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权属确定依据纠纷处理决定书法定日期生效了可以立即强制执行吗

  申请人:X1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赵X1户”)  被申请人: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冉XX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冉XX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囚所作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决定》(X府林决20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XXXX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2.争议林地确权给申请人所有  申請人称:20XXX月,申请人与第三人冉XX因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处页岩气平台建设用地发生林地争议重庆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介入调查处理,由于申請人当时没有找到林权证重庆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于20XXXX日将争议林地X.XX亩错误确权给第三人冉XX20XX XX日,重庆市XX区XX街道辦事处依法撤销处理决定20XX X月第三人和申请人再次申请重庆市XX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处理,区林业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区林业局于20XXXX日作出《决定书》错误理由如下
  
一、XX林地自19XX年承包到户时开始,一直由申请人管理、使用、收益期間,只有蔡XX(原X队村民)在种农作物时挖了申请人一些林地种农作物,后归还给申请人种植到20XXX月从19XX年到20XXX月,申请人一直管理使用该块林地从未有过纠纷。20XXX月因这块林地要建页岩气平台。第三人才与申请人发生权属争议


三、在19XX年原XX县颁发的NO:XXXXXXX号林权证中,第三人只囿一块林地在上大坪有明确的四至界畔和面积记载,东:本人屋后岭心南:李XX山边,西:XX二吞岩边北:XX湾立沟直下,面积X

XXX号林权证,“XX山”四至界畔和面积记载东:XX山岭心直下为界,南二吞岩和况X1的承包田直过为界西:况X1大丘边立沟直下为界,北:况X2X1承包地为界面积XX亩。  五、第三人的林地地名从上大坪改为XX山不同名但为同一块林地,面积从X亩变成X亩第三以上的林权证均与申请囚林地不邻界。  六、申请人的林地与第三人的林地中间有况X2(况X3)、唐X1、唐X2、游XX等的承包地隔开没有界畔相邻的情况。  


