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013629 的户籍所在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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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是中國在、、、及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當於現在的。明清两朝反复「」。明洪武三年(1370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福建、浙江、广东三市舶司。清二十四年(1685年)撤销全部市舶司,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下旨除粤海关外,撤销所有其他海关。是为“”。
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年),于广州创设市舶使,派专官充任,总管海路邦交外贸。
唐开元二十九年(741年),在广州城西设置“蕃坊”,供外国商人侨居,并设“蕃坊司”和蕃长进行管理。
四年(971年)设。
北宋二年(999年)设、(明州今)。
北宋二年(1087年)设、(密州今)。
北宋三年(1113年)设(今上海松江)。
神宗熙寧時期设秀州澉浦市舶司(今浙江海盐)。
十五年(1145年)设、。
時代有8个市舶司,主要分佈於東南沿岸,江阴、秀洲华亭、秀州澉浦、杭州、明州、温州、泉州、广州。泉州成为通商大港。
宋代市舶司有如下几种职能:
船舶出入口管理:
给外国船舶发放入港许可证。
设保甲制,由、、组成,纲首给本国出洋船舶发放许可证,稱為「公據」或「公憑」(大船發公據、小船發公憑),记载船载货物、人员组成及其身份地位等项目。
出入口貨物管理:
派兵監守入港船舶,防止透漏逃稅。即「編欄」
上船驗貨。即「閱實」
对入口货物抽取入口税。即「抽解」
为朝廷收购舶来品。即「博買」
海上禁防:
監管禁運地區(遼、金)
监管違禁品貨物輸出(如金、銀、銅、鐵、鹽等)。
來自、、、、等国:、、、、、、、、、、、、、等。
来自、、、、、、:
来自:腦板
来自:藥物
来自、、、、、、:夾煎餅
来自、、、:木香
来自、、、、:吉貝布、貝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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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改称,有七处:广州、泉州、杭州、庆元(今宁波)、上海、澉浦(今海盐)、温州。
洪武七年(1374年),明州、泉州、广州三市舶司同时关闭废弃。
永乐元年(1403年),复置黄渡、宁波、泉州、广州、交趾云南、五市舶司,准日本通贡宁波,琉球通贡泉州,但民间海禁事例并没有取消。
嘉靖二年(1523年),严申海禁,罢浙、闽二市舶司,只留广州市舶司,不久也废除。直到嘉靖三十九年﹐经淮扬巡抚的请求﹐三司才得到恢复。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抚的请求﹐又罢。福建一司开而复废﹐至中始恢复。自此以后﹐终明之世﹐市舶司无大变动。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准四口通商。
:福州、厦门
:广州,直属。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下旨除粤海关外,撤销所有其他海关。是为“一口通商”。
《中国文化史》 《》 10 86-85-86页
梁启超 《中国文化史》 《》 10 86-86页
李庆新:《》
桑原騭藏著,楊鍊譯:《唐宋貿易港研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3)。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三星位于诺基亚总部所在地的研发中心周四启用
[导读]实际上,随着诺基亚大势已去,包括华为科技、英特尔等国际科技巨头,最近纷纷在芬兰开设研发中心。
大本营被攻破(腾讯科技配图)腾讯科技讯(晨曦)北京时间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伴随着诺基亚在智能手机大战中遭遇大溃败,其人才和工程师队伍成为竞争对手的争夺目标。路透社报道称,周四,将会宣布在诺基亚总部所在地的一个研发中心正式投入运营。媒体称,此举进一步表明,三星已经将昔日的对手诺基亚,抛在了身后。三星投资建设的芬兰研发中心,位于诺基亚总部所在地Espoo。13日晚些时候,三星电子将对外公开研发中心的雇员规模和具体投资计划等。实际上,随着诺基亚大势已去,包括华为科技、等国际科技巨头,最近纷纷在芬兰开设研发中心,他们希望获得芬兰优秀的硬件工程师和软件开发者资源,而这当中的许多人才,之前为诺基亚和相关联的公司效力。最近几年,苦苦转型的诺基亚已经实施了多次裁员,数千人岗位不保,诺基亚甚至不得不变卖了颇具现代感的总部大楼,改为重新租赁使用。各种报告指出,三星电子已经取代诺基亚,成为全球手机市场的王者,三星在智能手机领域的优势尤其明显,今年一季度,三星智能手机的销量,超过了排名第二到第五的四个对手的总和。【想看更多科技独家爆料和深度报道吗?关注腾讯科技微信官号吧!每日下午还有引人思考的内容,期待与您共鸣。(微信号:腾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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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输入140字汉皇祖陵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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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皇祖陵位于今江苏省市赵庄镇村是以的曾祖父刘姓大始祖墓为中心扩展而成的一座陵园陈列馆内有墓丘墓碑祠庙殿堂二十四章塑像等众多历史景物是考察刘氏宗脉弘扬两汉文化的最佳景点地理位置今江苏省市赵庄镇村所属国家中国
现为当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
汉皇祖陵地理位置图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汉皇祖陵俗称&皇林&历来是当地汉里堂刘氏祭祀祖先的场所原来有墓有祠但经过千百年来的改朝换代和沧桑变化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破四旧&许多古迹建筑被破坏现有刘邦曾祖父太上皇父亲的土坟和部分遗迹1992年当地政府与刘姓族人对汉皇祖陵进行了保护性修复正门为4根大石柱组成的汉式红漆大门门楣上镶嵌着&汉皇祖陵&4个大字大门两帝各有一大石狮守护大门东侧有文物保护碑和标志进大门后为庭院庭院正面是刘邦的一尊高达4米多的汉白玉雕像庭院右东厢为陈列室其中有关于刘邦的生平介绍左侧西厢则为&汉代名人与文化&陈列室位于刘邦雕像身后的庭院中部正殿是高大庄严的&汉代帝王殿&其中有刘邦及汉代24帝的雕像后院则是的墓冢墓冢为圆形土冢冢周有高1米左右的砖砌护土墙冢墙下面有石碑相嵌上书&刘清之墓&4个大字冢前有清康熙时期的&西汉高祖&和乾隆时期的&汉之故里&两块古碑古碑已残字迹多有剥落但仍依稀可辨另有今人捐刻的唐尧帝纪念碑刘累公纪念碑之墓碑刘仁浩纪念碑太上皇纪念碑汉皇祖陵园的北边有刘氏家祠名为汉里祠现公存遗址陵园有柏油马路与丰单公路相通在由丰单公路进入汉皇祖陵的马路起始端两侧分别矗立有一对高大的
是战国末期魏国大夫秦灭魏后从开封东迁至西北十二里而居卒葬于此为了逃避秦兵的追杀将古体字的刘字取金作姓大难过后又恢复刘姓因此称金刘庄清咸丰年间清政府为了镇压捻军和太平军号召各地挖沟筑寨金刘庄的村民也于村外挖河并设东西两座寨门从此金刘庄又名
关于墓民间流传着凤凰点穴和蚂蚁筑坟的传说相传在世时门前长着一棵茂密的梧桐树一日狂风大作尘土飞扬一只凤凰逆风而行落在了门前的梧桐树上凤凰不落无宝之地人们都说要交好运了不久病逝家道败落很久连棺材钱都没有只好刨掉梧桐树作棺材出殡时突然雷鸣电闪下起瓢泼大雨大雨下的人睁不开眼睛人们只好将棺材推进梧桐树的树坑里潦草地埋上几锨土各自回家了第二天天朗气清人们才来筑坟却发现早已被蚂蚁堆积成一座高大的坟丘吉祥的凤凰为挖了坟穴勤劳的蚂蚁为刘清堆筑坟墓这暗示天降祥瑞于刘家
