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的土地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所可以作为邻里间的分界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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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主席李毓全在接访群众。
市委副书记姚康在接访群众。
李毓全昨到万江督导大接访活动,针对邻里之间因为土地归属发生纠纷时表示:&土地归属有争议应先停工&
昨日上午,万江街道办事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东莞市政协主席李毓全到万江督导大接访活动。
在接待现场,共接待上访群众15批共40人次,其中李毓全接待上访群众4批次12人次,涉及违章建筑、村小组土地等问题。
群众反映:土地归属引发邻里纠纷
昨日上午在万江街道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市政协主席李毓全、万江街道党委书记、人大联络委主任吴志刚等接待了万江下坝坊的村民郭淑贞一家4人。郭淑贞反映,其家在1985年就建成了房屋,但今年3月25日开始,邻居詹家在门口抢建起楼,与其发生纠纷,现在不仅家具、车辆都无法进入家中,出入也十分困难。
据了解,郭家坚持其门前土地形式是水利堤防,属于国有,并且已经正常出入20余年,但是邻居詹家则称该土地属于他家所有,两家为此争执不下。郭家还称,他们曾向村委会、万江信访办、水利局、国土局、公安部门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反映过情况,且相关部门已经定性该土地上的建筑为&非法建筑&,但是该建筑并未被拆除。郭淑贞希望通过信访渠道,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公平公正解决其诉求。
李毓全回应:
多听民意为民解困
对此,李毓全建议,如果现在在土地归属问题上有争议,应该首先将工程停下来。&现在有争议的一定要停下来,停都停不了讲不过去了。&他说。
针对邻里之间因为土地归属发生的纠纷,李毓全表示,&刚才我说的,是不是拆了就算,或者还有其他什么方法,我们内部可以听下周围村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看有没有其他的一些办法我们来综合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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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土地所有权
提问者:| 浏览次数:32次 |问题来自:悉尼
和邻居之间的土地相接,我们村规定的是:盖房子要比原有的土地少盖一间房的面积,我们家有5间房的地方因为村里的规定盖了4间,当时邻居说他的面积少,和我们家商量把院墙扩大到我家那一间的(要出租),出租的钱给我家一部分,但是至今也没给这部分钱,最近这段时间他说那一间房的面积是他家的(他打算卖出去),我们有房产证,这官司能打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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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现身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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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发现,根据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和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而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的表现。
原标题: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现身泸州骑缝章王林收藏的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泛黄的土绵纸,娟秀的毛笔字,笔走阡陌,记录下一个家族最初的模样。“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土地和房屋”,这些文字刻印在一张“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这是泸州发现的首份正本和存根保存完整的新中国第一代“土地证”上的记载,收藏者王林表示将把它捐献给档案馆,作为一份历史的见证,永久保存。结缘 收藏第一代土地证翻开自己偶然收集起来的宝贝,一份泛黄的卷宗,唤醒了王林被时光掩藏的记忆。时间回到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在林业局上班的王林一如既往地忙着手头的工作,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这天,他会与一卷档案结下几十年的缘分。当日,一位农民拿着一卷泛黄的纸找到王林,想依据这卷纸上记载的内容解决林权纠纷。王林接过那卷纸,“土地房产所有证”七个印刷黑体字映入眼中,左边是正本,右边连着存根,右下角落款日期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份完完整整的1953 年“ 土 地 房 产 所 有证”。此证为“地字第03059号”,土绵纸,长77.5厘米,宽53.5厘米,主人是纳溪县第壹区安乐乡第三大组村居民陈仲铭。该证还详细记录了土地的种类、座落、地名和四至。在林权纠纷得到解决后,这张土地证的主人似乎觉得“没了用处”,就将这份土地证甩了下来,而一向喜爱收集老物件儿的王林便将它收藏起来。