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区区唐巷里是否拆迁

  刚才接到父亲电话,说家里房屋被强拆了,特此到天涯来记录维权过程,请广大网友支持。  我是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单巷18号居民,2000年考取上海一重点大学,户口被迁入学校,2004年毕业在上海找到工作,户口进了上海集体户口。从此开始漂泊的人生,由于没有户口本,结婚、生小孩、给小孩落户都需要回上海办理户籍证明。我不是入赘,虽然跟我姓,但是小孩户口只能落在外婆家。
楼主发言:48次 发图:
  现有材料,一份《无锡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综合评估表》,评估时点:日,委托方: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拆迁办。  一份《拆迁告知书》,摘录部分拆迁告知书文字:  一、项目实施文件依据:  锡政拆通(2010)第2012号。  二、拆迁政策:  1、惠府发(2005)第84号文;  2、惠府发(2005)第109号文;  3、锡房联(2009)第1号文。  三、拆迁范围:集土住宅门号:洋溪村  庙前巷:……(省略若干门牌号)  周家弄:……  蔡顾巷:……  单巷:……  丁巷大坝上:……  俞东俞西:……  下渡:……  对桥:……  南陈:……  东马山:……  四、拆迁实施单位:  洋溪地块工程项目前期拆迁 由惠山区锡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无锡市城投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园区安置办、洋溪村委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工作。  五、拆迁时间:号至12月31号  六、评估单位:无锡市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间省略部分内容)  九、拆迁时间及顺序:  1、为了便于被拆迁人了解安置房及相关拆迁政策情况,保证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请被拆迁人于11月1日至30日至洋溪村单巷拆迁现场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  2、日至28日发告住户书;  3、日至14日对房屋进行评估。  4、日至11月30日评估报告共识后无疑义,评估报告与被拆迁人见面核对;  5、日上午8:00时开始签订协议书,登记安置房户型确认表,选房顺序号,至12月20日晚上12:00时止。  ……(省略若干内容)  落款:无锡(藕塘)职教园区动迁安置办公室  无锡市城投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日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镇)洋溪村单巷所在地块名称为:锡国土2010-70 XDG-2010-36地块。  土地位置 地块位于惠山区上伟路与藕中路交叉口东南侧,东至13米规划道路,南至洋溪路,西至藕中路,北至上伟路  土地面积(M2)   土地用途 A块商业用地,B、C块居住用地  规划指标要求  容积率 A块&0.85,B、C块&1.3-1.5  建筑密度 A块<35%,B、C块&30%  绿地率 A、B、C块>35%  建筑限高 A块多层,B、C块≤12层  供地条件 净地  土地出让金起始价(万元) 25928  竞买保证金(万元) 5185  出让年限 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该地块详细拍卖内容见我另外一个帖子:  ( 14:49:02)[365直播小组]经过将近半小时的争夺,80号无锡奕淳终于以5.3亿元竞得 XDG-2010-36地块。最终楼面价:元/平米 溢价率:104.41%  根据网络公开报道,我家所在地块已于日被拍卖完毕。  实际情况是,日,我们村的居民还都没有搬迁。  根据《拆迁告知书》日至11月30日评估报告共识后无疑义,评估报告与被拆迁人见面核对。也就是说,被拆迁人还没表达自己的意见,土地就已经被拍卖掉了,容不得被拆迁户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摘录部分文字: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对照一下,发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政府征地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严重滞后,且偏低。
  我们家耕地与自留地,已经于日前被毁,至今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多次找村委会负责人交涉,没有结果。
  今天是日,房屋被强拆,有哪里可以说理?  国务院三番五次发通知强调,农民房屋不得强拆,都当耳旁风?
  我的诉求很简单,保留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  参考新闻:成都农民进城仍可按原期限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  http://user.//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
  江苏无锡惠山区钱桥镇农民房屋被偷拆,被拆迁人没得到任何通知,请问有媒体人愿意采访吗?联系QQ: 好心人帮转!!!不胜感激!!!