刘邦称帝后下圣旨修建皇祖陵此后汉武帝刘彻更始帝刘玄东汉开国皇帝刘秀汉明帝等又多次整修使汉皇祖陵成为一处部局完整规模宏大气势雄伟的皇家陵园汉明帝刘庄为保护祖陵免遭水患在古城修建了永宁寺为家乡祈福并在汉皇祖陵后修建了太行堤今仍遗有一段大堤现存墓墓冢直径五米高三米四周砌墓垣以墓为中心正北是刘氏家祠因为是所以又称汉里祠刘邦的孙子梁孝王刘武的五世孙刘欣被派到守护祖陵并被封为灵乡侯这位灵乡侯才学不高两年后被贬为庶民世代守陵祭祖墓的东北角建有西王庙即刘邦的庙1990年在此发现清康熙二十七1688年所立石碑一方墓的西北角建有东王庙即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庙遗有碑帽及狮子一对东王庙左侧为即三国时刘备关羽张飞桃园三结义的纪念庙右侧为玄帝庙刘玄称帝后来祭拜祖先并建了行宫现遗有更始帝刘玄玄帝行宫石门槛刘邦刘秀刘备刘玄之辈都是的后裔玄帝庙后遗有乾隆二十二1757年汉之故里何为有菩萨祠之见也的石碑可见菩萨祠等也来凑热闹以借刘氏旺盛的香火墓前原有千米长的神道两旁列石人石马石丞相好一处宏伟壮观的皇祖陵园由于汉朝皇族的故乡在金刘砦而后世天下刘姓绝大部分源出汉室以汉皇陵的主人为大始祖因此今天的金刘砦汉皇祖陵已成为海内外全天下刘姓寻根问祖的圣地据悉规划的汉皇祖陵景区工程将在汉皇祖陵扩建的基础上修复移植庙墓宅斩蛇处高祖庙分榆社龙雾桥等10余处两汉文化景点并以皇陵为中心四周重建西王庙东王庙玄帝庙菩萨祠及等形成以汉皇祖陵为中心其它景点环拱的格局以增加旅游景点丰富汉文化内涵承袭民族历史风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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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外文名Being the spouse living expenses意&&&&义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1被扶养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
构成被扶养人的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生命权或的后果在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中被扶养人是其中的一个主体但必须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可能是单数也可能是复数均须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联系的人
2被扶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
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
3被扶养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
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之前实际上是被扶养人身份权的义务主体尽管其所实施的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被扶养人身上但是当其实施的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或使直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却使被扶养人所享有的对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养权利遭受损害丧失了这一法定扶养权利这一损害事实尽管不是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间接地侵害了被扶养人的这一法定扶养权利却是客观的事实
4被扶养人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加害人既然因其行为使被扶养人丧失法定扶养权利那么在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然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加害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被扶养人应承担赔偿义务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侵权法律关系不同的是被扶养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不是一般的金钱给付而是其丧失的法定扶养权利因此被扶养人是享有法定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案件中必须把握被扶养人的特征准确认定请求人是否属于处于赔偿权利人地位的被扶养人司法解释未对被扶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必须对此予以确定我们认为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被扶养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养的卑亲属
被扶养人包括所有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卑亲属和尊亲属只要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均可视为被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关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可单纯理解为只有平辈份亲属的扶养关系
2被扶养人是否限于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权利人
对此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法律规定限于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 另一种是原苏联式法律规定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采后一方式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相比之下前者比后者规定要严前者只包括法定扶养关系后者不仅包括法定扶养关系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实践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理由见下述注释
我国上述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事实扶养关系的界限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胎儿是否应包括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内
胎儿本未出生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作为他(或她)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为了保护死者所应抚养的胎儿出生后的扶养权利法律一般都规定胎儿是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有利于保护第二代的健康成长且又为立法通例应当采纳上述先进立法例在实践中应当将胎儿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之内具体的赔偿可从其出生之后给付
4被扶养人不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
国外有将扶养期待权列入保护范围的对于期待的扶养权利的丧失亦可予以赔偿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才为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期待权的人并非是生前扶养的人因而不属于被扶养人
5丧失劳务请求权的人应否列为被扶养人
