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辈留农村土地确权离婚后咋分吧

农村户口离婚后怎么办?如遇移民可有宅基地分配?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农村户口,离婚后户口是迁回我父母村里还是可以留在我前夫村里?如果我前夫他们村要移民,我有没宅基地分的呢?
由于媳妇的霸道和蛮不讲理,把儿子逼上了在外找外遇,现在媳妇提出离婚,要分财产,说要把房子卖了,把所卖瓣钱他们俩平分,但宅基地的证上名字是父亲的,他们有权这样处理吗?要如何处理?
我是农村户口,和我老公离婚了,户口没地方落,怎么办
妈妈是再婚人员,她离婚后,户口就在前夫家里,他们是农村户口。
1、妈妈离婚后,是不是她不想把户口迁走,他人是无权把她的户口迁走的?
2、她有居住权在前夫家,她能不能自己申请宅基地自己建房和他们分开住。
3、如果她前夫家拆迁,她能否要求赔偿款?
本人想买一块农田用做宅基地,不知怎么办?
您好:我离婚时前夫家房产证是孩子爷爷的.赠于证明在他们手里,离婚时我没分到房产.因为没证据.现在两个孩子跟我一起,大的是女孩18 岁了.小的15了,我现在跟父母住在一起,他们住在哥哥家,我想申请宅基地,可村里从来没这种情况出现,干部不同意,再说我娘家是搬迁村,村址在县城,地理条件很好.县城房屋价格又很高,村民对于宅基地很敏感,有人认为我是故意诈取,有人知道我的情况不是诈取,但对我的行为不理解,更不同意,根深蒂固的观念,出嫁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虽然我有判决书,他们也可以调...
我村在办理盖房手续时,只需要交上钱以后,由村委会开据收条证明,就可以直接盖房.因无房产证明,在建造新房过程中,与邻居发生纠纷(没有任何侵占其所有权的行为),邻居阻当盖房.至今房子仍未建成.省市县相关部门多次出面解决,均无效.如果通过司法程序,需要怎么做,非常感谢.
政府部门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虽然多次办理,但均无效果.....现在想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如果还有更好的方法,请各位专家指点.
本人是山东省潍坊市的,到时可能需要找专业律师,如有意的请留联系方式.
父母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协议书上写:农村房子归女儿所有。这样拆迁的时候,怎么分配呢?还有父亲的份么?土地使用证上面的名字还是父亲。
我是农村户口我离婚了,但孩子是城市户口,我想要孩子怎么办,听说我们这边已经行不通了
我是石家庄郊区的,我和前夫离婚快一年了,我的户口还在前夫家,离婚时我没要房产,现在我想分户,但不离开前夫的村子,能行吗?无标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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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
――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文章来源: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 [作者:程建邑,程建华]
发布时间:11-11-09 15:43:50
  目前,土地仍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她们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物质保障。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直接涉及农村妇女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歧视和侵害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法律、法规对之仅予以原则性规定,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也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认识,导致广大离婚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合理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范围,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离婚妇女这个弱势群体以保护,对稳定家庭生活秩序、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还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为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这次《婚姻法解释(三)》补充明确,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是指农户(承包方)根据承包经营合同,对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等农业生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一种是其他方式,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农户是以家庭成员或者夫妻双方为单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笔者认为应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为据,针对不同情况具体确认。   1.男方婚前单独承包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本集体土地的,婚后女方不当然享有男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男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确认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鉴于我国农村传统上多为“从夫居”的婚嫁习俗,入赘为婿的情况暂不在本文所述之列。女方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以后因结婚而成为男方家庭的新成员,女方并未参与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或者不享有土地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不承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不是合同主体一方,确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同时,在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按家庭成员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面积的,非土地承包合同主体一方的妇女对男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离婚时不得对之主张权利。[1]   2.男方婚前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女方不享有男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婚后双方对土地加以改良或者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予以经营、管理,则对土地改良费用和土地改良后所增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男方婚前承包集体土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由男方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而女方只能获得极少的经济补偿后“净身出户”,并不能分得土地。这种现象,也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确定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原则一脉相承,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在此不再赘述。   3.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此种情形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本着保存、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功效的原则,即保护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给有经营能力一方,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我国农村男尊女卑观念和传统习惯做法,导致离婚妇女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远远不及男子。   4.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组成承包方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享有均等份额。离婚时,应首先分清夫妻共有份额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同时应考虑到不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可采取的处理方式有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或者经发包方同意,在坚持土地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入股、互换。而经过实地调查,约六成多的受访农村妇女表示离婚后回娘家的,其在婆家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便由发包方收回或者由其前夫继续承包,她们仅获得极少的经济补偿甚至根本没有经济补偿,只有少数受访者表示仍由自己承包,或者在娘家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婆家村发包方收回。   如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情形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都非常容易受到侵害。   