罕见 正本和存根完整这份土地证正本上写有“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八十一亩,房产共计瓦房叁间,地基壹分零厘贰毫,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字样,并盖有副县长王长安的印章和6x6厘米红色方形“纳溪县人民政府印”。细看此证发现,土地和房产同时见于一个证,可以窥见50年代的物权改革,将土地和房产同时作为一个证颁发的,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物权归属不同于现在的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全家人共同所有。证上分田、土、柴、地基四类记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记录,如此细致清楚,这是过去的地契没有的。此外,正本上采用骑缝章添加附卷,将正本无法写完的内容继续完整记录,骑缝字章体现当时工作人员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细致。土地证一式两份,左一份正本给土地主人,右一份存根本应由县人民政府存档以备查考。但王林眼前这一份,不知何种缘故,正本和存根都在一起,比较罕见。现身 捐档案馆见证历史随着时间的推移,20多年过去了,这些年里,王林几易岗位,从林业局到农机局到检察院再到档案局(馆),但这份“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直被他悉心收藏着。去年,王林调到纳溪区档案局(馆)工作,将这份保存完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带到了公众的视线中。泸州市档案局的有关人员对这份完整的“土地证”产生了兴趣,到国土资源局查询相关档案,发现国土档案中也没有如此完整,正本和存根同在的“土地证”。“这是目前泸州发现的最完整的50年代“土地证”。目前,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属王林个人收藏,他表示将来会捐献给档案馆,作为一段历史的见证,永久的保存下来。相关部门 属于第一代土地证 具有一定收藏价值记者查阅发现,根据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和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而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的表现。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此后,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便大致以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逐步展开。此次发现的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效,但正本和存根完整,仍具有收藏价值。吴政雨华西城市读本记者王正元实习生王漫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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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前土地证作废 旧屋归属引邻里纠纷
  60年前土地证作废  旧屋归属引邻里纠纷  村委会称土地归集体所有  &近日,石排镇横山村上宝潭小组的黄先生与邻居小王,遇到一件烦心事:两家人为门口一间大约10平方米的旧屋发生争执,双方都说这个旧屋属于自己,但又都拿不出真凭实据。  村委会负责城建工作的王先生表示,黄先生所持有的60年前的土地证已作废,该旧屋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谁也不能占用。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旧屋归属,因为置换产生争议  黄先生家住上宝潭村,几年前,他家新盖了一栋楼。在他家的宅基地前,有一座大约10平方米的旧房子,由于未能联系到房子主人,旧屋一直保留,而这,也影响到黄先生新屋的建筑设计。  据黄先生介绍,上世纪50年代土改时,村里把这块地(旧屋所在地)分给了他父亲。为证明这块土地是他黄家的,黄先生还拿出当时的土地证。内容表明,这块地属于黄家。黄先生说,后来,有个远房亲戚没有地方住,就跟他家商量,在他家的土地上盖了一间小屋居住;再后来,这个亲戚去了香港,出了国,之后就失去了联系。  一年前,邻居王先生在黄先生家隔壁建了一栋三层楼的房子,修围墙时,在正对这间旧屋的地方留了一个小门,还在旧屋内施工。  这一下,黄先生急了,“这旧屋占用的地皮原本是我黄家的,我没占用它,你却来占用,这不是欺负人吗?”黄先生说。  记者现场采访时,一位大约20岁的小伙子,自称姓王,是该在建房屋的主人。工人证实,他是屋主的儿子。  对于旧屋的所有权,小王表示,旧屋原本属于一个香港人,后来香港人走了,位于他家右边的邻居购买了该旧屋。而小王家靠右边也有一间同样大小、属于小王家的旧屋,为此,邻居就与小王家协商,将自己购下的、位于黄先生家门前的旧屋置换小王家的旧屋。小王家答应了置换。  小王先生说,经过置换后,位于黄先生家门口的旧屋,就是他家的了,修建新屋时,他准备把旧屋改造成杂物间,“我们改造自己的房子,不会有错吧?”  土地证作废,土地归集体所有  对于旧屋的归属权,黄先生和小王各执一词。记者采访了村委会书记王桥发,他表示自己知道这件事,为避嫌,所以没有介入,他要求相关部门公平公正处理此事。  该村负责城建工作的王先生说,黄先生手里的土地证早已作废,他家门前的土地均属于村集体,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占用。他建议双方各退一步,既然该旧屋已经被拆,土地应该空出来归集体。  对于王先生的提议,黄先生表示赞同,但由于邻居小王不在场,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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