我国第969条采纳此制将其列为被扶养人这种情况国外立法并不多见在民国民律草案中即删去了这一条文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当然不应将其包括在内
6新旧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的范围的不同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里对于侵害他人身体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实际扶养人也赋予被扶养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司法解释成功地运用现有法律规定科学地解决对伤害致残的被扶养人的扶养丧失问题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不同规定国家赔偿法总结了最高司法机关这一司法解释的成功经验已在其第27条第2项后段确认伤害致残被扶养人的扶养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对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予以明确界定即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具体而言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的人这些人都是依靠受害人在人身损害死亡或者致残前扶养的都属于进行赔偿的被扶养人的范畴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的认定应以此为据以前的规定与此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有些遗憾的是该解释未对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予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民法理论进行探索将出生后为活体的胎儿列入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内对其应得的生活费进行赔偿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被扶养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该行为导致了被扶养人身份权中的扶养请求权的破坏因此,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被扶养人原则上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尽一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之后统一了全国人民法院的做法为被扶养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都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也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详见下面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相关法条
[1]第17条第28条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一是有的只是规定死亡时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而对残疾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则不予以赔偿
二是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极不统一影响公正
再有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质量的提高人均寿命已经大为提高赔偿十年的做法有些不合时宜需要进行调整
最后这些规定中缺乏扶养人扶养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这次在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的基础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在本条作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的明确规定赔偿计算更加合理操作性更强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相关法条
2.1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2产品质量法
第44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废止
第37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扶养到十八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日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特殊性即它的构成必须以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为前提同时要求既具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责任的构成又具备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具有双重性的特点
1损害事实既要具备直接受害人生命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结果又要具备受害人扶养请求权丧失的结果
构成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以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为其构成的前提条件
被扶养人扶养权丧失的客观后果以被扶养人受直接受害人生前扶养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使被扶养人丧失此扶养请求权为必要
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生前存在的法定扶养关系以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定为限其具体内容是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
正在履行的法定扶养关系已经丧失是被扶养人损害事实的最终结果这就是因为直接受害人的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而使正在履行的法定扶养关系最终的断绝在这里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后果与间接受害后果最终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损害事实的双重性特点
2违法行为虽为同一个行为却须具备既违反生命权健康权保护的法律又违反保护他人法定扶养权利的法律的特点
构成此种侵权责任加害人必须实施侵害生命权或健康权的行为但这个行为具有双重的违法性即同一个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既违反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又违反保护法定扶养权利的法律当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了健康权同时又侵害了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权利时这一行为就既违反了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又违反了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权利受到保护的法律使这一行为具有了违法的双重性
