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残疾人互相6.0跳跃撕扯宏算殴打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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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给残疾人送水感动网友
金陵晚报讯(通讯员 葛川平 中国矿大实习生 曾一耀 记者 李有明)昨天,@简云飞_Jason 发微博称:“路过中山东路黄埔路路口,看见一名交通警察从警摩后备箱拿出一瓶矿泉水,送到一位正在等待过马路的残疾人手中,并护送残疾人穿过马路。炎炎夏日,每次看见烈日下的交通警察,总会有一种感动。今天,又多了一种感动。”
据了解,这名交警是南京交警二大队的张堃,现为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张堃说,当时看到一名坐轮椅的残疾人在等红灯,于是询问他是否需要帮助。那名坐在轮椅上的残疾人是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该男子说,他可以独自过路口,但有点口渴。于是,交警从警摩后备箱里拿出一瓶矿泉水,送给了那名男子,然后护送残疾男子过路口。
张堃没想到,他帮助残疾人的过程,被路人拍照并发上了微博。“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交警在执勤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帮助的人,举手之劳,没有什么值得宣传的。”张堃说。
据南京交警二大队负责人介绍,张堃的父母因病早逝,家庭的不幸让张堃更加富有同情心。在其父亲生病治疗最需要花钱的时候,他还积极响应大队团委的号召,为淮海路社区困难学生杨思敏同学捐款捐物并积极参与上门慰问,而对于自身的实际困难却总是默默承受。
去年8月,张堃在中山东路清溪路口疏导交通时,一名驾驶员涉嫌闯红灯,张堃将其拦下后。该驾驶员非但不服从管理,还对他无端谩骂,甚至拉扯张堃的制服,并将张堃头部击肿,但张堃始终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坚持文明执法。
最后,围观的老百姓将两个打人者扭送到了派出所。今年1月,在中山东路巡逻的张堃看到一辆轿车,而驾驶员在旁束手无策,张堃立即上前将警摩横亘在路中央,起到分流疏散的作用,随即拿出灭火器灭火。
“在执勤中,张堃帮助他人的事情其实挺多,这对交警来说也很正常。”交警二大队负责人说。
本文来源:南京龙虎网-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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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那边的政府怎么样!也不知道打人的是什么身份!建议找电视台!不要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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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望采纳!
感觉蛮严重的,打哪可以不能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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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扔东西砸到对方算殴打他人吗_百度知道
扔东西砸到对方算殴打他人吗
不是故意的,鉴定轻微伤
对方错在先,是互相有撕扯,我们把她扔过来的东西又扔了过去,结果她头破了,鉴定轻微伤,治安拘留五天,是否过重?是不是复议的理由?我们想调解对方不见面是不是复议的理由?谁先动手关系大吗?老人心脏实在不好进去怕挺不住怎么办啊?麻烦大家
提问者采纳
焦点1,明知道或应该预见到扔东西能砸到人,仍然实施该行为,视为故意,应受处罚。焦点2,对方过错在先,在治安案件中没有对起因进行处罚的规定,只有结果处罚说。谁先动手的没有太大关系。焦点3,轻微伤拘留5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焦点4,以对方不见面调解不了为理由不能成为复议理由,调解是这样规定的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这里不是必须调解而是可以调解,找不到人当然可以不进行调解了。焦点5,老人心脏不好,拘留所有一套具体的规定,有重大疾病或者传染疾病等是不会收的,建议你先对老人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如果确实心脏有问题向公安机关出具相关病志拘留所就不会拘留了。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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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殴打?但伤到人了,不管是不是故意、程度如何,赔偿是肯定的。 无论如何不要进去。中国的派处所,太黑暗了。。网上时有传出派处所里整死人的事,何况年纪大了!这事往小里说就是打架致伤,屁大的事给花点药费也就行了,根本用不着派处所介入。
听说过高空抛物的,咱们公司外面就帖着,貌似可以判个拘留,不出人命的情况下。
让我想到了一个故事:甩刀杀人.呵呵,言归正转.楼主这种情况视为过失行为.仍然是要负责的.只是酌情处理
这个是过失犯罪嘿嘿又不是故意的法律没这么不讲情面吧
不算,但是赔肯顶要的因为对方至少受伤了!!!如果遇到好人就算了,如果遇到不讲理的,有的你搞的
不重。复议的理由就是你的疑问。对方不调解不是复议的理由。谁先动手关乎处罚结果的自由裁量考虑。有病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证明,年龄在70以上不适用拘留。不麻烦,给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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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益演出 这个舞台属于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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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益演出 这个舞台属于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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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一律拘留
日08:02  
据新华社电  根据公安部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殴打、伤害的为特定对象,一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解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
有关专家表示,公安部作出的这一解释,对依法保护残疾人、孕妇等特定对象具有积极作用。
五种情形不算“初犯”
公安部昨天公布的“解释”还明确了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青少年“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部的解释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扰乱居委会秩序也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的“解释”对此项条款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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