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东阳市什么是违章建筑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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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罚款两年后,是否还应拆除
&&&&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家自留地上兴建房屋,一年后落成,城管部门才上门说是违章建筑,要罚款。请问罚款两年后是否还应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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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助人:卢大进 男 汉族56岁 农民,住:东阳市千祥镇石门村.电话: 被申诉人: 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 请求事项: 1 请求上级部门依法督促东阳市千祥镇相关领导履行其行为,对本镇石门村民卢忠义的违法建筑(第四层) 进行强制性拆除,并进行行政处罚。2 请求上级部门严肃处理包庇石门村村民卢忠义进行违法建造的相关人员。查处对此案包庇至今的千祥镇人民政府(故意行政不作为)领导责任。
事情经过:1995年,本村卢忠义批准建房一间(约36平方米),后在95年间又扩建到三间二层(约120平方米),  03年造第四层举报,镇政府收200元调节费,06年立案,2013年还没办完案。2006年上半年又在原基上在加上第四层,卢忠义第四层东面两间,全部违法建筑,并将严重影响申诉人的采光和家居生活。为此,申诉人要求卢忠义停止违法建筑,却未料卢忠义请来地痞流氓对申诉全家大打出手(当地村民可以为证,医药费至今未付,病历为证〈B号证据〉)。申诉人请村干部解决,村干部说解决不了。到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请求解决,得到的回答是:我们已帮你们调解了无效,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时申诉人据理力争:卢忠义本来是违法建筑,镇政府本应去阻止和拆毁其违法建筑,这难道还要申诉起诉吗?无论申诉人如何据理,镇政府领导对此还是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申诉人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和申诉此事,上级部门肯定了卢忠义第四层为违法建筑,并多次下达行政文书和指令,要求千祥镇人民政府履行对卢忠义违法建筑的阻止或拆毁行为。迫于上级的指令和申诉人不断的信访, 千祥镇人民政府于号向申诉回复一书面信息(2号证据) 2007年上半年,申诉人多次到千祥镇人民政府举报卢忠义违法建造第四层, 千祥镇人民政府领导对此也置之不理,申诉人又向上级申诉。日,东阳市建设局给申诉人的回复件中提及:卢忠义不在家,镇政府无法送达。申诉人觉得不可思义,申诉人和卢忠义为前后邻居,卢忠义天天在家啊!而且不在家也可公告,为何违章建筑当事人不在家就成了不予拆除的法定理由呢?这其中是不是有猫腻呢?
  在这六七年中,申诉人自始至终都在不停地对此事进行举报和信访,其中也得到不少上级部门的回复省建设厅的回复,省国土厅回复,金华市国土局回复,金华市检察院回复(如东阳市建设局日回复、金华市的金规信复字[2008]第1号、东阳市规划局日的回复等等)。这些回复件中都一致认定:卢忠义第四层为违法建筑,应予以拆毁。特别令人不可置信的是,东阳市规划局日的回复说,经查:千祥镇人民政府于日向卢忠义下达了拆毁第四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在其间令人哭笑不得是) 卢忠义于日办理了房权证(违法变为合法了),法院已无法拆除了。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卢忠义的违法建筑申诉人在不停的举报,其房权证的办理必经千祥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而千祥镇人民政府在盖章前就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帮卢忠义其办理房产证提供虚假事实证明,再之后千祥镇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千祥镇政府把整个过程就象是一个精心策划和编导的戏曲一样,编给申诉人和上级领导看的。作为上级部门要求申诉起诉,申诉更觉的可笑和荒唐, 卢忠义的违法建筑拆除本是千祥镇人民政府和东阳市相关主管部门份内的事,申诉人举报只是对违法事件的关注和对政府部门的信任,而上级部门却将此事的履行义务推给申诉人,实属张冠李戴,职权不清。而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就这个事件一开始就在包庇违法:违建时申诉人举报不予理睬,迫予压力开始说不能建,却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纵卢忠义去建,当官的怕丢帽子,又下达表面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边确又放长时间,为卢忠义办理房权证提供假的“事实证明”,最后,假惺惺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个无法执行,达到应付上级和迫使申诉人放弃举报目的。申诉人认为:此违法建筑于理于法应当完全拆除,可拖至今已八年多而未拆,并且办理了房权证。我在不停地举报。09年7月14号,房管局亲自文件送到我手中撤销卢忠义产权证。对此整个事件望上级部门再次查明,及时拆除此违法建筑,严厉处罚相关违法包庇袒护人员。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新形象,将三个代表落到实际生活中,让民众摸的着,看的见,重新树立和谐的干群关系,让千祥镇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干部在这件事上造成恶劣的干群影响尽快恢复平静!