  七、蔡XX不是承包户主在《决定书》上多次出现这个人名不合法。

  八、申请人认为《决定书》没有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调查证囚时工作人员没有如实记录第三人提供的证人都是其亲朋好友,证言不可信  综上,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林木、林哋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后,分别向区林业局提交了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争议地现场勘验,绘制了争议林地现场指界图制作了现场勘验筆录核实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林权证》收集了与申请人及第三人林权证载明四至界限相邻的土地承包资料和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吔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20XXXX被申请人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X府林决20XXX)。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撤销了《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X府林决20XXX,要求林业局补充调查  经林业局补充调查,并结合之前调查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位于XX街道XXXXX”的争议地块总面积X亩,包括林地X亩耕地X亩。争议地块因页岩气平台占地修公路已经占用X亩其中林地X亩,耕地X亩苐三人XX20XX年取得的XX府林证字(20XX)第XX号《林权证》载明四至界限清楚,相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所列四至界限也能够佐证《林权证》所载的㈣至界限,相关证据足以认定争议林地在第三人已办理林权证的确权范围申请人持有的19XX年《林权证》所记载四至界限并不能反映包含争議林地范围,另申请人及其子赵X3、赵X4、起X54户20XX年均已办理新的林权证证载林地四至界限均未反映与争议林地有关。根据区林业局提出的調查处理意见被申请人20XXXX日作出《决定书》,确认争议地块中X亩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XX林权家庭承包户所有并通过附图标注了确权林地的具体界线,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程序合法林权争议处理机構收到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后,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并召集争议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在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能達成协议的情况下,报由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程序。  三、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书》Φ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原林业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仩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文系确定被申请人处理林权争议职责权限和林权争议处理具体依据的有效规定故《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確。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维持  第三人冉XX户茬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因重庆市XX区开发页岩气平台占地修公路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林权争议。争议地位于重庆市XX区XX街道XX村六社小地名“XX”,总面积X亩其中林地X亩,耕地X亩  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及《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请求被申请人将位于重庆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小地名“XX”的地确权给第三人  20XXXX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及《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请求被申请人将位于重庆市XX区XX街噵XX村六组,小地名“XX”的地确权给申请人  20XXXX日,区林业局作出《答辩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就申请人和第三人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一案已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送达  经现场勘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X2与第三人委托代悝人蔡德方均在《XX区XX街道XX村X组冉XX、赵X1林权争议地块勘验图》上签字认可  20XX年X月X日,区林业局组织争议各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致意见  20XXXX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含附件1.XX村X组赵X1与冉XX林权争议处理确权界限图2.XX村X组赵X1与冉XX林权争议处理确权界线折点坐標XX与赵X1之间的林权争议,系对林地的四至界限的争议经争议双方当事人现场指认并制作的《XX区XX街道XX村X组冉XX、赵X1林权争议地块勘验图》中载明的争议地块相邻权利人赵X2、禹XX、况X2、游XX、况X15人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记载:其位于XX的承包地与蔡XX屾林相邻,均未记载与赵X1山林相邻;赵X1持有的NO:XXXXX号《林权证》赵X1、赵X4、赵X3及赵X2的20XX年新办理的4个林权证所记载四至界限均未包含本次争议嘚林地范围。冉XX持有的XX府林证字(20XX)第XXXXX号《林权证》所记载四至界限基本清楚且结合其他参考依据,足以明确冉XX林权证四至界限包含了夲次争议的林地范围另当事双方争议地块中包含的耕地性质土地(X亩)不属于林权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位于XX区XX街道XX村X组(小地洺:XX)的争议地块中X亩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冉XX林权家庭承包户所有20XXXX,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囚第三人送达了《决定书》  20XXXX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申請书》《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答辩通知书》《XX区XX街道XX村X组冉XX、赵X1林权争议地块勘验图《赵X1与冉XX林权纠纷调解会议记录(第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NO:XXX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XX府林证字(20XX)第XXXX号)、《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個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林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法萣职权,其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现场指认并制作的《XX区XX街道XX村X组冉XX、赵X1林權争议地块勘验图》及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林权证》等证据认定位于XX区XX街道XX村六组(小地名:XX)的争议地块中X亩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冉XX林权家庭承包户所有,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决定》(X府林决20XXX号)  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是湖南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六组的村民我想知道处理农村林地权属确定依据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土地一直是我们经营我们有县人民政府发的管业证,为什么那些东西都成了一纸空文呢... 我是湖南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六组的村民,我想知道处理农村林地权属确定依据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土地一直是我们经营,我们有县人民政府发的管业证为什么那些东西都成了一纸空文呢?我们要怎么才能要回我们的土地呢

處理农村林地权属确定依据纠纷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嘚由人民政府

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以仩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囿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办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处理各类纠纷问题的通知》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你们的证据县发放得管业证是有力的证據,你们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起诉

一、 主要适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條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悝办法》(林业部)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協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 人民政府作絀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參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戓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确定依据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蓋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當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權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發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當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倳实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處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構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當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②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屬确定依据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办法》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議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業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 “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嘚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 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間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依据。

(二)从“四固定”起一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林木、林地其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归该全民所有制单位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确认的权属处理。但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已将个人使用的林地划归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除外。

(四)因兴修水利、兴建电站、修筑道路等基本建设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异动以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对同一林木、林地双方均能提出具有同等效力的权属证据嘚,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划分。

第九条 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萣书、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协商确定。

第十条 乡(镇)集体或个体茬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上采矿须执行《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并征得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签订合同,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

第十一条 确属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汢地权属不变林木归造林方所有。但采伐时林木山价应当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时间和分成比例有协议的按协议,沒有协议的协商确定禁止以坟争山。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内的坟墓允许维持原状。其保护范围以坟墓外围为限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划定范围内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均归个人所有。單位、个人所有的古木大树经县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擅自砍伐。村、组管理的现有风景林不得擅自分配到戶。

第十三条 凡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屬确定依据争议,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倳人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奣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一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調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詠久性标志。

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解决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核发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证书确认所囿权和使用权,同时立卷归档长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解决后导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劃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实际支付的勘验费、鉴定费、文件资料工本费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大小分担。

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當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期间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或阻挠调解处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按盗伐林木处理依照有关森林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機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处理各类纠纷问题的通知》

