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区消防支队在金珠东路哪儿

同一个地区的楼盘,价格也是相差很多。相比较而言,贵的楼盘自然就是&高富帅&。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去细看观山湖区均价6000元/㎡的楼盘。各位看官就可以发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啦。()价格:均价7500元/平方米 动态:北大资源梦想城,LOFT公寓42-65平,均价7500。全款97折,按揭99折,火热销售中。 北大资源&梦想城效果图&&北大资源&梦想城,落址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火车北站综合枢纽功能板块内。东至甲秀北路、西侧紧邻贵遵高速公路,北侧靠观山路,南侧紧邻规划的城市景观大道。距市中心约12公里,距离龙洞堡机场与贵阳火车站约半小时车程,是新城区与老城区连接的重要纽带。规划的轻轨1号线将从南侧的景观大道通过,使本项目与其他区域的连接更加便捷。规划建设的火车北站将建32股铁道15个站台,形成西南最大高铁交通枢纽,4小时即抵达广州,1-2个小时到达成都重庆,昆明,建设以贵阳为中心的&四小时经济圈&。北大资源&梦想城占地约2200余亩,总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一期总建筑面积约100万方,依托高铁经济,项目将建设城市级购物中心,特色步行街区及星级酒店;除此之外,北大资源&梦想城一期还充分利用了中心公园的景观资源,建造SOHO公寓、LOFT公寓和住宅,大大提升其内在品质;项目建成之后将会是贵阳市乃至整个贵州地区最大、最具特色的城市综合体;真正体现贵阳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名片;更是一个有担当的企业对一个城市所承担的建设任务。同时计划植入北京大学优质教育资源,北大生态建设研究院、新文化中心等北大资源集团得天独厚的教育、科研、医疗医药以及文化资源,是一步到位的生活规划,给城市的中坚力量所梦想的现代都市生活。 售楼地址:观山湖区新火车北站搜房网提供的售楼电话:()价格:均价6000元/平方米 动态:万科悦城在售7、9号楼,面积75-116㎡,特价房总价减4万元,折后均价6100元/㎡。 万科悦城效果图&&万科悦城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南路,南接百花大道,紧临世纪城商业核心区,规划中的远通路和轻轨2号线从此经过,在公交和自驾两方面提供成熟交通系统。项目配套齐全,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永辉超市,苏宁电器,沃美影城,金阳医院,金阳客站,世纪城现代幼儿园,贵阳第一实验小学等配套满足居民生活各个方面的需求。万科悦城一期由八栋住宅、一栋公寓、商业及配套组成。项目基地背面为山体,生态环境良好,住宅-组团-宅间-户内的园林规划体系。万科悦城一期产品涵盖30平米的公寓,70平米的实用两居,110平米的舒适三居,房源朝向南北,户型方正,厅卧分离,配以万科多年经验积累打造的精品装修,不仅方便了居民入住,更是实现了在有限的空间里的居住舒适度的最大化,让居者解除装修的后顾之忧。而万科精品物业服务势必将这种舒适惬意的生活提上一个档次。社区安保,孩童看管,鲜花,邮件签收,业主运动会,万客会活动&&选择万科悦城,您将收获一个舒适的家。万科悦城以便捷的交通系统,全方位的生活配套,完善的产品设计和精致的物业服务打造新的金阳城市生活中心,引领悦居生活新典范。 售楼地址:观山湖区金阳南路南段搜房网提供的售楼电话:&()价格:均价7800元/平方米 动态:中渝第一城二期洋房117-160㎡折后均价7800元/㎡,购房赠送面积25-30㎡,按揭98折,全款97折;二期洋房于2015年6月交房。 中渝第一城效果图&&中渝第一城项目总建筑面积近107万平,本公司将结合贵阳当地的自然环境及天然景观,聘用世界一流的设计团队负责中渝第一城的整体设计,将以超越当下的国际眼光,首次将世界级的居住理念&&&国际生活区&引入贵阳,中渝第一城建成后将成为贵阳市核心时尚商业综合体及高品质居住社区的标杆,成为贵阳品质人居的代表。 售楼地址:金阳新区金珠东路399号搜房网提供的售楼电话:远大生态风景二期栖景湾效果图&&远大生态风景二期栖景湾项目是中国远大集团继在北京、哈尔滨、杭州、珠海、成都、等国家一、二线城市成功打造多个示范级住宅项目后,首次进入贵阳,打造总建面110万平米的生态新城。 远大生态风景二期栖景湾项目地位处金阳门户位置,是离贵阳老城区最近的项目,毗邻交通主动脉金阳大道,与贵金线亲切相邻,距贵广高速不到3公里,规划建设中的轻轨一号线近在咫尺,并有数条公交线路经过,交通非常便利。 远大生态风景二期栖景湾项目由全球三大设计机构联袂钜献,以16大创新标准,打造贵州首个&中国绿色生态住宅示范项目&,全面领跑贵阳城市住宅! 原生态小湾河1200米河道,从社区宗地流过,保证绝对的私享与专属。4000亩观山公园与社区无缝连接,为小区住户提供天然的运动、休闲场所。 最为领先的创新户型,更多超值赠送,给客户最大的实惠! 远大生态风景二期栖景湾引进五星级酒店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更高品质、更全面的物管服务。 远大生态风景二期栖景湾社区内自建的国家级美术馆是作为金阳乃至贵阳的地标性建筑,是贵阳楼盘中独一无二的奢享配套。 国际顶尖设计团队&&总规划设计机构:RMJM(罗曼庄马,全球最大的建筑事务所之一) 景观规划机构: SIC新加坡创意景观设计 金阳美术馆规划设计单位:山鼎国际有限公司 售楼地址:金阳高新开发区长岭南路5号搜房网提供的售楼电话:()价格:均价6000元/平方米 动态:美的林城时代23栋、24栋住宅92&133㎡金牌户型火热认筹中,最低价4980元/㎡,交1万抵3万,开盘均价预计6000元/㎡。经典小面积主干道黄金门面21&67㎡认筹交2万抵5万。在售20栋、34栋、35栋,均价6000元/㎡。食尚街现铺发售,10&300㎡,1.2万/㎡。 美的林城时代效果图&&美的林城时代,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长岭北路8号(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东侧),总建筑面积达150万平方米,规划居住1万余户,居住人口逾3万人,是一个集生活空间、工作空间、消费空间和学习空间等于一体的现代化城市综合社区。 售楼地址:金阳新区长岭北路8号搜房网提供的售楼电话:()价格:均价6000元/平方米 动态:中天会展城九号在售180-540㎡,均价6000元/㎡,交5万抵10万,全款97折,按揭99折。 中天会展城效果图&&中天会展城,占地面积939136㎡,总建筑面积2030000㎡,容积率2.80,绿化率31.20%。