  本人与母亲在日上午9点45分到达惠山区信访办,当天值班领导为代区长顾中明    信访内容用电脑书写并用A4纸打印,下面为内容全文:  致惠山区政府 区长顾中明  事情的起因,经过: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政府违法卖地,以及无锡锡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致使钱桥镇洋溪村单巷18号居民所有的房屋受损、水电不通,发生的大致时间是在2011年1月份。  并于当年5月1日前后,擅自开挖河道,将该户居民承包土地上的苗木用工程履带车碾压殆尽,2亩多基本耕地变成河道。挖出的土方,用来填埋几米之遥的原有河道。  另有1亩左右的自留地,一处被淹,苗木全部死亡;一处则被拆迁弄出的建筑垃圾堆放,不能耕种。  当事人在房屋受损后,曾要求村委会协调拆迁方维修,并接通水电设施。无果。盖因自始至终,村委会在负责征地拆迁的居中协调工作,劝说村民同意征地拆迁。  由此,房屋不适居住,当事人只好寄住在外。由于房屋无人居住,白天还好去照料一下,晚上被不明人员破坏、房内仅有的一些物品也被偷窃一空。曾经的二楼卧室,被破坏分子随地大小便,更有女性生理期用的卫生巾乱丢一气。  甚至还有人将卧室墙壁敲出一个大洞,家中门窗被撬,玻璃散落一地。埋在墙壁中的电线和铺设在房中的木地板也被偷掉。  至此,房屋已经彻底无法居住。  基于上述理由,当事家庭要求钱桥镇政府赔偿房屋维修款,以及因拆迁人员损坏房屋之日起,当事家庭租住房屋的房租。另外就近开辟面积相当的土地,作为新的承包地和自留地。
    东山墙比较完好,基本没遭到拆迁破坏    东山墙(后段)为岩石垒砌,很坚固    侧后方(从西北面看过去)七零八落    电线杆上电线下垂,已断电    侧前方(从西南方看过去)    附近一个村上拆迁情况,很整齐
    拍完照片后回杭州
    未破坏前的耕地和苗木    破坏后的情况(过几天把剩下一排树也铲掉了)    局部看到的树木惨状    履带车辙依稀可见
    瞻仰一下中国馆
    看看什么情况可以断水断电  我家的房子是合法的有证的建筑。
    从电脑上抄下的网络头条新闻(日全国H7N9病例达7人)    房子正面外观日    房子侧面外观日    房子侧后外观日
  日,我从杭州回到无锡,家里房子已经被弄倒。打了110,民警同志赶来现场勘查,也说看上去应该是人为破坏。  
    民警同志和我父亲在现场
  据邻居反应,我家房子是在28日凌晨1~2点的时候被推倒的。28日我父亲吃好晚饭,去老房子查看的时候,发现房子倒了。打电话给我,我于29日白天回无锡,查看了房子后,打110报警,刑侦民警到现场简单查看了一下,就判断是人为原因。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上报领导。分局领导于30日下来查看,带了照相机和摄像机,一行3辆车子。在现场详细勘察。招呼我们明天,也就是7月1日给消息,到时候还需要我们去所里一趟。
    粉刷层很坚强
    红砖粉身碎骨
    房屋东南角
    钢筋180°弯曲    房子中间一堵墙没倒
    “藕”断“丝”连
  你们靠着权势沾尽了便宜,黑白两道通吃,动辄一笔就轻而易举的弄到百万,千万,住着特价房,福利房,我们忍了,你们徇私枉法,我们忍了,你们贪污腐败,我们忍了,你们会说;你们有本事,混到我这个位置呀。  是的,我们人没有占有好位置,可我们家占有好位置,你想买,难道就不能以我为主吗?!你会说;地是国家的。可国家是全民的,我是人民啊。你用国家的名誉来抢劫我,中饱你的私囊。  那些逆来顺受,不敢维权的,心里又感到吃了亏的前期拆迁户,不要回过头来说;你们不顾大局。我们恰恰是顾大局,顾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权,财权,是已经岌岌可危的民心。同时也是维护你们下一次,下一辈不再受欺负!  民智开,强拆止,复兴始!
  每天一帖,不求多少人关注,只为自己还活着。  今天上午去无锡惠山分局钱桥派出所录笔录。同一件案件,要录2份笔录,不说立案,直说调查。不明白,未立案,如何调查?
  根据我7月1日的二次报警,现在已经刑事立案。人民警察爱人民,赞一个!且看后续发展。  
  近日听闻国家立法,要年轻人常回家看看,我想问问无锡市人民政府,我的家在哪里?        