二、对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损原因的剖析   1.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根据最新统计,我国大陆人口现为1339亿人,[2]&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地少人多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土地资源的稀缺导致我国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一般情况下,一个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往往是常量,地域范围固定,村集体成员因生老病死或迁进迁出而成为变量,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人口变动的趋势一般是人口增长,这样人均土地量就会相应减少,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则不可避免地更容易受到损害。[3]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近几十年间城镇化速度最快的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城镇化率由179%提高到466%,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4]&而随着作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情况难以避免,农民被从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剥离出来,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或者征地补偿款,常常被前夫剥夺或者由村集体“合法收回”,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城近郊区,土地权益之争更加激烈,但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无论离婚妇女是否再婚,都很难再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集体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影响   2006年以来,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和乡统筹,农村居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再缴纳任何费用,而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则完全丧失了其原享有的利益,其利益被分散移转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农村居民作为承包方在事实上分享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应有的土地所有权利益,未作为承包方的农民就丧失了应享有的所有权利益。   目前,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利益的享有和确认,是以该农村居民集体成员为前提的,而农村妇女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其成员身份的变动,当妇女因离婚而丧失婆家村集体成员资格时,就不再继续享有婆家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而在娘家又基于不得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不能再分配到承包地,这样,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就根本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障。   3.法律与政策规定矛盾,操作性不足   (1)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长期稳定,从1984年以来,国家一直追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目标。1998年《土地管理法》、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物权法》等均体现了这种政策精神,但1997年《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作出的“大稳定、小调整”政策又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不相吻合,而且并未阐明调整所需条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事实上又肯定了“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的合法地位。[5]另外,现实中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都登记在男方名下,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登记方,由登记方给予另一方以补偿。这些规定容易导致农民不知所措,容易导致农村离婚妇女丧失婆家房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农村离婚妇女大多对娘家的房、地也无份,这无疑会将农村离婚妇女推至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同时也容易为人利用,借“小调整”之名而为侵害或剥夺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行为,如某妇女嫁入婆家未分得土地,而在土地不调整期间离婚的,该妇女就可能会一直处于“没有属于自己及其子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尴尬境地。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32、33条规定了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操作性不强。2001年《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成本权益的通知》明确指出:“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54条也指出,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有学者指出,这些规定并未明确本来就未获土地的离婚妇女如何获得土地,而且未明确界定离婚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要求新居住地或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也未明确界定属于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情形。[6]现行政策下,户口迁移与人口流动并不同时进行,许多村集体都以离婚为由,一律收回其土地而不管户籍所在。考虑到种种原因,人民法院也不敢轻易受理此类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即使受理也无法执行判决,毕竟村土地并无多余,不可能每执行一次判决而要求重新承包一次土地,而“村民自治”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介入,导致农村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到村集体、“村规民约”的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男权主义文化观念和村规民约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妇女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但“男权主义文化观念”仍然存在,部分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常以尊重“村民自治”的合法形式、由村民表决通过体现“男权主义文化观念”的村规民约。有“土政策”这样规定:“户口迁出的离婚妇女的承包地在土地调整时一律收回、离婚妇女户口迁回娘家的并不享受娘家人均耕地权益、不住婆家的离婚妇女的承包地在土地调整时一律收回而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或者户口和居所均在婆家的离婚妇女如要享受人均耕地权益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于监管空白,这些“土政策”严重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7]   而妇女地位事实上也仍然低下,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权益并不明确,离婚妇女也易受村民歧视。而且,受“好女不嫁二夫”、家庭财产应由男性继承等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离婚妇女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心甘情愿”地将属于自己的土地放弃、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即使有人主张也很难得到村规民约的支持。娘家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其在娘家的原承包地早已丧失,不会再分配土地,而婆家也已收回其承包地,这些妇女一旦离婚,就完全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财产权益而成为“一无所有”的人。因此,很多农村妇女考虑到离婚后会失地无法生活,只好无奈地选择继续忍受不幸婚姻,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土地合法权益之思路   1.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1)现行的《婚姻法解释》(三)是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的,并未注意城乡的实际差别,并未体现出对农村妇女权益的特殊关注与保护。