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显川中国这个名字的由来中国有多少人

◇基础运◇
〖人格与地格五五搭配〗可获大成功、大发展,但有意外之灾而陷入孤独悲凄之中。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五三搭配〗劳而无功,反受灾害。
◇其他暗示◇
败财运(凶险病弱,家族缘薄)损寿运(天地人三格中两格有损寿运,务必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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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孝雄与谭显川、谭显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琼中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潘孝雄,男。
委托代理人潘晓蕾,女,系原告的女儿。
委托代理人林鑫,男,海南某大学辅导员。
被告谭显川,男。
被告谭显波,男,系被告谭显川胞弟。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赖忠建,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赖朝荣,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孝雄诉被告谭显川、谭显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林冬竹担任法庭记录。后由于案件复杂,于日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孝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晓蕾、林鑫,被告谭显波、谭显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忠建、赖朝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下午15:30分,琼中县某农场举行新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大会,该选举大会由某镇人民政府领导监督,原告潘孝雄主持。该会过程顺利,在即将公布选举结果时被告父亲谭某年、被告谭显川、谭显波及谭某长、谭某秀等6人窜入会场破坏选举秩序。被告谭显川拍桌子,然后开始动手推打原告,随后被告谭显波用木棍殴打原告潘孝雄的头部至其左眉角破裂大量流血,右手软组织挫伤。被告父亲谭某年用胶水铁桶乱砸选民,谭某长、石某秀、被告谭显波媳妇则厮打在场选民。谭显川不是某农场的职工,却在其父亲谭某年的带领下为争夺选票而破坏选举秩序。当时镇政府的两位领导曾劝解,但不听,在场职工多人劝解也被打伤,镇政府在场领导见状赶紧报警。原告被打伤后被送往琼中县某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时医生建议休养两周即14天。为此,原告身体以及精神均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琼中县公安局对被告谭显川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被告谭显波作出行政拘留9天,并处300元罚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谭显川、谭显波赔偿原告潘孝雄医疗费2041.05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425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七项共计人民币38916.5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显川、谭显波辩称:一、事发当天,两答辩人及父母是前往会场参加选举,依法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意想不到的是,答辩人的合法行为却遭到了原告等帮派势力的非法干涉与无理阻挠,反遭原告等人先围攻踢打,在人身安全遭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关头,答辩人自保进行反击,由此引发肢体冲突。在这过程中,答辩人身体受了伤,但没有到医院就诊,只是回家找草药治疗,至今仍疼痛;二、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次事件之所以发生,完全是原告等人首先阻扰答辩人行使选举权利而引起,原告过错在先,引发冲突导致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答辩人不同意赔偿。(一)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没有理由。据调查,原告的医疗费已由某镇政府给付,按照&损失填补&的民事赔偿原则,原告再行主张医疗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二)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6970元于法无据。按照海南省政府公布的相关数据,原告只能按照农林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平均工资&365天。原告以不真实、不合法、无关联的《琼中福岛橡胶专业合作社收据》作为主张误工费,没有合法理由;(三)原告要求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身强力壮,本次住院只是表皮轻微挫伤,事实上不需要专人护理,治疗机构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相关的病历没有这内容的记载,无证据证实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理。况且,原告提供的日收费清单中,已明确医院提供了一、二级护理,相关的护理费已计入医疗费中;(四)原告要求交通425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赔偿。原告提交的公交车费均为虚假:首先,某农场到琼中县城并没有班车可坐,不可能发生公交车车费;其次,某农场到县人民医院距离不远,不可能发生最低为16元,最高为34元的乘车车票;再次,原告也不能提供其车票与就诊时间、地点、人员相吻合的正当理由;(五)要求赔偿营养费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同意赔偿。原告表皮挫伤属于轻伤害,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轻微伤需要增加营养,也没有证据证实客观上原告为治伤支出了营养费用;(六)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原告该项要求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暂时无异议;(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法无据、答辩人不同意赔偿。原告仅为轻微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形,原告的精神损失请求于法无据,答辩人不同意赔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法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日下午15:30分,琼中县某农场举行新领导班子换界选举大会,该选举大会由某镇政府派来的两位镇领导监督,原告潘孝雄主持。该会过程顺利,但在即将公布选举结果时,被告谭显川、谭显波及被告父亲谭某年及谭某长、石庆秀以及谭显波媳妇等6人窜入会场。被告谭显川因没有领取到选票,一进来就拍桌子,而被告谭显波用木棍殴打潘孝雄的头部至其左眉角破裂大量流血,右手软组织挫伤。原告受伤后到琼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医生建议休养14天,医药费共计2041.05元,以上医药费某镇政府已全额垫付。