斗,让“上帝”来 证明他是否有罪。面临被迫决斗危险的不一定是被告或原告。中世纪 早期德国的习惯法规定,在地产纠纷中,被告可以挑选原告的一个证 人进行决斗,以此决定诉讼的结果。中世纪的法庭常常要证人们带着 刀剑前来,并在圣坛上祝福他们的武器。这种司法实践当然会危及证 人的生命安全,也的确被罪犯用来恫吓证人以逃脱惩罚。不过,中世 纪崇拜暴力和强权,有好斗的被告,也有蛮横的证人,所以司法决斗 不失为一种适应时代的法律程序。13世纪的英国法律甚至规定被告可 以向自己的证人挑战:在偷盗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请证人来, 说自己是从他那里得到的赃物,该证人如果否认,两人可以为此决斗。 通常这种证人是雇佣来做假证的,决斗也设计成对被告有利。这种滥 用司法决斗的行为虽然是非法的,却时时发生。中世纪的法官和证人 一样,也难以逃脱被挑战的厄运。败诉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挑战,与法 官决斗,在战斗中击败法官就可以扭转法庭的判决,转败为胜。面对 非正义的判决,一个绝望的败诉者有时会对法庭上的几位法官同时提 出挑战,其实就是和几位骑士同时决斗,其结果是他不仅不能改变判 决,反而使自己送命。在最高封君的法庭上,唯一的“上诉”手段就 是与法官决斗。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增长,国王法庭逐渐成为封建法 庭的上诉法庭,与法官决斗的风气才得以遏制。   西欧中世纪的人们对司法决斗的信心不免令今人叹为观止。11世 纪初的德国皇帝亨利二世曾明确指出,即使是臭名昭著的嫌疑犯也可 以通过决斗免受处罚。司法决斗在英国出现得很晚,所以在12世纪末, 法学家格兰维尔对法官参与决斗的现象还提出质疑。他觉得难以确定 的是,法官是否可以请替身代表自己参加决斗,如果法官或他的替身 战败,法庭原来的判决是否就一定是非正义的。无论如何,司法决斗 的有用性取决于人们对其结果的尊重,否则决斗只会变成更野蛮行为 的前奏曲。10世纪意大利和普罗旺斯的国王休与托斯卡尼公爵、自己 的同母异父兄弟兰伯特交恶,声称后者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兰伯特 大怒,要求以决斗证实自己的身世,并在决斗中击败休的替身。问题 是,休在此之后不久便派人逮捕了兰伯特,然后刺瞎了他的眼睛。休 的表现说明,相对于蛮横无理的赤裸裸暴行,司法决斗还是比较文明 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   决斗在中世纪的司法和立法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德皇红胡子 弗雷德里克(年)与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公爵狮子亨利矛盾 很深,皇帝多次想以叛乱罪审判亨利,但后者指出,按照习惯法他只 能在自己的领地上受审。最后在1180年,皇帝的一个亲信贵族站出来 说,他愿意以司法决斗的方式证明皇帝在法律上有权力在自己宫廷所 在的任何地方审判王公贵族,亨利当然拒绝接受挑战,于是费雷德里 克把该贵族所提出的原则确立为一条法律。亨利因为没有参加决斗而 被没收领地。司法决斗并不是贵族的特权,老百姓也会自愿或被迫卷 入,而且决斗有时成为统治者镇压普通罪犯的工具。德皇亨利二世 (年)有一次绞死了一大批盗匪小偷,他宣判他们有罪的 办法是让他们逐个与骑士决斗。平民在与专业的骑士决斗时当然没有 取胜的可能。   基督教的影响虽然赋予司法决斗浓厚的宗教色彩,教会当局对决 斗历来不以为然。教皇在很多场合提出要禁止决斗,指出在本质上这 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和和平原则的活动,是对上帝的蔑视,也从来没 有在神法中得到确认。12世纪的一些教会作者认为,决斗凭借武力和 军事技艺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是非正 义的恶习。教会法对神判法的其他形式以及司法决斗也抱明确的否定 态度。到12世纪末,教会规定,即使神职人员请替身参加决斗也构成 重大罪行,如果他的替身杀死对方或自己被杀死,该神职人员要按犯 有杀人罪处分。罗马法在12世纪的西欧复兴,许多世俗法学家对法律 和正义有了新的更理性的见解,并据此对司法决斗进行尖锐批评。 13世纪的教会和西欧国家还开始普遍开设宗教裁判所法庭,促进了程 序法的长足进步,从此神判法和司法决斗便衰落下去。不过各国法律 对司法决斗的废止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到16、17世纪,这一在西 欧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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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来源[法律教育网]  全世界第一个成文宪法出自美国,然而其法治精神却来自英国母体。要知道宪政是怎样诞生并发展的,英国是一面历史镜子。在大学,那些号称学过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受那种公式化教科书的影响,十个有九个认为宪政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而对革命前的法制茫然不知,甚至连“大宪章”都不知为何物。