3因果关系要求一个违法行为与两个损害事实各有不同性质的因果联系
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在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两个损害事实法律要求这一个侵权行为对于两个不同的损害事实都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直接受害人生命权丧失健康权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应依相当因果关系判断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固然构成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如伤害他人因破伤风而死亡者亦构成侵权责任人身伤害致劳动能力丧失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更易于确定
在违法行为与被扶养人法定扶养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固然仍可依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但其之间只能是间接因果关系即不法行为作用于直接受害人造成其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结果而该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实才是被扶养人法定扶养权丧失的直接原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和扶养权丧失的损害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前者并不是后者的直接原因而只是间接原因二者之间的客观联系是间接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间接因果关系联系不构成扶养损害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对于两个损害后果有不同要求加害人对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应有过错对于被扶养人扶养丧失的损害并不要求当然有过错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构成赔偿责任原则上加害人应当有主观过错至于故意过失在所不问只要加害人或者因故意或者因过失造成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结果就构成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归责的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污染环境致害产品责任致害饲养动物致害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就不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过错也构成侵权责任
侵害扶养权的责任构成与前述情况不同对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扶养权丧失的后果加害人可能预见也可能根本没有预见可能有故意可能有过失也可能故意过失都没有因而加害人对扶养权丧失的损害后果不要求当然有过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主观过错即为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加害人对扶养丧失有无过错可以不问在适用的场合主观过错已不是必备要件加害人对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对侵权责任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责任和侵害法定扶养权责任均无影响被扶养人基于何种理由而对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理论上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在中世纪法律认为得以近亲被杀一事之本身为理由对于加害人请求给付法律规定的身价金 至近代法律本着个人主义立场否认侵害生命本身为近亲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仅承认侵害生命权的行为造成死者遗属的损害作为赔偿请求的理由但对于被扶养人请求赔偿的具体理由却有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两种不同主张
1继承丧失说是指生命受侵害本人如尚生存时其应得收入由其继承人继承今因生命受侵害致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此说优点为被害人可得较多赔偿缺点为如果被害人为卑亲属时由尊亲属继承者因卑亲属生存余命较长结果反比尊亲属死亡时利益较多其为不合理至为明了
2扶养丧失说认为死者遗属非本于其资格而当然获得请求权而仅得丧失扶养请求权丧失扶养期待权丧失劳动请求权为理由 至现代各国基本采用扶养丧失的理论原来采用继承丧失的国家也改变了看法或全部用抚养丧失或既采继承丧失说又采扶养丧失说无论根据哪一方面请求都可以如日本
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采扶养丧失说的主张认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生前对于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则加害人对该第三人员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义务就是因为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生命权时是同时侵害了该被扶养人的扶养权利
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并相应地通过技术处理作了规定1.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以前实务上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应当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和侵害人的负担能力并参照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确定另一种是应当以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原则参照标准是该地区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标准这两种标准都以客观的指标作尺度比较容易操作但是这些办法都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意见相比而较低尤其是后者
我国司法实务对这一标准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加害人的负担能力过多而考虑对权利人的保护过少这和我国公民的平均经济收入较低有关系对此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此种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显然采纳司法实务中的第二种做法从总体上说这种规定较为可行但其标准过低且不区别原扶养人提供扶养费用的多寡确有不适当之处
1.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吸收了有关的理论成果总结了司法实务中的经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规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操作对受到损害的被扶养人的赔偿也比较合理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案件中必须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一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对这一标准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直辖市以及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确定