原被告协商未果,据此,原告于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谭显川、谭显波赔偿原告潘孝雄医疗费2041.05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425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七项共计人民币38916.5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因该事故,琼中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对被告谭显波作出行政拘留9天,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对被告谭显川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张某护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琼中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17号,该证据日16时,琼中县某农场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被告谭显川曾与原告潘孝雄因口角发生冲突,引起被告谭显波殴打原告潘孝雄,琼中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对被告谭显川作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中公(营)行罚决字(号,该证据证实日16时,琼中县某农场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被告谭显波与原告潘孝雄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并动手殴打原告,琼中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对被告谭显波作出行政拘留9天,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3、4、5,琼中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住院医疗费发票、照片,以上证据证实原告受伤后到琼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医药费2041.05元(琼中县某镇政府已垫付),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2周即14天。证据6、证人谭某年、谭某长以及原告的陈述,以上证据证实被告谭显川没有殴打原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上的举证、质证,足资认定。
原告潘孝雄提供的琼中某橡胶专业合作社收据(2张)、交通票据16张,由于该收据无法证实其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不予认可;至以交通票据,因未标明具体乘坐的时间,故本院也不予认可。证人陈某安、陆某海、王某健的证言,由于三位证人与原告系上下级关系,从而存在利害关系,故三位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在琼中县某农场举行新领导班子换界选举大会时,被告谭显波因其胞兄谭显川没有领取到选票,即与主持会议的原告潘孝雄发生口角,随后用木棍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被告谭显波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谭显川与原告发生口角,未动手殴打原告,因此被告谭显川没有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2241.05元,请求合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医疗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请求过高,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赔偿标准参照《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计算,即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以50元计7天,即50元&7=350元。原告请求的护理费,由于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张某护理,原告妻子张某无业,即护理费应为20926元&365天&7天=401元。原告请求的误工费,由于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月收入标准,故参照农民收入标准计算,即误工费为20926元&365&21天=1204元。原告请求的营养费3000元,请求过高,本院酌情每天以30元计,计付7天(原告住院时间),即营养费为30元&7天=210元。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请求过高,本院可酌情以200元判决给付。故被告谭显波应赔偿原告潘孝雄的医药费204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401元、误工费1204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六项共计人民币4406.05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于原告未作伤残等级鉴定,故原告的伤害程度无法确定,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计算,判决如下:
被告谭显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潘孝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406.05元。
二、驳回原告潘孝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元(已预交),由被告谭显波负担85元,原告潘孝雄负担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谭礼宪
审判员  郑 彬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冬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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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基础运◇
〖人格与地格一三搭配〗安稳如坚石、不易变动,身体健康。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一四搭配〗上进顺利、成功迅速,容易达到目的。
◇其他暗示◇
首领运(智慧仁勇全备、立上位、能领导众人)才艺运(富有艺术天才,对审美、艺术、演艺、体育有通达之能)女德运(如果是女性,具有妇德,品性温良,助夫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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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地格三一搭配〗境遇不安定,屡次变化,漂浮不定,易患肠胃疾病。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三一搭配〗大体上能够平安顺利、幸福。
◇其他暗示◇
首领运(智慧仁勇全备、立上位、能领导众人)财富运(多钱财、富贵、白手可获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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