  日卢忠义雇用了二车黑流氓做打手保驾,我打110千祥镇派出所把20多个黑流氓赶走了,卢忠义公然把第四层建造完工。其间,我去阻止过卢忠义,受到了他野蛮阻打,还砸烂我家的门、和好几处墙。如此无法无天,目无法纪,世上少有,希望领导重视点,赶紧解决好。在市长信箱编号17212中反映违章建筑请求拆除的问题都过去整整三年多了,也没见过处理呀,还写着“办毕”。求上级领导打开市长信箱看看。09年11月17日卢忠义告状房管局,(卢忠义败诉)
09年12月15日卢忠义告状千祥镇镇政府,第二次卢忠义又败诉,第三次卢忠义又告到金华中级法院结果又败诉。房管局在东阳日报上公告早已刊登,卢忠义《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千祥镇镇政府在石门村村口公告早已张贴,卢忠义户违章建房第四层&楼梯间除外&全部拆除;《另外东边第二次造那一间,一至四层全拆》。现全村老百姓都看到了卢忠义违章建筑的事实。公告里说日前叫卢忠义拆除违章建筑,超过6月24日,法院和千祥镇镇政府会强制执行。法院宣判卢忠义三次败诉。日,法院执行通知书亲自送达千祥镇镇政府,叫千祥镇镇政府送到卢忠义手中。
  迫于上级的压力日,千祥镇政府多位工作人员亲自送到卢忠义家,卢忠义关门闭户拒绝接收,工作人员在卢忠义家门前以张贴公告形式的出发通知: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镇政府将会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在时间早已到了,镇政府故意有法不依,不执行履行判决义务。镇领导说:卢忠义不在家,不能执法,我到浙江省信访,信访厅领导给我说:卢忠义不在家“可以执法”。省建设厅领导给我说:卢忠义不在家“可以执法’。还有浙江省新闻媒体李记者给我说:卢忠义不在家,可以执法,日,浙江省新闻记者到千祥镇政府采访,记者问镇领导:“行政八年为什么不执法,为什么违章建筑还要盖公章,帮卢忠义办房产证”。镇领导说:马上执法。记者到东阳房管局采访,记者问房管局领导,为什么违章建筑,还要帮卢忠义办房产证,房管局领导说:我们按章办事,当时不知道,后来知道就改正错误,撤销产权证。
  日10点15分至11点,浙江之声阳光行动新闻媒体,已经播放,东阳市千祥镇四友村一幢有证件齐全的房子,被千祥镇人民政府无理由拆除。东阳市千祥镇石门村,一幢从2003年被举报的违章建筑,顺利结顶,而且村官张新忠,盖公章开后门。帮卢忠义办出了房产证,至今千祥镇人民政府还没执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到哪去了。省级新闻媒体已曝光,下午18点30分重播。曝光资料和没拆光照片、村长帮卢忠义违章建筑盖回去的照片,在我的帖子上已播放,新浪网、凤凰网、中新网、环球网、潮鸣网……请求上级领导打开电脑,看看我的帖子。
日,中国产经新闻,范记者到东阳市人民政府采访,东阳市领导说:千祥镇政府不要去采访,我们会监督镇政府马上执法。过了半个月,范记者看看没动静,日再到东阳市政府采访,到千祥镇政府采访,镇领导对记者说:日前肯定执法。范记者一共去5次,到东阳市政府采访3次,到千祥镇镇政府采访2次。在这里我要说声谢谢俩位好记者,到了6月1日,千祥镇政府又不执法。
  我在不停的举报日,卢忠义家人意思意思进行自拆一小部分,大部分还留着,四楼后半间一小部分拆掉了,前半间和栋梁都没拆,2010年6月千祥镇政府公告在石门村张贴,卢忠义第二次造东边那一间1至4层全拆,现在还没拆,只有第四层后半间一小部分拆掉,过了一星期,村长亲自帮卢忠义盖回去,千祥镇政府公告的若言没做到,还在包庇卢忠义,日卢忠义又继续抢建,日,市领导到千祥镇解决民生问题,镇官阻止我登记上访。日卢忠义又继续抢建,真的让百姓心寒。日我老婆到北京国家信访部上访,日千祥镇干部从北京打出租车接我回家,6日住天津市,7日住商河县,8日住临沂市,9日住常州市,还绕千岛湖过,路上开了四天才回家,千祥镇干部说马上执法,后来又不肯执法。日我老婆到北京中纪委上访。3月4日到北京国家信访部上访,日千祥镇干部从北京打出租车接我到天津,5日做高铁带我回家,千祥镇干部说马上执法。现在千祥镇政府又死皮赖脸不肯执行,千祥镇镇政府不怕网上曝光。更不怕新闻媒体来曝光,千祥镇政府正在破坏党的声誉,破坏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今特求上级部门维护正义,打击歪风邪气,保护公民权益。请求上级领导支持正确意见,监督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拆除违章建筑,履行判决义务,还我采光。在此先谢\
求助人卢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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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年7月24日 违章建筑我举报 被卢忠义打得头破血流,镇政府收取200元调解费,至今没解决。  
  06年6月15日 金华市市委书记监督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回复立案,至今千祥镇人民政府还没办完案。  
  日卢忠义为房屋扩建工程顺利进行,雇用黑流氓保驾护航,我无奈只得打110报警,千祥镇派出所出警后将20多个黑流氓驱逐,卢忠义公然把第四层建造完工。其间,我曾多次阻止卢忠义家房屋扩建,受到了他的野蛮阻打,还砸烂我家的门和院墙。      
  07年7月1日东阳市房管局撤销卢忠义房产证。09年11月17日卢忠义告状东阳市房管局,卢忠义败诉。  
  日东阳市房管局在东阳日报上公告早已刊登,卢忠义《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日,东阳市千祥镇镇政府在石门张宅村公告早已粘贴,第一张公告张贴在石门村长卢祖送屋外,第二张公告张贴在张宅老年协会门口,第三张公告张贴在张宅理发店外面。卢忠义户违章建房第四层(楼梯间除外)全部拆除;另外东边第二次造那一间,一至四层全拆。公告里告知日前叫卢忠义拆除违章建筑,超过6月24日,法院和千祥镇镇政府会强制执行。现在石门张宅村老百姓都看到了卢忠义违章建筑的事实。但直至2013年的今天,千祥镇政府又死皮赖脸不肯执行,因为司法是独立,镇政府不执法,法院有权可以强制执行,现在法院和镇政府故意有法不依, 一桩历史十年的违章建筑,到现在都执行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到哪去了,真的让百姓心寒。  
  日浙江省省长监督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执行通知书回复  
  日,卢忠义家人意思意思进行自拆一小部分,大部分还留着,四楼后半间一小部分拆掉了,前半间和栋梁都没拆,2010年6月千祥镇政府公告在石门张宅村粘贴,卢忠义第二次违章建筑东边那一间1至4层全拆,现在还没拆,只有第四层后半间一小部分拆掉,过了一星期,村长卢祖送亲自帮卢忠义盖回去,千祥镇政府公告的若言没做到,还在包庇卢忠义,千祥镇人民政府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一桩历史十年的违章建筑,到现在都执行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到哪去了,真的让百姓心寒。  
  日东阳市领导到千祥镇解决民生问题,镇官阻止我登记上访。  