中天会展城为高层住宅,楼层32层,户型面积为80-400㎡,主推户型为80-150㎡,两居及三居室。中天会展城与贵阳市级行政中心仅一路之隔,处于贵阳行政、金融、经济、文化中心。轻轨一、二号线的换乘站距离中天会展城仅需步行5分钟。中天会展城北临总用地面积4018亩的观山公园,清晰合理的交通组织、人车分流系统合理,机动车路线快捷便利、与城市交通连接方便、人行路线便利休闲。地下室大部分为二层、局部一层,主要设于高层建筑组团地下住户车库,车位布置整齐,并设有多个地面出入口,确保车辆运行高效,车位比例达到1:1。 中天会展城九号是我项目致力打造的临观山湖高档组团,共计792套,共享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轻轨站点、市政府、小区学校等配套、地理位置和交通便捷。 售楼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1号(观山湖公园以东)搜房网提供的售楼电话:()价格:最低价7500元/平方米 动态:金龙国际花园最后27席房源,210-270㎡,7500元/㎡起。 金龙国际花园效果图&&金龙国际花园位于金阳迎宾大道旁,毗邻贵阳行政中心,是贵阳行政中心片区唯一 一块居住规划用地。项目分三期开发,一期歌雅花都;二期高迪尚品,三期天鹅堡。项目整体以纯正西班牙风情为格调,将西班牙传统文化与现代建筑艺术相互交融,水景入口拾级而上,一路经过太阳门广场,风情梦幻走廊,沿着黄金塔钟楼,每一步都洋溢着西班牙建筑风情。金龙国际花园位于金阳中心,紧邻贵阳行政中心、市政广场;临靠西南美食广场、贵阳健身中心、观山公园;片区内贵阳一中、师大附小、大学城等仅百米之遥。 金龙国际花园内部配套的社区幼儿园、超市、银行、餐饮等均已开业经营,社区八大功能会所,健身、咖啡、棋牌、泛会所、书吧等一应俱全;贵阳首个风情景观游泳池已经落成并投入使用当中。项目实景现房是金阳即买即住的成熟、高品质社区。 金龙国际花园3期天鹅堡属于金龙国际花园独立组团。天鹅堡延续金龙国际花园洋房品质。两梯两户、两梯四户,赠送通高大阳台、大露台;转角凸窗与转角窗;5.1米的大开间与客厅、餐厅融汇贯通;5.1米架空层,精装修入户大堂,打造畔山果岭宽景居住领地。 售楼地址:观山湖区金朱东路与金阳北路交叉口5号搜房网提供的售楼电话:()价格:均价24000元/平方米 动态:金元国际新城商铺60-190㎡,一楼均价24000元/㎡,二楼20000元/㎡。 金元国际新城效果图&&金元国际新城与贵阳市行政中心隔迎宾路相连,扼守金阳北路及观山东路,交通网络发达,南北贯通,是金阳新城唯一与行政中心零距离的超大规模国际化社区,尽享金阳新城生态、教育、体育、文化、交通、酒店、商务、商业等配套。金元国际新城与观山公园联为一体,社区与公园相通,是金阳新城唯一与观山公园联体的住宅社区。 售楼地址: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号搜房网提供的售楼电话:相关文章购房指南家居二手房 租房&&[摘要]本文提供汇通快递贵阳观山湖三部网点的详细信息!您是否在查询贵阳观山湖三部有汇通快递网点吗,派送区域有哪些,联系人电话是多少,网点地址在哪儿等信息吗?快递查询特别为您收集了该网点信息,通过下文您可以得知贵阳观山湖三部汇通快递网点的全部信息。
网点联系人:陈尚兵
网点地址:[无相关信息]
如果您对该网点信息有疑问,请反馈给我们,快递查询客服将在第一时间为您解决!电话联系时,您可以这么说:"您好,我从中国物流行业网看到该网点信息,……"
如果您是本网点的联系人,或认为本网点电话需要完善,请联系我们认领该网点,我们会协助你更新网点联系电话等信息。
贵阳市交警支队、贵阳市武警支队 贵阳武警消防支队 金阳北路玛利亚医院 金龙国际花园、 贵阳市市级行政中心、 金华园、、中天会展城B区、李家坟 中铝科技大厦、 金麦花园、 烟草研究所 、发动机研究所、龙滩路迈德国际 新世界、云潭北路西至林城西路交叉口、东林寺路、黑土坝花园 金珠东路(送至白云大道交叉口止)、林城东路、林城西路、白云大道380号家有购物、东升学校
绿地联盛 沃尔玛 观府一号小区 林城东路至白云大道 林城西路至云谭北路 石标路 中渝第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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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等四十七人不服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贵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贵阳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贵州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消防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云行初字第19号原告熊某某,男,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朱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罗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袁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张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王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周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吕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刘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刘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周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陈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谭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袁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韩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黄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王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蒋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周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秦某,女,现役军人。