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给一方买房,杭州房管局局可否给一方登记房产户名

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究竟如何分配家庭财产,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夫妻双方该以何种方式购房,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离婚,房产又该如何分割?……本期,笔者就相关内容到区房管局进行了解。
出资方式不同房产归属不同
读者王婷:我和老公在结婚之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应该如何确定房屋归属?各自拥有房产的比例如何划分?
区房管局:这套房产的划分根据情况不同有两种可能:一、如果是婚前用个人财产全部出资购房,房子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没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共同共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时以登记结婚为目的,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否则按赠与性质,应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二、如果是婚前用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房子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登记双方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出资都算共同财产
读者李欣:我有一套福利房,由我婚前承租,结婚后我和老公一起购买,这套房子应如何确定归属?
区房管局:这套房子是你和你老公婚后共同购买,房屋无论是登记在双方还是一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产,其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购房算赠与个人
读者张放:我和老公结婚前由他父母独资按揭付款买房,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这套我能分割这套房产吗?
区房管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一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父母之子女的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你老公这套婚房的首付部分,要看做是他爸妈送给他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只有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该产权的增值部分,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如果你和老公离婚,应由产权登记人补偿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该房子的增值部分50%的款项给你。
相关新闻:&  Q: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时该如何分割?
  A:1、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其个人财产。若房屋所负,是以婚后财产的,应当认定为以清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拥有房屋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支付的购房出资款以及婚姻期间用于偿还的房屋债务的夫妻财产一半。
  2、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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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问题……
朋友结婚4年,他妻子在2个月前回了娘家,声称要离婚。现朋友单位要团购商品房,朋友父母准备全额出资给他买。当然房证上只写朋友一个人的名字。请问,离婚时怎样证明这钱是他父母出的?她妻子想要赖账,让她回来签父母出资的协议她不肯,朋友该怎么办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请懂得有关法律的好人帮帮忙……
父母名下已经不能登记房子了,媳妇是不会配合写协议了。
提问者采纳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予付房款时,该钱从父母的卡中支付,保留付款凭证!!!然后父母签一个出资协议,约定由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其子是代持有,该协议有效的关键是付款凭证,一定要保留好!!!!!!!
父母和谁签协议?单独和儿子吗?媳妇是不肯签这个协议的。
媳妇不签也没事,保留好购房款付款凭证。。这是证明钱是父母出的证据
提问者评价
谢谢大家的回答,可是最佳答案只能选一个,就给先来的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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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时直接从父母帐户付款到卖方帐户,这样至少能证明房款的来源是父母所出。再由父母和儿子签订一份书面文件明确只赠与儿子个人。
这份书面文件需要公正吗?
不公证也可以。
谁出钱这房子就是谁的,新婚姻法规定的,,
缴款人填他父母不就行了嘛。
有关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楼主可以看看这个帖子,里边谈及到很多问题。百度一下:新婚姻法买房注意事项
新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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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首付和还贷全由一方父母承担。 但使用子女夫妻双方公积金取贷款,房产证登记问题
婚后由女方父母出资为女方买房, 首付和还贷全由女方父母承担。但使用子女夫妻双方公积金名义进行贷款,房产证是否可以只登记女方姓名?该房产如何证明归女方一人所有?谢谢各位专家,盼回!
 问题来自:四川 - 乐山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15:44 咨询人:fui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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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你好:登记谁的名字是可以约定的,另外建议签订相关协议,避免诉讼纠纷。
回复时间: 16:1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以约定,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15:4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保留出资证据,并签订协议。
回复时间: 15: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对于此你们是可以协商约定的,建议签订相关的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回复时间: 15: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以只登记在你的名下,或者双方协议约定只属于你一个人。
回复时间: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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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认定 17:13桑志祥 吴刚
罗某(男)和黄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罗某父母出资购买了四层住宅楼一栋及店面两间,住宅楼登记在罗某名下,两间店面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双方因感情不和,黄某起诉罗某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其名下的两间店面。罗某认为,两间店面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黄某名下,但一直是由罗某父母管理使用,且黄某、罗某双方承诺两间店面不得买卖、抵押,故两处房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于法无据。
本案中对于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两间店面均由罗某父母出资购买,且罗某与黄某双方均承诺不得买卖、抵押,而罗某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两店面赠与黄某,因此两间店面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不享有分割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两间店面虽由罗某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购买,但该不动产登记在黄某名下,且罗某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该两间店面赠与罗某一方,应视为罗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规定。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男或女之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具体到本案中,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个人的,也就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所谓的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或法意解释,系指对一个法律条文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时,并且各种解释意见均有其理由,很难说哪种解释意见正确或错误,这时就应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等,来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于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规定在较早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虽然婚姻法解释三最后审议通过去掉了后半句即&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该草拟稿规定仍对解释该条规定可以起参考作用。
第三,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司法实践的佐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亦应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请求予以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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