而现实农村中“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甚至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也不可能发生改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在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对婆家的财产权也难以主张,无房、无地的农村离婚妇女孤立无援。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时,要顾及农村家庭的特殊背景,注意城乡家庭之间的重大差别,合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特别保护。   (2)虽然我们强调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与“大稳定、小调整”规则在法律上均有体现,但这两种政策在实践中很难相容。有学者认为,“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实际上是要农民把自己取得的权利让出来。而是否出让权利应是农民自觉自愿的事情,任何人不得干涉。硬性调整就是对农民权利的剥夺,是对其他农民已经取得的物权的破坏。”[8]“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鉴于农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这一政策目前对解决人地矛盾具有普遍意义,应予以坚持。而“大稳定、小调整”的做法,对于制度性缓解人地矛盾也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可能为人利用,成为侵害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段,因此应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对这一政策的适用范围予以缩小。   (3)各村具体情况、历史传统的差异和农村问题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导致涉及土地权益分配等诸多方面的各地村规民约并不相同。而由于法律的空白,人民法院对无效的村规民约的认定,是仅仅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这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远远不够。因此,应修正《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违法的村规民约无效,并增加有关机关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审查权和必要引导义务,规范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2.对农民集体进行股份合作社制的改造   有学者认为,将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以股份合作社的形式予以改造,能理顺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各自享有的集体土地权益,明确各自分享集体土地权益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方式,从而解决了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一分子的农民的身份问题。[9]在股份合作社中,农村妇女也享有相应的社员权,并依据股份参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所生收益的分红。基于股份是社员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所生收益的凭证,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在妇女因结婚或离婚而丧失社员资格时,股份合作社不能无偿收回其股份而应按相应的价格购回。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相关土地政策,当离婚妇女因迁出所属农民集体、丧失社员资格时,其股份被收回,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继续存在,该妇女应通过向迁出地所属农民集体缴纳地租作为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或者申请加入迁入地所属农民集体、购买其股份,从而享有迁入地所属农民集体的社员权。笔者也认为,对于家庭承包资格来说,凡是农村集体成员都可要求承包,这是农民社员权的体现,因此,通过规定社员权的取得和丧失条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可有效保护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3.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征地补偿   目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增地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最突出的矛盾。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用地仍然严重。因此,为了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应,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问题是我国征地制度中急需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可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遵循市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受益主体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避免村委干部以“集体”名义强占原本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补偿款,从而充分保护农民尤其是农村离婚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土地权益。   4.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   多数离婚妇女都希望自己的土地权益能有所保障,但站出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人却较少,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权利的人则更少。她们往往屈服于村规民约,或碍于旧俗、人情世故等缘由而无奈地放弃自己的土地权益。目前,解决离婚妇女土地问题还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克服的困难和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相对淡薄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消极因素。因此,应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强化“男女平等”、“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意识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和文化修养,调动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动性作用,敢于对违法的村规民约以及一些传统陋习说“不”,拓宽法律救济渠道、强化法律救济途径,教育引导、支持鼓励她们积极借助行政、法律等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们加大对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离婚妇女的保护力度,进而有效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应有之策。 [参考文献] [1]&包萍、王盛荣、李代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J].人民司法,2000(6). [2]&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722232.htm. [3]&韩曦、黎文森.&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利流失及其保护[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2). [4]&社科院:中国城镇化率466%&城镇化规模全球居首[EB/OL].&http://wwwchinanewscom/cj//2434885shtml&. [5]&陈小君.我国妇女农地权利法律制度运作的实证研究与完善路径[J].现代法学,2010(3). [6]&周应江.&身份界定与民间法调适――因婚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实现土地权益面临的两个法律难题[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4). [7]&熊小红、邓小伟、张建成.&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原因的社会学思考[J].农业考古,2006(6). [8]&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高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探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9(10). 责任编辑 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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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因在外地工作,与其他女子同居导致现在我们的婚姻面临离婚的状态,现在我想起诉离婚,他也同意离,然后我们主要的财产是去年在三亚盖的一楼房,现进行出租。当时土地是与村民购买(有协议),也有居委会盖的章,但是没有房产证,请问这个房子能分割吗?我们还有一个四岁多的孩子,孩子我会争取来扶养,这抚养费怎么算?
