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五城区机动车成都市五路一桥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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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路一桥费还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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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路一桥费还在征收???
网友:匿名网友
成都市五路一桥费已经收了十年了,每年至少收了好几亿,是不是该取消了?就算不取消,现在每周限行,是不是应该把多少的钱退了呢?现在城区还是按照800/2年收取。
回复单位:市交委
网友:您好!&&&&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委现回复如下:&&&&一、成都市“五路一桥”项目是成都市三环路、人民南路南延线、成洛路、成龙路、老成渝路(成都至龙泉段)和火车南站立交桥组成,1998年经四川省计委批准立项建设。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川府函〔号文同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以川交公路〔号、川交公路〔2005〕65号文批复按政府还贷项目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行费征收工作按年费方式执行,收费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二、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2002年底94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04〕74号规定,成都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负责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通行年费由成都市地税局代收。成都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制,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籍的川A、川O牌号的各类机动车和外籍常驻成都市的机动车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根据不同区域车辆使用道路情况,五城区(含高新区)和龙泉驿区的机动车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收取;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的机动车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的60%收取;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的机动车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30%收取。“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纳入成都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项目建设贷款及五路一桥养护管理支出。&&&&三、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要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自2009年开始向社会公开。截止2012年末,项目贷款余额25.47亿元。&&&&四、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五路一桥”收费的行业监管,在收费期满或偿清债务余额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五路一桥”收费。&&&&特此回复。您好,分享的企鹅
省交通运输厅:成都五路一桥收费暂不会取消
成都五路一桥收费 暂时不会取消 网友提问:成都五路一桥收费已经多年,有没有取消收费的时间表?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李永兰解答:成都市“五路一桥”年费项目由成都市三环路、成龙路、成洛路、老成渝路、人民南路南延线和火车南站立交桥组成,是1998年西部大开发期间成都向东、向南发展战略下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项目总长116.4公里,为一级公路,工程建设总投资70.73亿元,其中:政府投入24.35亿元,银行贷款等有偿投入46.38亿元。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五路一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05〕65号)批准为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按年度征收车辆通行费,收费年限为20年,即从日起至日止。该项目从试收费起至2013年已收费10年,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五路一桥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主要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成都市“五路一桥”年费项目从日起至2012年底共收取车辆通行费37.5亿元,尚有债务余额25.47亿元。由于“五路一桥”属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取的通行费除必要的征管、养护支出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公路交通严重滞后、以及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探索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拓宽了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缓解了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加快了公路交通发展。近20年来,我省利用收费公路政策贷款融资对主要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进行了改造,这对改善全省路网结构、提高路网技术等级、优化全省产业布局,提升现代物流业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底,国家宣布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我省属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由于公路发展任务重、收费公路债务重、地方财力弱、还债压力大等实际情况,我省继续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兼顾发展“的原则,做好规范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同时,开始研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相关工作。经省相关部门反复论证,省政府决定于日零时全面取消我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一级公路收费是否取消、何时取消国家尚没有取消时间表。因此在国家未宣布取消政府还贷一级公路收费或偿清贷款前,“五路一桥”年费项目仍将继续执行公路收费还贷政策。因“五路一桥”项目尚有债务,收费年限也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20年内,如在这期间尚未偿清贷款本息或出台其它偿贷方案,将继续收费还贷。公路交通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五路一桥”项目的行业监管,提升公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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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 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第一条 为偿还“五路一桥”工程建设贷款,优化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五路一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路一桥”,是指三环路、天府大道、老成渝路成龙段、成龙路、成洛路、火车南站立交桥。第三条 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负责“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收。市交通、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年票制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籍的川A、川O牌号的各类机动车和外籍常驻本市的机动车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的制度。次票制是指对外籍来蓉机动车按次征收通行费的制度。第五条 通行年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并收缴。通行次费的缴纳标准及收缴办法另行制定。通行费收缴后不予退还。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籍机动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通行年费收取标准为:(一)摩托车:80元/年·辆;(二)一类车(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400元/年·辆;(三)>类车(9座至30座客车,20卧以下卧铺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600元/年·辆;(四)三类车(31座至50座客车,21卧至30卧卧铺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1000元/年·辆;(五)四类车(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以上卧铺车):1200元/年·辆;(六)五类车(15吨以上至25吨货车):1500元/年·辆。