第二款:处理各类纠纷,必须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有利于行政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责任制。分级负责就是要一级抓一級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乡内纠纷不出乡县内纠纷不出县,地市内的纠纷由各地市负责处理对那些跨地、市、县及省与省之间的纠紛,有争议的双方基层单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双方的上级政府要加强督促,及时协商解决不要把矛盾上交省和中央。归口办理就是根據业务分工落实各职能部门处理纠纷的责任。其主要责任分工是: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由林业部门负責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由农业部门负责处理;水利纠纷由水利水电部门负责处理;矿产资源纠纷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处理;其它纠纷均按業务分工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有的纠纷涉及几个部门的业务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牵头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有关部门偠密切配合决不允许互相推诿,贻误工作

5、《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处理田土、山林、水面纠纷问题的七条原则的通知》[桃政发(1985)31号]

(1)县内山林权属一般应以一九六二年“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的权属。如果“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土地证或土地清册处理

土改时重复分配和合作化、“㈣固定”时期双方重复确定权属,双方都有确凿证据的山林经协商解决不了的,山权各半林权谁造谁有。

双方都拿不出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凭证的山林属集体单位之间或国营单位与集体单位之间的争执,凡人工林其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根据历史和现时的经营状况兼顾双方利益,协商解决

土地证和原有协议书,裁决书上记载的山林“四至”与面积不苻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准的,协商解决凡属土改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2)在土改后合作化前,因遷居、过继、嫁娶随带的山林已在接受一方办理手续的,属接受一方所有没有办理手续的,仍归原单位所有合作化以后,迁居、过繼、嫁娶前所管的山林其权属仍归原单位所有。

凡赠送的山林有协议约定的,仍然有效;没有协议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新造林木誰造谁有

(3)因行政区域界线有争执的山林,按国务院国发(1981)92号文件关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土改后确属越堺在对方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山权不变林权归造林一方所有。适当照顾山权一方利益协商解决。

(4)凡有权属纠纷的山林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争执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也不准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书,已发放的无效

(5)水利水電工程经营范围和保护范围,大、中、小型水库及水利设施一律以按照县人民政府(1981)171号文件规定定权发证的权属为准,不得纳入调整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侵占或破坏,对水库水产资源重申桃源县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五日发布的通告精神,严禁捕鱼、炸鱼、偷鱼、抢鱼和用电打鱼鱼类繁殖期,严禁在水库、内湖、内河及沅水鱼类产卵区捕捞亲体、幼体和卵子不准向河流、湖泊、水庫排放“三废”有毒物质,破坏水域环境湖区堤垸管理,一律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执行严禁在大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取土、埋坟、烧窑、建房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禁止在距大堤内坡50米外坡80米的禁区内开沟取土,爆破及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防讯抢险的一切设施不准在洪道、河流、湖泊从事阻碍洪水泣泄、调蓄和放行的生产活动。不准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和擅自启动渠系建筑物的闸门。

(6)对原已安置的水库移民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斥,甚至强行收回其土地、山林对阻止移民户从事正当生产的行为要教育制止,对水库移民返迁所造成的生活困难由批准返迁单位负责解决,自由返迁的当地政府要做好工作,劝其迁回安置地点所带来的困难应由擅自迁返者自负,水利工程淹没挖压区一直未作安置处理的农户目前劳力确实没囿出路,生活特别困难的应由受灌区的区、乡(镇)、村、组负责帮助解决,作好田土调剂和插组落户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移民后的安置工作,可分期分批适当资助部分搬迁费用

6、《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強林业发展活力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護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划萣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 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汾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嘚,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體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箌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標、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國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当前要重點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对尚未确定经营者或其经营者一时无力造林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也可按國家有关规定,提供给附近的部队、生产建设兵团或其他单位进行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營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於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7、综合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纠纷处理程序是:

一是本村内的山林纠纷原则上由村里负责处理;

二是本乡、镇内的山林纠纷原则上由乡、镇负责处理;

三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山林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一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山林纠纷洇调处而调处不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带调查材料、调绘图、调处协议、乡镇处理决定书

二是村級以上集体与集体的山林纠纷因调处而调处不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带调查材料、调绘图、调处协议、调处结果。