  日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回复说:在60日内向你(们)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到了2013年的今天千祥镇人民政府还在包庇,不肯执法。  
  浙江省建设厅第1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2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3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4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5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6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7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8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9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10封回复  
  浙江省建设厅第11封回复  
  为了政宪梦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第1封回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第2封回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第3封回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第4封回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第5封回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第6封回复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杨念平律师论“违章建筑”_未来战士_法律博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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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结合城市管理研究公物行政法:公物的提供公用与废止公用,公物负担,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公物利用法,公物瑕疵的国家赔偿等内容。
个人公告:
城市管理行政法,能而且只能在行政法学公物法领域寻找理论依据。。。。。
&&杨念平律师论“违章建筑”
发表时间: 12:27&&
转贴自:新浪博客  原作者:杨念平
杨念平律师论“违章建筑”
在近期从事房屋拆迁案件中,杨念平律师经常遇到许多百姓询问违章建筑的相关问题,他们诉说着美丽温馨的家园或者辛辛苦苦经营的企业,由于被政府一纸强拆通知书定性为违法建筑,然后被所谓的联合执法部门像强盗一样用挖掘机无情摧毁,房屋的主人痛心疾首,于是不断的上访或者诉讼,有的甚至以跳楼、跳河等自杀式来抗议。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或者行政干预的压力,被拆迁户不能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杨念平律师多次被震撼了,为老百姓的沉重遭遇,为城市建设管理的混乱,为房屋拆迁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曾经一度拍案而起,继而觉得以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是最好的选择了。于是迫使自己对房屋拆迁中“违法建筑”进行系统研究,并将近来自己所做的涉及到违法建筑的拆迁案件的经验做一认真详细的梳理,解决一个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律师的深深苦恼,为老百姓和社会尽一己之力。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本专题的论述,欢迎同仁指正,欢迎被拆迁户来电来信,为您免费详细解答相关问题。
一、违章建筑产生的原因
违章建筑的种种情形不仅使城市的市容、交通等受到不良影响,而且使农村土地乱占乱批现象如杂草丛生。本章试着分析违章建筑的产生原因:
第一、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是违章建筑产生的历史背景
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城乡发展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违章建筑大规模爆发的根本原因。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是否违反规划,而城乡规划的编制是与人们对当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的认识水平分不开的。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来考虑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其后果就是城市规划总是落后于城市发展速度,修编成为常事。巨大的市场需求与无序的规划管理的结合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其后果之一就是违章建筑愈演愈烈,从而成为拆迁中的难点和焦点。因此有专家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
第二,百姓的实际需求是违章建筑产生的现实因素
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不少家庭的居住条件极差,一家数口蜗居一室甚至两家同居一屋都是常见的事,于是人们便偷偷摸摸地在自家院内搭建棚房居住,以解决家庭生活基本需要。此时的违章建筑最主要的动因是人们解决生活特别是居住困难。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对房屋巨大的市场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违章建设从小偷小摸式迅速向大张旗鼓式转变,于是老百姓在违章建房出租,在院前屋后违章建房,借此改善自家的居住环境。在农村,虽然法律禁止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但基层党委政府却乐此不疲,大搞房地产开发,搞政绩工程,其所留下的众多问题一直在困扰我们的社会。当面临拆迁的时候,许多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使用多年的房屋竟然是违章建筑,辛辛苦苦砸锅卖铁、东挪西借的钱买来的房子,顷刻间化为乌有。
