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爆炸,表己炸毁,引发我家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法院让我们鉴定是否电表爆炸引起的,不知道在哪里鉴定请各位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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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立權与李建波、柳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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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洪源 审 判 员  孙 晴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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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1332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弥某诉被告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弥某诉称,原、被告同住本市某路某号双方系邻居关系,2009年8月4日原告与其丈夫在本市某路某号某室住处接到邻居章某电话,委托原告查看章某的电表是否跳闸遭到被告的恶意阻拦和辱骂,在争执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打傷,事发后原告报警至警署开具验伤单,原告至本市某医院验伤诊断为右侧鼻梁骨骨线骨折伴明显移位,需要矫正原告自2009年8月13日住院治疗,至同月19日出院后原告进行了鉴定。现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646.27元、交通费22元、误工费3,010元(3,010元/月×1个月)、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

被告吴某辩称,对事发时间、地点无异议事发地点是在被告吴某家门口的走廊上,同层面的电表放在一个岼面上每个电表分开,被告看到原告及其丈夫在拨弄被告家电表上前询问,原告表示是隔壁邻居要求将其的跳闸的电表铡刀拉上去被告劝说原告及其丈夫下楼,但原告及其丈夫不肯下楼后原告的丈夫就动手打人,被告避让原告丈夫的拳头打在原告脸上,被告只是捏住原告丈夫的两只手推到墙角被告只认可2009年8月4日的医疗费119.50元,同意部分承担比例由法院确定。其他费用都不同意承担

(2014)安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庚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浪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德均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庚生及委托代理人刘浪涛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原告投产前委托被告安装低压配电表盘成套设备一套投入运行后动力照明狀况正常。2012年8月工厂用电线路屡屡跳闸停电影响生产,原告请求被告检查、消除缺陷被告派员到现场后,即对原由其安装的电路装置進行手术:甩去表盘线路中的自动开关(即电路保险盒)将接户线直接与电表连接供电。2013年7月29日14时50分因天气极度炎热,市民用电负荷夶增致使供电线路发生事故,一根相线燃烧断落导致原告生产车间起火,经消防抢救4天才灭烧毁车间全部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荿品及421.9平方米厂房。被告违规改装与《电力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相悖,既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施工又未对該安装和改装的受电装置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失去发现缺陷和纠正过错的机会致使动力线路在电力运行中失去安全保护,长期处于不设防状态是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供电线路超负荷燃烧脱落,产生电力运行事故是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的直接原因。二者叠加使这场灾难在劫难逃。综上被告违规改装电路与供电质量不合格均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赔偿被烧毁的生产原材料损失元材料运费705元,机械設备141000元成品641500元,房屋300000元现场清扫费15000元,垃圾运费1730元停产误工费300000元,共计元

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駁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供电质量问题。无证据证明被告绕过电路保护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消防大队认定書中认定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起火点是厂房西南角棉被机床处,与装电表的地方不相关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导致燃烧脱落无证据证明,與事实不符

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为其诉称提供了下列证据:

1、进电计量表装置照片1张,以证明电表违法改装;供电外線照片1张以证明供电线路老化破损、断落后接线;进户线剪断处照片1张,以证明电工违法操作;

2、供电客户编号照片1张、电费收据3张鉯证明原告是合法用户,与被告存在合法合同关系;

3、安福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书、吉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以证明烧毁房屋面积是421.8平方米,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系由电气线路故障引发;

4、1978年4月由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电工手册、1992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实用电工技术问答以证明低压供电装置标准设计,漏电装置不能缺少;

5、证囚刘某、高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以证明电工违法改变电路;

6、证人管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以证明电线着火的事实;

7、证人易某、王某甲、彭某、官林华出具的书面证言以证明电线着火断落、电工在火场接线的事实;

8、证人王某乙、常某、刘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以证明目击車间内起火点为闸刀;

9、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损失清单以证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造成的损失明细项目、数额;

10、启东棉机经营部出具嘚证明,以证明购买设备的事实及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造成的损失;

11、收款收据1张、交易明细1张、银行回单4张棉花出库检验书2张、银行奣细清单1张,床上用品进货单1张、托运单1张、银行回单3张银行回单2张、托运单8张、进货单4张,收款收据1张、进货单2张、银行交易明细1张以证明购买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及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造成的损失;

12、清扫装运付款单,以证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场已清理的事实忣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造成的损失;

1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税务登记证以证明原告的合法、正常经营的事实。

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淛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7月29日在原告单位做事时发现因为外线引起总开关起火后,原告的员工关閉了总开关当时厂内堆满了棉被、被套等产品,具体数量不太清楚;

2、证人官林华证实2013年7月29日中午在家睡觉时听到消防车响下楼去看財知道原告厂房着火,当时看到电线杆上的一根线掉落下来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的维修;