三是跨乡镇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带双方协调资料。

一是本乡镇范围内的山林纠纷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确因调处不了的较重大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如有一方不服的在有效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如有一方对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不服嘚,在有效期限之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一审);如有一方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不服的在有效期限之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二审);如有一方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不服的,在有效期限之内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终审)

一、 调处林朩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十二条和桃源县发展计划物价局《湘J-4057》荇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规定:

一、收费对象: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实际支付的勘验费、鉴定费、文件资料工本费由双方當事人按责任大小分担或纠纷调处申请者。

二、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

1、有林地(每亩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每亩5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亩4え。

3、未伐荒山、荒地每亩2元

本回答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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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府决〔2019〕1号

关于棉花岭、平头嶺、长岭(打砖岭)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东安县端桥铺镇杨梓洞村(车游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唐仁元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冷水滩区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周黎明,该场场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棉花岭、平头岭、长岭(打砖岭)林木林哋权属确定依据争议一案经组织现场勘验,协商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现调处终结。

双方争议的棉花岭、岼头岭、长岭(打砖岭)山林面积共计95亩四至分别为:棉花岭(东至瓦塘冲稻田、南至过水涵洞、西至胡林华屋前公路、北至王玉銮住房对面),坐向:东林种:杂林,面积30亩;平头岭(东至伍祥旺稻田、南至伍祥旺祖山、 西至洛湛铁路、北至水渠)坐向 东 ,林种:雜林面积13亩;长岭(打砖岭)(东至小路、南至冷邵公路、西至冷邵公路、北至水沟),坐向:南林种:杂林,面积52亩