原告陈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骆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赵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孔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汪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奚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张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周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尹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钟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王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帅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黄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王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雷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金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张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何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周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莫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杨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杨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胡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罗某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朱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冯某某,女,住贵阳市贵乌北路。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住贵阳市贵乌北路。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周某,基本情况同前。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熊某某,基本情况同前。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胡某某,基本情况同前。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地址:贵阳市遵义路4号。法定代表人:林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禹某某,禹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该局建管处主任科员。被告贵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珠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黄桂林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贵州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北路47号常立花园E栋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陈湘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某某等四十七人不服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以下均简称市规划局)、贵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均简称消防支队)、贵阳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贵州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常立房开)规划、消防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行辖字第1号《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审查受理。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某某等四十七人及其诉讼代表人周某、熊某某、胡某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被告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禹某某、刘某某,被告消防支队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第三人常立房开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规划局于日经审批同意第三人常立房开修建的常立花园首层商场平面图的规划设计,并在常立房开报送的该首层平面图上载明:根据筑公消检(2009)第075号消防验收意见,同意按此图分隔的商场予以确认。(日同意的首层平面图作废)。被告市规划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筑府专议(号纪要;2、云府函(2007)8号公文;3、日常立房开报告;4、规划审批阳台图纸;5、筑公消验(2009)第075号文;6、验线实测反馈图;7、总平面图;8、总平面图(一层、二层);9、总平面图;10、竣工大样图;11、常立房开情况说明;12、日常立花园业主报告;13、市规划局回复意见;14、市规划局补充答复意见。证明该局规划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消防支队于日受理常立房开消防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后,于日作出《关于同意常立花园商住楼部分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同意该项目消防设计。后消防支队对该项目检查验收后,于日作出筑公消验(2009)第075号《关于常立花园商住楼商场部分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综合评定为合格。日,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处开办超市,向被告消防支队申请设计复查,被告于日作出筑公消设复(2012)第1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复查结论为合格。被告消防支队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常立花园商住楼商场部分消防监督审核材料,首层商场平面图(室内消防布置图),二层商场平面图(室内消防布置图),常立花园总体规划图;2、贵州常立房开常立花园商住楼商场部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首层商场平面竣工图、二层商场平面竣工图,一层消防平面图、二层消防平面图,一层喷淋平面图、二层喷淋平面图、一层应急疏散照明平面图、二层应急疏散照明平面图,一层电力平面图、二层电力平面图,一层通风平面图、二层通风平面图,一层火灾报警平面图、二层火灾报警平面图;3、贵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贵乌北路分公司永辉超市贵阳家天下施工图审核(复审)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一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证明该支队消防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2002年始,众原告陆续购买并入住第三人常立房开修建的位于本市贵开路常立花园住房,成为该楼的业主。该楼按设计建造为地下层停车场,地上一层、二层统称裙楼作商场,三层(二层天花层)平台(裙楼屋顶层楼面)沿四周边布局建A、B、C、D栋住宅楼及E栋写字楼,平台中部公用部分是广场,供住宅楼业主活动、出入用途。在众业主入住该楼时,在A区建有一旋转形楼梯,该楼梯通行至地面一层出口,至贵开路街道,并下行至地上层。另有该楼背面的2号直跑形楼梯,通行至地面一层,出口至贵乌北路。2008年至2009年,第三人常立房开续建E栋写字楼及对该楼裙楼构造作商场装修施工,将上述通行至地面一层临贵开路的旋转楼梯拆除,致使众原告丧失了该通道楼梯的财产权、通行权和管理权。原告发现该侵权行为后即提出异议,但第三人称其行为是按规定向被告报批并验收合格的。原告遂向被告市规划局投诉,到日、12月20日才答复原告,该答复证明了二被告的消防审批和规划审批及验收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原告认为,1、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旋转楼梯均归全体业主享有共有财产权、通行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然而第三人未经业主同意而改建的行为属擅自申请并改建的侵权行为。并且由于该旋转楼梯的物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故如需要改建其申请人亦应为全体业主,而非本案第三人常立房开;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被告在对常立房开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时,应当发现常立房开拆除该旋转楼梯的事实,该拆除行为已关系到众业主的重大利益,因此应当告知原告行使陈述、听证的权利。而二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未告知该权利,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知情权和陈述、听证权。该审批行为违法。3、由于第三人改建该旋转楼梯,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第1款第(一)项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情形。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应依法撤销。因此,二被告的受理、审查、许可至验收及验收合格过程中,即程序违法,实体上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共有财产权利和共同管理权,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二被告的违法审批行为至验收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并予以撤销。因此,原告遂诉请:1、确认二被告对第三人将常立花园3号通道楼梯进行拆除、封闭行为而进行的规划、建设、消防审查、许可及验收合格之具体行为行为违法、无效,应予以撤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诉讼代表身份证、诉讼代表推荐书;2、贵州省建筑设计院贵开路商住楼施工总平面图、地下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管道层平面图、竣工图;3、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常立花园首层、二层商场装修平面图;4、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2004)公消监(验)字第228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2009)第075号《关于常立花园商住楼商场部分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5、《请愿书》、《关于常立花园A栋住宅旋转楼梯被房开商侵占一事的报告》、《情况说明》、《回复意见》;6、照片9张。