  经过再三报警,催促,今天收到钱桥派出所的《立案告知单》    根据律师意见,此立案告知单无效,要求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并加盖惠山分局的公章
  江苏省在无锡创新的基础上制定了苏公通〔号文件《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办法制学习班的名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王荣到深圳后,依葫芦画瓢也搞了个类似的文件,立即遭到抨击,新华社专门发表了评论文章《严惩“非正常上访者” 深圳涉嫌越权》。但是,在深圳胎死腹中的文件,在无锡却实行至今。
  我是上海市身份证,到时候无锡公安在抓我进学习班的时候,我该报021-110 还是010-110
  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08:59:18)  转载▼标签: 杂谈
  为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制止进京上访违法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信访局最近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为开展依法治访、有效处置进京违法上访提供了理性和法律依据。  《意见》规定如下:  一、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党政组织予以法制教育:  (一)初次进京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上访的;  (二)组织集体进京上访,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进行的;  (三)在京缠访、闹访的;  (四)扬言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滋事的;  (五)在北京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进京上访的;  (六)信访事项已按法定程序终结处理,或经司法程序终审判决、裁定,仍执意进京上访的;  (七)故意放弃信访事项法定处理程序执意进京上访的;  (八)故意进京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反复登记上访的;  (九)其他进京违法上访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  二、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一)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二)经法制教育和训诫、警告后,又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的;  (三)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国家指定的接待场所,采取静坐、散发信访材料、下跪、呼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展状纸、举遗像或者其他过激方式上访的;  (四)在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五)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公务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在公共道路上静坐、躺卧、爬行等,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  (七)携带危险物质或者管制器具上访的;  (八)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九)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  (十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的;  (十二)侮辱、诽谤他人的;  (十三)纠缠、威胁、侮辱、殴打信访接待和执勤人员的;  (十四)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十五)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  (十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十九)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又太轻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依法应当行政拘留的;  (二)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煽动闹事的;  (五)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七)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八)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其他对象。
  在北京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
  http://www./zwgk/zytz/433.htm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耕地保护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土部:  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全面“阳光征收”后,农地的征用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也开始步入“阳光化”操作时代。市国土资源局昨天发布消息称,今后全市各地的征地拆迁,均应做到“五公开”;如果发现当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仍有暗箱操作等问题,农民可拨打国土“12336”专线投诉、举报。  据介绍,所谓“五公开”,一是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包括征地、拆迁、村级发展留用地政策、农民社保政策等;二是公开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包括征地前的确认、告知、听证,征地后拆迁方案的审批、拆迁公告、评估单位选取等等;三是公开实物指标,包括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被拆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等;四是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将征地补偿结果和拆迁安置结果透明化;五是公开举报电话。  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内容是农民最为关注的,而因为涉及突击插种苗木、违建等问题,这些内容也是透明度相对比较低的。市国土资源局就此表示,今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地要公布征地补偿情况,包括征一亩地给多少补偿费,征用土地后对地上附着物如苗木等的价值如何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划拨到村的情况等等;同时,要在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户公示拆迁安置相关事宜,包括拆迁的房屋面积多少、计入安置面积的又有多少,安置房建在哪里、套型如何、每户被拆迁户可获多大的安置房、拆迁过渡期限及过渡费标准如何等。  此外,市国土资源局特别要求各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宁波晚报 记者 程旭辉 通讯员 陈叶红 张和甲)
  /v_show/id_XNTg0NjA4NDcy.html  该视频为日傍晚7点前后所拍摄。地点为洋溪绿园地块,上伟路静影路交叉口附近。通过视频可见,工地正处施工前期,围墙刚搭建好,零零散散可见几个工棚和若干工程机械,工地放眼望去,还未见打桩机和吊臂。视频中所闻打桩机的声音和吊臂,皆为相邻地块。
     在www.无锡政府网站写给市长信箱,到7月18日止,未见答复。  http://www./WEBPORTAL/MayorHotline/AttachmentInfo?AttachmentID=c4e9500d-fc27-4cd1-a379-a7f2