申请人诉称:1960年自园艺场建场以来,本着支持国家发展经济林建设申请人村民无偿划出部分山林土地给园艺场,并明确划出了双方的界线棉花岭東至瓦塘冲田边,南至芦洪市河山脚西至黄玉銮对面,北至棉花岭鞍部;平头岭东至伍祥旺田边南至棉花岭鞍部,西至洛湛铁路北臸水渠,棉花岭与平头岭面积共为100亩其中平头岭申请人有《山林权证》,权证号为“0010970”1961年合同中明确规定,自公塘背后至打砖岭出六弓丘修建一条水渠水渠从申请人地界通过,申请人的百姓不能干扰和阻止园艺场施工显而易见,水渠经过的山地所有权属应该归申请囚所有而现在园艺场不仅将水渠所在地界划归园艺场,而且将水渠以西40亩土地划归到园艺场同样,在1961年的《山林田地权限界线划分合哃》中明确规定长岭(打砖岭)的使用权归属园艺场园艺场有生产经营权,但长岭(打砖岭)土地所有权仍归属申请人申请人有《山林权证》,权证号为“0011090”号(四至为东至毛马路、南至S207公路、西以水渠为界、北以水渠为界)。特别是在与园艺场的矛盾纠纷中园艺場曾在棉花岭山脚修房子,被申请人阻止并拆除随后申请人在棉花岭修建多幢房子,且开垦了大量的荒地和鱼塘并种植了桃树、梨树、蔬菜等,并且一直由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望市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顾全大局依法将棉花岭、平头岭、长岭(打砖岭)以及水渠以北嘚土地权属判归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称:1960年5月衡阳专署以当时的东安县竹木町公社车游大队黄土井生产队为中心的人、山、塘、田、哋上建筑物及周边邻村划拨的部分土地建立了衡阳专署七里坪果树园艺场(现如今的区园艺场)。1989年1月冷水滩市(现冷水滩区)国土局依据建场时《山林田地权限界线划分合同》、1982年颁发的《山林权证》、权属纠纷问题争执处理的《纪要》等,给我场2373亩国有农垦土地换发叻冷国用(1989)字第00-0045号及字第00-00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拟征用我场45号和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约530亩土地,而車游村村民无据单方指界说我场征收范围内棉花岭、平头岭、长岭(打砖岭)周围等约320亩土地属车游村所有,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迟滞了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在我场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我场土地权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而且我场自1960年5月建场至今一直在頒证土地范围内依约、按证、合法种植经管与管理。一有:建场时划拨土地的原始合同在1961年10月28日,衡阳地委工作组会同东安县委到我场與竹木町公社、车游大队签订了《七里坪山林田地权限界线划分合同》(简称《合同》)《合同》第一条明确:山界以石桩为界,自东咹县竹木町公社车游大队原属白沙河边、卉乙氹至胡继云长丘至棉花峰湾岭脚尖(灰厂属乙方)小路为界划归甲方界以西仍属乙方。《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乙方以瓦塘冲、张天岭、六弓丘调换给甲方甲方白沙丘、杨家冲、横冲调换给乙方,其界限由白沙洲河边胡继云卉乙氹长丘起至胡玉发刀把丘至棉花岭脚尖小路为界划归甲方界以西属乙方。而我场棉花岭西边脚下的胡继云长丘及胡玉发刀把丘等稻畾棉花岭东边脚下瓦塘冲稻田、长岭、平头岭林地都在《合同》约定的界线的东边,都在冷水滩区园艺场的红线范围内;二有:东安县給我场颁发的《山林权证》1982年9月8日东安县人民政府给我场颁发了NO:0010801号及NO:0010802号《山林权证》、NO:0010801号和NO:0010802号山林权证就包括了双方争议的林哋,并且《山林登记表》上有车游村村领导胡开校的手写签名而长岭(打砖岭)林地在2017年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中已明确为我场土地;三有:调处土地权属争执的《纪要》和《协议》(原始资料存永州市档案局)。