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斜穿马路被摩托撞了,交警查摩托车事故责任分配自行车六成责任。摩托没保险,这样分配合理么。出事故时没等

我骑摩托车不小撞了横穿马路的自行车,为什么机动车永远都是复主要责任。_百度知道
我骑摩托车不小撞了横穿马路的自行车,为什么机动车永远都是复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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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所以机动车一方在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不过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修改如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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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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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机动车一方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有证据证...
日7时20分,在某市一交叉路口,赵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重80kg,最高车速35km/h,大大超过国家标准)相撞,因郭某载儿子上学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超重、超速,二车相撞致郭某轻微伤及儿子王某受重伤,两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现场勘查,无法查明哪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因此没有对中当事人的相应责任进行认定。
我国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因此郭某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其中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一方,没有对责任进行认定,故电动自行车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赵某应当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
对此,赵某认为,因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其中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一方,没有对相应责任进行认定,应按照公平原则,各方承担一半责任。至少,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重和最高车速严重超标,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那么,本案应如何分担各方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对机动车一方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一定的过错时,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一方面,本案不能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适用于事故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之中。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如果证明双方均无过错,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案虽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其中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一方,没有对相应责任进行认定,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辆,故本案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本案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本案中的电动自行车是严重超标的自行车,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重量不大于40kg。而本案中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重80kg,最高车速35km/h,与轻便摩托车相似。如果机械地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显然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摩托车驾驶者赵某承担60%至70%的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郭某承担30%至4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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