这也难怪,因为毛泽东曾经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毛选》合订本p693,694)“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期开始的。”(《毛选》第5卷p127)当年有关宪法的任何论述,丝毫都不能越过毛老人家划定的雷池半步。尽管毛老人家已经去世多时,但是国内关于宪法性质、起源的论述,依然大都带有历史的惯性(这也正是当局坚持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一个旁证)。因而关于宪法的一般知识,除了有个别精明的吃法律饭的朋友或者有志于探究法治根底的朋友比较清楚外,相当多的人还是一笔糊涂账。显然,进行宪法起源常识的说明,还是十分必要的。   要追溯英国法治的源头,得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谈起。然而这似乎太遥远了-现在的各路朋友,往往是吃快餐的主儿,没有那份耐心去在故纸堆里寻找历史的智慧。我们只能简要说明,在五到八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七国时代),英国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基础上的规范,即法律禁止和惩罚一切危害国王统治的行为,但国王同时要承担遵守法律和公正裁判的义务。也就是说,王权在法律之下。这种规范当然有其社会根基,不学法律的人可以绕过它,但以法律为业者最好能够有所了解。   9世纪西塞克斯王爱格伯特统一了七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英格兰这一名称。这时的英格兰,政治上有耆老会议,即全国最有势力的贵族会议,国王的一切重大政务,都要经过耆老会议的批准,由此而形成了英国贵族制约国王的传统。1066年的诺曼征服,在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一世建立,),随着征服分封了众多的附庸,并由国王的直接附庸组成大议会(也被称为大会议),负责决定重大事务,提出法令建议,确定赋税征收。大议会每年召开三次,因过于庞大,开会有困难,于是又有一个较小的库里亚(御前会议),由宫廷大臣参加,也邀请贵族、骑士参加。库里亚具有财政机关和最高法院职能。同时,诺曼王朝开始在英国推行诺曼法。诺曼法和盎格鲁-撒克逊法的融合,构成了普通法的源头。而诺曼法是一种典型的封建法。这里所说的封建,是领主制封建,绝非通常意义上“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那种封建。作为封建法,诺曼法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法。它不是建立在国王的单方支配和臣民的单方服从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领主和附庸(受封者)之间相对对等的权力义务关系上。不管领主和附庸那一方,只要是单方拒绝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寻求契约以外的权利,权益受害的一方都可以投诉于法庭获得救济。如果法律解决不了,则受害者(不管是领主还是附庸)有权解除封建契约,封主可收回领地,附庸可放弃效忠义务。显然,独立的司法,在这里已经有了苗头。到安茹王朝(来自法国的anjou家族,在英国建立了plantagenet王朝,即金雀花王朝,),在领主法庭以外形成了王室法庭,以三大中央固定法庭(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法庭)和定期巡回全国的巡回法庭为标志,有了相对独立于王权的司法机构,形成了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英国法体系出现了。   这一时期,随着王权的强大,王权和法律的关系就成了英国人注目的重大问题。1199年登基的约翰王,仗着手中的权力,践踏封建契约,横征暴敛,残害民众,破坏了以往的封建传统,导致了国内封建领主的普遍不满。在坎特伯利大主教的支持下,封建领主领导了反约翰王的起义。值得庆幸的是,约翰王因为刚刚在对法作战中失利,没有力量同国内的封建领主抗衡,据说,当时只有七个骑士站在他这一边。而起义的贵族,也没有“彼可取而代之”的雄心壮志,因此,这场起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示威性质,没有把英国引到一治一乱的历史循环中(尽管英国也有不断的骚乱和反抗,不断的甚至是残酷的对内或对外战争,但却没有同中国历史类似的那种“周期率”,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而是以契约的方式达成了封建贵族和国王的“和解”,并由此而产生了等级代表机构国会,奠定了宪政的先声。这个契约,就是有名的“大宪章”。对于后世的宪政来说,大宪章永远是一个里程碑。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bishop william stubbs,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大宪章”有多种名称:magna carta;magna charter;greated charter.