用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市规划局辩称,1、原告现居住的常立花园系常立房开于1995年向我局报建工程,该项目在当时只向我局报送了一份规划总平面图。后由于常立公司原因,未履行完向我局的报批手续,故该工程项目成为“烂尾楼”。2、后贵阳市人民政府为解决该楼的历史遗留问题,召开专题会议。为此市规划局按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对补办“常立花园”建设项目有关规划手续给予办理;3、故现在我局处,“常立花园”项目只有1995年所报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在该图上并未有原告主张的旋转楼梯存在。4、2007年,常立房开在封闭该楼裙楼阳台时经我局报批的裙楼屋面建筑工程竣工图上,虽位于该图11轴处有一圆形建筑存在,原告主张该建筑系其所述称的旋转楼梯,但我局对该图所批准的系裙楼阳台封闭规划手续,并未对该图全图审批。5、常立房开对“常立花园”裙楼的施工在2008年完工,原告应在该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我局从未对常立房开为“常立花园”项目所修建的旋转楼梯进行报建或者拆除审批,我局对“常立花园”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合法正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消防支队辩称,1、被告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承担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第三人常立房开建设“常立花园”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系被告的法定职责;2、日第三人常立房开向消防支队提出“常立花园商住楼商场部分施工图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并按规定送交了相关设计图纸,消防支队依法定程序审核、验收,并于日作出《关于常立花园商住楼商场部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评定为合格。日,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常立房开建设的E栋商住楼开办超市,向我队提交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经我队复查,认为合格,遂于日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结论为合格;3、由于本案第三人常立房开对该楼裙楼进行商场装修和改造施工的建筑的总平面图中没有原告所主张的旋转楼梯存在,我队所审查的平面图中亦未有该旋转楼梯,因此我队未就该旋转楼梯进行过相应的行政许可;4、我队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第三人对原告所主张的旋转楼梯系自建自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第三人常立房开述称,1、原告所诉的案件事实不属于行政诉讼纠纷。第三人系云岩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介入企业,由第三人进场投资续建原“常立花园”项目和解决前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告诉称我公司拆除该旋转楼梯侵犯了原告的共有财产权、通行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属侵权行为,则应直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非提起行政诉讼。2、原告所诉称的旋转楼梯在规划图中根本就不存在,我公司即未报建、规划局亦未审批,两被告的审批行为合法,原告诉请理由不成立;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时效。我公司于2008年报建常立二期、市规划局于2009年规划审批距今已超过五年之久,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且行政机关的书面答复并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答复亦不具备可诉性。故本案被告所作出的涉及规划、消防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第三人常立房开为此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招商引资协议书;2、照片2张。用以证明其主张。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市规划局提供的证据1-14均符合证据要件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消防支队提供的证据1-3均符合证据要件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6符合证据要件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要件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称的“常立花园”项目系1995年常立房开在本市贵开路开发修建。常立房开在办理该项目相关修建手续时,将该项目总平面图报市规划局审批,并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按该总平面图施工。但在市规划局审批的该总平面图上,并未载明有原告述称的旋转楼梯。