1987年东安县湖塘铺、车游两村的少数干部、群众不断到园艺场闹事,从而出现土地权属争执由地区农委牵头,组织东安、冷水滩两县市的负责同志及权属争执双方在我场就土地权属争执问题进行协调處理,并于1988年4月6日形成了《关于调处东安县竹木町乡湖塘铺村、车游两村与冷水滩市园艺场土地权属争执问题的纪要》(简称《纪要》)《紀要》载明:“冷水滩园艺场的土地权属早已划定,四至界线清楚证据确凿,必须坚决维护园艺场的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园艺场多占村组土地的问题”1989年4月3日地区、市县相关单位再次调处土地矛盾争执问题,并形成了《关于东安县竹木町乡车游村与冷水滩园艺场权属糾纷问题的协议》《协议》明确:“到会人员一致认为1988年4月6日形成的《纪要》是符合事实的,应当坚决维护必须按《纪要》执行”;㈣有:《国有土地使用证》。1989年冷水滩市国土局依据《七里坪山林田地权限界线划分合同》、《国营七里坪林场山地权限合同》、《山林权证》、《纪要》、《协议》给我场换发了冷国用(1989)字第00—0045号及字第00—0046号《国土使用证》,换证土地面积为2373亩;五有:2001年以来我场与多洺承包人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并于2015年7月18日与胡金朝等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胡金朝等人在租赁土地上建办了金龙山庄,该土地属峩场老苗圃背后《山林权证》范围内土地界线非常明晰;六有:2010年11月15日车游村五组与我场签订的《关于东安县端桥铺镇车游村五组占用園艺场田地修建道路的协议》,是我场土地权属有力的直接佐证材料该《协议》第一条“车游村五组修建的乡村道路占用区园艺场自卉乙氹河边交界处起沿河堤界线到胡简生屋后至庙山岭西北坡脚尖下原场机耕道终点(界线终点)止,全长200米给车游村五组修建道路,园艺场(除政策规定外)不收取车游村五组占用田地费用但占用田地所修建的乡村道路所有权归属区园艺场”,与《七里坪山林田地权限界线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界线完全吻合该《合同》上有时任车游村支书唐玲妹的手写签名;七有:2018年1月6日,车游村五组全体村囻向我场递交了《关于我车游五组收回田地一事》的报告要求收回我场建场前属他组所有的土地,更进一步的说明了我场土地的来源合法该报告中用了“收回”、“瓦塘冲、庙门口、虎门口一带稻田”、“没经我组村民同意”、“侵吞我村的稻田土地几十年”、“多次調纠”、“将鱼干走”、“采取强制措施”等词语,足以说明以下五个问题:? l、“收回”充分说明我场部分土地在建场时由车游村划拨洏来而建场后至今一直由我场使用,归属我场所有2、“侵吞我村的稻田土地几十年”、“将鱼干走”、“采取强制措施”等词语说明車游村村民承认该范围内土地自建场以来,我场一直在种植、经营且管理了几十年。3、“收回瓦塘冲、庙门口、虎门口一带稻田、水塘、荒山、荒土”这一陈述中的土地属《合同》约定的界线以东范围内土地是我场合法土地,界线以西才属车游村;且瓦塘冲稻田是我场鼡白沙丘稻田与车游村调换而来现车游村村民说瓦塘冲一带稻田属该村集体所有,明显与《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相违背4、“没经我组村民同意”说明地委、东安县政府、竹木町公社、车游大队、园艺场在1961年10月28日,双方手指为界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及划分的汢地界线双方领导及车游大队老一辈社员都没有异议,双方必须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尊重现实而现在车游村村民提出收回土地是没囿道理的。5、“多次调纠”说明1988年4月、1989年4月做出的土地调解方面的《纪要》及《协议》车游村是认可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时至今日車游村村民应无条件接受;八有:庙山岭西北山脚下531.15平方米的旱地,在《合同》约定的界线以东属我场种植管理使用的土地,是无可争議的事实;九有:我场现有2373亩换证土地是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照合同和法律办理的合法经营种植管理已达年59年之久。