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名称,是因为大宪章在英国史上曾经多次颁布。日,约翰王颁布大宪章,是在封建领主的强迫下进行的,其内心的不情愿是可想而知的。果然,约翰王出尔反尔,1216年,就起兵向封建领主宣战,领主们也不示弱,他们干脆请法王腓力二世之子路易为英王。路易自己的大概没有当英国国王的命运,刚刚到了英国,约翰王就死了。英国的贵族没有了对手,路易也就没有了当英王的必要。于是,封建诸侯们转眼就拥立约翰9岁的儿子亨利三世,摄政为了取得诸侯的支持,修改大宪章并重新颁布,更使诸侯们铁了心把自己请来的路易赶回了法国老家。由于有这么一段波折,为了使诸侯领主放心,1217年又一次颁布“大宪章”。1227年,亨利三世亲政,尽管他对这么一个处处限制王权的大宪章感到十分不舒服,但为了保证自己的王位,不得已而再次颁布大宪章,以表明自己对封建诸侯的态度。   大约在1240年,英国的大会议改称国会(巴力门,parliament)。1254年,第一次从各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议会。1257年,因为亨利三世流露出不受大宪章制约的倾向,重用法籍宠臣,再加上过度征敛(要求封建领主缴纳收入的三分之一为战争费用),引起了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牛津条例,并强迫亨利三世接受。这个条例成立了一个24人组成的委员会控制大政,另设一个15人会议作为国王的顾问。这个15人委员会每年要集会三次,并负责向全国男爵的代表作出详细报告。因此,这届议会由于其对国王的不妥协态度赢得了“疯狂议会”的外号。很快,下级骑士、伦敦和牛津的市民,因不满于贵族诸侯把持政务,又站在国王亨利一边排斥诸侯,形成了国王、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1261年,亨利又改组了15人会议,把15人会议变成自己的亲信。到1263年,这种拥护国王和反抗国王的斗争引起了内战。很有意思的是,即使到了兵戎相见的关头,英国人也没有放弃谈判和妥协。他们在内战中,请出了法王路易九世作仲裁。然而,法王仲裁的结果诸侯和市民都不接受。于是继续开战,国王亨利和他的儿子爱德华都当了俘虏。亨利被迫签订了琉伊斯协定,即恢复1258年牛津条例的各项规定。到1265年,除了每郡有两名骑士代表参加议会外,每个自治城市也有两名市民代表参加议会。这是市民进入议会的开端。人们一般把1265年议会看作英国下院之起点。   内战平息后,爱德华一世当上国王(),他明白,政治就是各种力量的妥协和折衷,前面的教训告诉他,稳定的统治,有赖于国王、诸侯、骑士、市民的政治结盟。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征集军费召开了议会,由于包括了教会贵族、世俗贵族、骑士代表、市民代表,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由国王邀请,而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则由地方会议选举。由此,国会的构成和选举方式又形成了一个惯例,以后的国会都以这届国会为榜样,因而使其得到了“模范国会”的称号。值得注意的是模范国会的召集书中,有了“让一切有关公众之事,获得公众许可”之语。   此后的历届议会,尽管也有种种恶行(例如通过对异教徒处以焚刑的法令等),但是,在警惕国王权力坐大、牢牢抓住“钱包的权力”等方面,则堪足称道。这些,都同大宪章有密切联系。1297年,英国的封建诸侯在坎特伯里大主教领导下,迫使国王爱德华一世签署“重行保障特权令”,明确规定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捐税。1307年爱德华二世即位后,宠信法人庇尔。加未斯吞,引起了封建诸侯的反对。1310年,议会则迫使爱德华二世成立了一个改革委员会,其中有大封建主21人。1311年,二十一人委员会拟定的改革方案经议会通过,规定国王在任命大臣、对外宣战和媾和时,必须经过诸侯贵族的同意。甚至规定没有经过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离开国土。在议会的压力下,加未斯吞被放逐。尽管他第二年又返回了英国,但国王的人事权毕竟受到了一些限制。1312年,贵族诸侯逮捕加未斯吞并将其处死,国王只好宣布诸侯无罪。从1325年起,英国议会中骑士和市民的势力开始不断增加。1327年,在威斯敏斯特(又称西敏寺,westminster)召开的议会强迫爱德华二世逊位,开了议会废黜国王的先例。即使在百年战争的情况下,1340年议会又规定,凡国王征收封建税以外的任何捐税,或更改税率,均需得到议会的同意。1344年,议会又规定,凡是议会为英王通过的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1349年,议会中骑士与市民代表合并开会,一般认为从此正式有了上院和下院的区分。1377年,英国议会开始采用“发言人”制度。1388年议会逮捕审讯并处死了国王理查二世的五个宠臣,并因此而得到了“无情议会”的称号。   议会和国王,都必须遵守大宪章。从大宪章颁布至亨利五世时(),前后由国王重新确认大宪章达44次,可见其重要性。