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药传承人无暂停执业 非法行医证能否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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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与法
  《中国中医药报》编辑部:  我是一个四代祖传的民间中医。1983年,四川省宜宾县高场卫生院给我发放了宜宾县卫生局核准的个体临时行医许可证,有效期至1989年,此后我一直开办个体诊所至今。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根据我的情况,数次请求宜宾县卫生局给我解决医师资格问题,均没有结果。为此,我多次前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反映问题,均让我回宜宾县卫生局解决,但县里说国家没有解决民间中医的政策,请问,我该怎么办? 四川省宜宾县高阳镇&&汪绍海    汪绍海同志: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负责人。日,由卫生部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人员,可以填写《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  在考核合格后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确有专长人员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就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以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当地情况,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申报医师的资格问题:是指日前,经四川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有效行医资格,指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有关政策颁发的批准行医的证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可视为有效行医资格:  (一)日前,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行医的证件;(二)日前,县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三)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审批依据的原始资料(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并由出证地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后因换发新行医证照而无原有效行医资格证件,由出证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其新证照是根据日前取得的有效行医资格而换发的;(五)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并能提供前述相应证据,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被认定为乡村医生者。  针对1989年前有行医资格的同志,要提供&日前,在四川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取得四川省县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或证明。  申报程序:向出证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出证有效行医资格所在地县(市、区)的,按现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申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进入考核程序。考核合格,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由于您的来信很多细节表述不清,请根据自己情况参考以上解答对照执行,若对当地政府行为有异议,可向宜宾市卫生局或所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报记者&&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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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传统中医疗法
拿国家资格证书
建仲景特色专科
中医药特有工种就业取证班招生启事
根据国家《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9]22号文】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到2015年,初步建立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需求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国中医药发[2009]20号】规划,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日前正式获得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站的授权,专业开展《中医刮痧师》及《中药调剂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关招生事宜如下:
一、招生对象。医学及护理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社会上有从业经验的中医技术服务人员但没有从业资格证书者。
二、学习内容。《中医刮痧师》、《中药调剂员》国家指定教材内容,同时,根据学员需要兼学仲景特色疗法,最后,既有职业资格,又有特色技能,为今后开办仲景特色专科做好技术铺垫。
三、统一考试。国家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国统一考试,第三季度考试安排在8月份进行,理论与实操各60分以上为考试通过。
四、颁发证书。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保部共同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医刮痧师》《中药调剂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书,行业准入,世界通用。可在官方网站凭身份证号码与证书编号查询。其中《中医刮痧师》资格证是我国今后在医疗体系内除中医执业医师证书之外,唯一具有中医资格的证书。
五、就业推荐。①推荐工作;②参加仲景特色疗法者,全部安排工作;③独立开店者,提供成功支持。
六、报名资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②2英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③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2张,④工作证明原件1份。
七、报名联系:①报名地点:南阳市卧龙路1168号
张仲景研究会培训中心;②乘车路线:乘9路26路公交车到中医药学校站下车向西50米路北院内;③咨询热线:
④可登录了解详情。
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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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有神人华佗有行医证吗为什么要否定中医药呢从“秘方治癌案”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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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个人诊所属非法行医作者:马锐红&&&&&&【案情】&&&&被告人付某系医院口腔科医生,已取得国家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2008年起,付某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中段开办口腔门诊从事诊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对付某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再次对付某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监督员在湛南路中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付某仍在其开办的口腔门诊内进行诊疗活动。湛河区卫生局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的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发现付某仍在其开办的口腔门诊内进行非法诊疗活动。&&&&【评析】&&&&行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职业和行为,担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论是医疗机构的设置,还是行医者资格的取得,都受到严格的规范,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生活中非法行医现象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成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非法行医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对行医者资格和执业的限制&&&&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我国同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后,即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生行医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上述两证,才有行医资格。且医生行医时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二、对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的限制&&&&对于医疗机构的类别,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均有规定,主要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各类医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各类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等各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等各类诊所、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办理其他手续。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对执业医师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也做了规定,即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包括执业医师在内,凡个人设置门诊、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的,必须经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且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三、被告人作为医院口腔科医生,如何认定其开办个体门诊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在定罪及量刑时均需考虑的因素,即在定罪时要看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因此可以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和“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最基本的条件。本案被告人付某是医院口腔科的医生,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因此其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若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严格的文义解释,并遵照人们通常意义的理解,付某并非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此对付某的行为进行刑法意义上的认定,需结合《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行医构成的具体规定。&&&&1.对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认定&&&&根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解释在此处未对“个人”做特别限定和说明,故可认为执业医师也包含在此“个人”范围之内。本案被告人付某虽为医院口腔科医生,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在其执业的医院外自行开办口腔门诊进行诊疗活动。付某的这一行为正是《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可认定付某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2.对被告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结合本案,被告人付某因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开办口腔门诊擅自进行诊疗活动而被湛河区卫生局先后两次给予行政处罚,但两次处罚过后付某并未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湛河区卫生局在其后的检查中再次发现付某在其个体门诊内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故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上述情节符合《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故可认定付某非法行医已构成“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付某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个体门诊进行诊疗活动,虽未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或就诊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达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非法行医罪,其执业医生的身份并不能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非法行医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且时有造成就诊人员伤残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因此一直受到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但仍然屡禁不止。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利润丰厚。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监管存在缺漏,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三是群众法律意识和医疗卫生意识薄弱,非法行医生存空间大。四是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优秀医疗资源有限。同时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并未建立,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并不能完全遏制非法行医的滋长。因此对非法行医现象的治理需多管齐下: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卫生行政、工商等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和对医疗市场的检查尤其是突击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非法行医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不可少,要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患病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切勿“病急乱投医”和贪图小便宜而前往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从而使非法行医失去生存空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规范社会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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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494733
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资格证行医,致人死亡
某乡镇卫生院医生无执业医师资格证行医,开处罚签他人名字,致人死亡。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提问者:陕西-西安医疗纠纷浏览74次 10: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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