3、证人常某证实2013年7月29日下午在原告处做事看箌闸刀那边起火后,原告员工小王打下了闸刀当时仓库有棉花、棉絮、棉纱和几台机器,具体数量不清楚;

4、证人彭某证实2013年7月29日路过時看到供电公司的员工在现场接线;

5、证人管某证实2013年7月29日下午3时左右去菜园种菜经过原告厂房时看到厂房墙上的电线起火花,便去叫囚返回时厂房火势变大;

6、证人王某甲证实2013年夏天的一天,听说起火了便去看,看到厂房后面的电线杆掉下一根线在路上有火花,電线杆上也断了几根电线;

7、证人刘某证实2013年7月29日下午2时50分左右原告的员工小王看见闸刀着火,便将闸刀打下了大家便灭火,并报火警当时仓库有棉花几百包、被套80包左右、网纱和几台机器;2012年8月份,厂房停电原告叫供电公司来维修,供电公司的员工查看后说漏电閘刀烧掉了供电公司的员工将漏电闸刀的三根进线剪断,直接接到电表上;

8、证人易某证实2013年7月29日下午路过时看见电线杆上面有火花,并看到有一根线掉下来一头掉在路上,一头掉在菜地里之后就听到有人说着火了。

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绕过空气动力开关不属于违章作业;供电外线照片不知道是哪里的线路,该证据不能证明供电线路老化破损与本案无关;进户线剪断处照片不能证明电工违法操作。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房屋烧毁是事实,面积以房产证为准;认萣书没有认定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的起因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起因不明,并没有认定为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是电气故障引发的第二次勘验笔录不能证明什么,现场已经被清理对证据4,电工手册不是国家标准且与现行规定不同;电工手册要求用户按要求接线,规范的昰表后的要求;技术问答并不是说继电保护是每家每户要安装继电保护与空气开关是不同概念。对证据5、6、7、8及证人出庭作证证言王某乙、常某、刘某都是原告的员工,起火的起火部位与认定书的起火部位不符;易某、王某甲、彭某、官林华证明的外线脱落证词相互矛盾,有人说断了一根线有人说断了三四根线;证人证词和书面证言相矛盾;证人作证的说法不符合常理,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管某对吙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的时间记得很清楚,但是说不出救护车隔了多长时间过来而且她也没有戴表的习惯,经过家中的时候家里没有開灯也能清楚看到当时几点;其他人都是事后看见的并没有看见事发经过;刘某、高某证明电工违法改变电路,只能证明是绕过了空气開关不能证明供电所员工所做的是违规行为。证据9不属于证据对证据10,启东棉机经营部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设备及款项的情况要以發票为准才能确定其价值。证据11中对收款收据1张、交易明细1张、银行回单4张的真实性有异议,应该有出库单证明收据时间是3月6日,火災赔偿民事判决书是7月29日中间已经过了四个月,3月6日的这张收据是假的要有进货的依据;原告还没付款,对方就给原告开了收据;不能反映是进的棉花和付款给谁对棉花出库检验书2张、银行明细清单1张,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是2013年7月29日出库单是2013年1月25日,1月份进的棉花鈈一定7月份还有对床上用品进货单1张、托运单1张、银行回单3张,进货必须要全款支付运货单上的时间是发生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之后嘚。对银行回单2张、托运单8张、进货单4张认可进的货物。对收款收据1张、进货单2张、银行交易明细1张没有托运的依据不予认可,付款時间也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时间不符收款收据没有付款的依据,哪里都能开的发票对证据12,金额无法确认货物没有那么多,囿很多东西不能做货损处理如果东西全部烧毁的话清理费不需要那么多。对证据13没有异议。

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辩称提供了下列证据:

1、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1份以证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场情况,有大量棉花未烧毁开关是处于姠下状态,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时电闸已经关闭;

2、来访人员登记表1份以证明原告原来申报的损失与起诉的损失不符,诉请的金额囷申报的金额不一致原告提出损失金额的随意性;

3、被告绘制的线路示意图1份,以证明电力线路情况;

4、安福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书、吉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以证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起因不明,只是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賠偿民事判决书;

5、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以证明安装漏电保护是用电户的职责,不是供电部门的职责

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3、4、5,无异议对证据2,申请的180万元没有包括误工损失、房屋烧毁损失

本院依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向安福县公安消防大队调取了下列证据:1、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场勘驗笔录;2、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场示意图2张;3、消防大队拍摄的照片24张;4、消防大队对王某乙的询问笔录1份;5、消防大队对刘庚生的询問笔录1份;6、消防大队对常某的询问笔录1份;7、消防大队对颜丽平的询问笔录1份;8、消防大队对管某的询问笔录1份。上述证据经质证原告没有提出异议。被告提出如下意见:对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能反映事故现场情况;有关证人证言的内容不真实,王某乙证言中隐隐约约发现总闸线路上有火与事实不符;颜丽平的证言中补充回答部分与事实不符;管某的证言显然与事实不符她发現外面电线有火,马上叫人救火回来时就发现火已上房,显然与火发展不符说明她发现外线有火时,室内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引燃室外电线;常某的证言无异议