第三、立法上的不完善是违章建筑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对违章建筑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不被信仰的中国,违章界定表现出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法治化进程。建筑物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物,建筑物权则是物权中极为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各地地方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界定规则,实质是一种调整或剥夺建筑物权人所有权的规则,这种规则显然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范畴,《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也就是说,建筑物权的制定应该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地方政府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界定违章建筑实质上是一种越权行为。
第四、地方政府部门的随意界定是违章建筑问题尖锐化的导火索。
在城市化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降低拆迁成本,随意修改、制定违章建筑界定规则,突击认定违章建筑,因处理违章建筑而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现象频繁发生,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处理权被不恰当地扩大,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违章建筑的使用人有苦难言。同样的房子在同样的地段,为什么你的是合法建筑,而我的是违章建筑。
二、违章建筑概念的演变过程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作过正式界定,实践中出现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等说法。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违章建筑的演变过程,有助于历史的分析其内涵和外延。
在我国法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出台,有时只能依政府部门的规章定争止分,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称呼“违章建筑”是准确和恰当的。此后国务院所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涉及到了“违章建筑”,如1985年颁布的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城市规划法》后,首次使用了“违法建筑”的概念,此处的法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该法第四十条这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随后的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法》出台前,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的“违章建筑”就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设的建筑物。而《城市规划法》出台后就用了“违法建筑”一词,是指违法国家法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接下来,1991年3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19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可以看出并没有使用“违法建筑”而仍然使用的是“违章建筑”,是否是立法上的缺陷呢?我认为,该处用违章建筑不仅是指违反法律和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强调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违章建筑的行为,即这里的违章建筑既包括违反《城市规划条例》所建设的建筑物,也包括违反《城市规划法》中所建设的建筑物。
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以看出,该处的违章建筑与1991年《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相比,其概念并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是与其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丰富,其中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到“违法建筑”的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有:《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日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再到违章建筑的变化过程,显示了背后的历史背景,其背后的定义已经呼之欲出,有待《违章建筑三论——违章建筑的定义》一章详解。
三、违章建筑的应有之义
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有两种认识:一种是广义说。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种是狭义说。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此引起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种种解读,这种解读成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降低拆迁成本的合法理由,让民众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也成为房屋拆迁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在《违章建筑二论——违章建筑的演过程》一文中,我们对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的演变过程加以分析,那么他的含义已经是能够历史地科学的得知了。也就是说,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违章建筑”应该采用“狭义说”,是指违反法律法律法规所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前面所述的《城市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违法建筑”或者“违章建筑”的规定的效力如何?
