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阿娜村到排布平村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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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阿娜村法院:年过古稀涉土地物权纠纷 40年前遗留问题终厘清

  湘西网11月24日讯(通讯员 赵杨)近日吉首阿娜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年过古稀当事人涉农村土地及房屋的物权纠纷案,随着判决的生效40年前的房屋所有权遗留问题也终于厘清了。

  原告田甲某诉称2013年原告从广州打工回吉首阿娜村,被告田乙某强占原告房屋居住并于2012年将房屋拆除重建。原告经劝阻无效向吉首阿娜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异议登记,2015年6月19日吉首阿娜村市国土局下达了异议登记证明书诉至法院确认吉首阿娜村市阿娜村四组卡上玳销店边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被拆除房屋损失

  被告田乙某辩称,被告对争议地有合法的使用权没有侵權,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庭审查明事实原告父母生前在吉首阿娜村市河溪镇阿娜村卡上代销店旁边修有老房子两间。原告父母去世后该两间房屋由原告继父宋某某占有一间,原告与前妻陈某某占有一间1966年文革期间,原告因“反革命罪”被判刑十年1968年原告继父将自己那间房屋租给下放人员曾某某居住,后又卖给曾某某1970年6月5日原告与前妻调解离婚,约定房子問题原告与前妻各一半1975年,原告因欠生产队娘款及副业款原告所在生产队经与原告书信联系后将原告与前妻共有的那间房屋以300元价格賣给了曾某某。1977年原告平反后被安排在吉首阿娜村市第一建筑公司工作户籍亦落户在吉首阿娜村市第一建筑公司。1988年因曾某某女儿需在吉首阿娜村读书曾某某全家在吉首阿娜村市居住,故于1992年11月16日将其房屋以1500元价格卖给被告田乙某。双方为此签订了买房字据被告购買房屋后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12年将旧房拆除修建了新房2013年原告打工回家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权益,故向国土部门反映情况2015年6月19日吉首阿娜村市国土局对争议地作出异议登记证明书。2015年8月18日原告前妻陈某某与原告签订赠与合同,將其房产份额赠与给原告

  法院认为,本案系土地及房屋确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本案原、被告雙方争议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系农村宅基地。原告在平反后已被安置工作户籍亦迁至吉首阿娜村市第一建筑公司,原告身份已经转换荿城市居民已不属吉首阿娜村市河溪镇阿娜村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现主张宅基地使用权于法无據,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争议房屋现已被拆除重建多年,被告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诉争房屋现已被拆除重建多年被告通过购买的方式獲得诉争房屋的产权,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土地使用权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田甲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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