结婚前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后又付完了剩下的房款,我只付了一小部分,但是他不承认我出资了,说是拿我的钱做其他用途了,没用房款上,说房子是他自己全部付款,说房子完全是他自己的没有我一份,现在房子合同他拿着,但是买房收据我拿着,但是都是写的他的名字,这种情况该如何分割?再说现在房子都涨价了,其中的差价也有我的一部分吗?
结婚五年,有一男孩5岁,婚前他父母给付的首付,以后每月他还贷,但是我负担家庭的其他开销,有孩子后孩子的全部开销我负责,如果离婚孩子的扶养权归谁,如果我们都想要孩子的话能给我吗,我还能得到什么?
我登记预定买房,首付已付,现在房子还未修好,暂时未居住,登记在男方一人的名下,按揭在女方的名下,首付中有我筹资5万,这5万中有我父母我家亲属借款,她筹资一万,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买房是在婚后。
05年经岳父的名义在农村集体土上(实际也是城区),集资建了套140多平米的房子,但受国家政策影响,至今还没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等。现在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了,这套房子怎么分?
婚后买房,首付是女方父母所出,还贷由男方一人在还,已还六年。四年前女方离家出走,后知她回娘家被同村有妇未离之人包养,二年前男方又与别人同居至今,但两人一直未离婚,所生之女一直在娘家带养至今,女方提出如果想离婚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请问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这种现状在法律上如何处理?
婚后贷款所购房屋,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房子归男方一方吗?
现在我能加上我的名字吗?(贷款未还清)
现在他可以私自处理这套房吗?(新司法解释好像说可以私自处理这样的房子)
非常感谢!!!
结婚之前买了一处70多平米的房产,房子的首付10万是我父母出的。老公还了10个月的房贷,每个月1500元左右。我现在因为感情不合想要和老公离婚,他不同意,我想让他搬出去,他也不搬,而且还把父母都找来一起住。我想问,这个房子离婚后应该如何划分?我可不可以说房子是父母的,把他还贷款的部分还给他,现在房子父母要收回了,然后要求他搬出去住呢?实在受不了他了,每天说我在外面有人,还去骚扰我的同事,我都要崩溃了。请大家帮帮我!
我与丈夫在2009年买房,各拿一半房款,装修由我出资,合同上写着我的名字,但是他生理存在缺陷,也不肯治疗,一直与我分居将近10年,早就没有感情可言,我要离婚,我要是留下房产的话,除了要找给他一半的房款,还要给他增值的部分吗?我要是拿不出,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吗?孩子一直由我照顾至8岁,9岁和他在一起,现在已经两年,如果孩子跟他的话,在孩子的抚养费上,我要支付多少,长期的分居给我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我可以要求精神补偿吗
律师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和老公在2010年2月份登记结婚,结婚后老公把他仅有的一套产权房(此房为他父母遗物且他已拥有完全产权)加上了我的名字,因这套房子离两人单位较远,我们把它出租并另借房子住。
  结婚一年多来我发现老公爱撒谎而且和异性有暧昧关系,他自己也承认感情出轨,我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现我想去法院提出离婚并分割以上提及房子的一半产权,请问法院能支持我的要求吗?
  盼复为感!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结婚登记后共同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岗才一年又被卖出,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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