首先,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因此,在城市建设中,《城市规划法》已设定了行政许可;对于农村建设,《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设定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故地方法规及规章已无必要再就此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就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细化的规定。若当事人的建设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只是违反了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就不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其建筑物也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行政机关不仅要合法行政,还要合理行政。由于建筑物的拆除不仅是当事人物质财富的损失,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财富某种程度上减少。在法律上未对违章建筑作出明确的界定前,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利的解释,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故此,对拆迁条例中违章建筑应作严格意义上理解,而不应作扩大的解释。
经过全文分析,我们有理由得出:违章建筑,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与认为违章建筑是违反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甚至规章制度建设的建筑物,还有认为违章建筑就是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的建筑物的观点的社会理念是不能等同的。
四、界定违章建筑的四大要件
由于界定违章建筑在实践中都是行政机关说了算,其法律依据明显不足,杨念平律师在以下四篇文章中将该问题详细论述,有助于我们被拆迁户对此有个正确的认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本章从违章建筑的实体要件来分析。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主权者实施社会控制的工具”。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对建筑加以限制,这些法律既有实体法,也有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同样,界定一个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认定。
(1)界定违法建筑的实体要件
首先,违法建筑是不符合土地管理和城乡整体规划的建筑,这是认定违章建筑的独立的实质要件,是在已制定了规划的城市和乡村认定违法建筑应审查的实质要件。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从物理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即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法建筑。城乡整体规划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农村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导和监督,使之纳入有序轨道的手段,其目的是保证社会持续、高效、低耗能而高输出地发展。无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其最终都是为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违章建筑是妨碍一些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独立的实质要件,是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外认定违法建筑时主要审查的实质要件。确立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揭示违法建筑的本质,所谓“公共利益”包括两层涵义:一是须有公共使用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这些违章建筑分为妨碍(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安全、公共绿化、市容景观以及其他违章建(构)筑物,分别由《公路法》、《电力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文物保护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防震减灾法》、《水法》、《港口法》等调整。比如: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56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铁路法》第46条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民用航空法》第58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以及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文物保护法》第11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24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港口法》第45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防震减灾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加固措施;等等。尽管这些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不同,但其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来处理违法建筑。