1民法通则第119条仅规定赔偿必要的生活费具体如何掌握赔偿的标准数额期限方法均未明确规定执行不无困难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中关于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在实务中难以掌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对此作了改进明确规定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就使得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上变得操作性更强对被扶养人的保护也更为全面
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根据填平损害的赔偿理念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指的应是扶养人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在这个问题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实务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确定具体做法略有不同赔偿期限按照赔偿权利主体即被扶养人身份的不同分别确定以下期限
2.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十八周岁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也采此种办法
2.2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也采此种办法如果是一次性给付的则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或者是原则上计算到七十周岁被扶养人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劳动的成年人或者诉讼时已超过七十周岁的一般不宜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法上述做法也分为分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分期给付的原则是统一的即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这是正确的一次性给付的做法虽有不同但原则是一致的
2.3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岁起男自六十岁起至死亡时止一次性裁决的死亡时间推定原则上至七十岁不足五十五岁或六十岁确需赡养的可参照此款这种赔偿期限实际上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赔偿期限是一样的分期给付的到死亡时止一次性给付的对照前项中的第一种计算方法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统一具体区分为三类
一是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人具有不再在被扶养人之列
二是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
三是六十周岁以上的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分别计算前者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后者为按五年计算
2本司法解释还在第32条规定超过二十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扶养费用五至十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期限的问题上应当严格贯彻这一计算方法以前的计算期限不再适用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负担原则
3.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司法实务的统一做法是受害人是唯一扶养的人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全部由侵害人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侵害人一般只负担受害人生前负担的那部分义务这种做法考虑了间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扶养范围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
3.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吸收在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中应当严格贯彻这一负担原则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
4.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基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分期给付二是一次性给付
4.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规定了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两种方式
引进定期金制度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一个特色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未成年人至成年的年岁计算或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被扶养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生活费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被扶养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被扶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一次性赔偿的方式就是根据标准结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被扶养人的自身状况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次给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2]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广东国晖律师解析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范围分为两部分一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且此两部分人员均属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的义务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标准如下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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