在市规划局对上述总平面图审批同意后,由于常立房开在修建该“常立花园”项目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建设、规划手续,致使该项目成为“烂尾楼”。2006年,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由贵州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以常立房开的名义续建“常立花园”项目。在续建过程中,为解决原“常立花园”A栋阳台问题,常立房开向市规划局办理阳台封闭的规划手续,并报送了A区9.60米裙楼屋面建筑工程竣工图。日,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按此图予以完善红斜线部份阳台封闭规划手续”。为此,常立房开开始将裙楼封闭施工。2008年,常立房开开始向市规划局报建常立二期E栋及对裙楼作商场改造,市规划局于日确认常立房开所报建的商场改造方案。常立房开遂按该方案改造施工。在常立房开施工完毕后,将原临贵开路的旋转楼梯拆除并封闭。另查明,日,常立房开在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过程中,向被告消防支队提出“常立花园商住楼商场部分施工图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设计图,消防支队按照相关程序对该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核、验收等程序,并于日作出筑公消验(2009)第075号《关于常立花园商住楼商场部分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评定该项目消防验收为合格。后日,常立房开在对该商场进行改造装修时,向消防支队提交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经消防支队复查,于日作出筑公消设复(2012)第1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认为该消防设计合格。再查明,2002年始,众原告陆续购买了“常立花园”项目住宅楼,并入住,在众原告入住“常立花园”楼盘时,该楼盘在临贵乌路处建有一旋转形楼梯通往裙楼二层平台。在被告市规划局、消防支队对常立房开修建“常立花园”项目过程中,对常立房开修建和拆除该临贵开路的旋转楼梯的行为均未作出过相关的审核、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被告市规划局、消防支队系法律法规授权对本区域内相关规划、消防审批的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对本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的规划、消防问题作出审核、批准等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市规划局、消防支队对第三人常立房开修建、改建“常立花园”商住楼的相关规划、消防审批系其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被告市规划局提供的日经其审批的“常立花园”A区9.60米裙楼屋面建筑工程竣工图及原告所提供的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所诉称的旋转楼梯存在,并且该楼梯在常立房开进行裙楼改建及商场改造后将其拆除的事实。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应只对市规划局、消防支队对常立房开报建裙楼施工及商场改造进行的相关规划、消防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原告主张的拆除本案争议的旋转楼梯侵犯了小区业主享有的共有财产权、通行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问题因涉及相应的民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原告方可另案主张其相关的民事权利。结合本案证据来看,市规划局、消防支队在履行其相应的规划、消防审批的职权时,从未对常立房开修建和拆除该诉争的旋转楼梯作出过相应的审批、验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该旋转楼梯的修建和拆除行为系常立房开的自建、自拆行为,因此市规划局、消防支队并无告知原告的义务。另外关于原告所称第三人拆除该旋转楼梯违反了国家相关消防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张,由于对于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认定,需要由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有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被告消防支队系对该问题进行认定的专业机构,且原告方在庭审中亦未能提供现“常立花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市规划局、消防支队在对常立房开报建“常立花园”裙楼及进行商场改造过程中所作出的相关规划、消防审批、验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市规划局、消防支队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请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某、朱某某、罗某、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刘某、周某、陈某某、谭某某、袁某、韩某、黄某某、王某、蒋某某、周某某、秦某、陈某某、骆某、赵某某、孔某某、汪某某、奚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尹某某、钟某某、王某、帅某、黄某某、王某、雷某某、金某某、张某、何某某、周某某、莫某某、杨某某、杨某、胡某某、罗某某、朱某、冯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共同承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宁建军审判员  沈 珩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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