(2)违章建筑的形式要件
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规划。因而,界定违法建筑还应结合我国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规范建筑建造程序的法律,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日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述五条规定了城乡规划区内申请用地及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的手续,可简单地归纳为“两证一书”,即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如果两证一书等形式要件缺失时,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违法建筑,且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从上述法律法规看,未依法申办“两证一书”的建筑是一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可以采取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和行政罚款等手段使其合法化,实践中我们习惯称之为“待确权建筑”。因此,形式要件不是违法建筑的独立构成要件,仅具备了违法建筑形式要件建筑,还不能径直认定其为违法建筑。
(3)对违章建筑的时间条件:
违章建筑按照建成的延续时间,分为历史遗留积存的违法建筑和新建建筑。历史遗留积存的老建筑往往是因各种原因造成没有及时依法处理的,有的是管理者的责任,有的是业主的责任。例如手续不全问题,如果当事人早已申请办理,但由于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责而未办理,这种后果就不能当事人承担。因此,对《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不拆不会造成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维护、绿化、环保、市容观瞻、邻里居住,结构尚可手续不全的房屋,原则上应承认其产权,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对《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建造的,不拆不会造成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维护、绿化、环保、市容观瞻、邻里居住(简称“八影响”),结构尚可手续不全的房屋,如是住宅用房,应当允许其继续存在,通过改正并不办手续达到标准;难以改正的,则可维持现状,但必须要产权人具结保证,遇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无偿拆除。如是非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或产权人、居住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按城市住房困难保障的政策解决安置问题。对于建造时间已满20年,手续不全并且不拆会造成“八影响”,原则上应予拆除,但要给产权人按经济适用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对于新建的违章建筑则往往与政府官员的渎职想联系。一般情况下,在建造阶段就应制止或整改。
(4)对违章建筑的界定机关: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从中可以得知,对于城市的违章建筑的界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界定机关是由乡、镇人民政府。
通过界定违章建筑的四大要件的分析,杨念平律师再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只有同时具备“一实质”和“一形式”两要件的建筑,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结合时间条件才能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其中的“实质要件”中无须两条存在,只要有一条存在就可以,但“一形式”却不可或缺,认定机关必须是规划行政部门。
第一、如果一建筑仅具备“一实质”要件但不具备“一形式”要件,应推定为合法建筑。即该建筑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但已依法办理了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基于两证的公信力,应推定该建筑为合法建筑,至于其与“实质要件”的冲突,可通过拆迁来解决,但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的方法予以处理。
第二、如果一建筑不具备“一实质”要件但具备“一形式”要件,应为待确权的建筑。即一建筑没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城乡整体规划,但是未依法申办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许可手续,包括: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筑;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并不影响或轻微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占用农地但可以补办征地手续的建筑;还有建房者未经完全批准便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制定城乡规划前建成的建筑等等,这类建筑应视为待确权建筑。对待确权建筑可按照《城市规划法》第64条、65条规定处理,即通过补办手续使其符合形式要件。
第三、如果一建筑同时具备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可以定性为违法建筑。即该建筑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且未办理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并且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应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这里的为建筑)应为违章建筑。
当然以上的定性不要忘了时间条件,即该建筑是在《城市规划法》之前还是之后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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