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龙泉驿区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收取;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的60%收取;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按全额的30%收取。第九条 经常出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外籍机动车,可选择按年票制或次票制缴纳通行费。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免缴通行费。第十条 已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核发省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缴费标识。车主应当将缴费标识粘贴在规定位置,摩托车的缴费标识应当随车携带。第十一条 缴费标识不得伪造、变造、转借和冒用。第十二条 缴费标识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凭《机动车行驶证》和通行年费的缴纳凭证到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第十三条 征收的通行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第十四条 不按期缴纳通行年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欠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以下规定并处罚款:(一)不按规定粘贴、携带年费缴费标识的,处5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变造、转借、冒用缴费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标识的,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取路桥通行费的,依法予以取缔。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提示】本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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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修改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热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集中供热,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方式。推广和利用集中供热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集中供热的科技水平。鼓励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
第六条 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电力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不得再扩建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单台容量20吨/时以上的锅炉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限期拆除。
在现有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燃煤锅炉应限期停运。
在城市热力管网供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得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
第十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企业等需要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管网纳入配套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预留集中供热管道敷设位置。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供热工程竣工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热用户内部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供热企业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一般年份应当按照自当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热期供热,用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
对供热期限、温度、压力、流量等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止供热;除突发事件外,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开户申请。
第十八条 热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供热负荷以及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新增热用户应实行分户控制用热;现有热用户需要分户控制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协助改装,所需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鼓励并逐步推行分户计量、以用户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方式。
第二十条 供热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计价方式交纳用热费。
第二十二条 凡在金融机构开户的热用户由金融机构按供热企业提交的供热合同和热用户与供热企业签定的特约委托书进行收费;其它热用户按合同约定方式收费。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热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投资统建或政府投资委托经营的设施的维修和安全运行;热用户自己投资建设的供热设备设施,按相应规范要求由自己维护,也可委托供热企业进行有偿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供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进行建筑、堆料、栽植树木、排放废物废液、开挖、取土、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须经供热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热网、扩大供热面积的;
(二)擅自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支持、配合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培训。供热技术人员检查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置抢险队伍,定期巡查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遇有突发性事故时应立即抢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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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晚报&&&
  去年10月8日至今年6月30日,是成都市二三环间汽车“尾号限行”措施的实施时间,有车市民每周都有一天不能在限行区域内开车,但每年的“五路一桥”费还是需足额缴纳。针对这个问题,今年新当选的市政协常委、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虎在2月24日提交提案,建议免收限行期间的“五路一桥”费,并被市发改委转给市交委办理。
  昨日,记者在蒲虎处看到了市发改委的回复件:“我市机动车实行限行以来,每辆车每年有多少天限行,就应免交通行费多少元,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为避免退费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建议采用直接冲抵下一年度的‘五路一桥’通行费的方式予以落实。”
  那么,可以减免的费用怎么计算?蒲虎提出了具体方案:一辆车每周限行1天,一年大约52周,所以每辆车一年大约限行52天,约占一年365天的14.2%。目前一类车一年的“五路一桥”通行费为400元,限行期一年,那限行期间应该免交的通行费为400元×14.2%,即57元。
  也有车主提出了似乎更为严谨的一种计算方式。车主王先生说,因为限行时间为去年10月8日至今年6月30日,只有不到9个月的时间,占12个月的四分之三,所以应该以57元×0.75的方式来计算。“由于不足9个月,抹去零头之后就是40元。”
  昨日,市交委有关负责人向成都晚报记者表示,市交委前天刚收到发改委转来的该提案,还需要研究形成具体方案,再报市政府审批。
  到底是退费40元还是57元?市交委公路处有关人士也表示,这两种算法都还不能称得上准确,“这因为‘五路一桥’中有些路段不在限行范围内,所以退不退、退多少,都还需要专门研究确定。”
责任编辑:王玥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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