正是这种渐进的、不断的调整,使得大宪章越来越完善,成为以后英国宪法的躯干和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固然是欧洲宪政的先驱,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建设。例如,13世纪起,法国也有了变化,国王有事,即召集僧侣、贵族和市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协商,到14世纪初,形成了全国性的三级会议定制(以1302年腓力四世为对抗教皇而召开的三级会议为第一次有明确记载的全国三级会议)。1355年,法国三级会议借百年战争之机,迫使国王接受了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的原则,并确定由议会监督国王的收支。1357年,三级会议组建了一个委员会,开始监督国库收支。1282年起,丹麦国王埃利克也被迫颁布大宪章,承认封建贵族的若干特权。1359年,瑞典第一次召开了包括市民代表的议会。   被欧洲各国所共同认可的大宪章原则和议会制度的出现,成为后来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合法性的渊源。因此,以前那种“资产阶级革命后诞生了宪法”的说法,恰好是本末倒置。宪政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程,革命,不管是克伦威尔的革命、罗伯斯庇尔的革命,还是拿破仑的革命,只是宪政火种在存续过程中的一次次火光迸裂。   让我们还是回到英国。英国的宪政文本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中世纪形成的议会传统,英国国会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法律只有国王才能颁布。因此,“权利请愿书”尽管是法律,但还是只能以“请愿书”的形式出现。不过,它得到了国王查理一世的同意。这份重要文献是英国国会1628年提出的,其内容有四:一是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二是非依法不得拘捕人民,三是军队不得驻扎民房,四是和平时期不得行使戒严法。由此,大宪章的精神得到了重申、明确和扩展。正是查理一世对大宪章的践踏和对权利请愿书的漠视违背,才引发了英国革命。   革命后,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国会也通过了建立共和国的决议,然而,迎来的是克伦威尔独裁。于是,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具体的革命过程在所有历史书中都有介绍,这里不再废话。需要说明的是,经过漫长的演变,英国国会的地位已经不可逆转。在1689年的光荣革命中,国会废除了不听话的詹姆士二世,迎来了詹姆士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奥伦治亲王威廉三世。威廉自然要召集国会,而国会在尊奉威廉为王的同时发布了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并在这一宣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其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列举革命前王室的十二大过失(违法乱纪、破坏典制、僭用王权、剥削民众等等);二是列举了宪政的十三要义(包括维护法律尊严,限制王权僭越,废除宗教法庭,严格限制税收,确认人民请愿权,禁止平时招募常备军,准许人民携带自卫武器,自由选举国会议员,国会议员言论自由,厘清和改进司法审判,国会必须定期召开,以讨论国政,增进人民福利等);三是确立了王位继承顺序,规定威廉及玛丽去世后,王位传于公主的直系继承人,无子女则传给丹麦的安公主及其直系继承人,再无子女则传给奥伦治王子的直系继承人。《权利法案》不仅是英国宪政的又一个里程碑,而且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宪政,演化为各国宪法中的权利条款。   就是到了这里,英国宪政的演变历程还远远没有结束,后来的不断调整变化(如1832年开始的选举改革,1911年的《议会法》,1949年的新《议会法》等),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视野,不过,它的脉络是前后一贯的。了解英国宪政的演化史和英国宪法的内核,能够使我们感受到宪法那沉甸甸的份量。任何轻飘飘地对宪法玩弄辞藻的举动,都是对宪政精神的一种糟践。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一个没有宪政传统的国家中,即使是渐进式的宪政建设,都会有着想不到的巨大阻力,甚至连那种热衷于修宪的举动,都有可能南辕北辙。哪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却依然是曲折的,而且对这种曲折做出任何充分的估计都不过份。中国缺少的不是浅薄,而是深沉;不是浮躁,而是坚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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