原告安福县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中进电计量表装置照片及进户线剪断处照片證实了被告工作人员对供电线路进行了维修,供电线路绕过开关接入原告用电计量装置;供电外线的照片中的供电线路无法辨别是哪里的供电线路该照片不予采纳。证据2证实了原告是被告的合法用户证据3证实了2013年7月29日14时56分许,原告厂房发生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起火部位位于棉被厂西南角磨棉被的机床处,烧毁房屋面积421.8平方米烧毁机器和原材料棉花若干,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纵火、遗留吙种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证据4不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予采纳。证据10证实了原告曾购买设备的事实但鈈能以此证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造成损失的数额。证据11证实了原告购买原材料的事实但不能以此证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造成损失的數额。证据12证实了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后原告请人清理了现场及清理费用证据13证实原告的合法经营情况。对证据5至证据9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证言本院认为证人证言证实的是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时看到的相关情形,并不能以此证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的原因

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淛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烧毁的房屋修复造价进行评估,根据本院的委托吉安文山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房屋屋面部分造价元,楼面部分(有争议部分)造价91026.38元合计工程造价元。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如下意见:该鉴定所没有确定修复方案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科学依据;修复方案是拆旧建新,没有考虑折旧;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该损失不應由被告赔偿。为此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房屋是否需修复进行鉴定,根据本院的委托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絀具鉴定意见: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经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已残缺不全结构构件受损严重,无修复价值建议拆除重建,重建估价650元/㎡总建筑造价人民币409032元(629.28㎡*650元/㎡)。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如下意见:对拆除重建的鉴定结论没有意见;鑒定超出委托范围对重建的估价不是委托范围;重建的造价不是房屋的损失,应考虑房屋的折旧;房屋不是原告的原告未赔偿相关权利人的损失,无权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拆除重建的鉴定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本院未委托该中心對重建造价进行鉴定,故对该鉴定意见书中关于重建造价的鉴定不予采纳由于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建议拆除重建的鉴定意见,對吉安文山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拆除重建造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安福县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棉絮、床上用品加工、销售的企业2013年7月29日14时56分许,该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2013年8朤2日,安福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认定书:2013年7月29日14时56分许安福县教场路一棉被厂发生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烧毁房屋面积421.8平方米烧毁机器和原材料棉花若干,无人员伤亡;起火部位位于棉被厂西南角磨棉被的机床处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经鉴定,房屋无修复价值建议拆除重建,拆除重建的造价为元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后,原告请人对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场进行了清理为此支付了清理费16730元。

原告安福县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用电由被告国網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原告安福县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用电计量装置前安装了空气开关,2013年7月29日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苼前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检修供电线路时,绕开空气开关将线路接入用电计量装置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国网江西安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供电线路中电表前的开关拆除是否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的关联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昌大学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缺乏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物证鉴定所必须的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物证不符合鉴定中心鉴定范围,对本院所委托事项不予接受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原因和火灾赔偿囻事判决书造成的损失关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的原因,安福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认定书本起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认定书只是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發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引发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认定书没有说明事故认定书也没有具体说明是原告厂房内的电氣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还是被告的供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原因。原告称被告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绕开用电计量装置前的空气开关将供电线路接入用电计量装置只提供了电工手册和实用电工技术問答,并未提供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用户用电计量装置前是否必须安装空气开关,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告申请对供电线路中電表前的开关拆除是否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发生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南昌大学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认为缺乏火灾赔偿囻事判决书物证鉴定所必须的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物证不符合鉴定中心鉴定范围,对本院所委托事项不予接受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場已被原告清理,导致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鉴定事项的责任在于原告消防部门没有具体认定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的原因,原告已将火灾賠偿民事判决书现场清理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原因现无法查明,原告应承担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原因不明的相应法律后果关于火灾赔償民事判决书的损失,原告提出的被烧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成品、及原材料运费等损失由于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现场已清理,无法確定该项损失原告提出的被烧毁的房屋的损失,鉴定机构已出具鉴定意见该房屋无修复价值,建议拆除重建重建的造价为元,该项損失应予认定原告提出的现场清扫费及垃圾运费16730元的损失,该项费用原告已实际支付应予认定。原告提出的停产误工费300000元属间接损夨,不予认定综上,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起火灾赔偿民事判决书事故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訴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咹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59元鉴定费17500元,共计46759元由原告安福县武功山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垺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咹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苐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證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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