  “双置换”土地制度  所谓“双置换”,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用承包地换城镇社保、宅基地+农村住房置换小区安居房的实施政策,并且置换后的土地不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在当前统筹城乡发展中,这种农村土地利用模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城镇化、工业化用地需求与供给之间日益紧张的形势,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民尤其是非农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民对城市户籍利益的诉求。因此,这项政策尤其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2006年,成都市温江区推出“双放弃、三保障”;2010年,广东省出台“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法中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户籍”;2010年,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中也提出“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但后来又调整完善为“保留旧衣服,增加新衣服”;2010年,江苏无锡出台《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这些地区都表现出对“双置换”政策的极大兴趣。  但是“双置换”的制度尝试尤其“土地换社保”的实践探索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争论十分激烈。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是否应该”实行这一制度。  的确,通过土地双置换可以有力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通过土地整理,耕地和建设用地都有量的增加,不仅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利用,同时也可缓解城市土地的需求压力,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城乡保障全覆盖[4]。同时,在国家耕地保护政策非常严格的环境下,实施“以土地换社保、以宅基地换住房”的思路不仅解决了农民变市民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妥善解决了小城镇建设的用地问题[5]。  但是,总体看来,理论界的反对声音远高过赞同声音。赞同土地换社保的王东京(2009)也对这项改革提出质疑,认为从理论上看,社保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社保都是政府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而且大头皆由政府出。若让农民用土地换社保,这明显与社保的公共服务性质相抵触。刘守英(2011)认为“土地换社保”否定了农地承包权的财产功能。现行法律早已明确,承包地是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而社保则是就业者的基本权利,根本不存在互换问题。温铁军(2008)认为土地换社保操作不好,很有可能变成另一种以城市化命名、对农民进行进一步剥夺的方式;同时社保以土地为条件,本身就是对农民的另一种差别待遇。有报道认为地方政府正以罕见的热情拥抱“拆村并居”行动,其目标很明确,让农民上楼,把腾出的农民宅基地等土地复垦后换取同等面积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既可以获得城乡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又可以突破宏观调控下紧缩“地根”的限制,完成各地GDP的发展目标。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对这一现象忧心忡忡。  2008年,重庆市九龙坡在西部地区率先进行“双置换”试点,高田坎、高峰寺等村的200多户村民通过这项试点转为“新市民”。虽然实施了优惠政策,但很多农民仍然觉得用“土地换城市户口”并不划算。这项试点工作推行一年多后,终因对农民吸引力不足而不了了之。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重庆市开县。2010年,《半月谈》第24期刊登专题报道《“农转非”光环不再,城镇化如何前行》,该报道披露的调查数据显示,32%的被访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农转非”,“不会放弃农业户口和土地”,这一比例高于愿意“农转非”的比例(19%)。该报道指出,当地方政府开始全力推进城镇化时,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却越来越小了[6]。
  在新一轮改革中,重庆和成都规定农民进城不以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原有利益为代价,农民的各项权益不因居住地、职业的改变而受到侵害。显然,这项规定是对“双置换”政策的改进,它顺应时代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消除了附着在户籍之上的城乡公共服务和福利的差别,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再是一种身份,为保护和发展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加速了社会公平化的进程。
  土地制度改革带来诸如农民“被上楼”、农民分享收益较少、农地被非法侵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曾谈到当前统筹城乡发展存在三大误区。误区之一:片面强调土地规模经营。误区之二:以土地换保障。误区之三:城建地增加同农建地减少挂钩。
  所谓“双置换”,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用承包地换城镇社保、宅基地+农村住房置换小区安居房的实施政策,并且置换后的土地不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所谓“双置换”,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用承包地换城镇社保、宅基地+农村住房置换小区安居房的实施政策,并且置换后的土地不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所谓“双置换”,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用承包地换城镇社保、宅基地+农村住房置换小区安居房的实施政策,并且置换后的土地不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所谓“双置换”,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用承包地换城镇社保、宅基地+农村住房置换小区安居房的实施政策,并且置换后的土地不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下面是写给无锡市惠山区区长的信。通过www.无锡政府网站区长信箱投递  ----------------------------------------------------------------  顾中明区长,你好。  我于号来访,你是值班领导。我用A4打印文件,向你反映钱桥街道违法征地,违规拆迁一事,至今未得到书面答复,现在再次向你反映这个情况:  我是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村单巷18号居民,我们对于双置换存在异议,要求依法征地,依法拆迁。  我户房屋在2011年已经被断水断电,并于号凌晨被偷拆。你是否记得你在号下午召开全区搬迁工作会议,要求依法加大搬迁力度?  请依法来征我的地,拆我的房。我只要求法律保障的权利。请求答复,书面答复邮寄地址: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人家***幢****,单洪达,电话:  (具体地址在论坛里不表明,在写给区长的信里是标明的)
  "双置换"是经济发达地区无锡市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在不涉及土地产权基础的前提下,对土地管理与使用方式的改革。  "双置换"是经济发达地区无锡市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在不涉及土地产权基础的前提下  "双置换"在不涉及土地产权基础的前提下
  不要想推脱房屋自然倒塌,看看照片吧,拿东南角一处来说,墙角部分(90度角)最牢靠,稍有地震常识的人都知道,要躲在角落。  但是在外力作用下,再坚强的角落也变得脆落。周遭废墟都不是自由落体,可见也有非重力因素。
  不要以为不发言就软弱,不发言是因为言语不能伤到你们。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锡惠山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