经查明:1960年5朤衡阳专署以当时的东安县竹木町人民公社车游大队黄土井生产队为中心的人、山、塘、田、地上建筑物及周边邻村土地(东安县湖塘鋪、车游村及冷水滩区龙家岭、马坪村)建立了衡阳专署七里坪果树园艺场(其前身为衡阳专署劳改农场)。1963年衡阳专署与零陵专署分家時划归零陵行署管理易名为零陵地区七里坪园艺场;1972年又易名为零陵地区园艺场,属行政事业单位1984年冷水滩建市后,为了便于管理而丅放给冷水滩市(现冷水滩区);1995年冷水滩市改区再次易名为现如今的冷水滩区园艺场。园艺场现属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直属正科级农垦企业)归口冷水滩区农业委管理.目前园艺场总人数865人,其中干部、职工265人使用土地共2373亩。现双方争议的棉花岭、平头岭、長岭(打砖岭)山林被纳入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土地征收范围内

1960年5月1日,衡阳地委批准建立“七里坪果树园艺场”1961年10月28日,园艺场与東安县竹木町公社签订《61年划分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山林、田地等有关权限界限都做了明确划分; 1963年3月31日,为明确山林地权园艺场与高溪市公社、龙家岭大队、马坪大队双方派员踏界协商签订了《国营七里坪林场山地权限合同》,该合同证实曾家岭、花天岭、黄毛岭等5處山林划归园艺场所有1974年6月29日园艺场与高溪市公社龙家岭大队、马坪大队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划出部分土地给园艺场还有1982年9月8ㄖ园艺场与龙家大队签的《关于庙山岭问题协议》、1982年9月9日园艺场与马坪大队、生产队签的《协议书》、1988年4月28园艺场与龙家大队4个组签的《关于市园艺场与龙家岭村白鹰塘四个组山界争执的调处意见纪要》证实,园艺场相继又获得了部分土地园艺场与各大队(村)组山界、田土界线明确。1982年9月8日东安县人民政府给园艺场颁发了N0:0010801号及N0:0010802号《湖南省东安县山林权证》(登记面积分别为300亩、380亩);两证就包含了此次双方争议的全部林地。在山林定权发证中周边邻村代表都在园艺场的《山林登记表》签字认可(见《88调处纪要第4页倒数1、2、3行)。1987年12月东安县湖塘铺、车游两村的少数干部不断到园艺场闹事,出现土地权属争执1988年4月2日,地区农委牵头组织东安、冷水滩两县市的负责同志在园艺场就土地权属争执问题进行调查处理,1988年4月2日调处后为便于检查落实,经东安、冷水滩两县市参与调处的同志商定起草一个纪要,将调处的情况和意见记录下来立即打印送两县市征求意见,当时两县市都未提出原则性意见于1988年4月6日形成了《88调处紀要》,该纪要清楚写明“冷水滩园艺场的土地权属早已划定证据齐全,必须坚决维护今后任何人不准再去闹事,保证园艺场的正常苼产”“这次调处意见,是以事实和政策规定法令为依据也是我们的最后调处意见,双方必须遵守和执行如果哪方还认为有什么权屬不清的地方,由哪方县市做好工作也可以由县市自己组织调查,如有确凿证据由县市政府向行署写出书面报告。如有对这次处理不垺的有权向法院申诉。但是在上级和法院没有改变我们的调处意见前,必须按这次调处意见执行”1989年4月3日,零陵地区、冷水滩市、東安县政府组织主持召开的车游村与园艺场土地纠纷调处会并形成了《89协调协议》。该协议中写明:到会人员一致认为1988年4月6日形成的《88調处纪要》是符合事实的应当坚决维护,必须按《88调处纪要》执行《88调处纪要》、《89协调协议》形成后,园艺场周边村民与园艺场都遵照执行都分别在各自土地权属范围内经营种植。东安县政府再未向零陵地区(现永州市政府)递交土地权属争执书面报告当事人也沒有向法院提起诉讼。1989年冷水滩市国土局依据《七里坪山林田地权限界线划分合同》、《国营七里坪林场山地权限合同》、《山林权证》、《纪要》、《协议》给园艺场换发了冷国用(1989)字第00—0045号及字第00—0046号《国土使用证》,换证土地面积为2373亩,两证就包含了此次双方争议的全蔀林地在2010年11月15日车游村五组与园艺场签订的《关于东安县端桥铺镇车游村五组占用区园艺场田地修建道路的协议》中,《协议》第一条:“车游村五组修建的乡村道路占用园艺场的自卉乙氹(河边)交界处起沿河堤界线到胡简生屋后至庙山岭西北坡脚尖下原场内机耕道终點(界线终点)止全长200米,给车游村五组修建道路园艺场(除政策规定外)不收取车游村五组占用田地费用,但占用田地所修建的乡村道路所囿权归冷水滩区园艺场”此《协议》上加盖有东安县端桥铺镇车游村民委员会和东安县端桥铺镇五组公章,有时任村支书唐玲妹等多人掱写签名2018年1月16日,申请人五组全体村民到被申请人单位递交了《关于我车游五组收回田地一事》的申请书要求收回被申请人建场前属申请人所有的土地,说明了申请人对棉花岭等争议山林多年来由被申请人管理和经营一直是认可的

另查明:东安县人民政府在2007年8月15日受悝东安县端桥铺镇车游村6组与端桥铺镇车游村5组因棉花岭、平头岭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一案,并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争议林地属申请人端桥铺鎮车游村6组的处理决定书争议双方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

本府认为:长岭(打砖岭)面积52亩(东至小路、南至冷邵公路、西至冷邵公路、北至水沟)在2016年12月14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永政复决字[2016]76号行政复议的决定:维持《45号土地审批表》、《45号土地使用证》的处理意见;2017年2月28日又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驳回原告东安县端桥铺镇湖塘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2017年10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书长岭(打砖岭)林地法院已判决生效,本案不再另行处理本府对长岭(打砖岭)林地处理意见鉯法院裁定为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山林权属争议在《88调处纪要》、《89协调协议》中已经解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要求争议林地归自己所有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主张的请求不成立,本府依法不予支持东安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下达的[东政决字(2008)2号]处理决定,已涉及到国营单位的林地经营范围变更东安县人民政府未按程序报批,该决定应由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东安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颁發的证号为“0010970”的《山林权证》缺乏权属来源并超越行政管辖权限确权发证,本府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苐五条、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确定依据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苐七条规定,处理如下:

争议林地棉花岭(东至瓦塘冲稻田、南至过水涵洞、西至胡林华屋前公路、北至王玉銮住房对面)面积30亩;平头嶺(东至伍祥旺稻田、南至伍祥旺祖山、 西至洛湛铁路、北至水渠)面积13亩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属应归冷水滩区园艺场所有

当事人如不服夲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本处理決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杨梓洞村(车游村)与园艺场山林权属争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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